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時,夫妻房屋如何分割
離婚是婚姻關系當事人,即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是終止婚姻關系的法定形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離婚於財產關系而言,必然導致夫妻共有財產關系的終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分割。在夫妻共有財產中,房產屬於最主要的財產之一。在法院審理的因離婚導致的財產分割案件中,由於房屋的所有權狀況復雜,對房屋的價值、房屋的歸屬等問題發生的爭議很多,成為離婚案件處理中的一個重點和難點問題。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房產分割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台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稱《離婚財產分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婚姻法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婚姻法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等司法解釋,對有關財產問題進行了比較具體的規定。本文基於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務,淺析在實踐中處理離婚案件夫妻共有房屋分割問題的原則和方法。 一、夫妻共有房屋的認定 當前我國房屋根據不同的標准,可劃分多種類型,但依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標准,可以分為公房和私房兩種,這是一種最基本分類。公房,是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其中國有公房包括國家投資建設由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經營管理的房屋(稱為「直管公房」)和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主投資建設並自行管理的房屋(稱為「自管公房」);集體所有的房屋是集體組織投資建設並自行管理的房屋。私房,是指個人所有或數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包括城市商品房和農村宅基房等。 根據現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等的規定,結合法律實務和生活實踐,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於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並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二、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原則 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離婚關系中,對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主要採取以下原則: 1、自願協商的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文明確規定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的首要原則就是自願協商,先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要不非法處分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或第三人所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審查離婚雙方處理財產的協議時,就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願的財產分割自治協議。 2、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也是民事法律領域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夫妻婚姻關系中,就是男女婚姻地位平等和夫妻關系平等,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以及《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理應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所有權和使用、處分的權利,離婚時雙方當然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同時,為了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原因影響離婚權利的行使,影響生活質量和子女的健康成長,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分割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 4、有利於生產、生活原則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如果採取折價補償方式分割共有房產,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對方相當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共有房屋分割時,不能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盡量使分割後的財產一如既往發揮作用。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行為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基於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可能帶來極大的身心傷害,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破裂,所以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對無過錯方給予照顧。即便是在離婚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也屬於離婚中有過錯,對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6、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原則。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非法處分夫或妻一方或者婚姻家庭與其他人共有的房產,更不能非法處分基於管理等佔有的第三人所有的房產,否則,不產生處分的效力,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應當審查離婚協議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原則。 三、夫妻共有房屋的具體分割方法 根據房屋的產權特點,以夫妻共有房屋、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家庭成員共有房屋、夫妻共有的「部分產權房」或尚未取得產權房等四種情況來分析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 1、 夫妻共有房屋。 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和共同受贈或繼承的房屋。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父母給子女出資買房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分為婚前行為和婚後行為區別對待: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關於夫妻共同房屋的分割方法問題,《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但屬於原拆原建並未變更產權登記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屬於雙方共同所有,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以合理折價款補償給另一方;對原原房屋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權屬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中處理這類房屋時,住房一般仍歸該所有人。根據《婚姻法》第42條和《婚姻法解釋》(一)》第27條的規定,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以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3、家庭成員共有房屋 此種共有也就是夫妻與其他家庭成員的共有房屋的情形。夫妻結婚後,與一方的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夫妻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沒有分開,包括房屋也屬於夫妻和家庭其他成員共有的。對於這種情況《離婚財產分割意見》第20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4、夫妻共有的「部分所有權房屋」或尚未取得所有權房屋 《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上述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對離婚前房屋拆遷,離婚後取得的補償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一方回遷取得房屋的,應支付給另一方適當的住房經濟補助款。 6、按揭方式購買的房屋,房款未全部付清的,處理方式一是採取轉按揭的方法,由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將已交納款項的一半支付給另一方;二是採取拍賣的方法,將房屋評估拍賣所得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後,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餘款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 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居住的房屋屬一方所有的,離婚時仍歸該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
如果房子是結婚後買的,一般都是算夫妻共同財產吧,應該是兩方都可以住的.
3. 新婚姻法關於離婚分房子的一些具體情況怎麼處理
結合個人司法實踐經驗,為您整理一些關於離婚時房產分割問題的一些方法以及措施,具體如下:
一、婚前按揭買房婚後還貸的情形
離婚時房屋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對於如何確定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一方所應得到的補償數額,目前多數法院採取的計算方式如下:假設婚前貸款購房者所購房屋的單價是每平米15000元,面積80平方米。首付款是36萬元,按揭貸款84萬元,貸款期限20年(240個月),則利息總計為603452.87元,還款總額為1443452.87元。如果採用等額還款的方式,月均還款6014.39元。雙方當事人婚後共同還貸三年(36個月),後訴訟離婚,離婚時房屋經評估價值400萬元。計算可知,購房者為購買該房總計支付1803452.87元。其中,首付款在房價(房價款+利息)中所佔比例為(360000÷1803452.87×100%)19.96%,夫妻共同還貸216518.04元(6014.39×36),占房價款的12%(216518.04÷1803452.87×100%)。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則可以判決房屋歸婚前購房者所有,由其對另一半補償24萬元(400萬元×12%×1/2)。剩餘貸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原購房者繼續償還。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麼處理?
