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深化中國住房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總體來講可以分為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兩大類。
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制度等。
社會救濟主要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農村五保供養(指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制度。
此外,軍人優撫安置制度、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保障制度以及工資工時制度、城鎮住房制度等也屬於廣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范疇。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極不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是法治經濟,與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為社會保障制度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險目前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適用范圍比較大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支付、運營、統籌管理極不規范;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的立法相當欠缺;社會保障工作在許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規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國家立法滯後,地方立法分散,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導致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小、權威性極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會保障方面發生爭議,進行仲裁或提起訴訟時,由於立法滯後,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無法根據有效的法律規定進行仲裁或判決,一定程度上處於無法可依之狀態。
(二)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權威和必要的法律責任制度。社會保障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應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和通過了300多部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卻沒有一部是專門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的基本法律;在國務院已經制定的條例中,也極少有屬於專門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法規。有關社會保障的規定,主要是由相關部委來制定。這種狀況與社會保障法所應處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國現存的社會保障法律規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規范應由假定、處理和制裁構成,無法律責任、無制裁措施的法律規范,則無法發揮其應有的規范和強制功能。在我國已經制定出來的社會保障法律中,比較普遍地存在著缺乏法律責任的現象,無法確保社會保障措施的有效實施。
(三)社會保障的法律實施機制較為薄弱,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宣傳也極為不夠。合法的籌資機制、穩定的保障機制、嚴格的管理機制、有效的運行機制、有力的監督機制都不夠健全。社會保障監督機構沒有與管理機構嚴格劃分開來,缺乏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和拖欠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保險金行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擠占保險金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懲處,保險基金的運營處於不安全狀態。另外由於我國許多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門規章或內部規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與宣傳,使能接觸到的人數相當有限,從而許多當局者對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難以知曉,導致當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不知如何保護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一紙空文之現象泛濫。
(四)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長期處於「真空狀態」。與發達國家不同,我國人口眾多,農業人口比重相當高,占總人口的80%以上,但是農業人口所享受的社會保障支出比例則少得可憐。據統計,1990年全國社會保障支出1103億元,其中城市社會保障支出977億元,占支出總數的88.6%,農村支出126億元,城市人均413元,農村人均14元〈這其中包括農村特困戶救濟和優撫軍烈屬等〉,相差近30倍。造成農民沒有社會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的原因、經濟發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說是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緩慢甚至停滯不前的一個主要原因。以農村養老保險為例,1995年至1998年間是農村養老保險搞得最火熱的幾年,農民參保的積極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參保人數急劇下降,這其中除了農保資金沒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級政府對農村社保工作不夠重視等因素外,主要是因為1999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目前尚不具備普遍推廣農村養老保險的文件,導致農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還在於對農村和農民利益的忽視和輕視。但是,是不是農民沒有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呢?答案是否定的。獲得社會保障的保護,是憲法賦予農民的一項權利。況且沒有我國農民的安居樂業和廣大農村地區的穩定,我國現代化建設事業也無法順利進行。因此,能起社會「穩定器」、「安全網」作用的社會保障體制在我國廣大農村的建立勢在必行。
