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產的未來走向
●2000年底我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20.4平方米,正好處在中等收入國家人均住房水平上。
●世界各國的經驗表明,在人均住房面積達到30—35平方米之前,會保持較旺盛的住房需求。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數量的增加,大量危舊房改造及房地產二級市場、租賃市場的加快發育,住房市場還存在較大的發展空間。
●今後10年,我國的住房建設有持續的發展。
由中國社會科學院等多家單位的學者共同完成的《2005年房地產藍皮書:中國房地產發展報告》,近日由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正式出版,同時中國社科院正式發布該報告,報告中對中國房地產市場走勢進行了預測:
市場供給趨勢
①房地產開發商向規模化、品牌化方向發展。
在房地產過熱時期,房地產業的利潤率比較高,因而吸引了過多商家進入,但一些房地產公司規模較小,開發的樓盤規模偏小,配套設施不齊全。經過幾年的調整後,房地產業的盈利能力已呈下降趨勢,房地產開發商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在此情況下,規模優勢、品牌優勢越來越成為企業贏得競爭的關鍵。許多綜合實力較強的房地產開發商將把發展成熟品牌管理體系、實現高效與科學管理、建設高品質服務體系作為提高自身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②房地產供給將向多元化方向發展。
配合住房制度改革,中國城鎮住房多渠道供應體系將逐步形成。房地產供給方面不僅有面向中高收入階層的商品房,而且還有面向中低收入階層的經濟適用房,以及面向貧困階層的解困房和低租金公寓等,房地產供給的多元化將大大地改善中國城市家庭的居住狀況。
③商品住宅價格將穩中有降。
近年來,商品住宅市場供過於求,依照供求規律,商品住宅價格應下降以刺激需求。商品住宅價格居高不下,供求規律在中國房地產市場中不起作用的主要原因是中國房地產市場是一個發育不完全的市場,其需求主體不是個體消費者,而是集團。1998年中國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福利住房制度改革,規定了停止福利分房時間表,逐漸將個人住房消費推向商品房市場,商品房市場需求主體也將逐步由集團向個人轉移,需求規律在房地產市場中作用逐漸增大。因此,在商品住宅大量積壓的情況下,住宅價格當有逐步下調的可能。
市場需求預測
2000年底我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20.4平方米,正好處在中等收入國家人均住房水平上。世界各國的經驗表明,在人均住房面積達到30—35平方米之前,會保持較旺盛的住房需求。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數量的增加,大量危舊房改造及房地產二級市場、租賃市場的加快發育,住房市場還存在較大的發展空間。最近一些機構對多個城市調查結果顯示,居民對現住房的滿意率尚不到20%,約有48%的居民提出在兩三年內願意換購住房;己購公房戶中有67%希望通過換購住房改善居住條件和環境,再加上還有不少的居民願意投資住房,因此,住房潛在需求量還相當大。以城鎮人口人均增長10平方米計,就需增加住房近40億平方米。加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住房需求的增加和住房的自然淘汰(每年l億平方米左右),今後10年,我國的住房建設有持續的發展。具體表現在投資和消費會同步增長(投資增速有可能減緩),加入WTO後,我國的房地產市場逐漸由集團或機構消費為主,改變為個體消費者為主。個人買房的比例還會提高,住房質量會有進一步改善,銷售環節會加快規范,住房消費服務領域會有更大的拓展,住房個人貸款的總量還會上升,物業管理的覆蓋面還將擴大,住宅與房地產法制建設將得到加強。
①加入WTO後商業用房會走俏。
目前,外資企業對中國經濟形勢一般持觀望態度,不少外國公司只在中國內地設辦事處而非公司,並且除了大集團公司外,一般只租不買。「入世」後,關稅等條件放寬,在中國投資有了保障,各種不同規模的外資企業具備了進入國內市場的條件和信心,可為寫字樓和外銷公寓市場提供一個可觀的客戶群。而房地產業由於其本身的不流動性,將導致「入世」後的房地產市場只有外銷需求的擴大而不會有境外供給的直接增加。
②普通居民住房需求繼續增長。
據統計,中國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只有10多平方米,中國城鎮居民有5.1億人,潛在需求很大,加上家庭規模小型化趨勢,小戶型市場將會增加。在福利分房制度下,普通居民的購房能力不足,從而使得房地產市場有效需求不足,實行貨幣分房以後,這種狀況可望得到很大的改變。
③城鎮人口增加的市場需求量預測。
當前,中國城市化水平為40%,城鎮人口約5.1億。預計2020年城市化水平達到55%,全國人口14億,城鎮人口增至7.7億,城鎮人口凈增2.6億,按人均居面積10平方米,即建築面積20平方米計算,共需為新增人口建設住房52億平方米,平均每年需建設住房3億平方米。
④居住條件改善增加的市場需求。
目前城鎮居民住房人均居住面積為13.6平方米,「十五」末要提高到22平方米,與發達國家有相當大的差距。如美國人均居住面積40平方米,德國為38平方米,日本為31平方米,新加坡為30平方米,這都是使用面積。最保守估計,按2020年城鎮人口達到7.7億人、每人增加4平方米計算,本世紀前20年為提高居住水平需要新建住房30.8億平方米,平均每年1.8億平方米。
⑤拆遷改建增加的市場需求。
預計每年需拆除重建1億平方米。今後20年,每年需新建住房至少5.8億平方米。剔除重疊部分,中國未來20年每年住房需求大約維持在4億—5億平方米。
「十五」時期房地產行業發展
「十五」時期是中國房地產業蓬勃發展的時期。2000年中國城鎮居民為4.58億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9.8平方米(按2001年《中國統計年鑒》數據推算而得),預計到2005年,全國城鎮人口將達到5.4億人,按平均每人22平方米建築面積推算,在「十五」期間需增加住房建築面積28億平方米;如果原有舊住宅每年按4%的比例拆遷重建,5年合計20%,總面積為18億平方米;兩者合計,「十五」時期需新建住宅46億平方米。按2000年城鎮商品住宅平均每平方米造價1000元計算,「十五」時期城鎮住宅建設投資將達到4.6億元。如果按商品住宅占商品房面積的85%(1996—2000年平均數)推算,5年中城鎮需要竣工商品房54億平方米;按2000年商品房平均每平方米造價1139元(見2001年《中國統計年鑒》)計算,5年中商品房建設投資總額將達到6.2億元。「十五」時期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大約為221064億元,商品房投資占其28%,表明房地產業在第十個五年計劃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將占據顯著的地位。
⑵ 如何提高政府調控房地產市場能力
一、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應,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
確保完成年初制定的住宅用地供應計劃。對今年400公頃商品住宅用地和350公頃保障房用地計劃,尚未完成的要落實供地時間表,今年住宅用地供應規模在前五年平均供應量的基礎上增加10%。進一步優化供應結構,切實加大中低價位、中小戶型住房用地供應規模,對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尤其要確保城中村、危舊房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的供應。同時,提高郊區和新區住宅用地的供應佔比,引導人口有效分流,形成人口合理布局。
二、加大土地供後監管力度,探索新的土地供應方式
繼續加大土地供後跟蹤監管力度,建立房地產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和土地利用動態巡查機制。對未按期開工、竣工的項目加強監管。對已構成閑置土地的,加大調查認定和處置力度。對於可能形成高總價、高單價的地塊,研究採取「競地價、競配建」,「競地價、競保障房資金」等方式,保持地價平穩。
三、進一步執行差別化的住房信貸政策
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需求。繼續支持首套購房需求,落實好首套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政策;從嚴執行第二套房的信貸政策,對居民家庭向商業銀行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基礎上,進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比例;強化借款人資格審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貸政策的貸款人違規發放貸款。
四、嚴格執行商品住房明碼標價制度,引導企業合理定價
加強對價格的引導,指導企業合理定價,對預售方案報價過高且不接受物價、住建部門指導,或沒有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商品房項目,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書。嚴格執行商品住房明碼標價相關規定,實行「一價清」制度,並按規定要求進行公示。
五、加強市場行為監管,規范市場銷售秩序
進一步嚴格落實限購政策,嚴格執行購房實名制度及購房資格查驗制度。對於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騙取購房資格的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將嚴肅查處。加快企業推盤進度,採取「有促有穩」的政策,尤其要加快對中低價位、中小戶型產品的審批,形成市場的有效供應。商品房預售款(含定金)須全部存入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且僅用於後續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優化供應結構體系
