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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

發布時間:2020-12-09 16:50:16

⑴ 政府為調控房價近幾年都出台了哪些措施

政策: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 國發〔201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印發後,全國房地產市場整體上出現了一些積極變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價、地價又出現過快上漲勢頭,投機性購房再度活躍,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為進一步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切實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住房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採取堅決的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二、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抓緊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准。
要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
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財政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國土資源部要指導督促各地及時制定並公布以住房為主的房地產供地計劃,並切實予以落實。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要依法加快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普通住房建設。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各地要盡快編制和公布住房建設規劃,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對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開工建設和預銷售審批,盡快形成有效供應。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並優先保證供應。城鄉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將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地區,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盡快下達年度計劃及中央補助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要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按照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支持。國有房地產企業應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包括各類棚戶區建設、政策性住房建設),並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會公布。
五、加強市場監管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並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新購置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拍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其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嚴禁非房地產主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商業性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對存在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監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已發放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清理,對存在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等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問題嚴重的要取消經營資格,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范發展租賃市場。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進行一次檢查,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檢查處理結果要於2010年6月底之前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抽查,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統計部門要研究發布能夠反映不同區位、不同類型住房價格變動的信息。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調整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解讀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國務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印發後,全國房地產市場整體上出現了一些積極變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價、地價又出現過快上漲勢頭,投機性購房再度活躍,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為進一步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切實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住房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採取堅決的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二、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抓緊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准。
要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
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財政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國土資源部要指導督促各地及時制定並公布以住房為主的房地產供地計劃,並切實予以落實。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要依法加快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普通住房建設。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各地要盡快編制和公布住房建設規劃,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對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開工建設和預銷售審批,盡快形成有效供應。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並優先保證供應。城鄉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將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地區,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盡快下達年度計劃及中央補助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要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按照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支持。國有房地產企業應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包括各類棚戶區建設、政策性住房建設),並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會公布。
五、加強市場監管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並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新購置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拍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其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嚴禁非房地產主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商業性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對存在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監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已發放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清理,對存在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等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問題嚴重的要取消經營資格,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范發展租賃市場。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進行一次檢查,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檢查處理結果要於2010年6月底之前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抽查,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統計部門要研究發布能夠反映不同區位、不同類型住房價格變動的信息。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調整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解讀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國務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⑵ 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有什麼好的建議

一、住房保障尚未立法,執行中缺乏約束力、強制力

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及住建部等部門的有關政策及規章,各地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但經調查,全國大部分地區所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以行政管理部門規章形式出台,而不是以政府文件或地方性法規形式出台,而且國家也尚未出台住房保障法,導致對社會及政府相關部門缺乏約束力、強制力和執行力,對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撐點。各地保障性住房體系在工作機制、工作體制運轉模式上良莠不齊。大部分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機構為臨時、非政府管理部門,尤其是基層實施部門,存在機構不健全,人員、經費不足等問題。

二、住房保障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各地最少應按上年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以及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准備金及管理費)計提住房保障資金,並進行專戶管理。但從全國各地審計情況來看,個別城市因地方財政資金困難等原因沒有按規定足額提取,致使住房保障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性住房選址困難

多份文件均對優先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個別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上執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於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務設施均有較大的競爭優勢,而用於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用地鑒於價格問題,選址大多偏僻,交通、學校、醫療等市政、生活服務設施不齊全,導致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買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買的窘境。

四、退出機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對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後不具備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時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體規定,導致全國普遍存在退出難的問題。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遠遠不夠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進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時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極其重要。建議如下:

(一)要盡快立法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土地、規劃、財政、民政、房產等一系列政府職能部門,建議應盡快立法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職責,進一步強化執行力度和監督力度。

(二)要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上要真正體現「惠及民生、讓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認真研究,精心組織,確保予以優先供應;保障性住房用地選址要充分考慮地段、市政配套設施及生活服務設施完善、齊全。

(三)要立法確保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和落實。立法明確各地最少應按上年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足額提取住房保障資金,利用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准備金及管理費)計提住房保障資金,並進行專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對未依法落實保障資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佔用保障資金的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追究辦法和監管措施。

