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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項目

發布時間:2020-12-10 01:33:44

1. 安居工程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大規模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推動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採取的重大舉措。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全面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促進實現住有所居目標,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適應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住房保障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合理確定住房保障范圍、保障方式和保障標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機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國保障性住房覆蓋面達到20%左右,力爭使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新就業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住房保障工作要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同時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堅持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堅持規范管理,不斷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進以公共租賃住房為重點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一)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租金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按照略低於市場租金的原則合理確定。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對於完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引導合理住房消費、緩解群眾住房困難,實現人才和勞動力有序流動、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人口凈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比重。
要加大政府投資建設力度,綜合運用土地供應、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財政貼息、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委託企業代建,市縣人民政府逐年回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採取劃撥、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事先要規定建設要求、套型結構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同時,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規劃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集中建設單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堅持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積極探索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回收機制。各地要及時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多、小戶型租賃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區,要加快建設廉租住房,提高實物配租比例。逐步實現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
(二)根據實際情況繼續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嚴格執行建設標准,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房價較高的城市,要適當增加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三)加快實施各類棚戶區改造。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發揮多方面積極性,改造資金由政府適當補助,住戶合理負擔。國有林區、墾區和工礦(含煤礦)棚戶區改造,企業也要安排一定的資金。棚戶區改造要尊重群眾意願,擴大群眾參與,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四)加大農村危房改造力度。抓緊編制農村危房改造規劃,逐步擴大中央補助地區范圍,加大地方政府補助力度。按照統一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危房改造農戶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加強資金和質量監管。
三、落實各項支持政策
(一)確保用地供應。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住房保障規劃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設任務,科學編制土地供應計劃,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優先安排、單列指標,做到應保盡保。要提前做好項目儲備並落實到具體地塊,努力挖潛,充分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提前確定地塊,開展土地徵收等前期工作,確保及時供地。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嚴禁改變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用途,擅自改變用途的,要依法從嚴處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中央繼續加大資金補助力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財政預算安排中將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優先位置,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力度。按照「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原則,加大省級政府統籌力度,確保項目資本金足額及時到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土地出讓收益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比例不低於10%。中央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要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公共預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區,要提高土地出讓收益和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城市,一律不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
(三)規范利用企業債券融資。符合規定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可發行企業債券或中期票據,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發行企業債券,要優先滿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融資需要。承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的其他企業,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額度內,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對發行企業債券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優先辦理核准手續。
(四)加大信貸支持。在加強管理、防範風險的基礎上,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向實行公司化運作並符合信貸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直接發放貸款。對於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經過清理整頓符合條件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城市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發放貸款,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償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級政府統籌安排還款;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向經過清理整頓符合條件且經總行評估認可、自身能夠確保償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的地級城市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發放貸款。其他市縣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在省級政府對還款來源作出統籌安排後,由省級政府指定一家省級融資平台公司按規定統一借款。借款人和當地政府要確保按期還貸,防範金融風險和債務風險。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利率下浮時其下限為基準利率的0.9倍,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年。擴大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城市的范圍,重點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五)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實落實現行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規劃建設和工程質量水平