加大保障性限價房和租賃性保障房建設力度,力爭到十二五末建成各類保障性住房2000萬平方米。加快完善政府集中建設保障房片區的教育、交通、醫療等公共配套設施,切實提高入住居民生活滿意度。不斷優化保障房源供應結構體系,逐步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三類房源並軌。建立健全保障房准入、使用、退出等規章制度和運行機制,從制度上防範和有效治理非法佔有保障性住房行為,實現公共資源公平善用。
七、加大保障性限價住房供應,逐步解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大學生等住房困難問題
充分發揮保障性限價住房對於解決房地產市場自住型剛性需求的「調節器」作用。2013年12月份推出3000套現房公開發售,增加市場供給,加大金融政策的支持。適時調整政策保障范圍,有效緩解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大學生等住房困難,基本實現應保盡保。
八、建立各部門分工協調機制,完善住房供應體系
加大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受益面,有效緩解中低收入居民的居住困難,全面覆蓋「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場」的三個梯度住房消費需求。到「十二五」末,逐步形成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限價房、商品住房協調發展的住房供應體系,實現「住有所居」的奮斗目標。住建、國土、規劃、財政等部門及各區政府既要分工負責,又要統籌協調,加快推進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適當加大土地、財政對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力度,加強房地產市場的調控監管,建立統一、規范、成熟、穩定的住房供應體系。
⑶ 按揭買房,公積金貸款40萬元,商業貸款20萬元,25年期,想提前還款,什麼時間比較劃算
最新政策
2008年《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根據2008年12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和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再貸款(再貼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8]372號),現就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8年12月23日起,上年結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下調0.27個百分點,由現行的1.98%調整為1.71%。當年歸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保持不變。
二、從2008年12月23日起,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各檔次利率0.18個百分點。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從3.51%調整為3.33%,五年期以上從4.05%調整為3.87%。
三、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嚴格貸前審查,加強貸後管理,切實控制貸款風險。
2010年4月,國務院頒發了針對房地產的新政,簡稱「國十條」。針對「國十條」規定,一些地方也對公積金貸款政策進行了調整。
北京市公積金貸款新政:
●公積金首套房貸款:90平米以上房屋貸款首付至少三成;90平米以下房屋貸款可首付兩成;
●公積金二套房貸款:首付由原來四成調高至五成;
●公積金三套房貸款:暫停發放公積金三套房貸款。
2010年11月,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印發《關於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
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
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28城市試點公積金貸款建保障房 貸款最長5年
住房城鄉建設部2010-8-10日公布,北京、天津、重慶、唐山等28個城市,作為利用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的試點城市;133個經適房、棚戶區改造安置用房、公租房建設項目作為申請利用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的試點項目,貸款額度約493億元。
這28家試點城市包括,北京、天津、重慶、唐山、運城、包頭、大連、長春、哈爾濱、無錫、杭州、寧波、淮南、青島、濟南、福州、廈門、洛陽、武漢、長沙、儋州、攀枝花、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
根據2010年10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的通知》(銀發[2010]294號),現就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0年10月20日起,上年結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上調0.2個百分點,由現行的1.71%調整為1.91%。當年歸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保持不變。
二、從2010年10月20日起,上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分別上調0.17和0.18個百分點。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從3.33%調整為3.50%,五年期以上從3.87%調整為4.05%。
三、從2010年10月20日起,開展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試點的城市,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並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變動做相應調整。
⑷ 請問國八條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文件)印發後,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的變化,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為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地方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嚴格執行國發10號文件及其相關配套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地要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設力度;繼續完善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繼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實好年內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的目標任務。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
2011年,全國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1000萬套。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中央將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確保完成計劃任務。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圍。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要研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持有、經營,或由政府回購。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
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
四、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應,認真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價高的城市要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
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准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罰款。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原則上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
已採取住房限購措施的城市,凡與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調整完善相關實施細則,並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尚未採取住房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購實施細則。其他城市也要根據本地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出台住房限購措施。
