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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部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發布時間:2020-12-10 18:22:27

A. 青政發2001第37號文件《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通知》高分獎勵

找不到青政發2001.37號。但這個通知後面談到37號。不知是否有用,抱歉。
http://www.qing.gov.cn/n172/n68422/n1527/n62867/n63130/11315.html

年度期數: 第二十二期
總期刊數: 總第三十四期
成文日期: 2002-11-8
編 號: 青政辦發〔2002〕88號
標 題: 關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我市從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熱集資費和管道燃氣工程集資費,並將這兩項集資費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現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區配套費的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配套費用途及收費標准
(一)用途。配套費主要用於供熱(供氣)管網(含主幹網)的配套設施建設,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外與城市干網銜接的城市配套設施(包括道路、給水、雨水、污水、綜合布線、環衛、水處理)建設及規劃紅線內的中小學、托幼園所設施建設(詳見附表)。(二)收費標准。配套費的收費標准按建築面積分攤每平方米分別為:供熱57元、管道燃氣18元、道路60元、給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綜合布線6元、環衛6元、水處理20元、中小學37元、托幼園所20元,合計為每平方米255元(詳見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區內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開發建設單位,要按規定交納配套費。配套費實行配套責任和配套資金掛鉤,原則上不予減免。確需減免的,需報經市政府同意後方可減免。
二、職責分工
(一)市建委負責徵收配套費,編制年度配套費收支預算和下達年度配套工程建設計劃,審查配套項目工程結算,並監督建設計劃的實施。(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負責編制、提報年度配套工程建設計劃,報市建委審核後組織實施。其中,市城管局負責供熱、供氣、道路、給水、雨水、污水、水處理配套工程項目建設;市開發辦負責綜合布線、環衛、中小學、托幼園所配套工程項目建設。工程竣工後,組織實施部門應將項目成本資料報送市物價局備案。(三)市財政局負責設專戶管理配套費,審核批復年度配套費收支預算,依據配套建設計劃下達配套工程支出預算,按規定程序撥付工程項目建設資金,並負責配套費使用過程的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審核批復配套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市開發辦的辦公經費從收取的配套費中安排,不再另
行提取管理費,由市開發辦按規定程序要求提報年度部門預算,市財政局審核批復並監督執行。
三、配套費與供熱、供氣集資費的政策銜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1.開發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熱、供氣單位,下同)交款,但未與購房者簽合同,收費單位按新配套費相關標准與開發商結算,多退少補,開發商按新政策與購房者簽定合同。2.開發商已向政府交款並已和購房者簽定合同,但尚未向購房者收款的,履行合同。3.開發商已向政府交款並已和購房者簽定合同,購房者已交款的,履行合同,不再退款。4.凡開發商未和供熱(氣)單位簽定供熱(氣)合同,但已向購房者收取集資費的,應予退款。(二)2002年4月11日(含4月11日)以後的1.開發商與購房者所簽合同單列集資費的,應予以糾正。2.購房者入住時需交集資費,4月11日以前已簽合同的,履行合同;未簽合同的,按新配套費相關政策執行。3.經濟適用住房原在批準的價格外收取的集資費,允許按配套費相關政策計入房價。(三)老城區的供熱(氣)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設費,應由自願要求配套改造的
用戶與供熱(氣)企業在配套費相關標準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本通知下發後,青政發〔2001〕38號文件規定收取的每平方米120元的基礎設施配套補助費同時停收。住宅小區規劃紅線內的配套設施建設,應嚴格按照市政府《關於加強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通知》(青政發〔2001〕37號)規定的范圍,由開發單位自行配套,居民熱用戶樓前入口閥門井出口法蘭後的供熱設施、住宅樓建築紅線內的供氣設施由開發單位自行配套。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
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及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青島市收費標准以內確定當地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配套范圍及收費標准,報市政府備案。
附件:配套費收費標准及使用范圍一覽表

B. 青島中南世紀城怎麼樣是大盤嗎該樓盤開發商在中國房地產...回答: 1個 青島中南世濟南信用卡紀城怎麼樣

五證兩書
一、《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該項目位置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律憑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需求的法律憑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
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經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座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圍。

