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指導意見》
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京國土房管方字[2001]1027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改革加快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號)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1999]21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宅問題的指導意見》,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進一步深化企業住房制度改革,關繫到廣大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有利於盡快解決國有企業職工住房問題,理順企業內部的收入分配關系、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收入分配製度;有利於逐步實現企業的主輔分離,把住房建設和維修管理職能從企業生產經營職能中分離出來,減輕企業辦社會負擔,實現住房建設和維修管理的社會化。各區縣、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本市企業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順利進行。執行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請及時反饋。
附件: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宅問題的指導意見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總工會
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宅問題的指導意見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經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號,以下簡稱《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1999]21號,以下簡稱《方案》),結合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原則和內容
(一)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改革住房實物分配方式,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為理順企業內部的收入分配關系、建立與現代化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收入分配製度服務;逐步實現企業的主輔分離,把住房建設和維修管理職能從企業生產經營職能中分離出來,減輕企業辦社會負擔,實現住房建設和維修管理的社會化。
(二)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則是:在《通知》和《方案》規定的統一政策和本意見指導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樣,方案自選,民主決策,穩步實施;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兼顧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利益,三者合理負擔。
(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的內容是:積極穩妥地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按全市統一房改售房政策,加快自管公房向職工出售的步伐,盤活存量住房資產;結合職工收入水平的提高,推進自管租金改革,有條件的單位可在全市統一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礎讓,適當加快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實現公房租售比價合理化;全面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利用自用土地集資合作建房,按不低於建造成本價向職工出售。
二、採取多種渠道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
(四)有條件的企業應按照《方案》規定的時間停止實物分配,逐步實行貨幣分配。企業應根據《方案》的精神和本指導意見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加快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住房補貼制度。職工可利用工資積累、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資金,並通過住房貸款,自主購買商品房或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五)有自用土地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規劃的前提下,經批准可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所建住房原則上按不低於建造成本價向本單位職工出售。
(六)鼓勵成立城市社會型住宅合作社,進行合作住房建設,按照住房建設成本向職工收取合作費用,解決中低收入職工家庭的住房問題。
(七)通過危舊房改造,改善職工住房條件。
(八)盡快建立和完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應體系。符合市政府規定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最低收入職工家庭且住房困難的,可申請實物配租或租金配租。
三、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九)企業單位停止實物分配後,房價收入比(即企業所處地段一套建築面積為60萬平方米的商品房的平均價格與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按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計算)在4倍以上,且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企業,可建立職工住房補貼制度。
(十)住房分配貨幣化對象為無房職工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無房職工是指夫婦雙方均未以含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和售價承租或購建住房(個人全額出資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除外)的職工。企業根據本單位職工住房狀況及經濟承受能力確定住房標准。住房未達標職工是指職工夫婦雙方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和售價承租或購建住房(個人全額出資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除外)未達到上述住房標準的職工。
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如簡易樓、筒子樓、平房等)的職工,可經所在單位同意後,退出現住房視同無房職工發放住房補貼;職工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按規定進行超標處理。
經職工所在單位同意,已按房改售房優惠價購買住房的職工,在補足市場價或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個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之差後,企業可按無房職工的標准向上述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十一)企業可選擇以下方式,對職工實行貨幣分配:
1、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即在現行住房公積金基礎上,提高住房公積金單位資助比例;
2、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
3、按月發放住房補貼;
4、老職工自實施一次性發放,以後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按月發放,新職工按月發放;
5、企業對職工現有住房資產評估作價,住房價值低於補貼標準的,按差額發放住房補貼;
6、其他方式。
(十二)企業住房貨幣分配的標准,可參照機關公務員住房補幣標准,並根據所處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商品房價格水平、單位可轉化資金、職工收入水平、單位可轉化資金、職工收入水平、職級等因素綜合確定。
(十三)企業發給職工的住房分配貨幣化資金財務處理方式按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京財經二[2001]22號)及《有關財務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京財經二[2001]161號)文件規定執行。