(四)要立法明確住房保障退出政策。完善各類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復核、退出等制度;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人員,在日後復核不具備條件時,應立法明確退出辦法及對拒不退出人員的處罰辦法,並明確處罰執行部門,在法律層面上提供具體操作規則和有效支持依據。

(五)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監管機制。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監管機制。建立責任制,採取年初簽訂目標責任狀,年底績效考評的辦法檢查住房保障任務落實情況;人大、政協對住房保障過程予以全程監督,並聘請社會各界監督員、中低收入家庭人員參與日常考核;利用媒體及網路載體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務執行情況、住房保障項目選址及建設情況、住房保障家庭申請審核情況、住房保障資金落實及使用情況等信息,保證住房保障政策公開、公平、公正性;對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住房保障的,明確處罰手段、操作細則及執行處罰的部門。

(0)

⑶ 關於住房保障工作演講稿

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對公民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由政府和社會依法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國家必須制定社會保障法律規范,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貫徹實施。
從邏輯上講,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應當先設計再建設,至少在建設之前應該有一個框架性的思路。但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在原有設計被明顯放棄的情況下,卻始終缺乏長遠性的總體考慮。在一定程度上,對整個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宏觀審視,已經成為當前中國社會政策的當務之急。

一、存在問題與原因分析

簡單觀照,近十幾年尤其是明確提出經濟體制轉型任務之後的十年,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設計曾經出現過一個比較明顯的變化過程。

199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第一次就新時期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進行了闡述,指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以後1995年、1996年中共中央和全國人大關於經濟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文件中,又重申了這樣的觀點。但是,1998年開始,隨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組建,官方文獻中「社會保障」一詞的內涵和外延均發生了很大變化,過去「六部分」的說法不僅再也沒有在官方文件中出現,實際上被完全放棄,而且代之以「要使社會保險制度、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銜接、相互補充,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見中發[1998]10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提法,以後又進一步演化為「三條保障線」的說法。由於「三條保障線」被認為只是「目前條件下有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還不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部,官方文件中又再也沒有就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構成發表過任何論述,所以,關於整個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總體框架問題,便被懸置起來。

由於關於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框架這個帶有根本性的問題被長期懸置,目前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一些明顯的問題。這些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是:一、概念使用和某些提法相當混亂,不少保障項目定性不清、目標不準,沒有具體的實施步驟。比如,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內涵交叉,經常混用;「三無」對象和「五保」供養實質是社會救助卻名之為社會福利;住房救助在實踐中演變成部分人新的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的福利色彩十分濃厚;發行彩票被定義為彌補政府財政不足的重要手段;有人提出社會福利產業化、老齡事業產業化口號等等。二、部門之間、制度之間、上下級之間缺乏溝通、缺乏協調,導致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層次性不強,支離破碎,甚至出現某項保障制度受重視的程度隨著不同社會群體政治呼聲的大小、部門勢力的大小或者某領導人個人影響的大小而發生變化的情況。類似的例子不勝枚舉。三、非制度化特徵十分明顯。集中表現在:法制化水平不高,即使已有法規也嚴重缺乏執法力度,保障制度難以落實;有些保障項目中政府、社會、家庭、個人責任不清,保障效果難以到位;政府職能錯位,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政府責任不明確,同時出現越位和缺位現象;資金籌措不規范,對地方財政的社會保障出資缺乏有效監督;發動社會力量不充分與過分依賴社會力量的情況並存。同時,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具有明顯的應急特徵,突出表現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比如在解決下崗職工、退役軍人的問題上,在解決拖欠公務人員工資的問題上等等。四、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明顯的結構性缺陷。比如所謂社會保障只覆蓋城市而不包括農村,社會救助制度未得到足夠重視,社會保險保障水平過高而保險層次單一,職業福利未納入政府視野,家庭福利制度付諸闕如,社區保障作用被過分誇大,等等。五、社會保障工作的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突出表現為沒有形成一支從研究到操作的專業化隊伍。不少保障項目的立法缺乏研究成果的鋪墊,很多新的措施缺少前期論證(如時間儲蓄制度、志願者制度),對現有政策法規實行情況的評估難以進行,社會工作職稱體系難以建立,大學社會保障專業、學科設置不盡合理,等等。