(五)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沒有與國際接軌,在對外交流中不斷產生障礙與磨擦。我國已正式成為WTO的成員,我國的經濟發展將越來越與世界經濟相聯系,經濟全球化將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作為擴大了的市場經濟——經濟全球化則更應是法治經濟,如果在全世界范圍內無法形成相對穩定和權威較高的游戲規則〈條約、習慣、慣例等〉,則不能稱之為經濟全球化,當然WTO也沒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穩定器」、「安全網」作用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市場經濟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圍內將必然形成,只有這樣國際資源特別是人力資源的自由流動方能順利實現。而我國過去的有關社會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會保障這一塊顯然處於空白狀態,這將不僅影響我國對外交流的順利進行,而且從長遠來看必將影響我國整個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貳』 中國的住房供給政策及現狀
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進程及相關政策
改革之前,我國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分配,以租養房」的公有住房實物分配製度。應該說,這種制度模式在當時較低水平的消費層次上,較好地滿足了職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住房制度改革起始於1980年鄧小平關於住房問題的講話,當時談到住宅問題,鄧小平說:「要考慮城市建築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鎮居民個人可以購買房屋,也可以自己蓋。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住宅出售後,房租恐怕要調整。要聯系房價調整房租,使人考慮買房合算」。此後,房改大致經歷了試點售房(1979~1985年)、提租補貼(1986~1990年)和以售帶租(1991~1993年)等改革階段,以及全面推進住房市場化改革的確立(1994-1997年)階段。
1994年7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
『叄』 中國住房保障體系有哪幾種
中國住房保障體系有四個層次的組成部分,救濟性的保障、援助型的保障、互助型的保障、自助型保障。
住房保障體系,從客觀規律和國際經驗看,結合中國的國情,有四個層次的組成部分。基本保障以及大家所關注的今年的廉租房建設,以及其他的保障房建設,屬於基本保障或者叫最低保障。我們把它歸結為救助、救濟性的保障,如同民政局發低保一樣的。有一些重度殘疾人、無人贍養的孤寡老人,家庭勞動力和人口需要負擔嚴重不匹配的人的家庭,需要社會救助才能生存下去;如同我剛才說的,如果家裡別說沒有勞動力,就是有勞動力,掙的工資如果按人均達不到北京最低生活費標准,民政局有義務、有責任給你補到最低生活費。這就叫救濟性的保障。廉租房就屬於這個保障體系的構成。
第二個層面是援助型的保障,和救助型、救濟型相去配的援助型,也屬於住房保障的題中應有之義。援助型的保障是指,自己有一定能力解決住房問題,但是不足,需要政府給予幫助。
第三個層次的保障,也是保障體系中的應有之義,最典型的就是公積金,我們把它稱為互助型的保障。
第四個層次的保障,我們略為生疏,但是很可能是今後一個長期發展過程中住房保障中最重要的部分,自助型保障。其實這種保障體系是將來更符合中國國情也符合客觀規律和國際經驗的。與公積金賬戶的區別在於,它不是強制繳存的,是自願繳存的,但是你往這個賬戶里存錢可以享受減或者免個人所得稅。一方面,通過這種政府暗補的方式,給需要保障的人群提供了一個新的出口,另一個,也鼓勵和促進人們對自己解決自己的住房需求負起更大的責任。
『肆』 中國住房保障制度的優點的缺點是什麼
優點很多,我個人認為我國的很多政策都是為人民服務的,但缺乏實施力度及法律效力。
『伍』 中國住房社會保障體系
關於完善住房社會保障體系的思考
(一)廉租住房
(二)經濟租賃房
(三)經濟適用房
(四)租房補貼
(五)公有住房租金核減
『陸』 如何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
二、住房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一個法制化、規模化發展的新時期。現實施的條例是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後的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強制單位和個人為個人未來購房進行儲蓄的住房貨幣分配方式,其特點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廣大城鎮職工購買住房,旨在幫助個人緩解購房壓力。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比普通商貸的利率低1%.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以來,覆蓋面不斷擴大,歸集額和繳存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對中等收入者購買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首先,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來,覆蓋面不斷擴大,但覆蓋率仍然較低。全國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仍有4000萬左右的職工還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2]一些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意識,也有些企業由於資金流轉不暢任意停繳。其次,住房公積金的運用率低,沉澱資金高。「就全國來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福建等6省市的公積金運用率情況比較樂觀,超過了60%,其中北京高達96%,而其他省市則普遍面臨運用率不足的壓力。」[3]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以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多、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影響購房者貸款熱情;雖然公積金貸款比商貸低1%,但是這個利率差很小,當商貸採取優惠利率時便優勢不存。而且,利用公積金貸款可貸得額度低,即使採取商貸+