四、《建設工程開工證》
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開工證的建築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

五、《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文件

六、「兩書」
《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

名詞解釋
一、基本參數
※ 復式:區別於躍層,受躍層啟發,經濟型躍層結構(上下不一樣高);
※ 錯層:戶內樓板面高度不一樣,錯開出有樓梯連接,但未分成兩層,適合大面積住宅;
※ 進深:一幢建築物(房子)從前牆皮到後牆皮的距離(長度);
※ 開間:住宅的寬度,一間房屋內一面牆皮到另一面牆皮的長度(3m~3.9m較舒適);
※ 層高:房屋一層的高度,指下層樓板面到上層樓板面的高度(2.9m);
※ 靜高:一間房屋內樓板面與屋頂的高度(2.7m);
※ 戶型:根據家庭人口組成情況和國家規定的居住面積定額所確定的每戶居室;
※ 建築系數:「建築佔地系數」的簡稱,指建築用地范圍內所有建築物佔地的面積與用地總面積之比,以百分率計。用以說明建築物分布的疏密程度、衛生條件及土地利用率。合理的建築系數應在節約用地的原則下,盡可能滿足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防火、防爆等方面的空間要求,並保證足夠的道路、綠化和戶外活動場地。
※ 三通一平:通常指施工現場達到:路通、電通、水通,土地平整。
※ 七通一平:大的開發區域需要的施工現場要求:路通、上水通、雨污水通、電力通、通訊通、熱力通、煤氣通,場地平整。

二、與產權有關的概念
※ 房屋產權:泛指所有者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全能,是物權的一種,房屋產權指房產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有的權利。
※ 房屋權屬登記: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並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房屋產權登記應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有范圍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題一致的原則。
※ 房地產權登記:通常稱「產權登記」(包括房屋所有權登記和房屋他項權利登記)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是人民政府為了健全法制,加強城鎮房屋的管理,依法確認房屋所有權的法定手續,在規定登記范圍內的房屋所在地產權管理部門申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確認產權後,由房屋管理機關發給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登記是房屋產權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只有通過房屋所有權登記,才能對各類房屋產權實施有效的管理。
※ 共有產權:指一家房地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即共有人,在實踐中又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別按自己所擁有的份額的大小,對共有房地產享有一定的利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後者是指兩個以上權利人對全部共有的房地產享受同等的權利,並承擔相等的義務。
※ 房屋抵押: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 過戶:即更換房屋承租人姓名。

三、與面積有關的概念
※ 建築面積:建築物各層面積總和,每層建築面積按建築物勒角以上截面計算,包括使用、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
※ 公攤面積:
1、 公共門廳、過道、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房等為整座樓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
2、 各單元與樓宇公共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以及外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50%
※ 商品房銷售面積 = 套內建築面積 + 分攤公用面積
※ 套內建築面積 = 套內使用面積 + 套內牆體面積 + 陽台建築面積
※ 使用面積:建築物各層平面中直接為生產生活使用的凈面積的總和。
※ 使用面積系數:用百分率表示,等於總套內使用面積之和除以總建築面積。
※ 輔助面積:建築物各層平面樓梯、走道、所佔凈面積的總和。
※ 結構建築面積:建築物各層中,外牆、內牆、垃圾道、通風道、煙囪(均為投影面積)等所佔面積的總和。
※ 使用率:使用面積與建築面積之比,用百分數表示。板樓:80%;塔樓75%;寫字樓70%;商場65%。使用率與人流量密切相關,人流量大的地方,使用率低。
※ 實用率:套內建築面積和住宅面積之比。
※ 商品房銷售面積 = 套內使用面積 + 分攤的功用建築面積
※ 套內建築面積 = 套內使用面積 + 套內牆體面積 + 陽檯面積
※ 套內牆體面積:公用牆為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入非公用牆為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套內使用面積為室內各居室面積,如壁櫥等,以及不包含在結構面積中的煙囪、通風道、管道井。
※ 公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 套內面積 ×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
※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 = 公用建築面積 ÷ 套內建築面積總和
※ 公用建築面積 = 整棟樓的建築面積 – 套內建築面積 – 不應分攤的建築面積
※ 容積率:總建築面積與所用建築用地面積(總佔地面積)之比。
※ 建築覆蓋率:又稱「建築密度」,是指建築物基底佔地面積與規劃用地之比。
※ 綠化率: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綠地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
※ 綠地率: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綠蔭面積(包括綠地面積)與規劃用地面積之比。

