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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住房保障制度

發布時間:2020-12-09 10:38:05

① 農村戶口能申請廉租房嗎

一、農村戶口沒有住房的是可以申請廉租房的。

二、申請廉租房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夫妻雙方只要有一方戶口在本地,只要申請人的條件符合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就可以申請廉租房的。

三、依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二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1)農村住房保障制度擴展閱讀: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的規定,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相關規定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簡言之,廉租房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一種制度。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除了書面申請,申請人還需提供3種材料:

一是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政府認定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二是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三是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此外,還有地方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② 農村戶口可以申請公租房嗎

可以申請,不過根據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公共租賃住房版管理辦權法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2)農村住房保障制度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各種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③ 農村居民住房享有哪些權利和保障

新農村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而改善農民住房條件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在目前部分農民的財富積累尚未達到自建住房的情況下,金融部門的住房貸款支持就顯得尤為必要,,農村信用社是當前農民住房信貸市場上的主要供給者,當地一系列相關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創新,對農民住房條件的改善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同時又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限制了該項業務的穩定健康發展。

④ 農村統一拆遷後分的安置房上面統一寫著保障性住房,有什麼區別嗎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後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是專門針對中低收入家庭建設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特殊住房,目前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這種類型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商品房。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停止福利性住房分配以來,隨著經濟發展和房改的深化,我國房地產市場快速成長,住房建設快速發展,城鎮居民的住房條件明顯改善,特別是近幾年來保障性住房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快。按照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國情的住房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導合理消費,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形成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住房供需格局,向著實現廣大群眾住有所居的目標邁進。
如果您還有什麼問題,可以隨時咨詢我。

⑤ 農村住房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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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亮點
文章來源:本站 作者:本站 發布日期:2010年12月25日