公積金貸款並行的方式,但也終因公積金貸款手續繁瑣等弊端而使人們不得不放棄它的使用;公積金的使用僅限於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資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賃之用,這也限制了那些賣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對於那些直至退休都賣不起房的人來說,只能等到退休再將公積金支取出來自用,這有悖於公積金作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積金繳存設定了最高繳存比率,不利於單位自主提高職工公積金額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這些不足都影響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發揮作用,首先,加強對我國勞動用工的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率。必須改變目前我國用工制度的無序狀態,凡是企業用工必須經過當地勞動管理部門的批准,並在勞動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必須對在本市工作的人員進行跟蹤,即在本市工作後,要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有關手續。[4]逐步推進農民工參統住房公積金的改革措施,使農民工也能從中受惠。其次,賦予住房公積金中心稽查處罰職能,對不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予以相應處罰,迫使其按期及時繳納。再次,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降低貸款利率,吸引人們選擇公積金貸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設定彈性比率,對於有能力且對住房公積金熱情高的單位鼓勵其自己確定比率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額度。第五,拓寬公積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為目的的租賃也可申請公積金的運用,真正保障公積金用戶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強住房公積金中心的管理,強化對其的監督,簡化辦理程序,提高辦理效率。
第二,經濟適用房政策。1998年,我國推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國務院發布的有關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房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目的是為實現「居者有其屋」。經濟適用房是指以行政劃撥土地建造,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以保本微利(開發商利潤控制在3%以下)為原則,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產權的普通商品房。「從1998年至2002年,全國共完成經濟適用住房投資3959.67億元;經濟適用住房施工面積達71644.68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面積達42857.6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總量的41.2%,也就是說,經濟適用住房已經佔了中國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統計數據而言,我國的經濟適用住房規模已經很大,應該能夠滿足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需求,而為什麼實際上並沒有起到其應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難發現,當時國家決定全面推進經濟適用房建設,並不僅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也是一個重要目的。正是由於這種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經濟適用房很難與商品房界分,經濟適用房的房型面積如何確定,銷售對象資格如何審定,經濟適用房如何管理規范等問題不夠明確,導致在一些地方經濟適用住房被富人購買,成了富人房,偏離了它應有的目標。[6]目前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消費主體錯位,由於審核不嚴,高收入者往往憑借其經濟優勢購置多套經濟適用房,剝奪了本屬於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積規模普遍偏大,中小戶型供應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夠消費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戶型的房屋;雖然政府限定了經濟適用房的利潤空間,然而,本來很低成本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卻也不斷上漲,與普通商品房差價不大,而質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卻了其本來的功能。經濟適用房存在的這些問題是關乎我國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實處的關鍵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氣認真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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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如何實現新時期我國房地產業的創新發展
1、保險資金投資房地產業的政策障礙已經掃除
備受關注的我國房地產領域何時向我國保險資金開放的問題,已於2007年5月經中國保監會原則通過,這也就意味著今後我國保險公司進行房地產投資已原則上獲得批准,保險資金投入房地產領域已無政策障礙。不過,目前尚未正式開始進行操作,因為保監會還需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這是保監會首次對保險資金投資房地產解禁問題發出的明確信號。至於實施細則何時出台和年內能否見分曉,目前保監會還未給出一個明確的時間表,因為在實施細則出台以前,還需經過一個對保險資金投資房地產的實質性研究階段,而這一階段工作尚待正式啟動。保險公司對房地產業是直接投資還是間接投資,投資比例的上限有何規定,所投資的房地產項目有何限制等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的研究和確定。去年出台的《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松綁了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及產業基金等領域的手腳,卻並未對保險資金是否可以投資房地產加以明確闡述,因此留給業內無限想像空間。國外經驗表明:成熟和規范市場的房地產項目能為保險公司帶來長期穩定的投資收益和現金流入,符合壽險業務的資產負債匹配原則,增加類似投資有助於保險公司持續改善投資收益率。然而,鑒於保險公司對房地產投資缺乏經驗,在嘗試投資初期應以類似於投資現有成熟項目為主,或以投資房地產基金等間接形式進入,以確保房地產投資的風險控制。
