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杭州市住房公積金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有什麼區別
杭州市住房公積金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的區別如下:
一、兩者的主管部門不同
杭州市住房公積金歸屬杭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歸屬浙江省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
二、兩者服務對象的所屬單位性質不同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是指浙江省內達到省管級別的機關或企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及相關的管理、監督活動。
而杭州市住房公積金,主要是杭州市內達到市一級別的機關或企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及相關的管理、監督活動。
三、兩者的使用區域不同
杭州市公積金只能在所在市級城市使用,浙江省公積金可以在省行政區域內使用。
四、兩者的還貸方式不同
杭州市公積金需按定的比例同時還貸,可能年限會比較長。浙江省公積金可以先還商業貸款的部分,再還公積金貸款的部分。
② 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的第一章 總則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城市規劃區內房屋的租賃。
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土專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屬及構築物。
直管國有房屋和單位自管住宅房屋的租賃,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對房屋租賃實行統一管理。
土地管理、工商、稅務、物價、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房屋租賃實施監督管理。
③ 浙江省公積金管理中心咨詢電話
浙江省公積金管理中心咨詢電話12329,這是全國通用的查住房公積金的咨詢電話。
④ 浙江省有沒有《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
國家有法規的,我記得是日照時間最短不得低於2個小時,一切都是按最少的那個來算的,也就是說一棟樓的光照最少的那戶在光照最少的那天的光照時常,法規具體是哪一部忘記了……
⑤ 浙江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單位地址在哪
辦事大廳在鳳起路619號(花中城宴會廳斜對面),還有一個浙江省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浙西湖區寶石一路3號省直房改辦。公交車可以選擇在省府路或者環城西路下車,換成西路有鳳起路十四中,走過來一點路,其實也是很好找的。
⑥ 浙江省嘉興市平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哪裡
這個現在已經搬到新政府大樓那,就是新華南路一直走,你就看見,在你的左邊,你就會看見,而且辦住房公積金的,在二樓的右邊,到時候你可以問下人,在網路的地圖也可以看見!
⑦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具體補償形式。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拆遷范圍公布後新建、改建、擴建的附屬物不予補償。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條拆遷范圍內的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評估應當採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市場比較法評估條件評估非住宅房屋價格的,可以採用其他評估方法,並在評估報告中說明原因。
房地產評估機構在確定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前,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
本條以及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評估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採用市場比較法評估被拆遷房屋價格的,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比准價格,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建築結構、建築面積、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
評估比准價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交易價從高原則從類似房地產中選取三個以上可比實例,進行交易情況、交易日期、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修正後確定。
被拆遷房屋屬於非成套住宅的,應當根據前款規定選取普通成套住宅作為可比實例。
房管部門應當按月向社會公布本地房產交易信息。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評估機構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選定;不能共同選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從報名的具備相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中隨機確定。參加隨機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不得少於三家。隨機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隨機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之日起三日前在拆遷范圍內公告房地產評估機構隨機確定的時間和地點。
第三十五條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拆遷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解釋。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到解釋要求之日起三日內予以解釋。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准進行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
第三十七條按照本章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後,其被拆遷房屋按標准容積率佔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被拆遷人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其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按標准容積率佔有的土地面積的,超過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
第三十八條被拆遷地段用於同類商品房建設的,被拆遷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由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選擇同一評估時點,採用相同的方法、標准評估確定。
第四十條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小於被拆遷房屋原建築面積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屬於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應當經驗收合格。
第四十一條被拆遷人屬於低收入家庭,其被拆遷住宅房屋每戶建築面積小於三十六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並計算),並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築面積不小於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規定高於三十六平方米的按戶最低安置面積。
前款所稱低收入家庭的具體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被拆遷住宅房屋每戶建築面積,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被拆遷人的戶籍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為依據確定。
第四十二條拆遷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非成套住宅),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後,拆遷人應當對其按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被拆遷人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三條拆遷落實私房政策換約續租的住宅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對房屋承租人的安置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四條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
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門代管;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第四十五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為准。認定房屋用途以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為依據。
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由產權登記部門依照職權或者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調查確認。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變原登記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前,持有關文件向產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並以改變後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改變後的用途認定,由產權登記部門變更登記;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
1990年4月l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後未經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其房屋用途的認定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改變房屋用途,按規定應當交納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在變更登記前依法補交土地收益金。
第四十七條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其中,將拆遷地塊上建設的高層房屋作為產權調換用房的,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過渡期間的周轉用房可以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用房的四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第四十八條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後的四個月內支付其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但每戶每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得低於保障其基本居住條件所需費用。具體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物價水平確定,每年公布一次。
拆遷人超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周轉用房應當與被拆遷房屋的居住條件相當,並能夠滿足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基本居住條件,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標准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第四十九條拆遷人應當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每戶不低於六百元,具體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物價水平確定,每年公布一次。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周轉用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應當再次支付搬家補助費。
第五十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的經濟損失以及搬遷、安裝、過渡等費用,由拆遷人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補助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十一條拆除產權屬於學校、醫院、敬老院、福利院、幼兒園、居委會等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