四、與銀行貸款有關概念
※ 按揭:是指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做為還款保證按揭人在換清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過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權。
※ 按揭所用材料:
1、 身份證復印件;
2、 戶口本復印件;
3、 結婚證復印件;
4、 學歷證復印件;
5、 收入證明;
6、 購房合同復印件;
7、 營業執照復印件;
8、 三個月的連續稅單;
9、 固定資產的發票;
10、 借款申請表。
※ 契稅:指房屋所有權發布轉移時,就當事人所定契約按房價一定比例向新的房屋產權人所徵收的一次性稅費。它是針對房地產產權變動的專門稅種,也是購房過程中購房所承受的最大稅額的一次稅費,約為房價的1.5%

五、與住宅相關的概念
※ 公寓式住宅:相對於獨門獨院別墅,大多數為高層,每層有若干個可以單獨使用的套房,裡面一應俱全。
※ 花園式住宅:一般帶有花園、草坪、車庫樣式為二、三層,特點:建築密度低,內部居住功能相當完備,裝修華麗、富有變化。
※ 雙拼:連拼,疊拼。
※ 商住住房(SOHO):Small Office Home Office是住宅觀念的延伸,屬於住宅。但同時又融入了寫字樓的諸多硬體設施,尤其是網路功能發達,能使居住的同時從事商業活動的居住形式。事業一些小公司,以及依賴網路進行社會活動的人群。
※ 經濟適用房: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它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經濟性:是指住房價格相對市場價格而言即比市場商品房價格低,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指住房的設計和建築標准上強調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標准。

六、經濟適用房
我國在1998年房改的同時就實行了經濟適用房政策。
※ 經濟適用房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商業網點建設費以及契稅,減半徵收水電增客費等各種稅費。建設用地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優先給予辦理有關手續。另外,經濟適用房建設管理費只限於1%~3%,市場利潤被限在3%以下。
※ 經濟適用房價格構成
住房建設的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
•審查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
•建設工程費;
以上4項之和為基礎的1%~3%的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3%以下利潤。商品房除以上8項外,還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如小區營業性配套公建費,人防建設費等),土地出讓金其利潤不受限制,由市場決定。
※ 經濟適用房與商品房有什麼不同
•獲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免交土地出讓金;商品房採用出讓方式須交納土地出讓金;
•成本結構不同;
•租售政策不同,經濟適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購買條件和對象不同,經濟適用房享受政府優惠,其購買對象是特定的,只供給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商品房購買對象和條件不受限制;
•價格政策不同,經濟適用房出售實行政府指導價,不得擅自提價出售。商品房出售價格完全由市場決定。
※ 經濟適用房是什麼產權?與商品房有什麼不同?
居民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產權歸個人;
房屋的產權分四部分:使用權、佔有權、處置權和收益權,與商品房相比經濟適用房的產權只在收益權上與它們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後,收益全部歸個人所有。