(一)優化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設作為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提出明確要求,合理安排布局,嚴格執行抗震設防和建築節能等強制性標准。保障性住房實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集中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統,同步配套建設生活服務設施。保障性住房戶型設計要堅持戶型小、功能齊、配套好、質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學利用空間,有效滿足各項基本居住功能,鼓勵通過公開招標、評比等方式優選戶型設計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
同時,在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中,要貫徹省地、節能、環保的原則,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和節能減排各項措施,全面推廣採用節水型器具,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農村危房改造要重視自然採光和通風,大力推廣建築節能技術。
(二)落實工程質量責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要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序,規范招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嚴格建築材料驗核制度。項目法人對住房建設質量負永久責任,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負相應責任。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推廣在住房建築上設置質量責任永久性標識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三)強化工程質量監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參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切實把加強質量監管貫穿於建設全過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加大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工程項目,要責令整改。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
(一)規范准入審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准,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制度。健全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稅務、金融等部門及街道、社區協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審核機制。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審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住房、金融資產、車輛等財產的,有關機構應當依法提供便利。嚴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供應保障性住房。切實防範並嚴厲查處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變相福利分房和以權謀私行為。對以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完善失信懲戒制度。
(二)嚴格租售管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具體輪候期限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季度及時發放,確保當年12月25日前全部發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要明確界定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並按照政府回購、適當兼顧保障對象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限價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調節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強使用管理。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建立公眾監督機制,落實信息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定期檢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對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售、轉借、出租(轉租)、閑置、改變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對中介機構違規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罰。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區可以實行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
(四)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規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一)建立目標責任制。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實施,負責落實項目前期工作、建設資金、土地供應、工程質量監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監管等。省級人民政府要指導市縣人民政府,加強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建設,充實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實,注意總結經驗,優化審批程序,簡化辦事手續,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潔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要因地制宜,科學編制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不搞「一刀切」。「十二五」時期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目標任務,按需申報,自下而上,編制本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將任務分解到年度。要盡快明確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投資計劃、用地計劃、資金來源渠道等。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規劃編制年度實施計劃,並落實到項目,盡早開展前期工作,以便落實資金和土地,確保建設任務按計劃順利實施。市縣人民政府要向社會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以及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方式和建設總套數等。
(三)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全面落實工作任務和各項政策措施。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有關部門要建立約談和問責機制,對項目資金土地不落實、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設進度緩慢地區的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地區,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要視情況對其政府負責人進行問責。要嚴格規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程序,加強資金監管。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2. 國家保障 性安居工程補助款多少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等3部委聯合下發《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允許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允許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分析與判斷允許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通知規定,為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從2010年起,各地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

