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國人和華僑在上海繳納個人所得稅有無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精神,外國人和華僑,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內的基礎上,再減容2800元的費用。
因此,與本國公民比較,可以多附加扣除費用2800元,即:中國人費用扣除標准2000元,外國人和華僑費用扣除標准合計4800元。
⑵ 華僑可否參照外籍個人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 稅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三條:「關於華僑身份界定和適用附加費用扣除問題」之規定:
(一)華僑身份的界定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09〕5號)的規定,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具體界定如下:
「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
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視為華僑。
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二)關於華僑適用附加扣除費用問題
對符合國僑發〔2009〕5號文件規定的華僑身份的人員,其在中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證明其華僑身份的有關證明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適用附加扣除費用。
綜上所述,稅收上華僑使用工資薪金所得免徵額4800。
⑶ 華人華僑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個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 2006-03-09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外籍人員在中國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6-03-09
外籍人員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是否由中國境內或境外的企業或僱主支付或負擔,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除依照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條約、簽定的稅收協定或者有關政策規定可以免稅或減稅以外,都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人員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與中國公民相同。但是,外籍人員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在每月16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的基礎上,再減去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
哪些外籍專家在中國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6-03-09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哪些人必須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6-03-09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⑷ 華僑在中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能否適用附加扣除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回〔答2009〕121號)的規定,(二)關於華僑適用附加扣除費用問題。對符合國僑發〔2009〕5號文件規定的華僑身份的人員,其在中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證明其華僑身份的有關證明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適用附加扣除費用。
因此,屬於華僑身份的個人,在計征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時可以適用附加減除費用。
⑸ 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個稅扣除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華僑是指定回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答。」 (一)「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二)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視為華僑。(三)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一、因此,不滿一年的華僑,只就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規定:華僑屬於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減除費用標准為2000+2800元。
⑹ 取得國外綠卡但未在國外長期居住過個稅可否加計扣除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內》(國稅發〔2009〕121號)容第三條規定,華僑身份的界定,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09〕5號)規定,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具體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2.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視為華僑。3.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對符合國僑發〔2009〕5號文件規定為華僑身份的人員,其在中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證明其華僑身份的有關證明材料,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適用附加扣除費用。因此,雖然王某取得了新加坡永久居留權,但如果不符合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的規定,仍不適用附加扣除費用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