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國家劃撥的宅基地上合作建自住房.共6層,是否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宅基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雖專然農村居民住房全屬歸私人所有,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農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因此,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且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
嚴禁利用建住宅為名搞房地產開發和炒房地產的行為。
城鎮職工要求自費建房應由城建部門統一規劃,經地政部門批准後統一征地、建房,不準私自到農村買地、租地建房。
以上是法律相關規定,宅基地是只有本集體成員能享受的,出售也只能給本集體組織的、符合條件的人。更不可能給別人。
如果要做房地產開發,需要由國家徵收後,走拍賣程序,按拍賣金額繳納出讓金
現在國家似乎控制合作建房,若已經是劃撥土地想做房產開發,需政府收回後招拍掛後,由土地取得方開發。
㈡ 北京市平谷區南獨樂河鎮北寨村與力拓金山國際北京分公司合作開發美麗山木屋別墅住宅區,是否有批示
在當前的社會形勢下,政府應該不會披著這種項目,小產權都取消了,別墅就別說了
㈢ 經濟適用房的地方案例
因每地都不一樣,所以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廳京政辦發〔1999〕4號文件,開發建設單位預售經濟適用房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開發商銷售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限價的政策,開發建設單位只可在最高限價以內調整不同樓層和 朝向房屋的價格。具體的程序是:
(1)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憑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的證明文件、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卡、居民身份證,到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2)需要貸款的,由購買人憑登記後的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買賣)合同,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登記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
(3)買賣雙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到建設項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辦理房地權屬證件。其中,購買本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該單位統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上述手續。 為嚴格經濟適用房管理,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規定,經濟適用房自購買未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然而,在嚴格的制度下,銀川市竟有人公開在網上和一些廣告刊物上叫賣在建經適房名額,不僅如此,部分保障房房主的經適房未滿交易年限就與人私下交易並簽訂買賣協議。
騙購經適房的「漏洞」主要出現在對申請人的條件審查准確度不高。申請經適房的條件審查主要是審核申請人的住房和收入,但僅收入這一項就存在很大的灰色地帶。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註: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已廢止)
發布文號:建住房[2007]258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范性文件
實施日期:2007年11月1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六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下發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准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九條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同時廢止。
㈣ 住房公積金都是跟哪個銀行合作呢
一般是跟住房公積金聯名卡開戶行合作的。
當前可以申請聯名卡的銀行共有四家,不同銀行發放的聯名卡具有同等效力,職工只能在一家銀行辦理申領手續,聯名卡一經發放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長期有效,銀行和聯名卡名稱分別是:
1、交通銀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太平洋卡);
2、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龍卡);
3、工商銀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牡丹卡);
4、招商銀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一卡通);
5、北京銀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㈤ 住房公積金合作樓盤是什麼意思
需要開發商與公積金簽訂了協議,這個沒有什麼具體意思,就跟建行合作樓盤,交行合作樓盤一個意思。
㈥ 房產證上寫單位合作住宅是什麼意思
如果職工是全額集復資,將來可制以辦理100%的產權,在產權證領取後,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資,將來為職工辦理的是部分產權,另部分產權屬於另部分集資人(單位)。而一般情況下,只要手續齊全,按照規定可以順利辦理房產證。
說白了就是房改房,但是可能要比商品房多全款1%的土地出讓金。其它稅都一樣。補叫土地出讓金後就出的證就是商品房了。
㈦ 合作型保障房申請條件
如今隨著城鎮化進程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口湧入大中城市生活,加上土地使用的緊張,使得城市的房屋價格一直處在攀升狀態。高升的房價和租金使得一些低收入群體租不起房也買不起房。為了保障這部分群體的基本生活和住房要求,政府出台了合作型保障房政策,圓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夢。下面就讓小編來介紹一些關於合作型保障房的相關知識,供大家了解。
合作性保障房簡介
是指符合各項保障條件的居民家庭和政府合作建設,由居民家庭承擔房屋建設費用、政府提供房屋建設用地,並限定每戶居民的住房面積,實行封閉式的運行和管理。當居民家庭退出時,政府即回購該住房。改型保障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如今試點地集中在北京,分別為豐台區高立庄、石景山區五里坨和南宮、通州區土橋四個項目。
合作型保障房申請條件
根據《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中提及關於合作性保障房申請條件共5條,分別為: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保障性住房申請方式
申請人需到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窗口咨詢,填寫相關資料並上交相關證件證明,等待按區集中搖號。由於保障房房屋建設尚未完成,都爭取在2016年完工,暫時沒有相關詳細信息可循,還需等待官方進一步的信息發布。
經過小編的簡單介紹,大家對合作型保障房項目是不是有了更全面的認識。大家在申請的時候,一定要核對好自己的實際情況是否滿足上述保障條例草案中的各項規定,並且按規定上交材料,這樣才能順利申請到保障房喲。
㈧ 軍隊原與地方合作建設的住房能否按照經濟適用房出售
為了搞好住房新老政策並軌,對以前軍隊單位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合作建房所版分得的住房,只要符合權出售條件,經批准,可以按照經濟適用房有關政策向個人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後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關規定辦理。 購買軍隊經濟適用房並享受住房補貼的軍隊人員,可用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的住房補貼抵扣應付的購房款。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出售價(綜合成本價)與實際建房造價的差額,可作為軍用土地折款,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外銷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賃收益及其他有償服務收入,也應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統建單位統一組織核算,經軍區級房改辦公室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已抵扣的住房補貼,應及時從個人賬戶中沖銷。
㈨ 北京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有變更 中介代提將叫停
公積金提取政策擬變更,中介代辦將被叫停。為了進一步規范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新擬定了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小黑中介代辦提取公積金存在很多違規現象,騙提公積金狀況嚴重。因此新規定的提出,以後代公積金繳存人申請提取公積金業務的,將不再被受理。
中介機構代辦原則上不受理
北京的一些「小黑中介」,長期以來都提供「代提公積金」的業務,只要向「小黑中介」繳納一定的費用,它們便能以委託代辦的名義,去申請提取公積金。
「近期,我們發現一些繳存人與中介公司串通,提供虛假材料,違規提取和違法騙提他人公積金。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打擊違規提取和騙提的行為。」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
新的《徵求意見稿》提出,原則上不受理中介機構代他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由管理部認定中介機構的資質或資格,若管理部認定正規中介機構,如人才服務機構、信譽一直良好的中介機構等,可以代理住房公積金業務,須將中介機構名單報歸集執法處審核後方能辦理。
同時,繳存人因特殊原因,確需委託他人辦理業務的,受託人須持委託人的授權證明、被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及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公積金銀行合作網點增加一處
今天上午,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朝陽管理部與交通銀行北京分行東區支行合作開發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試點網點正式揭牌。
據了解,交通銀行北京分行東區支行營業室網點是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銀行合作開辦的第56個櫃台延伸服務試點網點,位於朝陽區廣渠路21號,共設立9個櫃台,將為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補繳、支取、轉移、查詢列印等業務,辦理程序與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一致。
以上就是公積金提取政策上的一些改變,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本文來源:北京晚報)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1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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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但是前提是要住夠五年,具體規定如下: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10)北京合作型保障住房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房背景編輯:經濟適用房在別的國家和地區一般被稱為公共房屋,中國香港稱為居者有其屋,中國澳門稱為經濟房屋,中國台灣稱為國民住宅,新加坡稱為組屋。
1994年由建設部、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指出,經濟適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准建設的普通住宅。
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物業的管理費。
200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布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對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開發建設、價格確定、交易管理、集資和合作建房、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