簡要分析造成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缺乏總體設計和框架性關照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點:

首先,各有關方面對社會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尚未達到應有的高度。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根源在於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的片面理解,在於重視經濟發展而輕視社會發展的認識,在於對西方福利國家教訓的懼怕,在於付諸實施的經濟轉型設計方案中缺乏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足夠重視,在於政府權利本位和公民義務本位而不是政府責任本位和公民權利本位的行政意識和行政習慣,也在於作為大國的中國任何問題都會有較大迴旋餘地的偏見。

其次,不少人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了解和認識存在某些偏差、錯誤,甚至誤區。表現在具體實踐中,不少人用社會保險代替了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有的人誤將應急式的基本生活保障當成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也有人用就業就是最大的保障的觀點看待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問題,從而使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設計受到了不應有的沖擊。

再次,有的人對社會保障制度專業化、規范化建設的必要性、緊迫性認識不足。比如,有人認為,中國有社會互助的傳統,有仍然在發揮作用的傳統的社會救濟制度,有政府一再增加的生活保障資金,所以絕對不會出現餓死人、凍死人的情況,嚴格按照制度要求進行規范化、標准化管理沒有必要;有人認為,社會不公平的出現相對於經濟發展要滯後一個時期,所以再過幾年再抓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還來得及;還有人認為,中國社會不公平的程度遠沒有達到可怕的程度,有學者甚至認為國際通用的吉尼系數可以擴大,所以強調完整、規范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大驚小怪。

二、目標模式與制度設計

在對當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主要問題進行了簡要分析之後,本文認為,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目標模式和制度框架應當是:以「補救模式」為目標,以社會救助為基礎,以社會保險為主體,以社會福利為補充。

以「補救模式」為目標,就是在充分發揮市場、社會、單位、家庭和個人作用的基礎上,政府只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發揮拾遺補缺的作用,而且保障水平只限定在維持基本生活的水平上,保障制度的設計以不損害市場機制有效運作為必要前提。按照「補救模式」的要求,無論在社會救助、社會保險還是社會福利制度方面,政府都只發揮最小的、迫不得已的作用。選擇這樣的社會保障目標模式,是與中國經濟發展階段、國家財政能力、中國社會的具體國情等因素密切相關的。

以社會救助為基礎,就是把社會救助體系的建立和維護放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優先位置,努力建立以維持最低生存為目標,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貧困人口、災民、「三無」和「五保」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為重點,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以災民緊急救助制度、救助性福利服務制度、社會互助制度、扶貧開發制度為主要內容,以醫療、教育、住房、司法等專項救助和臨時救濟為補充,以統一的社會救助服務網路為基本載體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救助體系。以社會救助為基礎構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既是我國國情所決定的,也是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水平的具體體現。

以社會保險為主體,就是把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正常運行作為整個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已經建立並良好運行的根本標志,努力建立以維持溫飽水平為目標,以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和護理保險為主要內容,以多樣化、可選擇的補充保險為重要輔助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制度。以社會保險作為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是社會保險制度廣闊的保障面所決定的,沒有這個網路作為屏障,政府的社會救助制度將不堪重負。而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把保障水平定位在維持溫飽的水平上,是「補救模式」的基本要求,也是與中國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相符合的。

以社會福利為補充,就是把社會福利制度作為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之一,努力建立以國有企業職工、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和見義勇為人員社會福利為基礎,以職業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業和社區福利為基本內容的中國特色的社會福利制度。在此,由國家向國有企業職工、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和見義勇為人員提供社會福利,是國家義不容辭的基本職責,但由於對這些群體的保障在水平上普遍高於社會保險的一般保障水平,在目的上多數已經成為政府與各種社會力量競爭人力資源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理應成為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同時,在我國,還要大力發展以政府和社會支持為主要方式的家庭福利,大力發展以提高社會競爭力為目的、由單位提供的職業福利,大力發展由政府、社會和社區居民共同提供的社會公益事業和社區福利。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學術界存在著一種片面誇大社區福利重要性的現象,有的學者甚至不恰當地提出所謂「社區保障」的概念,並賦予社區保障以「第二安全網」的定位(竇玉沛等:《重構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探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頁。)應當指出:從理論上講,這種主張也許可以成立,但中國的城市社區目前還遠遠沒有成熟到可以承載為居民提供保障的地步,而且只要社區自治是一句空話,社區服務、社區保障之類就永遠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根本不可能持續發展。