C. 青島市企業拆遷職工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改建、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或者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工作。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拆遷管理的具體工作。
規劃、土地、房管、物價、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向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拆遷立項。申請拆遷立項時應當根據不同項目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拆遷用地批准書;
(五)資信證明文件;
(六)拆遷計劃。
屬開發經營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拆遷立項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立項的決定。符合立項條件的,發給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立項決定書,退回申報材料。
第九條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自行拆遷或者委託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屬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不需辦理拆遷資格證書;拆遷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辦理拆遷資格證書。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必須委託取得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並與其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後十日內向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向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拆遷資格證書:
(一)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六名以上持有拆遷上崗證的拆遷專職人員。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提出申請的單位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拆遷資格證書;不合格的,應當予以書面告知。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對拆遷資格證書實行年審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轉借拆遷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拆遷的專職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合格的,發給拆遷上崗證。
第十二條 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布拆遷公告,公布拆遷人、拆遷范圍、凍結起止時間等事項。凍結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因故需要延期的,拆遷人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延長凍結期限最長為六個月。逾期凍結自行解除。
第十三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在凍結期間停止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安機關辦理的居民遷入戶口或者分戶。但因出生、軍人復員、轉業、退伍、婚姻、大中專畢業、刑滿釋放等確需遷入戶口或者分戶的除外。
(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等手續。但執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除外。
(三)規劃、建設部門辦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擴建等批准手續。但屬於危房的除外。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人應當提出實施拆遷的方案,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日內確定搬遷期限、發布搬遷通知。
第十五條 發布搬遷通知前,拆遷人用於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存入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帳戶,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監督使用;拆遷人並應當提供可供被拆遷人選擇的經濟適用房屋和其他商品房屋的現房或者期房。
第十六條 拆遷人提供選擇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房屋建築質量標准,提供的住宅房屋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設計標准。屬已建成的房屋,應當具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屬在建的房屋,應當具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拆遷人提供選擇房屋所在的區域應當具備城市規劃要求的配套設施。
第十七條 在搬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事宜簽訂書面協議。簽訂協議時,對補償、安置房屋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出示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補償房屋及所在區域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圖。
拆遷當事人根據不同情況在協議中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
(二)拆遷補償方式;
(三)補償、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
(四)補償價款;
(五)搬遷補助費、職工生活補助費;
(六)搬遷過渡方式、期限及其補助金額;
(七)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設施安裝或者遷移補助金額;
(八)各種價款的支付方式、時間;
(九)拆遷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事項;
(十)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除房屋前到市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除登記手續,並於房屋拆除後三個月內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產權證。
第十九條 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由違法者在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條 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由拆遷人組織拆除,並負責因拆遷造成的房屋、道路、綠地等建(構)築物及設施殘缺的修復和市容環境衛生等事宜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拆遷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設項目性質。經批准變更的,不得有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設計變更,拆遷人並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重新予以補償、安置。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拆除軍事設施、學校教學用房、人防工程、寺觀、教堂、文物古跡和華僑、歸僑、僑眷的房屋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轉讓尚未對被遷人補償、安置完畢的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徵得被拆遷人同意。被拆遷人同意並經有關部門批准轉讓的,原拆遷協議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建設項目受讓人。轉讓、受讓雙方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四條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拆遷活動的檢查、驗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義務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保證拆遷檔案資料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條 拆除代管房屋,其補償的房屋、貨幣補償的價款由代管人代管,並保存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工程,拆遷工程完成後向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拆遷工程驗收申請。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會同規劃、土地等部門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拆遷工程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給予書面答復。
未取得拆遷工程驗收合格證的,建設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新建工程開工手續,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合法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房屋補償,具體補償方式由拆遷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的公民和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十九條 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和安置。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給予補償,不予安置。未註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使用期限為二年。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裝飾部分,按照裝飾工程定額折舊作價補償;裝飾工程定額未包括的項目,按照該項目基本材料市場價格的百分之八十作價補償。
第三十條 給予補償、安置房屋的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於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 拆除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和原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製定補償標准,予以公布實施,並根據實際情況定期進行調整。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補償價款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實行房屋補償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確定被拆除房屋的補償價款,結合所補償房屋的價值,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結清差價。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需要評估的,必須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辦理。評估機構對拆除房屋的評估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程序進行。