七、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於新建住房價格出現過快上漲勢頭、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後期使用監管不力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省級及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對未如期確定並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要視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等問題,也要納入約談和問責范圍。
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參照上述規定,建立健全對轄區內城市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新聞媒體要對各地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經驗加大宣傳力度,深入解讀政策措施,引導居民從國情出發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製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⑸ 現在哪裡有能讓老百姓放心投資的參照網站啊
山東省"國八條"細則全文(2011-02-24 00:43:21)轉載標簽: 山東房產律師 劉國敏律師新浪博客
山東省"國八條"細則全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貫徹國辦發〔2011〕1號文件
進一步改進和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1〕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改進和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房地產市場調控的總體要求
今後一段時期,全省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總體要求是: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結合山東實際,以解決城鎮居民基本居住問題、不斷改善城鎮居民住房條件為出發點,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堅決遏制房價過高、過快增長,進一步強化城市政府責任,綜合運用稅收、信貸、土地、市場監管等手段,加大供應和需求的雙向調節力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進一步強化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責任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保持全省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0〕57號)及其相關配套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地要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設力度;繼續完善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繼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實好年內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的目標任務。
三、進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
(一)擴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模。2011年,全省計劃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32.04萬套(不含新增廉租住房租賃補貼0.78萬戶),其中公共租賃住房7.4萬套、廉租住房1.2萬套、經濟適用住房8.6萬套、限價商品住房3.3萬套、棚戶區改造11.54萬戶。省政府已決定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要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推廣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做法。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二)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以縣級市和縣城為重點,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線標准,擴大覆蓋面,實現廉租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准入標準的有效銜接,具備條件的予以並軌,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現應保盡保。可把城市危舊房、非成套住宅(筒子樓)、城中村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繼續深入推進城市、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全面啟動鐵路、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國有工礦、大型企業,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情況下,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通過棚戶區改造、集資建房等方式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人員。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優先向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但不得出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圍。
(三)突出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業職工中的住房困難群體,同時要把人才公寓、農民工公寓、幹部與教師周轉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鼓勵和吸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產業園區,要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
(四)加快推進各類棚戶區改造。各地要認真貫徹《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0〕10號)精神,用好用足國家和省相關優惠政策,在土地供應、稅費優惠、融資信貸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鼓勵將棚戶區改造項目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公共服務、商貿、旅遊、文化等設施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鼓勵國有工礦企業利用棚戶區改造的節余資金和土地,建設企業自有公共租賃住房。各市要加強對各縣(市),尤其是獲得國家和省專項資金的財政直管縣、國有工礦企業和林場的督導檢查,確保各項獎補資金落實到位、專款專用。
(五)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省級財政2011年安排住房保障獎補資金5億元,各級財政也要增加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投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結余部分可用於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各地要嚴格落實上述規定,資金缺口較大的地方可適當提高提取比例。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結余資金,可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企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要積極構建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平台,組織開展好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進一步拓展融資渠道。
四、合理引導居民住房需求
認真執行國家新的房地產稅收、信貸政策及住房限購政策,著力抑制投資性、投機性購房,繼續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
(一)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
(二)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國家和省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三)執行國家住房限購政策。濟南、青島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按照國家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原則上,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水平變動情況的監測,對房地產市場變動異常、房價上漲過快的地方,要及時指導相關城市出台住房限購措施。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應。各地要認真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價高的城市,要進一步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