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框架的設計中,除了基本目標和保障項目之外,還應當包括三個體系:

(一)法規體系

主要應當由四個部分構成:一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以《社會保障法》為根本,以《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為主要內容,以某些部門法為補充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二是由國務院和省級人大分門別類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災民緊急救助、「三無」和「五保」人員供養、社會互助、扶貧開發和醫療、教育、住房、司法等專項救助,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和護理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國有企業職工、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和見義勇為人員社會福利和職業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業、社區福利等30多個社會保障項目的法規;三是由國務院相關部委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的旨在上述法律、法規的實施辦法和具體標准;四是對那些還難以上升成為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度、做法和措施通過文件的形式規定下來,形成政策。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完善社會保障法規體系需要從兩頭做起,一方面是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以確定基本的制度框架;另一方面是從具體做起,把在實踐中已經成熟的做法通過政策、標准和規章等固定下來,然後再逐步完善,形成比較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體系。

(二)管理體制

根據多年實踐的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應當是: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廣泛參與和分級負責、分級出資、分級管理。這里,有幾個基本要點:

首先,不宜在政府中建立集統一決策與統一操作於一身的社會保障部門,甚至也不宜成立大一統的、領導小組式的協調機構。至於統一設計、統一協調的任務,則應當交由《社會保障法》和《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組成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去完成。之所以反對成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部門,理由有三:一是從實際情況看,社會保障工作涉及的領域太多,而且相關保障工作在操作上與這些領域的具體管理活動緊密關聯。沒有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是根本做不了這些保障工作所需要的鑒定取證、調查核實等工作的,只能徒增周折,事半功倍。二是從行政組織的幅度適中原則看,把30多項社會保障項目統統劃歸一個政府部門去管理,將造成該部門的管理幅度過大、勢力過強,從而不利於整個政府組織的有序運行。三是從已有經驗看,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把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在內的所有社會保障工作集中到一個政府部門的先例。即使在我國,也從未出現過類似情況。之所以反對成立統一的協調機構,是因為從實踐情況看,我國政府機構中的各種領導小組,往往要設立一個專門的辦事機構,而這個辦事機構所在的部門往往也就成為該項工作的實際決策部門,事實上仍然導致了眾多權力的過分集中,有時還成為這個強勢部門肆意干涉其他相關部門的合法依據,甚至加劇了部門之間的摩擦與扯皮。

其次,在社會保障機構的設置上,應當堅持部門分工協作的原則。具體講,就是在社會救助方面,明確以民政部門為牽頭單位,並負責救助水平的總體把關和具體的協調工作,除了把最低生活保障、災民緊急救助、「三無」和「五保」人員供養、社會互助交給民政部門決策和操作以外,應當把扶貧開發交給農業部門,把醫療救助交給衛生部門,把教育救助交給教育部門,把住房救助交給建設部門,把司法援助交給司法部門;在社會保險方面,明確以勞動保障部門為牽頭和協調單位,除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繼續決策和操作以外,應當把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護理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等這些與衛生管理工作密切關聯的工作統統交給衛生部門去操作;在社會福利方面,則應當成立一個協調機構總負其責,而把國有企業職工和各類企業的職業福利交給勞動保障部門去操作,把退役軍人、見義勇為人員和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在內的各種特殊社會群體的社會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業、社區福利和民間組織的職業福利等交給民政部門,把各類公務人員包括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的社會福利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福利交給人事部門。這樣分工,一方面考慮的是相關工作在具體操作中與哪個部門關聯度最大,另一方面考慮的是相關業務的傳統分工。

