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老公婚前取得的十萬住房補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的話能進行財產分割嗎
問:我老公婚前取得的十萬住房補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的話能進回行財產分割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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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財產分割協議。雙方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形成書面協議,辦理離婚登記後生效,離婚協議無需公證;第二、協議離婚後辦理房產過戶,攜帶離婚協議及離婚證等證件到房管部門辦理;第三、分割比例。分割的比例和方式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訴訟解決。最終是否能按出資比例分割,要看房產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的約定。
2. 配偶婚前購房情況是否影響住房補貼
這要看你們公司發放住放補助的條件是什麼!是只針對有住房和無住房的,你要問清楚,根據你的情況,無論你是結婚還沒有結婚,都屬於有住房一類,所以你最好是到單位去問一下!
3. 一次性住房補貼是不是婚前財產
房子既然是婚後買的,這個一次性住房補貼,就應該算是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 一次性住房補貼是不是婚前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由於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按照一定比例定期繳納,職工只有達到規定的條件才能領取,因此,本條中的「實際取得」指的是夫妻雙方已經拿到手中實際控制的這部分資金,而「應當取得」指的是根據規定已經確定最終會得到只因未達到領取條件而暫時沒有拿到手中的那部分資金。
在離婚時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問題時,首先應嚴格區分款項取得於婚前還是婚後,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住房補貼總額,再按照比例分割。對此,可參照司法解釋(二)第14條關於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處理方法。
5. 夫妻其中一方在結婚前參加過單位集資建房的,另一方能不能申請住房補貼
房補保證領滿20年
對於未領足20年購房補貼離、退休的職工,按其離、退休時補貼標准繼續領取購房補貼,至滿20年止;在計發補貼期間,職工在市內調動工作的,原工作單位從職工調離之日起停止計發補貼,新工作單位應在原計發補貼月數基礎上繼續發放補貼,連續累計滿20年為止。
另外,在計發補貼期間去世的職工,從去世之日起停止計發補貼,本人賬戶中的購房補貼可由其繼承人一次性領取;而按原房改政策已購買了平房(不含按住宅樓一樓標准計價的平房)的職工,單位條件允許,可將原平房按當時售價退給產權單位後,享受購房補貼。
職工如何領取房補
明確住房貨幣補貼、補差程序。各單位確定的住房貨幣補貼和補差人員,本人填寫由市房改辦統一印製的《職工住房貨幣補貼申請》、《職工住房貨幣補差申請》,職工單位領導簽字,單位加蓋公章,由單位填寫《職工住房貨幣補貼計算表》或《職工住房貨幣補差計算表》一式3份,單位持職工戶口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及復印件一式3份報市房改辦,市房改辦核准審批後出具《職工住房貨幣補貼通知單》或《職工住房貨幣補差通知單》,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接到通知單後,將其補貼或補差款直接劃轉到單位個人賬戶(賬號按個人身份證號編制)。
享受貨幣補貼的無房戶職工購房時,持《售房合同》或《房屋買賣契約》、身份證報市房改辦,經查檔後,出具《購房補貼劃轉通知單》,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支付。
而享受貨幣補差的職工,則持本人身份證報市房改辦,經查檔後,出具劃款(支取)通知單,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支付。
另外,按規定,我市財政非供給的事業單位和企業,住房貨幣分配辦法可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參照機關行政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化分配辦法執行。
6. 男方婚前有房改,結婚後女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嗎 –
1、結婚滿三年。2、在婚前夫妻雙方沒有進行財產公證。3、夫妻雙方沒有明顯約定。滿足這三個條件,該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 單身職工婚前都領取了住房補貼,婚後是否要一方退回住房補貼
不會的巴
8. 婚前有公有房,離婚後住房補貼怎麼給
在離婚訴訟中,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是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當事人往往爭議較大。筆者結合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就離婚時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的分割情況總結如下: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對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的分割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否則,將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雖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所以,實踐中當事人可能並沒有實際持有該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但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往往判決當事人先以現金折價的方式給付對方,具體來說,有以下兩種方法:
1)對於夫妻雙方都有住房補貼或公積金的,首先分別計算出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的總額,然後再通過折抵的辦法,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額相等;
2)對於夫妻僅有一方有住房補貼或住房公積金的,則在計算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補貼的總額後,直接對半分割,使雙方所得資金額相等。
【律師建議】為了避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被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夫妻雙方可在結婚前簽署財產分割協議,明確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歸屬個人財產。
9. 婚前房產結婚後另一半的住房補貼能拿出來嗎
可以的.
婚前房產就一個作用, 離婚的時候判給婚前的房子所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