(十四)企業發給職工住房分配貨幣化資金,計入個人賬戶,按照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與住房公積金分別核算;用於購買、建造、維修住房。職工賬戶資金余額在離退休時憑離退休證明辦理支取。
四、加強領導,保證企業房改工作順利實施
(十五)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是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重點,房改、建設、財政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從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高度,提高對企業房改和住房建設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密切配合,共同作好企業房改和住房建設的服務,幫助企業解決進一步深化房改中的困難和問題。
(十六)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職工的切身利益,應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走群眾路線。企業住房分配化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按出售公有住房的核准程序報批後執行;批准後的方案抄送財政、稅務部門和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備案。
(十七)本市行政區范圍內國有企業均應依照本意見做好組織實施工作。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財政撥款單位除外),以及其他企業等單位可參照本意見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
(十八)本意見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按許可權范圍由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財政局和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十九)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B. 2011年總後勤部關於職工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
關於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總後勤部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建房改[2001]107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房改辦,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委(房地產管理局、房改辦),各軍區聯勤部,各軍兵種後勤部,總參三部、管理局,總政直工部,總裝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校務部,武警部隊後勤部,總後直屬師以上單位:
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號)頒發後,在實施過程中涉及軍隊和地方之間的工作銜接問題。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軍隊幹部、士官、職工經批准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市場價格購買住房,未退出租住的軍隊公寓住房時,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購買公有住房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計發住房補貼。 二、承租軍產住房的地方人員(指轉業、復員等地方人員),其所在單位要協助軍隊有關部門做好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況登記工作。地方未安排住房、現承租軍隊不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員,退出軍隊住房後,所在單位可按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計發住房補貼。承租軍隊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員,確無其他住房的,經總後勤部批准,也可購買軍隊住房。在軍隊和地方兩處住房的地方人員,其在地方的住房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職工住房建築面積核定標準的,必須退出軍隊住房;對拒絕退出的,除按市場租金收取房租外,住房產權管理單位應當依法收回軍隊住房。 經批准借住軍產住房的地方人員,應當與住房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借住協議。辦理借房證。借住期間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交納房租、水電、取暖等費用。 三、軍隊單位向地方有償轉讓軍用土地(含合建、換建)的項目,必須報經總後勤部批准並辦理《軍用土地補辦出讓手續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已經總後勤部批准但未辦理《許可證》的項目,地方分得的住房可按規定向住戶出售,辦理職工個人住房產權登記手續,所收售房款封存在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待繳納土地轉讓費、領取《許可證》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憑軍隊單位出示的《許可證》,再行辦理土地過戶手續和解凍售房款。
1998年前,未經總後勤部批準的項目,應按照總後勤部《關於擅自開發房地產項目補辦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後營字第35號)要求,由軍地雙方積極配合,抓緊報批;待批准後,可按前款辦理。如軍隊單位拖延辦理,可直接向總後基建營房部反映情況。以利於敦促解決。
四、軍隊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納入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由國家有關部門專項下達,享受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有關稅費減免政策。 五、經總後勤部批准出售的軍隊現有住房和由總後勤部下達計劃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轉讓給地方的部分房屋除外),按規定到當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個人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地方有關部門在辦理軍隊房改售房產權登記時,除按規定收取登記費、測量費外,不再收取其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C. 關於住房補貼問題
職工在本市范圍內因各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且調入單位已建立住房補貼賬戶時,應將其原住房補貼賬戶內的余額轉入新調入單位住房補貼賬戶。單位因職工停薪、離職、調動工作等各種原因中斷為其交存住房補貼,在未復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單位或由於新的工作單位未建立住房補貼時,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結余本息應暫時封存在原單位住房補貼賬戶下。住房補貼資金封存期間仍按規定計息。此外,單位和職工持有效證件可以查詢本單位或個人住房補貼賬戶有關信息。
D. 關於在青就業研究生申領住房補貼--政策已經出台,可是沒有具體的聯系方式希望方便研究生辦理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體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
為更好地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強化人才支撐作用,促進高層次畢業生來青就業,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關於實施2012年駐青高校畢業生「留青行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48號)文件要求,我市將對在青就業的研究生發放住房補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貼的范圍和條件
(一)國內畢業生
1. 2012年以後畢業並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派遣期內在青就業的畢業生。其中,派遣期內在青就業的畢業生,須與用人單位通過「青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和「山東省教育廳高校畢業生就業網」(以下簡稱「就業信息網」,非師范類畢業生登錄「青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師范類畢業生登錄「山東省教育廳高校畢業生就業網」)簽訂就業協議,且報到證已派遣到用人單位。