司法實務處理因地區而有所不同。參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65條的規定,以結婚為目的共同購買房屋,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尚未償還的房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二、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房屋的情形
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麼處理?
該部分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己方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如屬於對子女的個人贈與,那麼在離婚時,應扣除該部分出資款後,再對房屋剩餘的價值進行分割。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麼處理?
該出資視為對婚姻雙方的贈與,按房屋總價值進行分割,無需扣除父母的出資款。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麼處理?
在全額出資的情況下,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部分出資的情況下,該出資款究竟視為對雙方的贈與,還是個人贈與以及房屋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存在爭議。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麼處理?
在雙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該房屋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雙方父母只是部分出資,其餘房款由夫妻貸款或出資,司法處理存在爭議。
三、小產權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的問題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小產權房,在離婚時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政策,購買小產權房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會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但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職工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房改房,在離婚時怎麼處理?
房改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准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據政策購買房改房取得房屋產權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進行分割時,一般根據雙方的職工身份,將房屋判給與房改政策身份關系密切的一方,取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付相當於該房屋市場價值一半的補償。未取得房屋產權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在離婚時怎麼處理?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對於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只有在購房滿五年才可以進行分割。未滿五年的,如果必須分割,只能先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交納土地收益金等相關價款以取得房屋完全產權後,才能進行分割。
四、農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問題
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農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由於宅基地房流轉困難,司法實踐中多判令房屋由宅基地登記方所有,並由取得房屋一方補償另一方相應價款。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有關精神,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對當事人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沒有領取產權證的農村房屋的歸屬可以作出處理。當事人請求對違法建築進行分割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建築物的使用或收益、殘值作出處理。
五、一方婚前購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或登記在雙方名下、一方婚前房屋婚後加另一方名字的情形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規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歸登記一方個人所有,離婚時對該房屋一般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一方婚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屋在離婚時怎麼處理?
這種情況下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一方婚前出資購房,婚後在產權登記證書上加另一方名字,房屋在離婚時怎麼處理?
房屋產權登記證書上加上另一方名字之後,該房屋就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4. 婚姻存續期有過兩次住房貸款,離婚後無房的一方還可以貸款購房嗎
離婚來後夫妻必須到房屋產自權登記處辦理房屋產權析產,重新更換房屋產權證,新換的房屋產權證就沒有自己的名字了,這樣就可以證明自己名下已經沒有房屋了,就可以再次辦理貸款購房了,而且算首次購房。或者直接走商貸也是給辦理的,那樣恐怕要不是首套房了。
5. 農村夫妻離婚時,現住房是婚姻存續期間自建房,如何分得相應的財產
婚後建房(含一方在婚前已獲得宅基地使用權但未建房的情況)
對婚後建房的,即專使一方在婚前已屬獲得宅基地使用權,該房屋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離婚時可以將房屋判歸宅基地使用權人一方所有,並由獲得房屋一方折價補償給另一方;或根據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多層、多房的特點,在不影響其他共有人使用的情況下對夫妻共有的房屋進行分割。對婚後建房能夠獲得拆遷安置補償的,離婚時可以對作為家庭「戶」應享有的各項權益由夫妻平均分配。
6.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修建的房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離婚後如何分割宅基地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修建的房屋,如果夫妻對財產沒有特別約定,就專屬於共同財產。屬
關於宅基地,我國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建房用地也做了明確規定:農民建住宅使用的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歸各戶使用。但一律不準買賣、轉讓和出租。農民建住宅應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閑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因為土地所有權是公有的,就不能作為夫妻國有財產進行分割。
7. 房改房,夫妻關系存續時交了全款,離婚後產證才下來,只用了一方的工齡等,另一方有該房的產權嗎
如果所購買的房改房屬於夫妻一方單位自有自管房,除當地政府有規專定外,房屋所有權一般屬歸房屋產權單位的幹部、職工所有;房改房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前還是婚後,如果是一方婚前取得,則屬於其個人財產;如果是在婚後取得,則屬夫妻共同財產。在我國房屋改革中,還有一種普遍的現象是,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但無論形式如何,凡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理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8. 我和老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單位發了五萬元的住房補貼,這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是可以進行財產分割
問:抄我和老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單位發了五萬元的住房補貼,這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是可以進行財產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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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財產分配辦法:1、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2、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3、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9. 中國新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夫妻財產怎麼分配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二、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
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三、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四、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
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六、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七、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八、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十、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十一、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十二、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十三、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十四、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十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①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②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10. 要離婚,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寫過放棄自己權利,共有房屋歸對方所有的協議,求高人指點該怎麼辦
現在房子是不是還在按揭?如果是,那怎麼可以轉讓?也就是說現在房子的所內有權屬於銀行,第容二,要離婚,你就要找到她不忠實於婚姻的證據,也就是說,你所說的他在外面與人勾搭成奸的證據,這樣,她就是過錯方,那麼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上,你是佔有優勢的。第三,關於你寫的那個協議,我有兩個意見,你可以參考一下,因為你處分的不是你的財產(按揭中的房產),所以,該協議應該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開始時就是無效的。第四,(第二個意見)還是要證據,就是她有外遇的證據,從而可以間接證明她寫這個協議是有預謀的,那麼這個協議有悖於民法關於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那麼這個協議還是無效的。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