㈠ 求助,蘇州吳江房屋拆遷遵循哪個條例來補償的
吳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關於印發《吳江市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吳江經濟開發區、汾湖旅遊度假區,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吳江市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三月三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 房屋 拆遷△ 辦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市紀委辦公室,市法院、檢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
團體,存檔。
吳江市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鎮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鎮建設規劃,有利於城鎮建設和發展,有利於城鎮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的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吳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鎮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吳江市人民政府動遷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動遷辦)受吳江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城鎮房屋拆遷日常管理工作。
吳江經濟開發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吳江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本區域內房屋拆遷日常管理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吳江市國土資源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向市動遷辦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含規劃定點紅線圖) (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 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五) 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 (六) 本市銀行出具的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七)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提供委託合同;
(八) 動遷辦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市動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及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能辦理的,應書面答復申請人。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拆遷人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按規定交納拆遷管理費。
第七條 市動遷辦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7日內,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登報等形式公告。
市動遷辦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應及時書面通知工商、城建規劃、房產、國土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工商營業執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交易、轉讓、租賃、抵押房屋,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逾期自然解凍。特殊情況拆遷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須經市動遷辦批准,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市動遷辦在公告之日起7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 市動遷辦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做好拆遷政策、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等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內實施拆遷,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確需擴大和縮小范圍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規劃、土地變更批准手續後向市動遷辦申請變更范圍。市動遷辦批准變更的,市動遷辦應當將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應內容予以公告。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期限內實施拆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應在原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動遷辦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市動遷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批準的應將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予以公告。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報市動遷辦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市動遷辦應當公告拆遷許可證變更內容。
第九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質證書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並自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市動遷辦備案。被委託單位按市物價局、市建設局核準的標准向委託拆遷人收取拆遷服務費。
被委託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拆遷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持有市動遷辦核發的《拆遷工作證》才能上崗工作。
第十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內,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協議應載明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及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拆遷協議書應報市動遷辦鑒證備案。
第十一條 被拆除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託文書和有關證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遷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書面推選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與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協議。 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繼承人或繼承人委託的代表出具具結書,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期限內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先行實施拆遷,拆遷前市動遷辦應組織拆遷人對房屋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一) 接到拆遷書面通知後被拆遷人逾期不到又不委託代理人 處理的;
(二) 被拆遷房屋產權人不明或房產權屬有糾紛一時難以解決 的;
(三) 被拆遷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到,雖經登報公告仍無消 息的。
第十三條 拆遷房屋的評估工作由拆遷人委託經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認可的具有相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拆遷人不得自行評估。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3日內,向房屋評估機構申請復核,房屋評估機構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出具書面復核結果。當事人對復核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3日內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鑒定。被拆遷人在實行產權交換安置後,應及時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與原拆除房屋面積相等部分免繳房地產契稅和房屋、土地權屬登記變更手續費。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拆遷人按貨幣補償金額或房屋面積計算對被拆遷人補償購房契稅和房屋土地權屬登記費,被拆遷人自行購房所需稅費自理。