2. 畢業生戶籍已落入本市,且接收單位為畢業生繳納法定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以下簡稱「五險」)。
(二)留學回國畢業生
1.在國(境)外取得碩士、博士學位,2012年以後來青就業;
2.具有本市戶籍,且所在單位為其繳納「五險」。
二、補貼標准、期限和資金來源
(一)補貼標准
補貼標准為博士研究生600元/月,碩士研究生400元/月。
(二)補貼期限
符合上述補貼范圍和條件的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自2012年7月1日起,可享受最長不超過36個月的住房補貼,領取時間以三年內繳納五險實際月份為准。
(三)資金來源
住房補貼資金由市、區(市)兩級財政分別負擔,其中,在中央、省駐青單位及市直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就業的博士碩士研究生住房補貼由市財政負擔,所需資金從我市設立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其餘由區(市)財政負擔。
三、備案管理
用人單位新招用國內畢業碩士、博士研究生,應按規定在「就業信息網」辦理網上簽約,並於30日內到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辦理派遣手續。留學回國畢業生無需辦理備案手續。
四、申領程序
(一)補貼申報
研究生住房補貼每半年申報一次。用人單位應分別於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到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申報。中央、省駐青單位及市直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其中,國內畢業生申請材料報高校畢業生就業處,留學回國畢業生申請材料報外國專家局留學回國人員管理處;區(市)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企業到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申報,其中,其他企業以營業執照注冊地址為准。對未按規定時間辦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員備案的,不予受理。申報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 國內畢業生
(1)被就業單位錄用的,需提交派遣到單位的報到證原件及復印件,《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畢業生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復印件;
(3)《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原件及復印件;
(4)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原件及復印件;
(5)戶口簿本人單頁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6)用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7)《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申請表》(附件1);
(8)《在青就業研究生申領住房補貼情況匯總表》(附件2)並附電子版。
2. 留學回國畢業生
(1)教育部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被就業單位錄用的,需提交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原件及復印件;
(4)戶口簿本人單頁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5)用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6)《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申請表》。(附件1)
(7)《在青就業研究生申領住房補貼情況匯總表》(附件2)並附電子版。
(二)補貼審核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通過「就業信息網」、社保信息系統以及電話核查等方式,對上報信息進行查詢和核對。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將畢業生信息,錄入「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信息庫」。
(三)資金撥付
在中央、省駐青單位及市直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就業的博士碩士研究生住房補貼由高校畢業生就業處匯總後,填寫《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審核情況匯總表》(附件3),報市財政局審核,由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補貼資金發放至享受住房補貼畢業生;在區市機關、事業單位、其他企業就業,由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後,填寫《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審核情況匯總表》(附件3),報各區市財政局審核,由區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補貼資金發放至享受住房補貼畢業生。
五、審查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按要求審核享受住房補貼人員材料,認真核實申領住房補貼人員資格、條件等,切實做好研究生住房補貼資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各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享受住房補貼人員備案制度,如實填報相關材料,據實提報有關證明。對弄虛作假,冒領、騙取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除追繳所發資金外,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並對有關部門、單位和責任人給予通報。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1.《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申請表》;
2.《在青就業研究生申領住房補貼情況匯總表》;
3.《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審核情況匯總表》。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 青島市教育局 青島市財政局
社會保障局
附件1:研究生住房補貼申請表
附件2:研究生住房補貼匯總表
附件3: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審核情況匯總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 關於重慶市住房補貼的問題
應該可以享受住房貨幣化補貼,《重慶市住房貨幣化分配實施方案》2005年10月正式頒布實施,從2004年7月日起執行,之前有個99年的試行方案,我單位就是04年開始按試行方案執行的。
由於資金問題,一些單位可能還沒有啟動該項工作,不過我看到許多單位都在實施中呢。
另外的2個有關文件是《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5]93)、《重慶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實施細則》渝住改辦發[2005]182號
注意幾點:(1)05年的92、93號文件規定經濟適用房(建築面積)要計算實物分房面積;(2)實物分房面積按家庭(指夫妻雙方合計)享受的建築面積計算;(3)貨幣化安置也是要計算面積的,如單位出錢購買商品房安置,不過許多單位可能會隱瞞貨幣化安置的,這個不容易監督的。
我從2004年開始做這個工作,已經發放了1個多億的住房補貼了,我單位可享受補貼職工近萬人。
如果你和你愛人均無房(公有住房),按重慶市標准,正副科級的住房補貼達標建築面積為48.88平方米,你無房,是全額補貼,分三部分:
(1)1999年7月以前的工齡的補貼
48.88平米*3.5元/月.平米*9907前的工作月數;
(2)99年7月-2004年7月5年60個月
48.88平米*6.8元/月.平米*60月;
(3)2004年7月至你單位實施時間的補貼
48.88平米*3.5元/月.平米*0407至補貼時間的工作月數;
單位啟動住房補貼以後,就像公積金一樣在職按月補貼,每月存入市資金中心專戶,可以在重慶市公積金中心查詢,支取辦法同公積金
F. 錫林郭勒盟行署關於實行直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的通知
住房補貼,點擊看詳細住房補貼