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的評估機構的確定,由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在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接到搬遷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協商選定;雙方達不成一致的,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但新建工程屬國家投資建設的市政建設工程,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指定。
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第三十六條 拆除房屋的,按照原建築面積補償、安置。
拆除住宅房屋易地補償、安置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增加補償、安置面積。
拆除非標准住宅房屋補償、安置的建築面積按本條例附件《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非標准住宅房屋面積計算標准》計算確定。
第三十七條 因拆除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屬落實私房政策返還其所有權的房屋,承租人無法自行安置的,由拆遷人按照本市住房解困政策的規定安置承租人。
第三十八條 拆除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新建工程屬市政建設工程、非住宅建設工程的,給予易地補償房屋;新建工程屬住宅工程、住宅和非住宅混合單體建築工程、居民小區開發建設工程的,給予就地補償房屋,被拆遷人要求易地補償房屋的,可以易地補償。
就地補償房屋是指在以被拆除房屋為中心,半徑一點五公里相同土地級別的區域內補償房屋;在上述區域以外補償的,均為易地補償房屋。
給予就地補償房屋的建築面積,不得少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給予易地補償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除房屋屬平房、筒子樓房的,不得少於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二點二倍;屬其他樓房的,不得少於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一點六倍。
給予補償的房屋所在區域的土地級別低於被拆除房屋所在區域土地級別的,每降低一級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基礎上再增加百分之十的建築面積;相同土地級別的不再增加。
第三十九條 拆除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對被拆除房屋就地補償的房屋面積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最小產型設計面積標准,房屋所有人又無法與拆遷人結算的,實行易地補償房屋。
第四十條 拆遷人提供補償、安置的住宅房屋是樓房的,應當以建築單元為單位提供,供被拆遷人選擇。
被拆遷人對補償、安置房屋的選擇,應當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以公開抽簽方式取得選擇補償房屋、安置房屋的順序。
抽簽選擇房屋的時間由拆遷人確定。拆遷人應當在抽簽選擇補償、安置房屋時間二日前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按照不同房型分別組織實施,對烈屬、行走不便的殘疾人和年滿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給予樓層照顧。
未按通知時間參加抽簽的、或者抽簽後拒絕選擇房屋的,由拆遷人在已被選擇剩餘的房源中給予補償、安置。
第四十一條 拆除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屬就地補償房屋的,補償房屋的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住宅房屋上一年的建築造價結算,超過的部分按同一地域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平均價格的優惠價結算;屬易地補償房屋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應當補償房屋的建築面積部分按住宅房屋上一年的建築造價優惠價結算,超過的部分按住宅房屋上一年的建築造價結算。
在結算時,應當按照房屋的樓層系數調整計算價款:一、四層為百分之一百;二、三層增加百分之五;五層及其以上每增加一層遞減百分之五;頂層再減百分之五。設有電梯的樓房不實行樓層差價調整。
第四十二條 拆除的房屋存在產權、債務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搬遷期限內未得到解決,拆遷人應當根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於屬房屋產權糾紛的,提出房屋補償方案;屬債務糾紛的,提出房屋補償方案或者貨幣補償方案。提出的方案報經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將補償的房屋或者補償的金額,交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暫時代管,並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後,方可拆除。待糾紛解決後,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將代管的房屋、金額交付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債權人。
補償金額的孳息,歸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所有。
第四十三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向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後,方可給予補償。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第四十四條 被拆除的私有房屋確認為非住宅用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內標明為營業、生產、辦公等不屬住宅用途的內容;
(二)拆遷凍結時按非住宅用途使用。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確認為非住宅用房,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按非住宅用途承租並按非住宅用途交納稅金。
被拆除的非住宅房屋確認為營業用房,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納稅記錄;
(二)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註明的營業地點、時間相一致。
第四十五條 拆除私有非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要求以住宅房屋給予補償的,經拆遷人同意,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的住宅房屋補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被拆除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結清補償房屋的價款後,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屋所有人出具產權調換證明。房屋所有人憑產權調換證明、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到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產權手續,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補償的房屋建築面積的部分只交納房屋產權登記費用,超出的部分按國家、省有關房產交易的規定交納稅、費。
第四十七條 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原租賃關系可以繼續保持。繼續保持租賃關系的,應當對原租賃合同條款作相應修改。
拆除出租公有住宅房屋的,原房屋使用人提出繼續保持房屋租賃關系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將拆遷人補償的房屋安置原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承租,並與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被拆除公有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對拆遷人補償的房屋無力結清價款的,可由繼續保持租賃關系的原使用人墊付。使用人墊付的金額可以抵頂房屋租金,並可以按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參加房改。
第四十八條 拆除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拆除出租的公用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本條例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給予房屋補償的有關規定,對原房屋使用人給予房屋安置。
第四十九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付給職工生活補助費。
第五十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的,拆遷人應當發給搬遷補助費。在搬過期限內未搬遷完畢的,不予發給搬遷補助費。
提前搬遷完畢的,由拆遷人根據提前的天數,每天按搬遷補助費的同等金額再計發搬遷獎勵費。
第五十一條 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由承租人自行安置。
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或者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與使用人為同一人並實行貨幣補償、自行尋找安置用房的所有人,拆遷人應當付給承租人或者所有人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五十二條 拆遷人對房屋補償不能一次解決的,屬住宅房屋補償的,其過渡期限自簽訂拆遷協議之日起計算不得超過十八個月;屬非住宅房屋補償的,其過渡期限根據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確定。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過渡安置用房的,每月由拆遷人按照搬遷補助費的標准計發過渡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過渡安置用房的,不付給過渡安置補助費。過渡安置用房的水、電費由使用人承擔。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完成到位搬遷的同時,應當將過渡安置用房交還拆遷人。
非因被拆遷人的責任造成被拆遷人不能在拆遷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遷入補償、安置房屋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六個月以內增加一倍、超過六個月以上的部分增加一點五倍計發過渡安置補助費。
逾期未向被拆遷人計發過渡安置補助費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按日支付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三條 拆除被拆遷人自費安裝的電表、管道燃氣和有線電視、電話、暖氣等設施,新安置房不具備的,由拆遷人按拆遷時的安裝費用或者遷移費用給予補償。
第五十四條 拆除已購公有住宅房屋,以房改成本價購買的,按私房對待;以房改標准價購買的,被拆遷人按房改政策規定過渡為成本價後,按私房對待,未過渡為成本價的,按共有房屋對待。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拆遷裁決