第三,從責任分工的角度看,要正確區分國家、社會和家庭與個人的責任。所有的社會救助制度和退役軍人、各類公務人員的社會福利,無疑應當由政府負起從出資到組織落實的完全責任,盡管這些領域的保障工作並不排斥甚至提倡社會的積極參與,這是國家的職能所決定的。在社會保險方面,政府的責任主要是負責組織工作和部分出資,包括建章立制、組織落實和為基本社會保險所需資金負最後的「兜底」責任,社會和個人負有按照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當然,這里並不排斥在具體服務工作中的社會參與。在社會福利方面,國家的主要責任是建章立制、引導性地出資、政策扶持和管理監督,社會力量則是實現社會福利制度的主力。

第四,在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建立過程中,必須堅持分級負責、分級出資、分級管理的原則。這是由我國行政管理體制上的中央與地方分工決定的,是我國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稅管理體制所決定的,也是社會保障工作本身的特性所決定的,符合我國幅員廣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很不平衡和歷史、文化、習俗差異性較大的具體國情。

(三)服務體系

綜合現在的探索思路和已經建立起來的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服務組織及其運作情況,本文認為,社會保障服務體系的基本格局應當是:以國家辦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示範,其他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骨幹、社區服務為依託、家庭服務為基礎的社會保障服務網路。以國家辦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示範,就是國家舉辦、管理的社會救助服務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在服務水平、操作規范、硬體和隊伍建設等方面發揮示範、標準的作用。以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骨幹,就是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是提供社會保障服務的主體,國家通過向他們購買服務來實現對社會保障對象的服務,通過政策扶持鼓勵他們向社會保障對象提供無償和低償服務。以社區服務為依託,就是通過在社區修建一批社會保障服務的設施和網點、成立一批中介性服務組織、形成一支專兼職相結合的服務隊伍和廣泛動員社區單位參與社會保障服務,使社會保障服務形成網路。以家庭服務為基礎,就是堅持家庭在社會保障服務中的基礎地位,通過道德教育、輿論宣傳、制度規范和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發揮家庭在社會保障服務中的功能和作用。在此,要特別強調的是,在建設社會保障服務網路的過程中,一定要把信息化建設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因為實現社會保障服務的信息化,可以大幅度地提高社會保障服務工作的效率,極大地節省人力、物力和財力,有利於把服務工作落實到家庭,落實到個人。

三、路徑選擇與政策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面對上述任務,要建立健全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就需要選擇以法規建設構建總體框架、以探索實踐完善各項制度的基本路徑,大致要經過制度整合、探索實踐和完善法規三個步驟。

所謂制度整合,就是在三五年內,以「補救模式」為原則,以制定、出台《社會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和《社會福利法》等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法律的方式,形成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框架。制度整合的核心任務,是構築社會保障制度的項目框架,建立以保障生存水平為目標的社會救助制度、以保障溫飽水平為目標的社會保險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為目標的社會福利制度。通過制度整合,要理清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結構,理清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的基本內容、保障水平和相互之間的關系,理清政府、社會、家庭、個人尤其是各級政府在各種社會保障項目中的職責分工、責任義務。在這個時期,許多微觀甚至中觀的問題有待於澄清,但經過近十幾年的摸索、實踐,宏觀的框架問題、目標問題、方式問題、責任問題等已經基本弄清,應該說立法的必要條件已經具備。當然,建制時期的法律規定不可能十分准確,也一定存在諸多漏洞,很多條文的要求肯定會失之原則,失之籠統,但這樣的法規有總比沒有要好,尤其在當前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存在缺乏總體設計的嚴重缺陷的情況之下。因此,通過立法構建、明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框架,已經成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當務之急。

所謂探索實踐,就是用五到十年的時間,結合現實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成就,在《社會保障法》等基本法規的原則和框架內大膽探索,以期對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微觀、中觀乃至宏觀層次形成相對成熟的思想觀點和操作規范。這一時期的主要任務:一是對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結構性調整和彌補。要盡快理順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制度之間的關系,大力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積極穩妥地、大幅度地降低社會保險保障水平,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護理保險制度、補充社會保險和家庭福利制度。二是抓住關鍵性、核心性的社會保障項目形成比較完善的制度。要優先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並特別關注退役軍人社會福利制度和社區福利制度。三是對其他社會保障項目逐一進行深入探索,形成一系列相對完整的制度規范。比如,災民緊急救助、「三無」和「五保」人員供養、社會互助、扶貧開發和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各種補充社會保險,國有企業職工、各類公務人員、見義勇為人員和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在內的各種特殊社會群體的社會福利,各種職業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業等等方面的制度,都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所謂完善法規,就是在此前探索、實踐的基礎上,再用三到五年的時間,對以前形成的社會保障基本法律進行修訂,對探索實踐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各種法規、規章、標准、規范和政策等進行全面審查、修訂和清理,為形成統一、完整、規范的社會保障制度奠定法制基礎。