3. 2013年房產有新政策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11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取得了積極成效。當前房地產市場調控仍處在關鍵時期,房價上漲預期增強,不同地區房地產市場出現分化。為繼續做好今年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完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
認真落實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除拉薩外),要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制定本地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更加註重區域差異,加強分類指導。對行政區域內住房供不應求、房價上漲過快的熱點城市,應指導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應,制定並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對存在住房供過於求等情況的城市,也應指導其採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場穩定。要建立健全穩定房價工作的考核問責制度,加強對所轄城市的督查、考核和問責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執行住房限購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價上漲過快的,要進行約談和問責。
二、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
繼續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限購措施。已實施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要在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現行住房限購措施。限購區域應覆蓋城市全部行政區域;限購住房類型應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購房資格審查環節應前移至簽訂購房合同(認購)前;對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連續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從嚴調整限購措施;其他城市出現房價過快上漲情況的,省級人民政府應要求其及時採取限購等措施。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建立分工明確、協調有序的審核工作機制。要嚴肅查處限購措施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規避住房限購措施行為的項目,要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企業要與購房人解除合同;對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中介機構,要責令其停業整頓,並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繼續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落實好對首套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政策,嚴格執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貸政策。要強化借款人資格審查,嚴格按規定調查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借款人徵信記錄,不得向不符合信貸政策的借款人違規發放貸款。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日常管理和專項檢查,對違反政策規定的,要及時制止、糾正。對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可根據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進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
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總結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城市經驗,加快推進擴大試點工作,引導住房合理消費。稅務部門要繼續推進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方法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
各地區要根據供需情況科學編制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保持合理、穩定的住房用地供應規模。原則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應不低於過去5年平均實際供應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較大的部分熱點城市和區域中心城市,以及前兩年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進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場信息公開力度,市、縣人民政府應於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穩定土地市場預期。各地區要繼續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嚴防高價地擾亂市場預期。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提出商品住房項目的住宅建設套數、套型建築面積、設施條件、開竣工時間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並納入出讓合同。
各地區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提高辦事效率,嚴格落實開竣工申報制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建設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有效供應。對中小套型住房套數達到項目開發建設總套數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前提下優先支持其開發貸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
全面落實2013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萬套、新開工630萬套的任務。各地區要抓緊把建設任務落實到項目和地塊,確保資金盡快到位,盡早開工建設。繼續抓好城市和國有工礦(含煤礦)、國有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重點抓好資源型城市及獨立工礦區棚戶區改造;積極推進非成片棚戶區和危舊房改造,逐步開展城鎮舊住宅區綜合整治,穩步實施城中村改造。
強化規劃統籌,從城鎮化發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等實際需要出發,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城市發展充分結合起來,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設等規劃中統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要把好規劃設計關、施工質量關、建築材料關和竣工驗收關,落實工程質量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進戶型設計,方便保障對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礎設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設施與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同步規劃、同期建設、同時交付使用,確保竣工項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強分配管理。要繼續探索創新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機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審核機制,嚴格准入退出,確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開力度。嚴肅查處擅自改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積等違法違規行為。2013年底前,地級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條件的、有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要加強小區運營管理,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優化居住環境。
五、加強市場監管和預期管理
2013年起,各地區要提高商品房預售門檻,從工程投資和形象進度、交付時限等方面強化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理性定價,穩步推進商品房預售制度改革。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對外銷售。各地區要切實強化預售資金管理,完善監管制度;尚未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地區,要加快制定本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對預售方案報價過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或沒有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商品房項目,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書。各地區要大力推進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級以上城市原則上要實現聯網。