2、匯率彈性增強使外資更多地進入房地產市場
央行於2007年5月19日就確保我國宏觀經濟穩定發展而同時出台的加息、提高准備金率和增強匯率彈性等三項措施,對房地產業而言其作用是十分明顯的,加息和提高准備金率無疑對貸款購房者和房地產開發商而言都屬負面的利空消息。而提高匯率的彈性則不然,因為當今宏觀形勢表明:匯率彈性的增加就意味著人民幣升值的加快。而人民幣升值的加快又意味著國外投資客熱錢流入我國房地產的數量和時間將增多和加快,這將對房地產市場的供求關系產生直接的影響。盡管目前我國資本項目還處於管制之下,但國際熱錢總還是能夠找到相關渠道暗渡陳倉,悄然進入我國房地產投資領域,特別是在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房地產價格持續走高以及人民幣匯率加速上升的三重利益刺激下,投資中國房地產將成為外商和外資規避風險和獲取利潤的更多選擇。就國際慣例而言:一國貨幣的升值,一般就意味著其國內經濟整體向好,投資機會較多,而且收益水平也相對可觀。從這個意義上講,人民幣繼續和加快升值將會帶動外資和外商對我國投資的增加。然而,事實上在我國的許多地區,目前各個行業中的投資機會並非很多,有些產業已經或將要形成過剩的趨勢,這與房地產開發投資領域高回報率相比形成了鮮明的對照,這也就促使了國際投資熱錢更多地將我國房地產投資作為資金追逐的投資樂土,因此人民幣升值給房價上漲帶來挑戰的同時,也給我國新時期房地產的發展帶來了機遇。
3、改變房地產增量與存量市場不平衡狀態
進入21世紀,我國房地產業無論是現實供應量還是預期供應量都保持了較快的增長速度。與同期我國城鎮人口增長及相關住房需求相比,即使考慮到經濟發展和城市化的因素,房地產市場的供給也是較為充足的。據國家統計局最新資料表明:目前我國各主要城市存量住房上市交易量不足住房保有量的1%。而在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該比例一般接近15%。由於存量市場規模小而增量市場規模大,使得我國房地產由增量市場主導,存量市場缺乏對增量市場的價格平衡與制約機制。增量市場的價格主導了存量市場的價格決定,成為房地產市場的價格決定方式。由此可見,我國房價居高不下和房地產調控的不力,關鍵問題不在於新建住房的不足,而是房地產存量市場發展的嚴重滯後。因此,要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穩定和持續發展,就應該從發展房地產存量市場入手,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推進住房產權制度的明晰化,對存量住房進行規范和管理。採取多種手段推進存量住房進入市場交易,包括推動房屋產權證的登記工作,清理原產權單位和住房所有者的模糊關系,明確界定房屋的產權。二是規范市場交易秩序,活躍存量房地產市場,推動房地產市場中介機構的建立和發展,引導建立和完善住房信息系統,規范和提高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三是減輕房地產交易環節的稅收,鼓勵和促進現有住房進入市場流通。四是適時開征房產稅。對持有的房地產徵收房產稅,引導房產的有效利用,推進房產資源的優化配置。
4、通過建立個人信用體系來加快保障住房供應
認真貫徹和落實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中的經濟適用房制度,關鍵是要在各地加快建設和推出保障性住房的同時,加快建立和健全全社會的個人信用體系,這樣才能實現真正的公平、公開和公正。目前我國尚未建立比較健全的個人信用體系,在保障性住房推出時具體怎樣對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狀況進行審核就成了一大難題。今年以來,我國住房保障實質性工作全面啟動,但建設主管部門里仍僅有兩三個人在專門或兼職負責,顯然同其巨大的工作內容和工作量是不相符合的。因此,國家建設部應該在住房保障工作的機構上進行調整,人員上進行充實,內容上進行細化,制度上進行完善,以確保我國為中低收入消費者謀福利的住房保障政策真正得到落實。住房保障主要是依賴政府的財政收入來進行。像廉租房,所有投入基本上都是由政府來完成,租金也只是象徵性地收取。因此,廉租房是最純正的保障性住房。其次是經濟適用房,它是有政府撥土地建設,在成本基礎上加收3%的利潤後出售給中低收入者。至於限價房,只是比一般商品房售價略低一些的商品房而已,並不屬於保障性住房范疇。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錯誤地理解和制定政策,對解決中低收入消費者推出的主要是限價房,而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推出少之又少,這種情況也將在今年加大力度促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過程中得以改進。
『捌』 中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建議和意見
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同時各類社會矛盾日益突出,特別是在貧富差距尤為突出,人們在購房上沒有得到最合理分配,中央在控制房價和限購上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效果並不明顯,我個人認為,我國在高科技領域30年來,有著巨大成就,我們可以充分利用科技來加以控制。
1、人口戶籍制度,必須要有重大改革。
公民身份證實現信息共享,使信息共享最大化,比如說,戶籍部門、房產局等部門,在個人辦理業務時候,都可以及時掌握某某某個人和家庭成員、 收入、 購房、 購車等等信息。
2、加大個人和家庭購房分配製度,合理利用現有土地,改善城市公共設施和綠化美化。
建議: 在限購命做出明確規定,1 、未滿18歲的公民不得購房,2 、夫妻兩人不得有多套房,如夫妻兩人有一個孩子,只可以購房一套,依次往下推。在政策內可以出租。現有多套空置房,實行高額空置稅,政府可以按市場價收回,進行統一調配,3、 在購房上實現計劃政策,同時可以解決城市中拆遷等等問題的解決。有利提高公民生活水平,鼓勵公民消費和旅遊。
『玖』 請問中國保障性住房的現狀怎樣
哎,悲哀啊,首先說這ZF說的保障房數量就是假的數據,根本沒有那麼多;其次,以保障房名義建的房子多為福利房是因為ZF把福利房當作保障房上報到國家,其實它原本就是福利房,保障房不能產生GDP,地方ZF是不會有興趣的;在次,虛假的保障房數據+部分的福利房冒充+極少數的保障房(恐怕大多數都會有質量問題)就給咱們這些所謂的P民住拉,我只能在這里友情的提醒下:住保障房要注意生命安全哦。
『拾』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對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設和完善有哪些借鑒
新加坡的經來驗只能證明小源國寡民比較容易治理而已
新加坡的那些制度在新加坡這個彈丸之地很容易實行,也很容易監督、管理,大多行之有效。而生搬硬套到中國的話,只會添亂而已。
例如:新加坡規定必須以家庭為單位去買組屋,移植到中國的話肯定一堆年輕人為了買房而假結婚。等有小孩之後還會有一堆假離婚的,這樣兩口子分別帶上孩子可以算兩個家庭,能多買一套組屋。
類似的還有很多空子可以鑽,只有在新加坡這樣的小地方才有可能監督到每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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