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非住房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工人要求的標准,發放現金補貼。購房補貼發放
的原則是: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工資的平均價格地方政府具體確定,職工應享受的住房面積和其它因素。
有針對性的支付工人的住房補貼。目前,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已經實施,參照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實施。
房屋改革政策已經購買了工人的面積規定不享受住房補貼住房的標准;公屋住戶職工租賃住房後自動退出,住房補貼可以享受。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當地政府規定實行住房補貼和職工住房面積標准規定的標准。住房補貼
員工:支付給職工等於每的產品建設和住房補貼員工平方米面積的住房補貼面積補貼。補貼區域無房職工,由產品定義的住房補貼面積。補貼區域無房職工,根據住房補貼標准計算的面積。每個職工住房補貼負擔由工作人員的單位。住房補貼應在住房公積金制度職工工齡之前予以考慮。
住房補貼資金主要有三個模塊:一個國家的住房資金分配;第二是單位房子的資金;三是多渠道籌集資金,為單位。
住房補貼基本形式:三種形式的一次性住房補貼,每月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補貼。
(1)一次性補貼,主要用於老職工無房,在購買一次性支付工人。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他們獲得基本的補貼差異各級幹部職工和地區的一般標准,由於窮人的住房補貼形成,一次性付款購買的時間。
(3)每月補貼,主要針對新員工,在住房補貼的年齡按月計發。
G. 給員工住房補貼怎麼寫通知,公司住房補貼通知
這種補貼沒有具體的國家標准,可以說是公司給予員工的福利,既然是福利當然是可上下調整的。所謂的標准也只是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來定。
H. 關於做好住房保障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住房保障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
建保[2010]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城鄉建設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國土資源房管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農墾總局(局、辦、內蒙古海拉爾農場管理局、大興安嶺農場管理局)、林業廳(局,內蒙古、龍江、大興安嶺森工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改革委、財務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精神,指導各地做好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編制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為宗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加快解決快速城鎮化帶來的住房新問題,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擴大保障范圍,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積極推進棚戶區改造,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逐步改善城鎮居民基本居住條件。
(二)基本原則
1、目標合理,標准適度。各地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統籌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城鎮化進程、家庭人口結構、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資源稟賦等約束條件,綜合平衡政府財力和各項公共支出,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科學制定住房保障目標,合理確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標准。
2、因地制宜,統籌協調。要統籌兼顧城鄉差別,區別對待區域差異,著力解決住房方面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要針對不同收入群體,採取不同措施,實行分層次住房保障。要注意做好同住房建設規劃等相關規劃的銜接協調,統籌考慮各類保障性住房、各類保障群體之間的關系,做好目標任務、投資安排和政策手段的有機銜接,充分體現規劃的可操作性。
3、突出重點,分步實施。要統籌考慮改善危舊住房群眾的居住條件和解決新增家庭的住房困難,加快各類棚戶區改造,積極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常住人口住房問題突出的,要結合實際,有重點地加以解決。要區分輕重緩急,區別建設和發展時序,優先安排群眾需求迫切的項目,優先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4、政府主導,創新機制。要著眼於體制和機制創新,落實好土地、金融與財稅等支持政策,加強住房保障組織機構、技術支撐體系建設。要充分發揮政府支持和引導作用,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長效機制。
二、規劃重點和基本目標
(一)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規劃期內,各地要通過城市棚戶區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購置、租賃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房源,加大租賃住房補貼力度,著力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力爭到2012年末,基本解決1540萬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2013-2015年各地要結合實際,穩步擴大制度覆蓋面,適當提高保障標准,力爭到規劃期末,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3平方米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得到保障。
(二)努力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規劃期內,要加快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各級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包括符合條件的新就業職工、進城務工人員的住房問題。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供應。
(三)推進各類棚戶區改造和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全面啟動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繼續推進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改造、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國有墾區危房改造。到2013年末,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有條件的地區爭取到2011年末基本完成。2014-2015年,穩步推進非成片棚戶區和零星危舊房改造,穩步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完善基礎設施配套,改善居住環境;有條件的地區2012年開始加快改造、整治。
(四)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技術支撐體系。要加快住房保障立法,依法強化各級政府的住房保障責任,健全組織機構、政策、技術支撐體系,實施住房保障關鍵技術研究及應用示範,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力爭到2012年末,所有縣、市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實現住房保障業務系統全國互聯互通,到2015年末,基本建立全國住房保障基礎信息管理平台。
I. 一方所在單位已享受住房補貼,另一方還能享受嗎
似乎可以享受住房補貼,建議你自己仔細看看如下北京市的住房補貼政策相關文件:
《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及有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略)
北京市行政機關和與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發放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2004〕京房改辦字第258號