第五十五條 拆遷當事人在搬遷期限內對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房屋補償、安置地點、面積,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進行裁決。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是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第五十六條 申請裁決應當在搬遷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提出。
第五十七條 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具體申請裁決的事由及其根據;
(二)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受理范圍。
拆遷人申請裁決,應當提交被拆遷人拆遷情況調查表,被拆除房屋的平面位置圖和補償、安置方案。
被拆遷人申請裁決應當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證件、身份證及其他有關證件。
第五十八條 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工作單位、住址;
(三)申請裁決的事由及其根據;
(四)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五十九條 裁決機關接到裁決申請書後,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自接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對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三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對決定不予受理的,退回申請書並書面告知理由。
(三)處理拆遷糾紛案件,可以在裁決前進行調解。裁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裁決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安置或者提供過渡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六十條 在搬遷期限內或者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
(一)被拆遷人拒絕拆遷人員進戶摸底調查的;
(二)被拆遷人拒絕商談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的;
(三)拒不自行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
逾責令期限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塗改、偽造、轉借拆遷資格證書的,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予以警告,並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
(二)擅自改變拆遷范圍或者搬遷期限的;
(三)委託未取得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拆遷的;
(四)轉讓建設項目未辦理拆遷變更手續的。
第六十三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並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六條 拒絕、阻礙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和集體所有土地已征為國有但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其補償、安置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條 搬遷補助費、職工生活補助費的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製定、調整,並公布。住宅房屋建築造價、房屋重置價格、本市規劃區內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平均價格、本市規劃區內非住宅商品房的平均價格等,由市物價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確定、調整,並定期公布。
本條例所稱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價格的優惠價、建築造價優惠價,分別為該價格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十條 縣(市)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參照本條例規定的標准執行,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拆遷安置和補償標准,報市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發生的城市建設拆遷,按照原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制定實施細則。1991年6月22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的《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法》、1995年6月14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和 1995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實施細則》、1994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糾紛裁決決定》同時廢止。