加強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聯動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統,及時記錄、公布房地產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閑置土地和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加大查處力度。國土資源部門要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券監管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禁止其通過信託計劃融資。稅務部門要強化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審核和稽查。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等部門要聯合開展對房屋中介市場的專項治理工作,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嚴肅查處中介機構和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本金管理,加大對資產負債情況的監測力度,有效防範風險。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市場監測和研究分析,及時主動發布商品住房建設、交易及房價、房租等方面的權威信息,正確解讀市場走勢和有關調控政策措施,引導社會輿論,穩定市場預期。要加強輿情監測,對涉及房地產市場的不實信息,要及時、主動澄清。對誘導購房者違反限購、限貸等政策措施,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的企業、機構、媒體和個人,要進行嚴肅處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基礎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健全房地產市場運行和監管機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進房地產稅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體系和住房用地供應機制,推進住宅產業化,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4. 2011年國家經濟形勢及房地產有關政策

一、2011年上半年房地產調控重要事件
(一)1月16日,天津啟動「十二五」保障房建設規劃
1月16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代會第四次會議召開,表示「十二五」期間,天津將新建40萬套保障性住房。比「十一五」時期增長20%,其中,2011年,天津將全面實施「建設三種住房、發放三種補貼」規劃,擴大住房保障政策覆蓋面。全年將新建保障性住房1200萬平方米、19萬套,向8.5萬戶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房補貼,更好地滿足廣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二)1月17日,銀監會召開召開2011年工作會議,強調繼續實施差別化房貸政策
1月17日,銀監會召開召開2011年工作會議,強調2011年將重點防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四大風險,堅決守住風險底線。對平台貸款,要嚴格控制增量風險,並按照既定部署加快存量分類處置。要落實貸款「三查」,加大對貸款風險分類准確性及其責任的督查。會議指出,對房地產領域風險,要繼續實施差別化房貸政策。繼續認真清理規范銀信合作業務,要加強「防火牆」建設和並表管理,確保成本對稱,堅決禁止監管套利。規范開展信貸資產轉讓,嚴格遵守真實性、整體性和潔凈轉讓原則,防範「不當銷售」,確保信貸資產轉讓真正服務於銀行信貸風險管理的真實需要。
(三)1月20日,央行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1年1月20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
(四)1月24日,北京市發改委表示,將嚴控東西城舊城區新增住宅項目
1月24日,北京市發改委主任張工表示2011年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將安排347億元,同比增長9%,超過半數投向郊區。嚴格控制東西城舊城區新增住宅開發項目及大型公建項目,要促進新城居住、產業及公共服務配套協調發展。政府財政投資重點向軌道交通建設、核心區交通緩解、重點新城和重點產業功能區建設、保障民生和改善生態環境等領域傾斜。
(五)1月25日,合肥頒布實施「限購令」
1月25日,合肥首部住房限購令正式出台。即日起,無論是本地還是外地居民家庭,只能在合肥新購一套商品住房,有效期為一年。但對於新購多少商鋪沒有限制。也由此拉開了其他各地出台限購政策的大幕。
(六)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室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也就是新「國八條」。要求:
1、各城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
2、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機制;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
3、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按銷售收入全額征稅;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
4、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嚴查商業銀行差別化住房信貸違規行為。
5、保障性住房等用地不低於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的70%;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不得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競地單位和個人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相應證明;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罰款。
6、房價上漲過快城市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對已有1套住房限購1套、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者暫禁購房。
7、未如期確定並公布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房價上漲幅度控制目標或未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地區須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並接受問責;差別化住房信貸執行不力、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等問題,也納入約談問責范圍。
8、對各地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經驗,要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居民從國情出發理性消費。對製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七)1月28日,上海、重慶頒布房產稅改革實施細則
上海的房產稅試點方案明確,對在滬居民家庭新購且屬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在滬居民家庭新購住房(即「應稅住房」)徵收房產稅,稅率因房價高低分別暫定為0.6%和0.4%。試點初期,暫以應稅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市場交易單價低於上海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對於免徵面積,方案明確,上海居民家庭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並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建築面積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即免稅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計算徵收房產稅。
重慶的房產稅方案規定,對包括存量及新增獨棟別墅、新購的價格是重慶主城區均價2倍及以上高檔公寓、三無人員(在渝無戶口、無工作、無投資)在渝購買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徵收房產稅。稅率施行累進稅率,即住房交易單價為重慶主城區房屋均價2—3倍的,稅率為0.5%;單價為均價3—4倍的,稅率為1%;單價在均價4倍以上的,稅率為1.2%。
(八)2月9日,央行宣布上調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0.25個百分點
央行宣布自2011年2月9日起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分別上調0.25個百分點,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相應調整。5年期以上貸款基準利率達到6.6%。
(九)2月16日,住建部同時給地方建設下達了日程表,要求各項保障性安居工程務必在今年10月30日前全面開工
2月16日,住建部同時給地方下達了建設日程表,今年建1000萬套保障房。各地10月31日前須全部開工,否則地方行政領導將遭降級、免職等處罰(相比2010年的580萬套建設任務,今年的保障房建設指標足足增加了72%),1月下旬,已經初步將1000萬套的保障房建設任務分配到各省級政府,而下周省級政府要與住建部簽訂目標責任書。
(十)2月17日,「新國八條」北京實施細則出台,又稱京版「國十五條」
2月17日,北京發布了新的樓市調控細則,自2月18日(含)起,借款申請人購買「二套住房」,其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60%,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住房個人貸款利率的1.1倍。對外地人實施 「5年納稅」的嚴格限購。對第三套房限購。
(十一)2月19日,上海發布《關於本市貫徹執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2月19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發布《關於本市貫徹執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購買住房的,購房人在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時,除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提交相關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通知書》。