(注意這條:職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號文印發後因與有房職工結婚而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各有關單位:
為了更好地落實《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及有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以下簡稱078號文),保證住房補貼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就行政機關和與財政有人員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發放中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補貼發放對象為在職、在編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
二、下列工資計入基本工資:
1、公安幹警警銜津貼;
2、中小學教師、護士工資標准提高10%的部分。
三、試用期(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執行初期工資)的無房職工,以試用期(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執行初期工資)工資標准作為計發住房補貼的基數,其中學徒期、熟練期計發住房補貼的工資為臨時工資與獎金或津貼參考額之和。
四、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明確享受待遇的人員,按明確的待遇確定其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其中屬於無房的,按其現執行的基本工資計發住房補貼。
五、事業單位同時具有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職工,或同時具有行政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和工人技術等級的職工,按其現執行基本工資的職務(或崗位)確定其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其中屬於無房的,按其現執行的基本工資計發住房補貼。
六、無房職工讀研究生(含碩士、博士)期間計算連續工齡的,其讀研究生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其上學前一個月的基本工資計發。職工上學前不在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比照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的基本工資確定。
七、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按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當年與參加工作當年之差確定(如職工1990年參加工作,1995年建立住房公積金,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1995-1990=5年);1993年以前已按標准價優惠辦法購房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按職工第一次購房當年與參加工作當年之差確定。
八、事業單位1998年12月31日前已離退休的無房老職工,且屬於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其1998年月均基本工資按440元計算。
九、
職工離婚的,離婚前夫婦雙方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職工婚姻狀況有二次以上變化的,按第一次離婚前夫婦雙方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積,職工以後在婚姻變化過程中與有房職工結婚,有房職工已按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職工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職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號文印發後因與有房職工結婚而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十、職工及其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納供暖費等原因現承租人或購買人轉為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下的,核定為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積,不核定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積。
十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夫婦雙方去世後,同住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租賃變更手續成為承租人的,核定為變更後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積。
十二、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其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或停發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後,可按規定申領住房補貼。
十三、職工私有住房拆遷後實行公有住房安置的,不論安置的公有住房是按規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准承租還是以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含標准價優惠)購買,均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十四、按照城市房屋拆遷、危改政策,對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的使用人或標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實行貨幣補償的,按計算貨幣補償金額的建築面積核定職工住房面積。
十五、職工及其配偶按高於當年房改成本價購買安居房(康居房)的,按078號文第(五)條第2款規定核定面積。
十六、職工按《北京市新建住宅補貼出售試行辦法》(京政發[1984]139號)以三分之一價款購買的公有住房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十七、地下室按建築面積的50%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半地下室按建築面積的70%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十八、職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購)價承租或購建住房的,按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京外當地商品住宅平均價格與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價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積,具體計算公式為:職工住房面積=京外當地商品住宅平均價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價格×京外當地住房核定面積。
十九、軍隊轉業幹部退出原軍產房並已在軍隊領取住房補貼的(包括轉業安置費發給個人的),按078號文第(十七)條規定計算的職工住房補貼總額與職工已在軍隊領取住房補貼總額(包括基本補貼、地區補貼和發給個人的轉業安置費)的差額計發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屬於無房職工並已在軍隊領取按月住房補貼的,從到地方單位工作起薪之月開始,按本市月住房補貼標准繼續發放按月補貼。
二十、職工填寫《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核表》,其配偶無工作單位的,由職工本人在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一欄內說明情況,不需要到街道辦事處蓋章。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由職工本人承擔責任。
二十一、企業離休幹部住房面積的核定和住房補貼計算等按本通知行政機關離休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離休幹部住房補貼資金仍按078號文第(二十三)條規定和市委組織部等七部門《關於落實我市企業單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休幹部住房補貼問題的通知》(京組通[2003]64號)執行。
二十二、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為准。由此引起本通知下發前已計發住房補貼職工的住房補貼額有差異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