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補貼核算依據
住房公積金是按「單位資助、個人繳存、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歸集起來的一種具有保障性 和互助型的長期住房儲金,是職工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歸職工個人所有。目的是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 提高職工解決自住住房的能力,籌集和融通住房建設資金。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義務性住房儲金。它是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通過「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的辦法建立的一筆屬於個人的住房消費資金,專項用於個人支付住房方面的費用。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義務性的長期儲金,它由職工及職工所在單位交納。職工個人按月交納占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單位也按月提供占職工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兩者均歸職工個所有,隨著工資發放時交納,存入職工個人公積金賬戶。 當職工離退休時,其積累的公積金本息一次結清,退還職工本人。 另 外,當職工在職期間去世,其結余的公積金本息,可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根據<<繼承法>>辦理提取手續。住房公積金有什麼用?在您離退休前,您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用於: 購、建、大中修自有住房; 償還用於本人的住房方面貸款; 支付本人分攤房租中超過本人工資的5%的部分; 您退休時,可以一次結清並支取全部住房積金本余額。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5.
『貳』 成都離職了公積金可以提取嗎需要什麼材料!
如果你是外地戶口,可以提取。
如果是本地戶口,暫時不能提取。
成都市公積金管理規定,在非住房需求消費上,除大病外,只有非成都市農業戶口在離職時憑離職證明,戶籍資料,聯名卡等可以當場提取全部公積金,其他情況不允許。
依據《成都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業務管理辦法(試行)》業務申請條件
(一)職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
(二)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三)職工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住房。
提取范圍:
①職工離退休;
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③出國定居;
④職工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⑤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就業,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男性已滿50周歲、女性已滿45周歲,未再就業,且家庭生活困難的;
⑧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
(2)成都住房管理保障部擴展閱讀:
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人按照公積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積金提取辦理的相關部門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將公積金賬戶內的部分或全部金額提取到個人銀行賬戶。
公積金提取可分為約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銷戶提取三種類型。
辦理公積金提取,需提前到指定銀行申領公積金聯名卡,提取的公積金將直接轉入聯名卡儲蓄賬戶中。
公積金約定提取是指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等情況而辦理公積金提取的職工及其配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相關申請,按照申請時填寫的約定時間,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時將提取的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的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中
『叄』 我是2015年11月在成都申請的公租房,12月收到成都房管局通知到房管局登記,請問什麼時間登記
查看成都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公布的公租房信息。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回
第十一條公共租答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准,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肆』 成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部是干什麼的
各個地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部實際工作大同小異,基本上都是差不多的,負版責信息的分類整理同權時進行篩選管理,從而使公司更好的運行,微信城市F務的信息分類管理就是一個大的信息系統,也是有專人去負責管理的,無疑是讓我們的生活變得更加方便快捷通過一定的步驟使用微信城市F務,減免了我們很多問題!
『伍』 成都公租房怎麼登記已經拿到了認定通知單
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根據國家《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試》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應當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的原則進行。 1、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一定的住房補貼租金,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以解決其住房問題。 2、實物配租,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實物配租的保障方式,主要面向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的由於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 3、租金核減,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有關規定核減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已准予租金核減的家庭,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二、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 (一)申請的條件:1、申請人必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申請家庭成員至少有1人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3、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且同住家庭成員中無私房;4、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准。 (二)申請住房保障所需材料 1、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政府認定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2、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3、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薄; 4、地方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住房保障,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託書。 三、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審核程序 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材料齊備後,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接到受理機關移交的申請資料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組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核。並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人、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四、廉租住房公示程序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公示有異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五、廉租住房輪候制度的建立 對於已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每年的資金情況決定市區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戶數,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排隊順序以批准日期為准。 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可優先予以解決。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資格。
『陸』 在成都辦的居住證快要到期了,續居住證怎麼辦理需要什麼材料,流程如何
在成都辦的居住證快要到期了,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居住地詳址所屬受理機構辦理延期手續。且持有人應當自證件簽發之日起每滿十二個月持證到居住地詳址所屬受理機構對居住登記信息進行確認。
流動人口到達居住地擬居住一月以上的應當到受理機構辦理《成都市臨時居住證》。
擬居住時間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居住地詳址所屬受理機構審核後,可以發給《成都市居住證》:
(一)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在居住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六個月以上的人員;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的人員;
(三)已購買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且在居住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六個月以上的人員;
(四)符合成都市落戶條件,但本人尚未辦理戶口遷移的人員;
(五)《成都市居住證》持證人的未成年子女。
(6)成都住房管理保障部擴展閱讀:
《成都市居住證管理規定》
第八條 (居住證種類及有效期限)
居住證分為《成都市居住證》和《成都市臨時居住證》。《成都市居住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成都市臨時居住證》的有效期為一年,到期辦理延期後可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 (信息確認)
《成都市居住證》持有人應當自證件簽發之日起每滿十二個月持證到居住地詳址所屬受理機構對居住登記信息進行確認,以確保持證人應當享受的各種社會服務。未進行信息確認的,其證件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十七條 (證件延期)
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居住地詳址所屬受理機構辦理延期手續。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其證件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九條 (辦理臨時居住證規定)
流動人口到達居住地擬居住一月以上的應當到受理機構辦理《成都市臨時居住證》。
第十條 (辦理居住證條件)
擬居住時間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居住地詳址所屬受理機構審核後,可以發給《成都市居住證》:
(一)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在居住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六個月以上的人員;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的人員;
