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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住房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0-12-09 10:31:48

A. 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從那一年開始實行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方式: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內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有條件容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
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B.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上班時間

您好!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是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委員會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與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合署辦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上班時間是周一至周五的9:00到17:00,法定節假日不上班。謝謝閱讀!

C. 與房屋管理局的國家級管理機關是住建部嗎

是的
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慶培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虛差渣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差悄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八)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D.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介紹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是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委員會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與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合署辦公。

E. 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的住房怎麼解決

現在的公務員抄已經沒有福利房襲了
一般新錄用的公務員是沒有房子的,包括單身宿舍
個別單位,不一定,會提供宿舍
提供是你賺了
不提供也說的過去
不過工資這方面應該有住房補貼
不過轉正之後的住房公積金挺高的
考上公務員,不會讓你買不起房子的

F. 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住宅建設服務中心 是個什麼東東的

中央抄國家機關公務員住宅建設服務中心隸屬於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部級領導幹部宿舍的建設和物業管理。
(二)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建設、銷售和物業管理。
(三)根據中央國家機關房產和土地資源的實際狀況,開發建設商品房。
(四)指導協調受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的相關業務工作。
(五)負責審批所屬經濟實體計劃、利潤分配、財務預算方案;對授權管理范圍內的人員進行聘任或解聘;對所屬經濟實體運營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按照現代制度的要求,加快推進所屬經濟實體深化改革,提高市場競爭力,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六)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
職能處:綜合部、資產部、財務部、項目部、工程部、物業部。

G. 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住宅性質是經濟適用房嗎

不是。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

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7)國家機關住房管理局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H.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周轉住房可以住多久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第一條 為規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周轉住房管理,妥善解決新錄用公務員等人員的居住問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結合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稱主管部門)負責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以下稱各單位)周轉住房的管理工作,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供應、只租不售、周轉使用的原則。

第三條 周轉住房採取以下方式供應:

(一)統一組織建設或改造;

(二)各單位經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設職工住宅或對筒子樓、招待所等進行改造時予以適當安排;

(三)通過市場統一購買或租賃;

(四)其他方式。

第四條 根據北京市城市規劃、中央和國家機關建設規劃,確定周轉住房的建設地點及規模。周轉住房建設項目按現行許可權劃分和審批程序履行建設項目審批程序。所需建設資金在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周轉住房以單間為主,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安排一室一廳的成套戶型。單間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25平方米以內,成套戶型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配套建設相關公用生活服務設施。

第六條 主管部門對統一建設、改造、購買或租賃的周轉住房實行集中管理。各單位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或改造的周轉住房,原則上實行集中管理;具備自行管理條件的,主管部門也可以委託相關單位管理。

第七條 統一建設、改造、購買或租賃的周轉住房由主管部門根據各單位實際需求調配使用。

委託各單位管理的周轉住房,適度優先考慮本單位的需求,並將一定數量的房源交主管部門在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范圍內統一調配使用。委託管理的周轉住房租住方案須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周轉住房主要面向新錄用公務員出租,適當兼顧外地調京幹部和軍隊轉業人員。

申請租住周轉住房的人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

(二)錄用或調入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未滿5年;

(三)本人及配偶未在京購買或承租住房。

第九條 申請租住集中管理的周轉住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二)單位匯總情況後,按系統報送主管部門;

(三)經過審核,確定人員名單及房屋安排;

(四)主管部門與承租人和所在單位簽訂書面租賃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申請租住委託管理的周轉住房,由所在單位審核、安排、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周轉住房的租金標准按照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投資利息、稅金等因素確定。委託管理周轉住房的租金標准,報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一條 周轉住房租金由產權單位向承租人收取,實行專戶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周轉住房的租住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騰退承租的周轉住房:

(一)已購買住房;

(二)與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解除工作關系;

(三)已滿最高租住年限;

(四)其它不適合繼續承租的情況。

第十三條 承租人因特殊原因需繼續承租集中管理周轉住房,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並報主管部門核准;需繼續承租委託管理周轉住房的,應當經所在單位核准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繼續租住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繼續承租的租金,按照屆時同區位、同類別普通商品房的租金標准繳納。

承租人未經批准逾期佔用周轉住房,應責令其騰退,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各單位建設或改造的周轉住房產權,原則上屬主管部門所有,批准後也可屬原產權單位。

第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自行支付租住周轉住房期間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和網路服務等費用。

第十六條 周轉住房實行規范的物業管理和服務。物業費和採暖費的收費標准及收繳方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應當集中建立周轉住房使用和管理檔案信息系統,根據承租人的變化情況,及時變更相關的檔案信息,以加強周轉住房使用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承租人不得將周轉住房出租、轉借他人使用,違反者一經查實,立即收回周轉住房。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包括黨中央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

全國人大機關和全國政協機關周轉住房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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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I. 國家機關公務員住宅公寓mⅠ

公寓是商業地產投資中最為廣泛的一種地產形式。公寓式住宅最早是舶來品,相對於獨院獨戶的別墅,更為經濟實用。早期大城市的公寓式住宅都是高層大樓,每一層內有若干單戶獨用的套房,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廳、浴室、廁所、廚房等等,主要供當時中等收入的高級職員、政府公務員居住;還有一部分附設於旅館酒店之內,供一些常常往來的中外客商及其家眷短期租用。
公寓類型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
1、普通公寓:住宅用地,公寓產權,70年,戶型面積小,30~60平米;精裝修交房標准,拎包即可入住;配套設施完善;物業管理提供高於普通住宅的額外優質服務;銷售價格一般高於區域整體水平。
2、商務公寓:商業用地,商務公寓產權,40年,一般處於城市核心地段及商務中心區,既可居住,又可辦公;具備寫字樓功能,在部分城市可注冊公司,價格相對寫字樓較低;首付最低可達2成,按揭可達20-30年(如深圳);產權性質為商務公寓,非純寫字樓。
3、酒店式公寓:商業用地,商務公寓或公寓產權,40年,面積較小,主力戶型主要在90平米以下,裝修檔次較高大多位於城市核心繁華地帶、商圈周邊,交通方便一般以只租不售和產權式經營為主,大多聘請國際知名品牌物管公司,專業酒店管理集團提供專業、細致、科學的酒店式服務,因此物業管理費也較高。
二、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標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
1、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以上;
2、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含)平方米以下;(北京市是140平米以下)
3、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2倍以下。
商品房要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標准才行的.另外.
4、首次上市的已購公房、危改回遷房、合作社集資建設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綠化隔離地區農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均視同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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