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宗教場所、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華僑、外國人私有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市動遷辦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拆遷人應在拆遷項目結束後30天內將拆遷文件、資料匯總後報送市動遷辦。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殘存價值和剩餘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拆遷補償方式可實行貨幣補償,也可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拆遷非公益性事業房屋的附屬物,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住宅住房,除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一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由房屋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以現金方式直接支付給被拆遷人。
貨幣補償費由房屋補償金和區位補償金二部分組成:
房屋補償金=基本重置單價×(1+層高增減率)×建築面積+附屬物殘值+裝修評估值
區位補償金=區位單價×區位調節系數×建築面積(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按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工業、倉儲、辦公用房的區位補償金實行劃撥用地折扣,拆扣率為50%。折扣的金額屬政府土地收入,由國土管理部門負責向拆遷人收取。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布之日止,不滿五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費,增加補償的比例為原補償費的15%。
房屋基本重置單價,由市物價局、建設局定期公布。拆遷區位、區位單價和區位調節系數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松陵市區由市物價局、建設局、國土局按房屋所在區位和不同用途分類確定定期公布;
(二)盛澤市區及各鎮區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確定,經市物價局、建設局、國土局審核同意後公布。
第二十二條 私有房、單位房以房屋所有權證認定所有人和建築面積;直管公房以房屋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認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築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認定。農村住房未領取房屋權證的,以原鄉(鎮)人民政府建房批復或《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認定所有人和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小於批准面積的以實際面積計算,實際建築面積大於批准面積的,以批准面積計算,土地使用面積以宅基地證或原批準的用地面積認定。
被拆遷房屋為住宅房屋或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記載用途或《建設工程許可證》記載功能認定。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為生產、商業用房或非生產、商業用房,以營業執照上記載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認定。
第二十三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四條 拆遷公益性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城鎮規劃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拆遷租賃住房,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可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能達成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調換的住房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承租人重新訂立住房租賃合同。 拆遷以政府規定的標准租金租賃給國有集體單位或城鎮居民戶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的重置評估補償金支付給被拆遷人,房屋裝修補償金支付給原裝修出資方,其餘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或直管公房、單位自有房屋的城鎮居民戶承租人確無能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安排不小於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供被拆遷人或承租人以政府規定的標准租金租住。拆遷人將扣除50%區位補償金後的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承租人不享受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貨幣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按抵押有關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進行協商,並向拆遷人提交有關書面協議後,方可取得補償或安置房。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在市動遷辦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將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
第二十八條 原非生產、經營性房屋改作生產、經營性房屋使用的,按下列條件認定:
(一)產權人自己開業經營的:開業經營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范圍內,已經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土地使用性質變更手續,有產權人、產權共有人或者親屬的有效工商營業登記執照和稅務登記記錄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單位自有房屋出租開業的:開業經營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范圍內,已經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土地使用性質變更手續,有經營房屋租賃許可證,有與房屋租賃合同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等有效批准文件; (
三)直管公房承租人開業經營的:有原住房租賃證、經營房屋租賃許可證、有與承租人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配偶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等有效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條 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拆遷人必須向被拆遷人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需的有關文件資料。 拆遷人用預售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照國家商品房銷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適當發放獎勵費,獎勵標准由拆遷人確定,經市動遷辦批准後公布。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應當適當給予搬遷補助費。 拆遷人以期房對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安置,由被安置人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房的,拆遷人應給予被安置人臨時安置補助費,計算期限自被安置人搬出拆遷房屋至安置房屋交付被安置人。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必須自行過渡,拆遷人一次性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電話移機等其他費用補償標准由物價局與建設局核定公布。
第三十二條 拆遷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自有私房憑房屋所有權證計戶;
(二)租住私房憑租住憑證和戶口簿計戶; (三)租住直管公房憑公有住房租賃證計戶;
(四)租住單位自有住房憑住房租賃證或出租單位證明計戶。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憑房屋所有權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憑經營房屋租賃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生產、商業用房造成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由市物價局、建設局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條 房屋拆遷中涉及供電、供水、供氣、廣電、電信等設施遷移的,由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按規劃要求負責遷移,拆遷人應補償其拆遷成本費用。
第三十五條 因房屋拆遷需要拆除交通崗亭、護欄、郵箱、廢物箱、車輛站點、消防、人防等公共設施及公共綠化的,拆遷人應預先告知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拆遷人應按照城鎮規劃要求予以重建或作價補償。