亮點一:對權益保護主體予以擴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活動,保障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公共利益的實現,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現行拆遷條例規定的權益保護主體是房屋所有權人與租賃房屋承租人,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規定的權益保護主體也限於前兩者。而實踐中,無論是徵收搬遷,還是協議搬遷(也就是通俗意義上的商業開發),除了房屋的所有權人、租賃房屋的承租人的權益需要法律明確保護,房屋的共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的權益也是需要保護的。因此,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中以統領法律條款全文的方式使用了「不動產權利人」這樣一個法律概念,實現權益保護主體的擴展。
亮點二:一並解決國土與集土以及地上附著物、建築物的徵收問題
第二條第一款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集體土地及其附著物、建築物進行徵收、搬遷,對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實行徵收、搬遷,適用本法。
第九條 為了公共利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可以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上的不動產實施徵收活動,並依照本法規定對不動產權利人進行補償。
法律應當對財產進行平等對待,因此,在解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徵收以及地上不動產的徵收這一問題的同時,也有必要規制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徵收以及地上不動產的徵收。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沒有將集體土地與集體土地上不動產的徵收與搬遷問題規定進來,既無法實現財產的平等對待,也無法滿足實踐對立法發展的需要。因此,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對此進行了完善。
亮點三:一並解決國土與集土上的房屋協議搬遷問題
第二條第二款 建設單位與不動產權利人經平等、自願協商取得建設用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而需要進行搬遷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房屋協議搬遷的實質就是一個房地產的交易,是建設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交易,當然這個交易會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權。無論是國土上的房地產交易,還是集土上的房地產交易,單就房屋交易來說,均是房屋所有權人與建設單位之間一個平等協商的民事行為,並不存在差異。但是整體而言,二者之間確實存在差距,這個差距就是按照現有的土地管理法要求,農村的土地使用權不允許流轉,因此就在源頭上限制了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房屋交易協商的可能性。不過,土地管理法即將修改,因此實現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有限流轉並非不可能,此時農村房屋交易協商的可能性就會出現。
另外,隨著國家的發展,現階段的新農村建設、舊農村改造等活動量大面廣,如果立法不去予以規范,那麼很可能出現農民利益無法得到保障的結果。而實際上,目前農村拆遷無法可依也確確實實導致了大量拆遷矛盾、流血拆遷沖突的出現。因此,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在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的基礎之上,在增加國有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的制度體系設計時,一並將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協議搬遷進行了制度體系設計。
亮點四:在不動產徵收應當遵循的原則中增加了比例原則
第四條第一款 不動產徵收應當遵循公平補償原則、程序正當原則。如果通過其他方式能夠實現徵收目的,不得啟動徵收程序;徵收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比例原則發源於德國,是行政法上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徵收行為是國家行政權具體實行的過程與結果,有必要遵循比例原則——當有多種方式可以實現徵收目的,不得啟動徵收程序,徵收必須作為不得已的最後選擇;在徵收過程中,當有多種措施和手段能夠達到徵收目的時,必須選擇對不動產權利人損害最小的手段。建立比例原則,既能有效防止不動產徵收過程中多征、濫征等現象的發生,有利於節約資源,也能更好地保護公民個人權益。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中沒有對行政權進行必要限制的一大體現即在於這項比例原則的缺失,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對此進行了補充設計,既完善了徵收制度的合理性,也增進了徵收搬遷法律規范與《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匹配度。
亮點五:明確征地與征房的從屬關系與例外,增加關聯徵收制度
第十一條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一並徵收土地上附著物、建築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此限:
(一)土地上附著物、建築物所有人要求遷移的;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的;
(三)土地上的農作物的種類和數量與正常種植情況不相符的部分;
(四)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
徵收行為導致被徵收土地的周圍地塊喪失原使用價值的,經不動產權利人同意的,應當一並予以徵收。
房屋與土地的附著與被附著關系,在現有的拆遷條例與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中一直處於被忽略的狀態。實際上,拆遷房屋也好,徵收房屋也罷,都是為了取得房屋附著的土地。對這一點的忽略,將直接導致徵收的一個應有之意——補償出現只補償或者重點補償房屋的市值,而土地的市值、溢價等得不到補償的方向定位,從而出現「越拆越窮」的現象。因此,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明確了徵收行為的對象實際上是土地,而房屋的徵收是一個附屬結果。不過,由於實踐中存在著一些征地而不征地上附著物、建築物的例外,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在明確征地與征房的從屬關系之時,也規定了幾種例外情形。
另外,實踐中還有這樣一種情況:A地塊被列入徵收范圍,臨近A地塊的B地塊卻在徵收范圍之外。A地塊徵收之後的用途,使得B地塊的原用途喪失。例如,A、B地塊原本都用做居民區,但A地塊被徵收後用於機場建設、核電廠修建,無疑B地塊的居住用途將大打折扣甚至完全喪失。這種情況下,徵收單位有義務徵得B地塊范圍內不動產權利人的同意,一並將B地塊予以徵收。基於這種考慮,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增加了關聯徵收制度。
亮點六:在徵收決定程序中要有民眾的先期參與和表決的問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認為基於公共利益需要徵收不動產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不動產權利人的代表以及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就徵收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徵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進行論證。
在徵收決定程序中要有民眾的廣泛參與,並且享有表決權,從而體現程序重心前移的原則,這種做法在國外的拆遷立法中是一種成熟的做法。並且,讓民眾參與在徵收決定程序之中,讓其充分享有知情權、異議權、表決權等,可以將矛盾消化在前期階段。現有的拆遷悲劇差不多是發生在強拆的最後階段,其主要的原因就在於拆遷戶對前期行政權的行使情況缺乏知情權等各項權利,只是被動地接受最終的行政決定結果,因此抵觸情緒一直存在,積累到強拆這一最後階段往往就會爆發。因此,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所設計的徵收程序中的第一道環節——論證,即要有不動產權利人的代表參與,以實現民眾的先期參與、表決權利。
亮點七:徵收程序裡面增加了兩級報批制度
第十三條 根據論證結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實施不動產徵收項目,且擬徵收不動產為下列情況時,應當報請國務院批准:
(一)不動產建築面積在100萬平方米以上的;
(二)基本農田;
