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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發布時間:2020-12-11 10:48:20

① 昆明保障住房申請條件

昆明申請住房保障,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已接受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
(2)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12平方米。
(3)住房保障對象的申請人,應當為申請家庭的戶主;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家庭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作為申請人。
(4)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員,以民政管理部門核發的《雲南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中載明的為准。
擴展閱讀:http://www.yn.xinhuanet.com/topic/2010/fjh/sc.htm
地方相關法規:
第二十條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
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 ;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本條例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未租賃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自有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准,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除第(四)項規定以外條件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貨幣補貼按月發放,補貼金額按照 數計算。
第二十四條 租賃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因經濟原因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租金。
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線標准、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貨幣補貼標准,由市主管部門會同人居環境、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每年根據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本章申請條件中收入和財產的構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② 雲南省農轉城人員怎樣申請公租房、廉租房

7月1日起,我市將實施新的住房保障政策,根據《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版軌運行權實施細則》,江南六區范圍內的公租房和廉租房將並軌運行,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條件
一、中低收入家庭申請公租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江南六區戶籍滿5年的城鎮居民;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規定標准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規定標准以下;4.家庭人均財產在規定標准以下;5.家庭車輛在規定標准以下。年滿35周歲的單身個人可參照中低收入家庭標准申請公租房。
二、新就業人員申請公租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南京戶籍;2.獲得大中專院校本科及以上學位證書和畢業證書,畢業未滿5年;3.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規范、完備,並有穩定收入;4.在本市連續繳存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1年及以上;5.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住房。

③ 昆明廉租房申請條件

《昆明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十條 申請住房保障,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已接受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

(二)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12平方米。

第十六條 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因離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

(二)擁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實物分房的;

(三)轉租、轉讓原住房的。

(3)雲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擴展閱讀:

申請廉租房材料

《昆明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二十條 申請住房保障的,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雲南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出具的現住房證明(有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租賃證明的須同時提交)。無房戶或者年滿60周歲的孤寡老人,由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三)家庭成員戶口薄和身份證;

(四)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申請人持有特困職工優惠證、革命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證等證明材料的,一並提交。

④ 國家廉租房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於2007年9月26日建設部第1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保障方式

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

第七條.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准。

第八條.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內的租金。

房屋來源

第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採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 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

第十四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於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申請核准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條.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三條.對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范圍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

⑤ 廉租住房要怎麼申請

城鎮居民申請廉租房步驟如下:

一、城鎮居民廉租房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1、《廉租住房申請登記表》
2、申請家庭成員或單身居民的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當地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軍烈屬證、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人證或其他證件、證明材料的復印件(驗原件)

二、城鎮居民廉租房的具體申請流程
1、符合申請條件的城鎮居民家庭,於每年規定時間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工作站提交申請材料。

2、社區工作站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查驗核實。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備的,社區工作站應當簽署意見,向申請人發放受理憑證,並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所屬的街道辦事處。

3、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材料後,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自有私房情況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後,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區民政部門。

4、區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文件或其他證件、證明以及是否屬於重點優撫對象進行審核。申請人為殘疾人的,需會同市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證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5、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是否購租政策性住房的情況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市房地產權屬登記部門。

6、市房地產權屬登記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是否擁有商品房的情況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7、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交由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戶籍所在社區或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予以輪候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或者公示異議成立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或其他居民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可向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8、收到實物配租通知書的申請家庭,由申請人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看房、選房;選房後,由其年滿18周歲的家庭成員憑該通知書和個人身份證到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實物配租合同,憑身份證和合同辦理入住手續,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月收取租金。

⑥ 申請廉租房,需要什麼具體條件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6)雲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⑦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的介紹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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