第三十六條 房屋拆遷中涉及城鎮居民戶樹木及其他種植物,由種植人在拆遷期限內自行處理,種植人超過期限未處理的,由拆遷人報市動遷辦同意後處理,不予經濟補償;涉及農村居民樹木及其它種植物的,由種植人自行處理,或由拆遷人作價補償後處理。 房屋拆遷中涉及墳墓的,墓主應在拆遷期限內遷移,拆遷人予以適當補償,補償標准由市動遷辦確定,逾期不遷移的,按無主墳墓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涉及的價格標准適用時間,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為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予以警告,並處以已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予以警告,並可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擅自擴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條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的。
第四十二條 拆遷房屋評估機構與一方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格,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由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對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和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拆遷許可證,並可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脅迫、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依法拆遷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單位或上級管理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被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在城鎮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城市開發建設徵用集體土地而拆遷的農村房屋,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吳江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㈡ 蘇州園區住房貸款還清了到園區房產管理局辦什麼
按揭房是抵押狀態,要去房管局取消抵押。
㈢ 蘇州選擇公司注冊地址掛靠需要注意哪些事
地址掛靠是指公司注冊地址登記在商務秘書公司的一種方式;也稱:秘書地址掛靠。地址掛靠要注意以下五點:
一、地址掛靠注冊公司,對於公司的財務來說是比較復雜的,主要表現在公司的稅務處理的方面,因增值稅中不止含有銷售產生的銷項稅,還包括有購進的產生的進項稅,並且還需考慮所得稅的問題。
因此,掛靠地址注冊公司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要考慮承擔應繳的增值稅。如果沒有進項增值稅票,可協商去支付多少個百分比的增值稅給掛靠的公司,之後不需要再核算每筆的業務所產生的增值稅了。
2、應考慮需要承擔應繳的所得稅。這方面可以協商,用費或者票據來抵消利潤,從而不需繳納企業的所得稅。
3、資金分開使用容易:另外設立一個專門結算的帳號,自己控制的私人印鑒。
4、掛靠協議對外的法律的效力比較低,因此最好以掛靠公司業務的部門形式表現,不然公司所在地的稅務的部門會認為掛靠的公司有虛開增值稅的行為,這會導致處罰。
二、因掛靠的地址而產生的法律後果,掛靠的當事人需要依法對法律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掛靠是單位的或者個人的,在沒有取得相應資質的情況下,借用符合其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且並且向該資質施工的企業去交納相應「管理費」這種行為。
四、依據《建築法》的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需要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且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之內承攬工程。
五、禁止建築的施工公司超越該公司資質等級所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的建築施工的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或個人 或其他單位使用本公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及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㈣ 蘇州房產管理局副局長是誰
蘇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領導工作分工
張永清黨委書記、局長,主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地震局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政策研究室)、組織人事處。
邵慶副局長,負責新型城鎮化和城鄉一體化、房屋徵收、村鎮建設(美麗城鎮建設)、法規、建築節能、科研設計、行政許可和教育培訓工作。分管法規處、規劃設計處、村鎮建設處、建築節能和科研技術處(總工室)、行政許可服務處、教育培訓處、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市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中心。
顧超雄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地震、住房改革、住房保障、落實私房政策、直管公房、抗震管理、棚戶區和城中村(無地隊)改造工作。分管住房保障處(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公房管理處、房政和落實私房政策處、地震監測處、震災防禦處、應急救援處、市抗震辦公室、市防震中心、市直屬房屋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費元龍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房地產管理、物業管理、白蟻防治和城建檔案工作。分管房地產開發管理處、住宅產業處、物業管理處、市房產交易管理中心、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市城鄉建設檔案館、市白蟻防治管理處。
周勇華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綜合計劃、財務資金、建築市場、城建監察、燃氣管理和信息化工作。分管綜合計劃處、財務管理處、審計處、燃氣管理辦公室、維修資金監管處、建築市場管理處、信息處、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市工程造價管理處、市城建監察支隊(市城市燃氣管理所)、市建設信息中心。協助分管辦公室(政策研究室)。
張濤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城市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和質量安全工作。分管城市建設處(重點項目處)、建築業處、質量安全監管處、市市政建設管理處、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市建築安裝管理處、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處。
張思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負責紀檢監察、信訪、黨群、宣傳、老幹部、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便民服務工作。分管信訪處、離退休幹部處、紀委(監察室)、機關黨委、工會、團委。
劉列平副調研員,負責工會的工作。
劉偉副調研員,負責組織人事處的工作。
李壽德副調研員,負責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包利廣副調研員,負責信訪處的工作。
王晉副調研員,赴貴州省銅仁市掛職。
㈤ 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第七章 法律責任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物業使用規定和物業使用管理維修規定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加收滯納金;對於超過三個月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 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協助業主(代表)大會籌備工作的,責令其協助,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建設單位不承擔首次業主(代表)大會籌備、成立費用的,責令其承擔有關費用,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服務用房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建設單位未對共用場地、設施設備單獨配置水、電等計量器具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建設單位拒絕將未售出的車位出租給業主、非業主使用人使用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物業服務企業擅自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自助管理,是指業主不聘請專業物業服務企業,自發組織、自行實施管理物業的方式。
本條例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