(十二)住建部與地方政府簽訂保障房責任書
自2月21日開始,住建部陸續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簽訂《保障性住房目標責任書》,完成1000萬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分配任務。各地方政府必須在2011年10月31日前全部開工當年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則主要領導將遭到從約談到行政處分乃至降級、免職的嚴厲處罰。
(十三)2月24日,央行宣布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 0.5個百分點
央行宣布自2011年2月24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達到19.5%。
(十四)2月25日,廣州、海口等城市「新國八條」實施細則出台,進入限購令
廣州、海口、長沙、三亞、鄭州、太原、武漢、濟南、浙江金華永康縣等發布新的樓市調控實施細則,紛紛進入限購行列。據統計,截止目前已實施限購令城市包括:北京、深圳、廈門、上海、寧波、福州、杭州、南京、三亞、天津、海口、廣州、大連、溫州、蘇州、舟山、蘭州、金華永康、太原、鄭州、武漢、昆明、南昌、濟南。
(十五)3月2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
3月22日,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下發了關於發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規定從5月1日起,已取得預售許可和銷售現房的房地產經營者,要公開標示每套房屋的售價、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
(十六)3月25日,央行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 0.5個百分點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1年3月25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 0.5個百分點。
(十七)4月6日,住建部調整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
住建部自2011年4月6日起,上調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當年歸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由0.40%上調至0.50%;上年結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由2.60%上調至2.85%。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調0.20個百分點,由4.50%上調至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調0.20個百分點,由4.00%上調至4.20%。
(十八)4月21日,央行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1年4月21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 0.5個百分點。
(十九)5月4日,國資委辦公廳公布《關於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5月4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公布《關於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倡中央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把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作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途徑,發揮中央企業的骨乾和帶頭作用。
(二十)5月 11 日,國土資源部發布《2011年全國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公告》
5月1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2011年全國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公告》,該《公告》將各地上報計劃匯總,2011年全國住房用地計劃供應21.8萬公頃,與2010年全國住房用地供應計劃 (18.47萬公頃)和實際供地量(12.63萬公頃)相比,分別增加18%和72.6%,是前兩年(2009—2010年)年均實際供地量(10.17萬公頃)的兩倍以上。
(二十一)5月12日,國土資源部召開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調控重點工作進展情況新聞通氣會
5月12日,國土資源部召開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調控重點工作進展情況新聞通氣會,會上公布2011年土地供應計劃,強調堅持並完善土地招拍掛出讓制度,同時密切關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維護良好的管地用地秩序,總的目的是為了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中央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有關政策。
(二十二)5月13日,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保障房用地管理要求,確保用地計劃落實到位
5月13日,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嚴禁擅自利用農村集體土地興建公共租賃住房,嚴格規范企業利用自用土地興建保障性住房行為,堅決制止和嚴肅查處「小產權房」等違法違規行為,明確了保障房用地管理的具體要求。
(二十三)5月13日,國土資源部發布《國土資源部關於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意見》
5月13日, 國土資源部發布《國土資源部關於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意見》,指出,為進一步落實中央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各項政策和工作要求,促進地價房價合理調整,2011年我國將繼續堅持和完善招拍掛出讓制度。「限地價、競房價」,「限房價、競地價」,「限定配建保障房面積」,「綜合評標」等土地出讓方式將被推廣採用。
(二十四)5月16日,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切實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為嚴格規范征地拆遷管理、堅決防範查處強征強拆等違法行為,5月16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發布《關於切實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嚴格征地拆遷管理,維護被征地農民利益;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妥善處理征地拆遷突發事件;開展全面檢查,堅決糾正違法違規征地拆遷行為。
(二十五)5月16日,北京市出台《關於加強部門聯動,完善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通知》
5月16日,北京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同北京市發展改革委、規劃委、商委、國土局5部門聯合出台了《關於加強部門聯動,完善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通知》,支出從2011年6月1日起,就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防止開發企業擅自改變項目規劃用途,切實保護購房人合法權益等五個方面的執行監管措施,嚴禁「商改住」等違規行為。
(二十六)5月18日,央行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1年5月18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 0.5個百分點。
(二十七)5月26日,國土部向各省國土部門下發《關於嚴格落實異常交易地塊上報制度有關問題的函》
國土部5月26日向各省國土部門下發了 《關於嚴格落實異常交易地塊上報制度有關問題的函》,要求全國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及時上報招拍掛出讓中溢價率超過50%、成交總價或單價創歷史新高的異常交易地塊。與之前相比,此次政策將縣級城市也納入監測范圍,表明中央政府對可能出現的房價、地價上漲向縣級市轉移充滿警惕。
(二十八)6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下發《關於利用債券融資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辦公廳於6月9日下發《關於利用債券融資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為完成「十二五」規劃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各地按《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行規范後繼續保留的投融資平台公司申請發行企業債券,募集資金應優先用於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
同時要求,只有在滿足當地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需求後,投融資平台公司才能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其他項目的建設。符合條件的其他企業,也可以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保障性住房項目融資。

二、報告摘要
(一) 截止到2011年五月,市場形勢:成交量回升,銷售價格仍然堅挺
