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央政府的新農村建設拆遷政策是什麼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3、具體情況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辦法執行。拆遷的賠償標准依據當地的政策為准。
『貳』 農村建房補貼限制平方數嗎
記者在農村采訪,農民朋友經常問:現在全國從事新農村建設中,我們都非常歡迎。聽說國家給農民住房補貼不知道這是真的還是假的?這個問題在農村地區有一定的普遍性。為此,記者走訪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有關部門。
據記者了解到,有關全省的信息,有沒有常識,為農民自建住房補貼政策僅限於農村危房改造項目補貼,但也有嚴格的限制條件。省新農村建設的住房補貼,目前只有大約300個試點村,可享受相應的補貼政策,補貼的過程中,建立新農村建設的房屋需要拆遷的范圍主要限於。
由於政府財政拮據,全省農村危房改造享受政府補貼的條件可以表示為簡單的國家級貧困縣貧困戶的危險。換句話說,第一貧困縣的農民,其次是農民經濟最困難的,例如,無房居住戶,因災倒房戶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重點優撫對象及其他農村貧困戶,三是從家庭是最危險的,尤其是不適合居住的房子,整個經鑒定的危險(D級)或局部危險(C級)的房屋,三條件是必不可少的。並優先解決無房戶和(D級),在最危險的窮人。截至目前,全省31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已完成農村危房改造投資9.68億元,實施38264重建任務完成102%,去年的總人數。
合格的農民,一般程序是:我的申請,村民主評議,考核後的結果,鄉鎮政府審核,縣級領導班子批准,根據縣委,縣政府的發布了兩個村莊,按照與該組織的使命要求,開始建設或維修加固房屋建設援助的對象。授予對象必須遵循標準的住房裝修,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以取得縣重建領導小組驗收後,享受補貼。
去年,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三部門「關於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建議的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以農民提出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補貼輔助及社區捐款通過銀行信貸和其他多渠道的資金。至於補貼標准,來自全國各地的當地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和現實的財務狀況,參考農村危房改造方式,補助對象自籌資金的需求和能力,保證合理的成本該補助標准。中央補助標准為每戶平均5000元。國家可以確保完成改造任務的前提下,結合新裝修,修理自己的決心加強在不同的情況下,在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分類補助標准。
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支持農戶住房作為擴大內需的一項重要舉措,採取有效措施推動建材下鄉,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支持農民通過各種形式的建設依法佔用住房。鼓勵農村金融機構提供消費信貸,農民建設。近日,中國農業銀行在河南新鄉分公司已經開始提供信貸支持農民住房試點工作。
在新農村建設中,一些地方的基層政府出現的一些農民被迫拆遷的住房條件,有關部門明確指出,政府只有在新農村建設中的指導和合理的指導農民是新農村建設的主人,應該尊重農民的意願,不強迫或強制農民拆遷拆除房屋。對於一些農村的公共基礎設施,需要籌集資金的問題,它必須堅持農民自願的原則。
一個相關問題是,我省正在積極推進農村城鎮化的試點工作,就業和創業的農民進城務工廉租住房租金,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等方面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
『叄』 關於《美麗鄉村建設》房屋拆遷補償補助標準是什麼
房屋抄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參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房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綜合確定。拆遷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經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標准。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肆』 四川省蒼溪縣新農村建設住房補助是多少
有補助,只是沒有統一標准。 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三部門《關於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提出,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以農民自籌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補助為輔,並通過銀行信貸和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 至於補助標准
『伍』 我們家要新農村規劃拆遷了,請教關於房子補助的問題
不知道你們那多少。有每平方300的有450的。反正是吃虧吃定了。做好最壞的打算吧
『陸』 農村建房有補助金嗎
一、政策文件: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三部門《關於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提出,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以農民自籌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補助為輔,並通過銀行信貸和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至於補助標准,各地要從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的實際出發,參考農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合理確定補助標准。中央補助標准為每戶平均5000元。
二、農村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的認定。農戶提出申請由村小組摸底調查上報到村委會,再由村委會和幫扶單位通過召開村民大會確定,農村低收入住房困難戶,列入幫扶對象。
三、專項資金補助標准及資金撥付與管理。對低收入住房困難戶進行住房改造的由省財政每戶補助一萬元,補助的專項資金全部實行國庫支付,由幫扶單位提供《廣東省農村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難戶危房改造申請登記基本信息表》(電子版、書面材料一式三份)、廣東省農村低收入住房困難戶建房前後照片對比》(電子版書面材料一份)、廣東省農村低收入住房困難戶領取危房改造扶持資金簽收表》(面材料二式四份)和《廣東省農村低收入住房困難戶住房改造專項資金補助申請表》上報到市「雙到」辦,由市』雙到」辦統一到市財政局辦理撥付手續。
四、合理安排使用農房建設用地。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用地政策,改造建設住房時或先拆舊屋後建新房或或新房後必須拆舊屋。對在就地建設新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戶,必須與村委會簽訂拆舊協議書,確保《土地管理法》的有效執行;對確需搬遷異地重建的,有利於防災抗災,方便群眾生產生活出發,嚴格勘察地質情況,避讓山洪地質災害危險地域。合理規劃用地,並合理避讓基本農田。對實施「整村改造」新騰出的拆舊地塊,由村集體統籌使用。
『柒』 農村房屋賠償標准
『捌』 建設新農村房屋拆遷,國家的補助政策是什麼
滁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滁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因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依法拆遷、合理補償安置」的原則,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有利於土地集約和節約利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拆遷人是指實施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 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是本市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
市規劃、建設、發展與改革、農業、公安、工商、勞動保障、民政、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南譙區、琅琊區人民政府和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本區域內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拆遷和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集體所有土地徵收方案經公告後,市、區各有關部門在拆遷范圍內不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辦理房屋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三)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和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
(四)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五)辦理入戶或分戶;
(六)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征地公告後,擅自辦理本條所列事項的,拆遷時不予認定。
第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據集體所有土地徵收方案、拆遷規劃紅線圖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和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第九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和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時,應當公開告知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聽證。