本條例所稱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或者單幢物業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管道井、設備間、過道、公共停車位、房屋承重結構、戶外牆面、屋面和道路、場地、綠地等部位。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或者單幢物業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電梯、樓道照明設施、小區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防範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文化體育設施和區域圍護等設施設備。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擬定大會議事規則、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等示範文本,提供給物業管理相關各方作為指導規范。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㈥ 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成員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專
副主任委員屬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委 員 市政府副市長
市政府副秘書長
市財政局副局長
市公積金中心主任
市監察局副局長
市人行蘇州中心支行副行長
市審計局總審計師
市建設局副局長
市房產管理局副局長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市總工會副主席
蘇州工益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蘇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望亭發電廠工會主席、紀委書記
市工商業聯合會經濟處主任科員 徐惠民
徐 剛
陸文華
陳鼎昌
吳 亮
王文卓
許華柱
邱曉翔
顧超雄
吳友良
高慧芹
鮑士鑫
沈同仙
王 振
何鈞發
㈦ 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物業的移交和接管
受建設單位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除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外還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的清單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服務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材料和物業服務用房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行使職權的同時,將其使用、保管的所有文書、財物、印章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對不按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移交;對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轄區內的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使用、保管的文書、印章以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停車位、車庫,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設單位應當出租。仍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承租人可以使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道路。
地下停車位尚有空餘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新辟規劃以外的停車位。地下停車位不足,確需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作為停車位的,應當經業主(代表)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並依法辦理消防等相關手續。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道路通行、阻礙特種車輛執行任務或者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綠地或者佔用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確需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安全,並及時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利害關系人的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徵得利害關系人和業主委員會同意,事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因維修、養護、改建、擴建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的,應當事先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外,應當首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車庫用於居住、生產經營;
(二)人均承租建築面積低於十二平方米出租住宅;
(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私搭亂建;
(四)侵佔綠地、毀壞綠化;
(五)隨意傾倒或者拋棄垃圾、雜物,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標準的雜訊和振動;
(六)擅自擺攤設點,無序停放車輛;
(七)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樹木上亂懸掛、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八)在消防通道上設置路障,損壞或者挪用消防設施;
(九)違反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規定飼養動物;
(十)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勸阻、制止,並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進行物業裝飾裝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規定的裝飾裝修行為,應當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清物業服務費用,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的內容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並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的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承租人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 房屋的維修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業主專有部分,由業主自行維修;毗連部位,由相鄰業主共同維修。
(二)單幢房屋整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該幢房屋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比例承擔。
(三)單幢房屋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單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四)單幢房屋不上人屋頂的維修,由屋頂庇護范圍下的業主按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五)單幢房屋可上人屋頂(包括屋面和周邊圍護),為各層共用的,由屋頂庇護范圍下各層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為若干層(戶)使用的,由使用層(戶)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六)住宅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全體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屬於人為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業主、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對其負有維護責任的物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以及住宅養護標准,定期維修養護。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定期維修養護。
物業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或者按照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或者採取應急防範措施,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業主、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養護時,有關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物業管理實行專項維修資金制度。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業主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查詢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以及賬面余額情況。
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