(三)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四)其他集體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不動產建築面積低於100萬平方米的,或者(二)、(三)、(四)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最多允許2次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徵收房屋的實際核心是徵收土地,而且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中也明確了征地與征房的這一從屬關系,因此就必然涉及到《土地管理法》中的征地報批制度。所以,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結合土地管理法中的有關規定,並增加新的考慮因素,設計了徵收前置兩級報批制度。並且,在地方徵收實踐中,徵收35公頃耕地的項目,今天報10公頃,明天報5公頃等類拆分現象的情況並不少見,為防止地方政府將本應報批國務院的徵收項目拆分,而報批省級人民政府報批,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在這個報批制度中還增加了時間與次數的限制,也就是地方政府每一年最多允許兩次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報批徵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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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計劃預案應當在徵收范圍內進行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若徵收范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日。同時,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還應當將徵收計劃預案在縣級以上電視台或者報紙進行新聞公告。
公告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 在徵收計劃預案公告期間,不動產權利人對徵收計劃預案存在異議的,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申請舉行聽證會。
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以內,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應當視具體情形決定是否召開聽證會。聽證申請人所佔比例超過不動產權利人總數的10%以上的,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必須召開聽證會。
召開聽證會的,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應當徵求不動產權利人、公眾和專家對徵收預案的意見,並製作聽證筆錄。聽證會後,還應當將不動產權利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採納情況、不採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布。
第十七條 徵收計劃預案公告期間屆滿,無不動產權利人申請聽證,或者依照本法規定舉行聽證會,不動產權利人、公眾、專家對徵收計預案無重大爭議的,經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不動產徵收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舉行聽證會,不動產權利人、公眾、專家對徵收計預案有重大爭議的,由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對徵收預案重新審查調整後,舉行召開第二次聽證會,並將不動產權利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採納情況、不採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布。
不動產權利人、公眾、專家對調整後的收計預案仍有重大爭議的,由不動產徵收搬遷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請上級人民政府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由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動產徵收決定。經審查不同意,由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徵收的決定。
公共利益的不確定性導致公共利益的認定是世界性難題,列舉法雖有優點,但難以窮盡,因此,在列舉的同時,建立程序性的鑒別機制,是立法的必要選擇。在公共利益的鑒別要素中,被徵收人的合法利益的保障應作為主要的直接因素來對待,所以,徵收預案作為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應有被徵收人的廣泛參與並享有表決權。在這個方面,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做出了努力,設計了徵收計劃預案制度、兩次聽證制度,要求徵收部門製作規范的徵收計劃預案,並在限定時期內進行張貼公告與新聞公告,而公告期間允許不動產權利人異議、申請聽證,賦予徵收對應的不動產權利人充分的知情權與異議權,以這種動態設計為公共利益栓上了一個安全閥。
亮點九:允許不動產權利人對徵收決定進行權利救濟
第十九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不動產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徵收決定書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除重大公共利益與緊急情形外,復議、訴訟期間應停止不動產徵收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條 徵收決定作出後,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未按徵收決定的內容實施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權利。」法律規范旨在為其調整的某一領域的社會關系中的主體分配權利與義務,拆遷法、徵收法都以保護被拆遷人、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為宗旨,為其設定了知情權、獲得合理補償安置等權利,且設定得比較完善。但是,我們應當假定這些權利有被侵犯的可能。而且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權利救濟的渠道不通暢,救濟乏力的情形較為嚴重。因此,在設定這些權利的同時,更應重視公民獲取權利救濟的程序權利。在某種意義上來講,權利救濟大於權利。基於這項原理,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為不動產權利人設計了針對徵收決定的權利救濟渠道,允許其在一定期間內復議、訴訟,而且復議、訴訟期間以停止執行徵收決定為原則,以重大公共利益與緊急情形為例外,這樣就能避免實踐中,權利人去告但是房屋已經被拆了甚至新的房子都已經蓋起來的尷尬局面。
亮點十:建立多元化的補償方式以及不動產權利人的選擇權
第二十三條 徵收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以及貨幣與房屋產權調換結合的方式三種基本補償方式,不動產權利人有權進行選擇。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在不降低不動產權利人當前生活水平,並保障其長遠生計的原則下,積極探索作價入股、安排就業、社會保障等多種方式,但不得限制不動產權利人的基本補償方式的選擇權。
落實徵收中公平補償原則的具體原則是,一,是被徵收人的當前生活水平不降低,二是長遠生計有保障。此兩項具體的原則是落實民生的根本性原則,在國務院及國土資源部的文件中早有體現,但實際執行中並不理想,其重要原因在於:一,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作為允許被徵收人自由選擇的成熟的補償方式,雖易操作,但未免單一,難以實現上述原則。二,各地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單一的補償方式難以滿足被徵收人的多樣化的投資受益需求、安排就業需求,加入保險的需求等等,而這些需求也是落實上述兩原則的基本保證。事實上,各地已在補償方式上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並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經驗。如能在立法中對這些成功的經驗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加以固定,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方法。這樣做,既能實現公平的補償原則,又能使各地結合具體情況作出適合各地的規定。
亮點十一:違法建築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分政府與民眾的過錯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徵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築,依照政府過錯比例進行補償。
