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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住房和城鄉監督督管理

發布時間:2020-12-12 22:20:44

Ⅰ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省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四)承擔建立本省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制定工程建設的地方標准,組織制定和發布全省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全省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制度的有關工作。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范和標准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供水、節水、排水、燃氣、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城鎮防汛排澇工作,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省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承擔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承擔貫徹執行省級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責任。指導監督全省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推行,負責省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四)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省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Ⅱ 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第五章 具體行政行為監督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監督的重點是有無下列情形:
(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組織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二)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
(三)行政執法人員不按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以及在執法時未按規定出示證件的;
(四)行政處罰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適用依據不正確;
(五)具體行政行為不適當;
(六)不遵守行政執法程序。
被監督的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或者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作出的決定和必要的說明材料抄報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違法所得、非法財物、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條 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之間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協調處理或者逐級報請有權機關處理:
(一)對行政執法許可權有爭議的;
(二)對案件的管轄權有爭議的;
(三)其他需要協調處理的行政執法爭議。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發現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違法或者不適當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10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被監督事項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程序解決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不予登記立案,但可以提請行政機關重新核審其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待行政復議的法定申請期限和行政訴訟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後登記立案。
被監督事項正在或者已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信訪等程序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不予登記立案。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0日內,通知被監督的行政機關。被監督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它有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認為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該行政機關自行糾正或者予以撤銷;但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作出的撤銷決定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除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外,必要時可以同時決定由該行政機關在限期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於作出行政執法監督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送達被監督的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督促其履行或者責令限期履行。
行政機關發現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適當,可依法自行糾正;經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監督,被監督的行政機關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糾正或者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應當在30日內將糾正結果或者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報送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備案。
被糾正或者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物的,依法予以退還;確實無法退還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督促被監督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因財物損毀確實無法退還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督促被監督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執法監督決定,被監督的行政機關應當執行,並在接到監督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被監督的行政機關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行。

Ⅲ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與監理協會網站是什麼呢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與監理協會網站:
http://www.cqss.gov.cn/website/cqss/index.aspx?fcol=212。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與監理協會地址:成都市高升橋南街11號。
協會職能:
1、工程質量管理職能
負責規劃管理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審查全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資質並對各級監督機構進行考核和業務指導;組織參與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對有爭議的工程質量進行仲裁;組織「天府杯」評審;受理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投訴並負責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單位、部門對質量投訴進行調查處理;受建設廳委託,設立專門備案部門負責全省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制定全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實施辦法和規定等。
2、建設工程監理職能
負責辦理全省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查、年檢,負責全省監理工程師資格的考核、考試、培訓、發證上崗;掌握全省建設監理動態,發布建設監理信息,出版有關刊物,組織交流建設監理工作經驗,制定全省建設監理工作相關的實施辦法和規定,指導四川省建設監理協會開展工作。
3、建設安全管理職能
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根據國家及建設部有關建築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劃、管理全省安全檢查及對建築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向建設部匯報全省建築行業安全生產狀況,提出改進意見及措施;負責全省建築行業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和對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掌握全省建築施工安全狀態,組織召開全省建築安全工作會議,組織交流工作經驗,評選表彰安全工作先進集體、個人;負責全省建築施工單位的安全業績評價、年審換證;負責規劃、管理全省建築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指導、督促企業為從事危險行業的職工辦理工傷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保障職工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
4、工程質量檢測工作職能
負責全省各類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站、所)及其他向社會提供工程質量檢測公正數據的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查、規劃管理和業務領導;接受委託,承擔國家和省的重點工程質量的檢測;監督檢測參與建築新結構、新技術、新產品及新工藝的科技成果鑒定;負責組織工程質量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培訓認可;制定全省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實施辦法和規定,並監督其實施。
5、工程質量安全直接監督職能
負責調查處理受監工程的質量安全事故,指導、督促施工單位提高質量安全意識和工程質量。同時,對受監工程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Ⅳ 四川省安全監督局查詢要怎麼查