自各地限購令出台,已3個月有餘,5月重點城市樓市成交量回升勢頭明顯,尤其是一線城市,銷售價格仍然堅挺。
(二) 土地調控相關政策密集出台,國土資源部成「調控先鋒」,「香河違規征地調查」影響深遠
5月,國土資源部出台了包括供地計劃、完善招拍掛制度、保障房用地供應、征地拆遷、價格異常地塊監測范圍擴大到縣級及以上城市等多項相關政策,政策出台密集且涉足面廣。另一方面,「香河違規征地調查」已涉及當地多名政府官員,包括縣長、縣國土局在內9名政府官員被撤職,調查涉及萬科、綠地、萬通等多家知名企業。
土地制度是影響房地產市場發展的根本性制度之一。國土資源部一方面保供給,大幅擴大包括保障房用地在內的土地供應力度,另一方面又積極完善土地招拍掛出讓制度,嚴格征地拆遷相關制度,這將有利於房地產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征地制度改革涉及土地「同地同權」等更深層次的改革,「香河違規征地調查」的後續發展值得整個行業特別關注。
(三) 2011年保障房供地計劃翻倍,商品房供地大幅增加
根據國土部《2011年全國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公告》,2011年全國住房用地計劃供應21.8萬公頃,與2010年計劃和實際供應量相比分別增加18%和72.6%。其中,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全國計劃供應7.74萬公頃,佔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的35.5%,與2010年實際供地 3.24萬公頃相比,增加138.9%。此外,2011年商品住宅用地計劃供應14.05萬公頃,比2010 年實際供應增加51%,也超過前兩年年均實際供地量(10.17萬公頃),是2005—2008年各類住宅用地平均供應量(5.4萬公頃)的2.6倍。
(四) 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
堅持土地招拍掛出讓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制度是市場配置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基本制度,它充分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市場基本原則,建立了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價格形成機制,完全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方向,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同時在抑制行政權力干預市場,從源頭上防治土地出讓領域腐敗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調整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限地價、競房價」,「限房價、競地價」,「限定配建保障房面積」,「綜合評標」等土地出讓方式將被推廣採用。
(五) 國家大力扶持保障房建設
5月3日,國資委發布《關於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中央企業深刻認識國家推進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加大對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的投入力度。目前,全國共有21家可經營房地產業務的中央企業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其中已有中冶集團、中國建築、保利集團、招商局集團和中房集團等11家央企投入到保障房建設中。
6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辦公廳下發《關於利用債券融資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為完成「十二五」規劃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各地按《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行規范後繼續保留的投融資平台公司申請發行企業債券,募集資金應優先用於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其他企業,也可以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保障性住房項目融資。各地有人推出了相應的保障房建設模式,拓寬融資渠道。
(六) 貨幣政策繼續收緊:5月存准率再次上調 0.5個百分點
如之前所預測,五月央行再次上調存准率0.5個百分點,是自2010年1月起央行第11次上調存款准備金率,也是今年內第5次上調存准率,大型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上調至 21%。4月CPI上漲5.3%,比三月份回落0.1個百分點。物價上漲雖得到初步遏制,但國內有關生產資料、勞動力成本、原材料價格上漲的趨勢短期內難以根本扭轉,通貨膨脹的壓力仍然存在,預計緊縮貨幣流動性仍會繼續。由於存准率上調空間越來越小,加息將是央行管理通脹的一個重要手段。
(七) 未來展望:宏觀經濟不確定性有所增加,但調控力度不會放鬆
4月,M2增速放緩,四月CPI同比上漲5.3%,政策收緊的影響正逐漸顯現,但通脹壓力仍在相對高位,PMI指數經過3月短暫回升後,再次延續回落勢頭,宏觀經濟不確定性增加。
受部分經濟指標增速放緩的影響,相關各方對中央政府可能因此放鬆房地產調控的猜想不斷出現。但從已披露的數據來看,通脹壓力仍在相對高位。5月初央行發布的《2011年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即認為「經濟增長和就業形勢較好,穩定物價和管好通脹預期是關鍵,要切實加強流動性管理,把好流動性總閘門」。據此判斷,短期內貨幣政策收緊的態勢不會放鬆,繼續加息和提高存准率的可能性較大。另一方面,盡管房地產調控已起到一定效果,過去幾個月房價上漲幅度得到明顯抑制,部分城市出現下跌,但在大規模保障房入市之前,房價上漲預期依然較為強烈,中央不會冒然放鬆調控政策,針對房地產業的信貸政策也不會放鬆。中央政府將繼續堅持房地產調控,鞏固調控成果,以短期的陣痛換來行業長期的、健康的發展。否則,房地產市場隱藏的風險突然爆發,沒有人是贏家。

5. 保障性安居工程屬不屬於貧困戶

保障性住房也叫經濟抄適用住房是我國進行房改過程中,為適應新的社會經濟形勢,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產種類,是適合於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房。目前其基本類型主要包括平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扶持的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社會保障住房。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要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其年度供應量不得低於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土地的供應應在限套型、限房價的基礎上,採取競地價、競房價的辦法,以招標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眼下正在積極推進的「限價商品房」。按照新規劃思路,這類產品主要針對兩部分人群:一是具備一定房產消費能力的人群,二是定向購買的拆遷戶。「限價商品房擁有和商品房同等的產權,而拆遷房屋通常也具有正常產權,因此拆遷戶購買限價商品房是以產權置換產權,這樣比較合理。」
廉租房是在已經出台的國家房改方案中首次提出了「廉租房」這一概念,類似於香港的「廉租屋」。我國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給城鎮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來源主要是騰退的舊公房。

6. 國家為何實行保障性安居工程

意義 首先,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條件,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對於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新增1000億元中央投資的安排原則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投向使用效率最高、發展最為需要的地方。從這個意義上說,下大氣力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順時應勢之舉。 其次,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對相關產業具有很強的帶動效應。權威測算顯示,今年新增的75億元廉租房建設投資及其所帶動的地方和社會投資,可以拉動鋼材消費量65萬噸,水泥消費量50萬噸。同時,此次國家還安排了17億元中央投資用於棚戶區改造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這可以拉動鑄鐵消費量兩萬噸,鋼材消費量10萬噸,水泥消費量30萬噸。 再次,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還為今後擴大消費創造了有利條件。加快建設保障性住房,大力推進廉租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和實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鄉居民消費環境和條件的有效舉措,都將有利於城鄉居民特別是低收入居民擴大消費。[ 簡介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准、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經濟適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區、墾區、煤礦職工的棚戶區(危舊房[1])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從今年開始,黨中央、國務院提出了要擴大農村危房改造的試點工作,所以我們把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的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解決林區、墾區、煤礦棚戶區的改造問題、游牧民定居工程和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統稱為保障性安居工程。 不同情況的低收入家庭,對保障性住房有租賃與買賣的不同需求。廉租住房是政府或機構擁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賃給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廉租住房沒有產權,是非產權的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政府指導價出售給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這類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預期的支付能力,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這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最本質的區別。通過保障制度的完善,不論是哪一類住房,最終目的都是盡快地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這是最根本的。