本法所稱違法建築,主要依據我國規劃法律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並具體區分以下幾種情形:
(一)因城市建設規劃變更使得房屋不符合規劃的,不屬於違法建築;
(二)因為歷史原因未通過合法程序取得權屬證書,但沒有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范的,可以補辦手續,不做違法建築處理。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范的,直接按照違法建築處理。
違法建築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不能給予補償,這是立法的原則,也符合法律邏輯。國務院的現行條例與草案在這個問題上都採取的一刀切的做法,只要是違法建築就一律不予補償。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認為,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房屋,比如一些無證房屋、自建房屋,雖然無證,構成違法建築的要件,但不能一律不予補償。因為造成這個情況的原因無非兩個方面:一者是老百姓的過錯,他們不懂法而為或者基於現實的需要而為,當然也不排除知法違法;二者則是因為政府的過錯,他們對違法建築持默許的態度,或者知道違法建築後長時期不作為。在政府有過錯或政府與民眾均有過錯的情況,政府應承擔因其過錯所給民眾造成的損失。因此,對於違法建築的補償應當考慮這個過錯責任。如此操作,會消彌不動產權利人在補償方面的對立情緒,也符合公平原則。
亮點十二:克服評估機構的行政性壟斷,還原評估機構的獨立、客觀、公正
第三十條第二款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不動產權利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不得限制不動產權利人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范圍。
我國的評估機構大部分是從原來的房屋管理部門脫鉤而來,但實際上很難做到真正地脫離,有著利益上的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不可能從根本上做到獨立性,從而也就難以做到客觀、公正。而實踐中,評估機構在很大程度上是拆遷方的附庸,以拆遷方的意志為轉移,以至出現對同一處房屋所進行的評估會出現三、四個評估結果。因此,新法應當以具體規定入手,克服這種先天的行政性壟斷,還原評估機構的獨立、客觀與公正。在這方面,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在草案的基礎之上,允許在全國范圍內異地委託評估公司進行評估。
亮點十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須共同補償房屋價值與土地價值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的對象包括房屋和與建設用地兩部分。
房屋的補償價格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實際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建設標准等因素確定。
建設用地的補償價格根據取得方式、區位價、土地溢價、開發程度等因素確定。
無論是徵收搬遷,還是協議搬遷,都無可避免涉及到一個補償的問題。按照現有的條例草案,這個補償只涉及到房屋的價值補償,對於土地價值的補償則是一個極為不明確甚至是缺失的部分。實際上,徵收搬遷這個活動會造成土地規劃的變更或者調整。有時候,規劃變更後的價格與原規劃用途的價格懸殊,相差在幾倍甚至十幾倍的情形也是存在的。可以說,因規劃調整而取得的土地升值利益與不動產權利人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在徵收搬遷與協議搬遷活動中,應當對不動產權利人進行房屋價值與土地價值的雙向補償。而且,很多不動產權利人面對徵收搬遷或是協議搬遷的時候會有地比房大的問題,這種情況下,房屋價值與土地價值的共同補償更是尤為必要。因此,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應當共同補償房屋價值與土地價值,並且分別對房屋價值、土地價值的評估列明了估價因素。
亮點十四:徵收集體土地實行區片綜合地價以確定基本補償標准
第三十三條 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徵收集體土地實行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基本補償標准。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有利於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同地同價、協調平衡、公開聽證的原則制定,並每兩年調整一次。
徵收耕地的,補償價格包括區片綜合地價、青苗的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與未利用地的,補償價格包括區片綜合地價。
徵收建設用地的,應當以周邊國有土地為參照,堅持同地同價、同房同價的原則,適用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結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徵收范圍內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價格與房屋補償價格進行評估確定。
依照本條第二、三、四款的規定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顯然較低,不足以保護農民的利益,農民對此意見很大,這也是造成農民與各地地方政府發生沖突的根本性原因。有些地方實行了區片綜合補償價對農民進行補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區片綜合補償雖然不是市場價,但在一定程度上或很大程度上去接近市場價。因為在制定區片綜合補償價時,已經滲透了同地同價的理念,並考慮多重因素,進行了協調平衡。是地方政府與農民利益妥協的產物,符合當前的補償實際,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有利於緩和當前的征地引發的矛盾沖突。
亮點十五:平等保護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徵收租賃房屋,房屋上的租賃關系終止。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與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協商處理補償事宜,並簽訂補償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徵收人賠償因被徵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給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或負責安排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到同等條件的房屋。
第六十條 搬遷租賃房屋的,如果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房屋所有權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建設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補償協議。
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由建設單位、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三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償協議。
現有的拆遷條例規定房屋拆遷並不是房屋租賃關系終止的理由,這就使得從房屋承租人只受房屋租賃合同的約束。實踐中,拆遷方只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其所持理由恰恰是房屋承租人可通過租賃合同主張自己的權益。但事實上,房屋承租人在通過合同主張自己在拆遷活動中的權益時,難以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導致權益受損。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在徵收搬遷部分,認定徵收作為不可抗力能夠終止掉租賃合同;在協議搬遷部分,認定租賃合同並不終止。在這種區分的基礎之上,分別要求對房屋承租人補償因拆遷所蒙受的損失、使租賃權繼續得到實現。
亮點十六:強制搬遷程序應體現人性化的程序處理
第四十六條 強制搬遷的,應預先作出強制搬遷前協商通知書,聽取不動產權利人拒絕搬遷的理由。這一協商期間不得少於15日。期間屆滿不動產權利人仍然不能自行搬遷的,再正式作出強制搬遷書面通知,強制搬遷通知應提前至少15日送達不動產權利人。
強制搬遷是徵收搬遷的最後一道關口,其行使必然使得司法權與私權之間的對立上升到極致,從而就會使得一種天然的矛盾產生。為了將這種矛盾降低到最小化,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在強制搬遷方面設計了兩道程序,其一是不低於15天的強制搬遷協商,在此期間積極聽取被強制搬遷人的意見,聽取他們的困難,並盡量幫助其解決困難;其二,前一人性化的程序仍然未能使不動產權利人自行搬遷時,再啟動強制搬遷程序,並至少提前15天通知不動產權利人。如此操作,既能做到強制搬遷前的人性化處理,也能在強制搬遷到期日時落實強制搬遷,維護法律文書的絕對權威。