(二)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准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相應證明。
(三)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罰款。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六、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一)調整優化住房供應結構。繼續以中小套型、中低價位商品住宅為重點,調整優化住房供應結構,保持合理的房地產投資和開發建設規模,努力滿足城鎮居民的合理購房需求。繼續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重點查處未辦理規劃、施工、預售許可手續進行建設和預售的違法違規行為。推行市場監管、項目監管、企業監管「三位一體」的動態監管模式,實行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建設條件意見書和項目手冊制度,嚴格執行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加強預售資金監管,推行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制度,全方位提升房地產開發建設質量。有重點地培植一批省內大企業,引導房地產和建築施工骨幹企業組成戰略聯盟,與一些優秀勘察設計、建築部品生產企業以及科研開發單位密切協作,圍繞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建設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切實提高技術集成水平和房產綜合品質,讓群眾買放心房、住舒心房,促進相關產業上檔次、上水平。認真落實《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規范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二)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認真貫徹《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8號),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必須到所在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否則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要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三)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各地要加大資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加快建立健全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確保房地產稅收、差別化信貸和住房限購措施有效執行。繼續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年內實現全省房產檔案數字化和省、市、縣(市)三級聯網,以便及時、全面、准確提供房地產市場運行數據。
七、建立健全並認真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省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市政府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於新建住房價格出現過快上漲勢頭、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後期使用監管不力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監察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約談有關城市政府負責人。未如期確定並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相關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報告。省監察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要視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等問題,也要納入約談和問責范圍。
八、注重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發布制度,提高商品住房交易透明度。特別要引導城鎮新就業人員樹立「先租後買、先小後大、逐步改善」的住房消費觀念,引導居民理性消費。新聞媒體要科學、准確、深入解讀國家和省的政策措施,加大對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傳力度,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製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⑹ 南京限購令的問題!我母親名上有三套安置房。另外,外公的保障性住房上有帶我母親的名字,想問限購令是
商品房限購令介紹:
商品房限購令是政府出台的控制百姓投資房地產的一種政策。主要是限制百姓購買二套住房和投資者炒房,目的是控制日益高漲的房價。目前,我國很多城市開始出台商品房限購令,用來控制房價的日益高漲。
限購城市主要有哪些
目前,京、津、滬、渝4個直轄市,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5個計劃單列市,再加上27個省會城市,明確將要實行限購的城市就已經達到了36個。與此前提出的制定和執行限購政策的城市范圍相比,此次要求制定和執行限購措施的城市基本上包括了房地產市場上所有的所謂「一、二線城市」,部分三線、四線城市也被納入到限購政策的行列當中。根據北京中原三級市場研究部的估計,按照新的政策要求,從目前市場的情況來看,在全國范圍內施行限購政策的城市很可能將達到60個,幾乎是現在施行限購城市數量的兩倍。
南京市限購令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省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9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南京市政府辦公廳於2月19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寧政辦發[2011]17號)。
主要內容如下:
一、高度重視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一)提高對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認識。深入學習領會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從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轉型創新跨越發展和建設人民幸福城市的高度,充分認識深化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重要性、緊迫性,全面落實住房保障目標任務,認真執行住房信貸、稅收、限購等相關政策,努力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努力控制新建住房價格。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二、加快實施「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進一步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
(三)全面啟動實施《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2011—2015年)》。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前期准備工作,確保建設規模和工程進度,完善基礎設施配套。今年新開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600萬平方米、竣工300萬平方米;儲備廉租住房1800套;建設中低價商品房40萬平方米;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下同)50萬平方米。積極做好危舊房與工礦棚戶區改造、老舊小區整治出新工作,完成80萬平方米危舊房與工礦棚戶區改造,整治房屋800幢、出新小區70個。
(四)統籌協調推進保障房建設。加快實施1000萬平方米安居工程,核心推進邁皋橋、花崗、岱山、上坊四大片區保障房項目建設。結合《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和各城市功能板塊建設需要,啟動新一輪1000萬平方米保障房規劃建設工作。各相關部門和區政府要做好保障房建設管理服務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優化審批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加快建設進度、確保工程質量。