(三)已購買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且在居住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六個月以上的人員;
(四)符合成都市落戶條件,但本人尚未辦理戶口遷移的人員;
(五)《成都市居住證》持證人的未成年子女。
『柒』 成都市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處屬於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嗎
街道辦屬於鎮級別的。
『捌』 成都市建設領域防範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成都市建設領域防範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監理企業,在蓉投資建設的建設單位,從事建築活動的管理人員及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第三條(政府職責)
按照屬地化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實際目標考核責任制。
市和區(市)縣政府定期召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及時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矛盾。
第四條(部門職責)
按照政府部門的職責分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協調處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協助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工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處理勞動用工糾紛、配合處置農民工工資投訴、依法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配合相關單位依法實施相應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機關負責維持社會治安秩序,依法處理突發事件中的違法人員,嚴厲打擊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惡意討薪等不法行為。
經委、交通、水利、教育、衛生等部門負責監管所屬建設工程項目,防止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發生。
第五條(企業責任)
按照「誰承包、誰負責」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日常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企業全面責任制、建設單位監管責任制、監理單位監督責任制和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直接責任制。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單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並確定專人負責農民工造冊、勞動合同簽訂、農民工進出場實名刷卡、農民工工資發放等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並單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監理單位應當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監理日誌內容,督促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
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並單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地點、時間、休息休假、工資標准及支付方式、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工資標准不得低於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
任何建築企業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經濟合同糾紛為由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
第六條(實名制管理)
新建、擴建、改建和在建的工程項目應當使用農民工權益工資卡和管理人員信用信息卡,實行實名刷卡進場管理,並對農民工和管理人員開展實名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銀行為農民工代辦個人工資銀行卡。
第七條(專用賬戶管理)
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在辦理中標備案、施工許可、綜合保險等手續時,應當將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農民工工資委託代發協議》和《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立證明》等相關文件報送建設、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建工程項目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報送備案。
農民工工資由用人單位委託銀行統一代發,每月經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直接劃撥到每個農民工的個人工資銀行卡上。
第八條(月公示管理)
用人單位應在每月底前填報並列印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明細表」,報施工總承包企業作為劃撥農民工工資的依據。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每月初將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公示表」在施工現場按統一格式公示,並通過網路系統列印生成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上一個月的《成都市建設工程項目實名信用管理誠信表》,作為建設單位撥付工程進度款和每次辦理單位工程分階段質量監督檢查和安全監督檢查手續的依據。
第九條(勞務企業信用管理)
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中標備案的施工許可等手續時,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提交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成都市建設領域勞務企業信用評價登記表和勞務企業項目管理人員信用評價登記表。
在成都市從事勞務作業的勞務企業應當具備一級以上、注冊地在成都市且連續三年產值達到4億元以上、列入誠信名單的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同業推介保函。
第十條(工程保證擔保管理)
在蓉承建工程未滿五年的外地建築業企業和具有不良信用記錄被納入重點監管的建築業企業,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按規定足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築業企業可以使用工程保證擔保函。辦理工程保證擔保函應當使用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工程保證擔保函和保證擔保合同。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和清退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應急墊付機制)
建立欠薪應急墊付專項資金,由市和區(市)縣兩級財政部門籌措並設立專賬,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當建設工程項目發生用人單位資金短缺無力支付或責任人欠薪逃逸且有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時,經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報市或區(市)縣政府批准後,啟動欠薪應急墊付機制。
欠薪應急墊付機制啟動後,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首先向法院申請,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資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再由財政部門撥付應急墊付專項資金;同時,房產部門應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房產暫停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或變更手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偵辦涉嫌犯罪的逃逸責任人,以確保欠薪應急墊付資金的及時收回。
欠薪應急墊付資金的籌集額度為:市級不少於1000萬元,區(市)縣不少於600萬元。
第十二條(法律責任之一)
建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的,納入重點監管企業,作為不良行為記入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信用檔案,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使用零散農民工的,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標准處以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
(二)未單位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未上報「農民工工資支付明細表」、未按規定公示「農民工工資支付公示表」、未出具「實名信用管理誠信表」,或者未按時將當月農民工工資劃撥到農民工的個人工資銀行卡的,暫停該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辦理人員實名制登記、未落實實名刷卡管理和實名培訓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拖欠工程款等經濟合同糾紛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提請相關資質管理部門降低或取消其開發資質;
(五)監理單位未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監理日誌內容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勞務工程發包給無同業推介擔保勞務分包企業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工程保證擔保公司未認真履行保後監管職責或未及時履行代償責任,導致承保項目發生三起以上、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整改期間暫停受理該工程保證擔保公司出具的新的工程保證擔保保函;
(八)用人單位虛假上報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以及其他嚴重干擾、阻撓、抗拒監督檢查的,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之二)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農民工可以依法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准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農民工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十四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術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是指在本市建設領域直接招用農民工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建設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等不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
本辦法所稱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是指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分別在銀行建立的、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銀行賬戶。
本辦法所稱的零散農民工,是指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和未持建築農民工權益工資卡的農民工。
第十六條(參照執行)
各區(市)縣所屬交通(含鐵路、橋梁等)、水利水電、通訊、電力等行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在建、地質災害治理、土地整治、管線工程、租地建設等建設活動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建設委員會會同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