⑥ 國家對農村征地和農村住房拆遷的政策是什麼怎樣才能在法律范圍內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你好,這位朋友,我國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嚴禁未批先佔、以租代征、批甲占乙、批少佔多,對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劃實施徵收的均涉嫌違法,你所述情況需要律師到你當地進行調查核實:
第一,補償是否合理應當建立徵收是否合法的基礎上。建議首先核實徵收審批手續合法性,徵收批准時間直接決定補償標准。
第二,具體涉及到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附著物以及相關經營損失等征地補償標准以征地批准機關批復的徵收方案以及當地征地區片地價等規范性補償文件為准並結合相應市場評估值。
第三,政府只有依法實施徵收並依法將徵收補償款全部落實到位的情況下,方可動土施工。
第四,征地中拆遷農民住房應給予合理補償,並因地制宜採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採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⑦ 我的戶口在農村,老公在城市有申請保障性住房,農村拆遷我可以領到補償款嗎

你可以領拆遷補償款,只要你戶口在農村,房產證是你的名字,與你老公的保障性住房無關。

⑧ 非農業戶口購買農村房屋怎麼做可以保障利益

總的來說,按照現有法律規定,不受保障。
按照法律規定,城市居民不得到農村買地建房,也不得租住農民的住房。
想要得到保障,就要和村裡的支書、主任關系好,和村裡的頭頭腦腦關系好,自己勢力足夠大,別人不敢來惹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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