⑷ 如何規范地方政府房地產政策的執行行為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住房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採取堅決的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解讀:建立考核問責機制是「新國十條」一大亮點

南京工業大學房地產系副主任吳翔華表示,這是國務院很有章法的一記「組合拳」。建立考核問責機制是這次「國十條」的一個重要亮點,之前國務院發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執行,現在要對地方政府問責。"亂市"就得用重典!」合富輝煌集團首席分析師龍斌表示,嚴厲的調控政策必須有「考核問責機制」的配合,問責制去年年底就已經出台,這是對此前歷次宏觀調控的經驗教訓總結。首次將問責機制提到文件的「第二條」,並且讓監察部介入,嚴厲強調:「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這意味著,維護房價穩定已經被納入黨紀國法的考核體系,堵了地方官員在遏制高房價上僥幸和綏靖的退路。

二、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抓緊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准。

要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

解讀:主要針對投機性購房 會加速樓市降溫

合富輝煌集團首席分析師龍斌認為,目前出台的三套房政策還沒有相關細則的界定,銀行的操作空間大,可以根據自身的信貸額度、風險評估做出具體規定。今年以來,銀行業在信貸規模上已經有所收縮,不會再出現以前那樣超大規模的放貸情況。這個規定主要針對投機性購房,總體而言,三套房政策對供應量比較緊張的城市樓價有很好的導向作用。

「對於北京樓市來說,無疑是突如其來的一股"寒流",有可能會將樓市帶入又一個冬天」,中經聯盟秘書長陳雲峰認為,此次調控重點直指投資和投機性購房,嚴控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以及外地購房貸款,無疑對炒房有非常大的打擊效力。「一般來說,第二套房還有可能是改善性需求,但是第三套房基本上都是投資需求」,陳雲峰說,如果說提高首付是「限制令」的話,那麼對第三套房不放貸基本上就是「封殺令」了。限制外地人購房貸款,進一步縮小了需求范圍, 會加速樓市降溫。 (四)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財政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解讀:開征房產稅要遵循「不都收,分等級」的原則

由於我國房地產市場起步較晚,理論與實踐經驗不足,在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過程中產生了一些問題,這就需要我們運用各種政策手段加以規范、引導。稅收作為政府的一項重要的政策工具與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具有較強的相關性,因此運用稅收政策來促進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成為理論界的共識。中國房地產經理人聯盟秘書長陳雲峰呼籲,即使開征房產稅,也一定要遵循「不都收,分等級」的原則,這樣才能更好地體現 「差異化住房政策」的思路。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國土資源部要指導督促各地及時制定並公布以住房為主的房地產供地計劃,並切實予以落實。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要依法加快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普通住房建設。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

解讀:國家對民生保障房產項目的開發會給予更多的優惠政策

在增加住房有效供給方面,國務院提出了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包括對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依法加快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盡快形成有效供應,給市場以信心。海南知名經濟學者王毅武教授王毅武說,「從這一條要求可以看出,國家對民生保障房產項目的開發,會給予更多的優惠政策。」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各地要盡快編制和公布住房建設規劃,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對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開工建設和預銷售審批,盡快形成有效供應。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並優先保證供應。城鄉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將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地區,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解讀:將改變當前土地市場價高者得現狀

鄧宏乾教授認為,再次強調土地供應的「70%」,將確保市場上普通住房的有效供應,緩解房價上漲壓力。探索新的土地出讓方式,則將改變當前土地市場價高者得、助推房價上漲的現狀。這一系列措施實施,將讓火熱的樓市「退燒」。

