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名共和國,婚姻法,第92條轉業軍人的住房補貼在沒有購房之前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2、妻子為家庭付出較多,在離婚時能舉證證明的,法院可以採信並有可能會予以適當照顧。
2. 軍人的轉業費中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按理說軍人的轉業費領取時未婚,結婚後這筆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結婚時沒特別說明,這錢無形中就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因為它不像房產那樣不變的。如果轉業費用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它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是特定人使用的,離婚時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 軍人轉業費為什麼屬於 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的轉業費是不是
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軍人由於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 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1、軍人傷亡保險金等財產的分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軍人離婚與其復員轉業並不一定同步進行,此時軍人的配偶只享有對復員費、轉業費的期待權,將來一旦軍人復員後轉業,其原配偶可以請求分割復員費、轉業費。
3、軍人所獲住房補貼的分配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
。《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正確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弄清軍隊住房補貼的性質。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很顯然,既然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補貼是以貨幣形式給予軍人的經濟補償,就應當和工資等收入屬同等性質,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應當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住房資金包括住房補貼等項目,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有的人就把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的規定理解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軍隊做出這樣的規定,是考慮到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的住房。但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軍隊不需要進行規范,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范。所以,軍人的住房補貼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4. 部隊發放的房補是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但我在這里要提醒的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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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軍人的公積金、住房補貼離婚時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的公積金、住房補貼,只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轉業時,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6. 軍人轉業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軍人轉抄業費並不能全部納入襲夫妻共同財產范疇,作為妻子能夠分割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具體而言,你們雙方應當先求出年平均值,即以轉業費總額除以具體年限,然後再以你和丈夫婚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由你和丈夫均等分割。其他部分則為你丈夫的個人財產,歸他個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7. 軍人轉業安置費是夫妻共同財產么
《婚姻來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源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8. 離婚怎麼分割軍人住房補貼求解
核心內容: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住房補貼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應予以分割。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於軍人住房補貼的分割。
軍人基於其職業的特殊性,除具有普通人所具有的一般財產外,也有一些特殊財產,如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退役醫療保險金、優待金、死亡撫恤金、傷殘撫恤金等等。對於這部分與軍人身份有關的特殊財產,應區分不同情況,確定其歸屬。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根據上述規定,軍人離婚時的的特殊財產可分為軍人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兩者性質均兼具的財產:
(一)純屬軍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有: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醫葯生活補助費。
(二)明確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有: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但必須是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部分。
(三)兼有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性質的有: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退役醫療保險金。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中,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的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其餘的屬軍人個人財產二、軍人所獲住房補貼的分配
目前部隊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屬個人財產,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9. 住房補貼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