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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住房保障最新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13 13:42:44

Ⅰ 傷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出台後調整為四級的殘疾軍人是否按《傷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享受住房經費保障

要糾正以下提問(因為殘疾軍人已經是2005捻月就作廢的舊稱),應是「已經退役並被調整為四級殘疾軍人的,在《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社〔2013〕15號)出台後,是否享受住房經費保障?」,回答是不行的!

因為這是建國以來唯一對於殘疾軍人住房資金的相關文件,而其第二條就明確了享受對象的。第二條: 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以下簡稱購建房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專項用於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時購建房支出。

Ⅱ 我是由國家供養終身的三級殘疾軍人,根據《軍人擾撫條例》規定由國家供養終的,生活,住房,醫療予以保障

你以為國家發錢給地方政府了?這本來就都地方政府出的錢,國家沒撥款下來,這撫恤金就是地方政府支出。三級應該還有護理費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二十六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二十七條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准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二十九條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集中供養。

第三十條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准為:

(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由所在部隊發給。

Ⅲ 軍人病退都有哪些補助

1、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2、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3、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

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級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辦理病退手續之後,自己可以按照自己的等級來獲得不同的補助。到時候會有傷殘補助金,而且還會享受到基本住房的補貼。

(3)軍人住房保障最新規定擴展閱讀

在2009年軍地聯合頒發的《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中:

一、明確了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方式:

1、病退:

規定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以及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即審定安置去向、納入安置計劃及時移交。

2、國家供養終身:

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二、明確在傷病殘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

1、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以解決個人實際困難。

2、大幅提高了傷病殘軍人住房補貼標准,明確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十萬元按十萬元人民幣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3、中央財政對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給予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4、同時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傷病殘軍人醫療保障經費的投入力度。



Ⅳ 傷殘軍人安置新規定

暫時還沒有出台安置新規定。

Ⅳ 我兒子是帶病退伍的軍人父母有沒有住房保障

沒有。
兒子帶病退伍和父母有無住房保障沒有任何關系,沒有政策規定這樣的情況父母就可以享受住房保障。
所以沒有。

Ⅵ 退役傷殘軍人安置規定,傷殘軍人怎麼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 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三章 安置計劃

第八條 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幹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項。

傷病殘軍人退休安置去向審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審定安置去向時,部隊除提供傷病殘退休軍人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第九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幹部安置交接工作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條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 符合上述條件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後,納入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幹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

第十一條 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准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四章 安置補助 第十二條 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 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買 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准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准補齊。

第六章 醫療保障 第十八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 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級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十九條 一級至六級殘疾初級士官、義務兵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傷病殘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經費投入力度,在分配資金時向接收安置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傾斜。

Ⅶ 申請公租房需要什麼條件和資料

一、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二、申請資料(以貴州望謨縣為例)

(一) 具有本縣城鎮居民戶籍的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現住房情況證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須提供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殘疾證、優撫證等證明)。

(二) 非本縣城鎮居民戶籍的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在本縣的《居住證》;

4、申請人在本縣繳納社保證明或稅務部門完稅證明;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6、租住房屋的須提供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7)軍人住房保障最新規定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Ⅷ 退役軍人保障法中有沒有住房保障規定

我仔細看了,徵求意見稿裡面沒有這個,只是說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的要保證編制

Ⅸ 有誰知道軍人在服役期間患病國家和軍隊有什麼政策

1、不復治好別走,走了就沒人管了,你制不離隊的話工資還會照樣拿,
2、實在是慢性病就評殘,評定殘疾等級並由地方政府接收後才離隊。
3、部隊每年由上級核撥的衛生事業費就是給患病的軍人用的,大部分情況下這種經費都用不了,因為非戰爭時期得病的軍人不多,所以你就放心呆著好了,治療費是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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