海南房地產業資深人士汪志軍表示,雖然硬性要求保障性住房等的開發比例,其主旨意圖是好的,想盡可能多地解決百姓住房問題,然而這一比例如何界定,仍存在「因地制宜」的問題。拿海南這個經濟薄弱的省來說,旅遊產業及相前配套產業是本省的主導產業之一,也是地區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如果過多削弱旅遊地產等產業的開發比例,會影響經濟收益,進而可能會影響投入到保障性住房等安居工程上的資金總量。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盡快下達年度計劃及中央補助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要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按照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支持。國有房地產企業應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包括各類棚戶區建設、政策性住房建設),並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會公布。

解讀:加快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設讓老百姓保持信心

武漢理工大學潘辰教授分析,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解決低收入人群住房問題,是增加市場供應的有效措施,將起到穩定房價的作用。「這是一個強制性的要求,目的就是要確保各地安居工程建設必須到位。」王毅武認為,過去一年中,由於種種原因,一些地區的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沒能及時「達標」,因此在該要求中,明確了這一硬性規定,旨在維護政府的公信力,繼續讓老百姓保持信心。

五、加強市場監管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並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新購置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拍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其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嚴禁非房地產主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商業性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對存在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監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已發放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清理,對存在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等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問題嚴重的要取消經營資格,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范發展租賃市場供范垛既艹煥訛唯番瀝。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進行一次檢查,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檢查處理結果要於2010年6月底之前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抽查,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解讀:加強監管將加大打擊力度

王毅武表示,該要求旨在嚴打開發商「趁亂打劫」式的開發和盈利。潘辰教授表示,今年樓市重歸火爆之後,捂盤惜售等有所抬頭,加大打擊力度,增加信息透明度,可防止房價不正常上漲。王毅武指出,這或許是中央針對一些地區政府存在「打自己小算盤」的情況,再次作出的明確要求,旨在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房價過快上漲的地區政府,必須拿出行之有效的手段加以調控。

(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統計部門要研究發布能夠反映不同區位、不同類型住房價格變動的信息。

解讀:個人跨區域的購房信息將得到有效監管與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國十條」要求住建部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這意味著,個人跨區域購房行為將得到有效監控。可視為對異地炒房不予貸款的補充, 個人跨區域的購房信息將得到有效監管與披露。

⑸ 住房保障局局長履行的職責是什麼

1、主持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財務,分管規劃股。2、貫徹政策職能。貫徹執行房地產業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本市房地產業的有關政策和實施辦法,並監督檢查;研究制定全市房地產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指導實施。3、住房保障職能。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全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具體工作;負責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4、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和住房產業發展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5、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⑹ 樓市國家出台新政策內容是什麼

4月中旬出台的「新國十條」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

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

國發〔201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印發後,全國房地產市場整體上出現了一些積極變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價、地價又出現過快上漲勢頭,投機性購房再度活躍,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為進一步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切實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住房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採取堅決的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二、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

⑺ 為什麼要強化政府增加住房供給的責任

很大程來度上是為了解自決住有所居的民生重大問題。我國住房供給總量存在著嚴重不足,這是導致我國房價持續過快上漲的根本原因,而保障性住房嚴重供給不足是造成住房總量失衡和結構失衡的重要原因。鑒於我國政府擔負著比其他國家政府在住房供給上大得多的責任,政府應該把增加住房供給作為房地產政策的核心內容,在增加住房供給上、特別是保障性住房供給上應有重大的舉措。

⑻ (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同一個部門嗎兩個部門都是干什麼的,

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應該是一回事。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系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不過,各地對機構命名不一樣。有的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住建委),有的是「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
其主要職責主管當地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工作。如組織擬訂並實施住房保障、房產管理、房產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公房出售、住房分配貨幣化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負責房產市場調控和房產經營監管工作,擬訂並組織落實房產市場調控政策;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管理工作;負責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負責對房產中介服務的管理工作;負責商品房預(銷)售管理、合同備案管理以及房產交易資金的監管工作;負責房產市場監測分析、預警預報工作;負責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負責各類房產交易和登記管理、房產測繪管理及房產檔案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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