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務員離婚後自己可以申請經濟適用房嗎
只要你的收入,住房面積,年齡符合當地的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就可以申請。
㈡ 公務員離異後政策性住房給了原配偶,還可以享受政策性住房嗎
你好,這種情況下是不能了,畢竟已經享受過一次了,如果說你還能享受的話,那每個人都會去辦理離婚了
㈢ 離異公務員住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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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版計發及有權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規定中沒有明確地指出離婚人員如何解決住房補貼一事。但是,在[2004]京房改辦字第258號《北京市行政機關和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發放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中有一條解釋。
通知第九項規定,職工離婚的,離婚前夫婦雙方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職工婚姻狀況有二次以上變化的,按第一次離婚前夫婦雙方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積,職工以後在婚姻變化過程中與有房職工結婚,有房職工已按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職工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㈣ 公務員福利房,如果離婚另外一方能分這房子嗎
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如果是夫妻共同房產,則有權分割。
㈤ 為什麼公務員離婚會對仕途造成影響
如果是和平分手,雙方沒有鬧很大的意見,沒有牽扯到工作,放心,不會影版響的。而且如權離婚非男方因婚外情、家庭暴力或不良嗜好引發的,無影響。
公務員職務晉升有五種方式:
(1)考試晉升制,即採用競爭考試的方式,以考試成績作為晉升依據的制度;
(2)功績晉升制,以公務員工作成績大小為標準的晉升制度;
(3)年資晉升制,以工作年限為晉升標准,任職人員的工作達到一定年限,如無重大過失,即獲晉級和提職的制度;
(4)學歷晉升制,以學歷作為主要晉升標準的制度;
(5)越級晉升制,指對工作成績特別突出、貢獻卓越、社會影響大或能力特別強的公務員,不受學歷和資歷的限制,及時給予越級晉升的制度。
㈥ 公務員離婚無兒女退休工資怎麼拿
公務員退休工資按照國家規定發放與子女或者其他因素無關。
公務員分兩類:
公務員退休金計算方法:
1.公務員退休收入計算公式如下:
公務員退休收入=(退休前工資+崗位津貼)×X%+各地方退休福利待遇+住房補貼。
其中X%的規定是:
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
年限滿30-35年的,按85%計發
年限滿20-30年的,按80%計發
年限滿10-20年的,按70%計發
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計發
其中,退休前工資主要由四部分構成: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職務工資、級別工資。
2.前兩者只是退休前工資的小部分,通常公務員退休前工資主要支持部分還是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所以,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是全額計發,而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則需要按工作年限進行一定比例換算後計發,也就是X%.
3.相對企業員工工資存在的較大波動性,公務員工資不存在波動性。對此,企業則按其職業生涯中的繳費工資水平來衡量和計算,而不僅僅按其退休時的工資水平計算,而公務員養老待遇主要按其退休時工資水平來核定。
注意事項:
雖然公務員享受的退休保障較高,但是相比其他職工缺少了失業保險,社保等等,另外由於計算方式的不同,公務員退休金與其他職工退休金是不可進行比較的。
㈦ 公務員離婚新規定
沒有這樣的文件,法律只對軍人離婚有特別規定,公務員離婚沒有特別規定,只要雙方同意,直接去民政局登記就可以了
㈧ 夫妻雙方都是公務員,共同參加房改後分得了福利房,之後離婚又弄了一套集資福利房。這是違法嗎
不違法的,因為你們已經離婚了,只有一方得到了房改後的福利,所以另一方可以申請,因為你們已經不是一家人了,一家只有一次,可以的既能領到福利又不違法。
㈨ 公務員離婚失去房產後還能分房嗎
這個相當於是轉按揭貸款,當你名下的房產和貸款都過戶給了女方之後並且也離婚了,那符合公積金的貸款條件,當然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名下無房,無貸款可以算首套的。具體可以咨詢購房當地的政策。
㈩ 公務員分房參與離婚分配嗎
無論是房子的產權、價格怎麼定、老房子怎麼賣、新購房怎麼貸款,在2005年5月21日發布的《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及其後續配套文件中都有明確規定。
該文件由國管局會同財政部、住建部制定。其中明確提出要多渠道解決職工住房問題。「原則上」,領取住房補貼後應該通過市場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但「一定時期內」,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可利用危舊房改造等方式,統一組織建設一定規模的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宅。
這份2005年發布的文件,也還不是公務員福利房回潮的始作俑者。1998年,國務院下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指出,從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但就在這份標志著實物分房時代結束的通知中,還有如下表述:「在一定時期內,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統一組織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按建造成本價向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出售。」
1999年,國務院又針對公務員人群專門下發了《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也有同樣的表述。
回到最初留有政策口子的1998年,讓失去了免費分房福利的公務員用經濟適用房的價格買房,甚至按更低的建築成本價買房,都不會在公眾中掀起多大的波瀾,因為當年的經濟適用房與商品房價格相差無幾;「若干意見」發布的2005年,價差也不過在1倍上下;但時至今日,文件中的一句「原則上按實際建造成本向職工出售」,導致中央部委公務員分房所能享受的價差已到三倍甚至四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