(五)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體系。根據「十二五」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設步伐,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度,繼續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中低價商品房、拆遷安置房,加快形成完善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場」的住房體系。出台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多渠道建設籌備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區政府和工業園區要落實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
三、認真執行差別化信貸稅收政策,進一步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六)認真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貸款購買第2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
(七)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八)加強房地產稅收征管。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核心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
(九)進一步合理引導住房需求。對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1年以上(含1年)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可新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市區內向其銷售住房。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銷售住房時,有義務向購房者宣傳我市限購政策。
四、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嚴格住房用地管理
(十)堅決落實好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賃房、拆遷安置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繼續按「限房價、競地價」方式落實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積極開展普通商品房項目配建保障房試點工作。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努力做到應保盡保。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堅決糾正,嚴肅查處。
(十一)增加土地有效供應。積極完善待出讓土地的基礎設施,形成有效土地供應,促進住房開發建設。充分保障土地供應,今年計劃供應商品住房用地500公頃。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准入資格的審查。
(十二)繼續加強土地供後管理。對已供房地產開發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按照閑置土地處置的相關規定處置到位。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五、加強市場監管,進一步強化新聞輿論引導
(十三)繼續加強商品房市場監管。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現場銷售進度須與網上房地產信息一致。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戶、專款專用」,保護購房者權益和防範金融風險。
(十四)加強中介和租賃市場監管。認真落實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中介市場、房屋租賃管理,繼續加強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加大房屋租賃市場的政策引導。
(十五)加強價格秩序監管。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須明碼標價、「一套一標」;申領預售許可證應當申報價格,且開盤價格應與申報價格一致,申報價格3個月內不得調高,3個月後需要調高的必須重新申報。
(十六)強化新聞輿論引導。加大對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傳力度,引導開發企業合理定價銷售、消費者理性消費。對製造、散布虛假房地產信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⑺ 青島市新的限購令具體都有哪些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青政辦發[2011]8號
頒布時間:2011-1-28發文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印發後,我市及時出台了《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快住房建設的意見》(青政辦發〔2010〕12號),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的變化。為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部署,持續推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行限定購房套數政策,嚴格限制投機性購房
(一)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在本市市區(市轄七區,下同)實行住房限購措施。對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售房。
(二)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住房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限購政策實施期間,購房人在簽訂房屋交易合同網上備案時,應如實填報《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並提交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出具的關於擁有住房情況的證明;兩人以上共同購房且共同購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應分別填寫《申報表》,並分別提交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出具的關於擁有住房情況的證明。《申報表》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關於擁有住房情況的證明作為房屋交易合同的附件。
(四)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與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通知並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或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嚴肅查處,並暫停其網上簽約。
(五)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在受理房地產登記時,應查驗《申報表》和購房人的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凡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受理登記。
二、落實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和結構比例,增加住房有效供應特別是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供應
(六)繼續增加住房建設用地供應。2011年全市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要保持在1500公頃以上,其中,市區供應總量要達到500公頃以上。建設、規劃、土地、房管等有關部門和各區市政府要繼續加強協作,督導已經供地的項目盡快全部落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各類住房的有效供應,穩定市場預期,緩解供需矛盾。
(七)按照項目控制和總量控制相結合、以項目控制為主的原則,落實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配置比例。其中,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數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拆遷安置住房的數量由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數量,由城鄉建設部門結合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數量和公共基礎設施、公用配套設施統籌安排,由國土資源部門作為土地出讓或劃撥的附加條件,確保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面積達到市政府規定比例;確保限價商品住房用地面積達到市政府規定比例。
三、實施新一輪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充分發揮政策性住房在滿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和平抑房價方面的雙重作用