附件
濟南市房屋拆遷非標准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標准
(一)平房、閣樓
(1)檐高(室內)2米以上接100%計算。
(2)檐高(室內)1.8米以上接80%計算。
(3)檐高(室內)1.4米以上按30%~60%計算。
(4)檐高(室內)1.4米以下不計為面積。
(二)地下室(室內地平低於室外地平1.2米以上)
(1)室內高度2米以上接100%計算。
(2)室內高度1.8米以上接80%計算。
(3)室內高度l.6米以上接40%~60%計算。
(4)室內高度1.6米以下不計為面積。

D. 青島市人才公寓怎麼申請

青島人才公寓申請條件

1、具有市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城陽區、嶗山區、黃島區和高新區)常住戶口或者在公安機關辦理市區范圍內居住登記;
2、在市區工作且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
3、具有本市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4、本人家庭在市區無住房或市區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
5、符合人才類別規定的條件,擁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自由職業者,具備人才標准條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區無住房或市區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的,經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中心)出具無業證明,也可以申請配售。

E. 青島的保障性住房購買條件是什麼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號)
《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於2008年7月25日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夏耕

F. 我是青島本地的,我對象是外地的。我們想申請經濟適用房結婚能不能申請怎麼申請

只要你老婆在當地沒有貸款買房!還有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時候你們的收入證明不能太高!經濟適用房貸款的時候收入證明那就要寫高些!你要是有信用卡的話一定不要有拖欠費用的記錄!要不你經濟適用房貸款會很難貸款!但是現在搖號很難中!自己要多去工地上問問!一般你要是有指標,又沒有搖到號,那你要及時去問又沒有剩餘的房!你也可以按照指標的價格買!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9號)
《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於2008年7月25日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長 夏耕

G. 河南建業住宅集團和青島建設集團,我該簽哪個呢

當然是青建集團啦!!!!!!!!!!!!

嘿嘿,我爸爸就在青建集團~~

待遇問題要看樓內主自己的容能力了。新人的工資一般在1300——4000吧。可以申請駐外工程,工資會有比較可觀的補貼呢~~

施工好象沒有想像中那麼辛苦的~

PS:青島這里山好水好,很養人的呢~~歡迎來這邊發展呀~~~:)

H. 青島公共住房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注冊號:****所在地:山東省注冊資本:4330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劉巍琪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登記狀態:在營登記機關: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地址:青島市市南區瞿塘峽路24號甲
法定代表人:劉巍琪
成立時間:1989-03-30
注冊資本:80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70200018087225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公司地址:青島市市南區瞿塘峽路24號甲

I. 青島四方區今年有什麼拆遷計劃

幫你找到了~~~好就給分喔~~~

四方5763戶居民今年拆遷

半島都市報月31日訊(記者 林剛)記者從今天召開的四方區城建工作會議上獲悉,今年四方區將啟動16片舊城、企業和城中村的改造,完成5763戶居民的拆遷,新開工建設房屋180萬平方米,同時還將建設1020套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
據了解,今年四方區將加大老城區城中村改造力度,啟動瑞昌路片、人民路片、海雲庵核心片一期、鞍山路以北一期、寧化路22號、窯廠宿舍6片老城區改造,啟動國棉一廠、木器一廠、大洋食品廠、光華玻璃廠、機床廠、豪克(青島)家庭用品廠6個企業改造,啟動雙山、保兒、小水清溝、鄭州路兩側一期4片城中村改造,最終完成房屋拆遷5763戶、83.3萬平方米,新開工建設房屋180萬平方米,竣工80萬平方米。
同時,今年四方區還將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全年建設廉租住房1020套、5.1萬平方米,建設經濟適用房747套、5萬平方米,為2834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廉租住房租金補貼2124萬元。對未納入拆遷改造范圍的破危陋房、筒子樓進行有計劃地整治改造,維修改造破危房屋57棟、2298戶、7.5萬平方米,翻新改建筒子樓29棟、1347戶、5.23萬平方米,進一步改善居民住房條件。

另外,今年四方區還將按照道路建設規劃,開工建設台柳路、規劃二號線等10條道路,打通鄭州路、洛陽路等5條道路,逐步完善道路配套設施;逐步改造管徑小、老化嚴重的老城區管道,鋪設鞍山二路北段等3條道路的污水管道;改造完善水清溝東南山、壇頂山等3個山頭公園的綠化、照明設施,增加苗木種類,增設維修游覽路徑等景觀設施,滿足居民休閑、健身需求。

同時還將為116條小街小巷全部安裝路燈,為老居民樓安裝照明設施1萬套,解決居民群眾夜間「出行難」問題。推進筒子樓自來水「一戶一表」改造試點工作,完成「一戶一表」改造6000戶。加大老城區供熱管網覆蓋面,新增集中供熱面積100萬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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