特種作業操作證查詢統一網站為各省安全監督生產管理局網站查詢。
查詢時間是拿到特版種作業操作證次權月10日以後查詢。
根據總局140號令,從2011年6月1日起,證件編號已改用身份證號碼,即:需查詢信息的同志只要輸入姓名、身份證號和以身份證為證書編號即可查到獲證信息。

Ⅳ 國家哪個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各地房管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監督和管理各地房管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5)四川住房和城鄉監督督管理擴展閱讀

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

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Ⅵ 《四川省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由誰,何時頒布和實施的

文件號:抄成建委發[2011]289號
各區(市)縣建設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建設工程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切實改善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保證現場安全文明施工費落實到位,我委根據省住建廳《四川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價管理辦法》(川建發[2011]6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Ⅶ 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第三章 行政執法監督方式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情況實施評估,評估應當聽取公眾意見並根據評估結果予以獎懲。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梳理和公布行政執法依據,建立和公布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度,嚴格追究失職、瀆職行為的責任。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定期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並督促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可以採取組織考評、個人自評、互查互評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座談、現場測評、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報上一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和上一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報送行政執法統計報表。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檔案,對行政機關的違法或者不適當行政行為進行分析、研究。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以主動監督為主,加強事前、事中控制,採取普遍監督與重點監督、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監督檢查活動。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根據監督工作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對監督事項進行調查、取證:
(一)詢問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管理相對人和其他相關人員;
(二)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評估、檢測、勘驗;
(四)組織開展論證、咨詢和公開聽證。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認為監督事項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可以組成特別調查組。特別調查組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公民代表參加。
監督事項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保密職責。
第十九條 上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指定監督檢查或者組織異地交叉監督檢查。被指定或者參與交叉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按照上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的要求認真、及時地完成交辦事項並將辦理結果報告上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Ⅷ 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官網

2018年機構改革,安監部門已經撤銷職能並入新設立的應急管理部門。四川省安監局撤銷職能並入新設立的四川省應急管理廳,你網路四川省應急管理廳即可。

Ⅸ 四川省城鄉和住房建設廳關於取消16個執業資格的通知

川建辦發〔2015〕485 號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於取消相關職業資格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廳屬建設社團: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通知精神,切實規范職業資格設置和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決定取消四川省建造員等16項職業資格(見附件),各有關單位要立即停止開展與這16 項職業資格相關的評價、認定、發證等工作,不得以這些職業資格的名義開展培訓活動或以其他方式變相開展與這些職業資格有關的活動。
二、四川省建造員等16 項職業資格取消後,有關直屬事業單位、廳屬建設社團要認真做好後續工作。相關行業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各地、各單位不得自行設置職業資格,確有必要設置的,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53號)等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准,納入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管理。
四、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相關單位和行業協會的監督,督促本地區相關單位停止開展與上述16項職業資格相關的活動。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取消的相關職業資格目錄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 年6 月30 日
13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鑒定能力證書
四川省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執業證書
四川省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證書
四川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員執業證書

1 四川省建造員執業證書
2 四川省建設企事業單位(租賃管理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3 四川省建築施工企業試驗室專職試驗員培訓合格證
4 四川省建築施工企業試驗室主任資格培訓合格證
5 四川省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執業資格證書
6 四川省白蟻防治管理員崗位培訓合格證
7 四川省城建檔案人員崗位合格證書
8 四川省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從業人員合格證書
9 司鑽員、描述員(工程勘察類勞務人員)培訓合格證
10 四川省液化石油氣銷售人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11 四川省燃氣行業管理人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12 四川省城鎮供水排水職業資格證書和四川省城鎮供水排水執業證
15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資格證書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16 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

Ⅹ 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第二章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具體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是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其法制工作機構具體實施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並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九條 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由本系統上級主管機關和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共同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生爭議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依照本條例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二)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等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三)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監督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五)審查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六)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監督管理;
(七)糾正違法、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八)協調處理行政機關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產生的爭議;
(九)組織、指導、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十)辦理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配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知識,忠於職守、辦事公正、清正廉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應當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開展監督檢查活動不得少於2人,重、特大案件不得少於3人。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批准,可以從社會各界聘請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
(三)具有相關的法律知識,依法履行職責,保守國家工作秘密;
(四)熱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需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負責聯系並指導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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