7. 什麼是保障性安居工程

國家目前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三類十項。第一類是保障性住房建設,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四項;第二類是棚戶區改造,包括城市棚戶區、 國有公礦棚戶區、林區棚戶區、墾區棚戶區和煤礦棚戶區五項;第三類是農村危房改造。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在城鎮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在農村實施。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套型標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8. 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內容

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標要求,為進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資金使用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
按照現行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實行「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均已下達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有關地區)。同時,今年中央財政已追加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重點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地區要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盡快分配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場。各市、縣或師、團場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來源渠道,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將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與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以及市、縣或師、團場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統籌安排,盡快落實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條件的家庭,確保不因資金不落實、不到位而影響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
二、允許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從2010年起,各地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從土地出讓凈收益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11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許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後,作為建設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從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四、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效率
按照現行規定,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在優先滿足發放租賃補貼的前提下,可用於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為了進一步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效率,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一步明確本地區年度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任務。2010年各地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任務數,為當年省級人民政府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確認的新增廉租住房套數,扣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下達新建廉租住房套數之後的套數。2010年中央財政補助相關地區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具體任務數詳見附件。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將2010年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數分解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場,並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按期完成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從2011年開始,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分配下達有關地區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時,不僅要考慮該地區當年租賃補貼任務完成情況,還要考慮該地區當年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完成情況。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將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用於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五、利用貸款貼息引導社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充分調動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投資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降低社會資金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融資成本,各地可以採取貼息方式,支持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從商業銀行融資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包括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均可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幅度、年限等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六、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項「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支出」科目。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地方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租金收入及時足額繳庫,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預算執行進度
各地要按照簽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責任書,積極開展各項工作,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審批,盡快開工建設並形成實物工作量,根據工作進度及時撥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要在核實底數的基礎上,盡快將租賃補貼資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時,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預算執行進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完成率,確保當年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如期完成。對於超計劃完成當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地區,中央在分配下達下一年度相關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時,將給予適當的資金傾斜和獎勵。各地要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擠占和挪作他用。
附件:2010年中央財政補助相關地區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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