第十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和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內發布拆遷公告,公布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准、搬遷期限、救濟途徑等事項。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公布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方案,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人拆遷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實施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拆遷資質的其他組織實施拆遷。
第十二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補償標准和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點和面積、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範文本由市國土局統一監制。
第十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向滁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拆遷管理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來信來訪地址和其他聯系方式。收到舉報後,應當落實專人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章 補償安置規定
第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辦法所稱住宅用房是指在集體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於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體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產性、經營性、公益性房屋。
未經縣級以上規劃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拆遷補償時按原房屋用途認定。
第十七條 拆遷集體土地房屋按照被拆遷人合法登記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或經批準的宅基地審批表、房屋權屬證明文件所載明的面積予以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明確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建築;
(二)被拆遷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後,但未依法退還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遷公告公布後,在拆遷范圍內突擊搶建、改建、增建的房屋、臨時棚點、其他設施等;
(四)拆遷公告公布後搶栽的花草、苗木、樹木等;
(五)其他按規定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十九條 住宅用房的拆遷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的方式。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補償安置方式。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其應安置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與認定:
(一)被拆遷住房的人均建築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按應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標准計算其應安置面積,超出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二)被拆遷住房的人均建築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補足計算其安置面積;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計入安置人口:
1. 原為當地戶籍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士官(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勞教人員等;
2. 一方戶口在本村民小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戶口在異地的(異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戶,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4. 因結婚等原因符合分戶條件的,予以分戶;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安置人口:
1. 寄居、寄養、寄讀以及空掛戶的人員;
2. 因婚嫁離開本集體經濟組織,雖戶口未遷出但不居住或偶爾居住在原村組的人員。但婚嫁地沒有宅基地和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規定結算:
(一)應享受安置面積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當年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相互結算差價。
(二)超過應享受安置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
(三)不足應享受面積部分,被拆遷人要求補足的,其補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價格購買;被拆遷人放棄補足的,由拆遷人按重置價格補齊。
(四)協議安置面積與安置房實際面積差額部分,按政府公布的當年重置價格相互結算差價。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應當與拆遷人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議,協議中應載明被拆遷人放棄產權調換安置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附屬設施不予安置,由拆遷人給予相應貨幣補償。
拆遷未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重置價格結合剩餘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的裝飾費用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 對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滿三年、且按證照規定的范圍連續經營至今並能出具納稅憑證的,拆遷人除按照本章的規定對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對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予以適當補助。
第二十六條 拆遷住宅用房,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需要臨時過渡的,拆遷協議中應當明確過渡期限和過渡方式,並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安置需要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兩次搬家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提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非住宅用房的拆遷,實行貨幣補償方式予以安置。補償面積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予以確定,補償標准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以及搬遷、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結合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地段、經營狀況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助費。
第三十一條 拆遷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對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補償,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處理好租賃關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被拆遷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拆遷實施方案未經審核和批准而實施拆遷的;
(二)未按拆遷實施方案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標准實施拆遷的。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被拆遷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時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及其他補償資金交付被拆遷人的;
(二)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過渡用房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設計規范要求和工程質量標准,或者未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
(四)偽造、塗改或者不向被拆遷人提供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文本的。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弄虛作假,偽造、塗改被拆遷房屋有效權屬證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發布拆遷公告的;
(二)未按規定告知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權利的;
(三)對被拆遷人的舉報拒不受理和不依法處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拆遷補償安置標准由市國土局會同市建設、物價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國土局負責解釋。
各縣、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