(八)認真實施《青島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2011-2013年)》(青政辦發〔2010〕31號),堅定不移地實施配建制度,確保政策性住房的規模和進度。2011-2013年,市區新開工保障性住房不少於30000套、限價商品住房不少於30000套,解決不少於6萬戶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各區政府要會同有關部門提前儲備項目,提前落實規劃指標。2011年開工的項目要做好可行性論證,盡早啟動項目前期工作,確保6月底前開工建設。統一和規范政策性住房配租配售、上市交易的有關政策,進一步加快七區統籌的步伐,不斷擴大政策性住房建籌規模,在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盡快得到解決的同時,發揮好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價方面的作用。
四、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進一步規范房屋交易秩序
(九)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代理商品住房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須持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銷售代理合同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銷售代理備案後方可代理銷售。發現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取得銷售代理備案證明即代理銷售、哄抬房價、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應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處並在媒體曝光,同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要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不予辦理銷售代理備案,並停止其房屋交易合同網上簽約代理資格。
(十)加強房屋銷售和轉讓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不得以認購、預訂、認籌、排號、招募會員、發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購房人在指定銀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預約、預訂,變相預售。依法嚴肅查處未批先售、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恢復新建商品房轉讓手續費收取標准,其中,新建商品住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其他新建商品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嚴格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把握好預售許可審批的總量、速度和時序,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
(十一)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各區市政府要加大資金和人力、物力投入,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土地、房產歷史數據遷移整理,8月底前實現全市存量房交易登記備案,確保10月底前達到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全國40個大中城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實現聯網的要求。
五、落實政府責任,建立考核問責機制
(十二)健全完善住房工作責任制。各區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建立完善住房工作責任制,確保本區市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落實到位。未完成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目標任務,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的區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報告,有關部門根據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
附件: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
購房人申報承諾 購房人姓名 聯系電話
擬購住房地址 □新建住房 □存量住房
購房人家庭擁有市區住房情況 □2套及以上住房 □1套住房 □無住房
購房人家庭成員名單 戶主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配偶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本人鄭重承諾:本人已全面如實填報上述情況,保證遵守青島市關於「對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能夠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售房」的規定,如有虛假、不實申報等行為,本人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購房人簽名:
監護人簽名:
年 月 日
備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購房人留存,一份作為購房合同附件網簽備案。
2、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以戶口簿、結婚證記載為准。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關於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市房地產登記(交易)中心,嶗山、城陽、黃島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局各有關處室、單位,各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
為貫徹《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青政辦發〔2011〕8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將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購房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准。合同網簽備案時間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購政策限制。
(二)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是指擁有本市七區五市戶籍的居民家庭。
(三)家庭擁有住房套數,以新購房時居民家庭在市內七區已辦理產權登記和網簽備案的房屋套數為准。申請人在一套住房中僅占部分份額的,按其擁有一套住房計算。
(四)購房人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應當為購房人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處出具的證明。
二、相關規定
(五)自2011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購房人在購房前,應先持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青島市房地產登記(交易)中心領取並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附件1)後,申請出具《住房情況證明》(附件2);嶗山、黃島、城陽三區購房人在購房前,應持上述材料到擬購房屋所在區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領取並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後,申請出具《住房情況證明》。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予以出具《住房情況證明》。
(六)住房限購政策期間,購房人辦理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應提供購房人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以及《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住房情況證明》;購房人家庭為非本市戶籍的,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住房情況證明》原件等作為合同附件網簽備案。
(七)住房限購政策期間,對不符合限定購房套數政策的,不予提供網簽備案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通知並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不予辦理房屋登記,並將其行為通報給相關貸款機構。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或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嚴肅查處,暫停其網上簽約。
附件:1.《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
