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有哪些職責
根據中辦、國辦《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規定,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①依法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自治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要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會公德和居民公約、依法履行應盡義務,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召集社區居民會議,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興辦有關服務事業,推動社區互助服務和志願服務活動;組織居民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群防群治,調解民間糾紛,及時化解社區居民群眾間的矛盾,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和諧;管理本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推行居務公開;及時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社區居民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②依法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是黨和政府聯系社區居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要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治安、社區矯正、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社區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消費維權以及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流動人口權益保障等工作,推動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覆蓋到全社區。 ③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有關監督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利益的重要維護者,要組織居民有序參與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聽證活動,組織居民群眾參與對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駐社區單位參與社區建設的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對供水、供電、供氣、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市政服務單位在社區的服務情況進行監督。
㈡ 社區居委會工作都包括什麼
根據《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源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工作: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的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社區居委會的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2、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3、協助政府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保障、城市管理、社會穩定、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4、向政府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文件規定,政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與社區居委會的關系是指導與協調、服務與監督的關系。理順社區與駐社區單位關系,調動駐社區單位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挖掘社區資源,互惠互利、共建共享,駐社區單位有責任、有義務參與社區建設。
㈢ 住房保障工作有什麼意義
非官方解釋:
1,要很窮,相當窮,以至於沒有住房的話快影響社會安定了
2,要跟某個有權勢的人能拉的上關系,還要捨得花錢,那樣人家就可以提早給你安排房子了
3,,要有足夠大耐心,慢慢等著排隊
(近乎)官方解釋:
1,在南京工作了一定的年限,要有社保
2,家庭月平均收入在一千多(具體記不得了)一下
3,沒有住房
4,~~
㈣ 社區居委會職責
1、管理職責。
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組織社區成員進行自治管內理,完成社區成員代表大容會、社區議事委員會制定的社區管理目標。
2、服務職責。
組織社區成員進行便民服務,開展以勞動就業為重點的社會事務性服務,為社區特殊群體提供社會福利性服務。
3、教育職責。
組織引導社區成員開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職業培訓等,組織社區成員開展各種文化娛樂和體育活動,增強社區成員的歸屬感和凝聚力。
4、監督職責。
受社區議事委員會指派或社區成員委託,對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履行社區服務的職責進行監督,並將監督意見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或投訴部門進行反饋。
㈤ 社區居委會的職責有那幾種
社區居委會職責和任務:
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協助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調解民間糾紛;做好生活安全,社會治安宣傳;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5)居委會住房保障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社區居委會設立原則:居民委員會按照居民的居住狀況和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設立。一般以100~700戶居民設立一個居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5~9人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的2~3名代表中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同城市基層政權的關系居民委員會同城市基層政權的關系是:居民委員會在市轄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也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下屬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
㈥ 居民委員會工作職責
社 區 居 委 會 職 責
社區居委會主任職責:
社區居委會主任是社區居委會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社區黨內委的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在社區居委會的貫徹實施;
二、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指導和社區黨委的領導下,團結、組織、領導社區認真履行社區居委會職容責,密切與轄區內各單位的聯系,對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負責,自覺接受社區成員和居民的監督;
三、以身作則,模範遵守社區各項規定和社區成員代表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管理好社區的各項事務,並接受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和黨支部的建議和監督;
㈦ 請問社區居委會有哪些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的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7)居委會住房保障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所有權。
第五條
多民族居住地區的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居民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加強民族團結。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范圍內設立。
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㈧ 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職責
居委會成員有以下:
書記:主管黨政
主任:主管居委會日常工作
計生員: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社保協管員:負責社會保障和退休工人的管理
低保協管員:負責低保的審核和發放
衛生員:負責社區衛生
治安員:負責社區安全
㈨ 居委會的主要工作職責
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依法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定期向社區居民會議報告工作,招待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完成社區居民會議提出的各項任務。教育、引導居民遵守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
(三)依託社區服務站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便民利民服務活動。參與協調處理涉及社區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開展共駐共建,整合社區資源,管理社區資源,管理和維護本社區居委會財產,經社區居民會議討論同意,雉本社區公益事業資金,定期公開收支賬目。
(四)組織開展社區教育、文化、科普和體育等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教育居民爭做文明居民、創建文明社區。
(五)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工作。
(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及時了解社情民意,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所機構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七)參與對本市各級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相關工作的監督評議。
(八)結合本社區實際,完成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