2.《住房情況證明》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⑻ 房產國八條及限購令詳細情況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文件)印發後,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的變化,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為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地方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嚴格執行國發10號文件及其相關配套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地要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設力度;繼續完善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繼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實好年內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的目標任務。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
2011年,全國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1000萬套。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中央將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確保完成計劃任務。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圍。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要研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持有、經營,或由政府回購。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
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
四、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應,認真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價高的城市要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
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准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罰款。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原則上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
已採取住房限購措施的城市,凡與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調整完善相關實施細則,並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尚未採取住房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購實施細則。其他城市也要根據本地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出台住房限購措施。
七、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於新建住房價格出現過快上漲勢頭、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後期使用監管不力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省級及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對未如期確定並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要視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等問題,也要納入約談和問責范圍。
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參照上述規定,建立健全對轄區內城市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新聞媒體要對各地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經驗加大宣傳力度,深入解讀政策措施,引導居民從國情出發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製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⑼ 津門公寓是哪個房地產建的
津門公寓是由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開發的。
⑽ 購房政策
最新的房產國八條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文件)印發後,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的變化,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為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地方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嚴格執行國發10號文件及其相關配套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地要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設力度;繼續完善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繼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實好年內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的目標任務。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
2011年,全國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1000萬套。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中央將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確保完成計劃任務。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圍。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要研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持有、經營,或由政府回購。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
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
四、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應,認真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價高的城市要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
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准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罰款。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原則上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
已採取住房限購措施的城市,凡與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調整完善相關實施細則,並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尚未採取住房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購實施細則。其他城市也要根據本地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出台住房限購措施。
七、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於新建住房價格出現過快上漲勢頭、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後期使用監管不力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省級及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對未如期確定並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要視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等問題,也要納入約談和問責范圍。
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參照上述規定,建立健全對轄區內城市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新聞媒體要對各地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經驗加大宣傳力度,深入解讀政策措施,引導居民從國情出發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製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