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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08 16:58:19

Ⅰ 住房存在安全隱患安全那個單位管理

住房存在安全隱患安全那個單位管理歸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回

例如:《四川省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老樓危樓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是2015年6月14日凌晨,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一棟老舊居民樓發生局部垮塌,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為加強城市老樓危樓安全管理,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堅決防止垮塌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老樓危樓安全管理工作通知 。

Ⅱ 請問怎麼對一個住宅小區做好安全管理

熱心問友 2010-10-28 一、安全保衛工作,要認真落實責任制。總經理是公司安全保衛的第一責任人,應把安全保衛工作切實提上議事日程,進行研究、部署,對本公司的安全保衛工作負全責。 二、成立以總經理任組長、副總經理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小組,定期檢查安全保衛工作,投資發展部主任、辦公室主任、市場營銷部主任分別是文苑小區、會議中心、售房市場的安全保衛責任人。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解決。 三、根據實際需要,辦公室主任兼職安全保衛幹事,負責安全保衛工作,切實負起安全保衛責任。 補充: 四、落實防火措施,會議中心等重要場所設置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專人應定期檢查消防栓是否完好無損;配備的各種滅火器,要按規定期限更換滅火葯物;防火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堵塞防火通道。 五、抓好安全用電: 1、電線、電器殘舊不符合規范的,應及時更換; 2、嚴禁擅自私接電源和使用額外電器,不準在辦公場所使用電爐; 3、會議中心、配電房等重地,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非專業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補充: 六、落實防盜措施: 1、財務室要安裝防盜門窗和自動報警器,下班時要接通報警器的電源; 2、重要部門的房間要設置防盜門窗,辦公房間無人時要關好門窗和電燈; 3、公司財物不得隨便放置,重要文件及貴重物品必須鎖好; 4、車輛停放時應採取必要的防盜措施。 七、安全保衛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經常檢查、督促安全保衛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消除隱患。因對工作不負責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補充: 八、全體員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關安全規范的義務。凡違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Ⅲ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規定有誰頒布

樓主,你好
設計使用年限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GB50068確定:
(1)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2)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
(3)普通房屋和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若建設單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設單位的要求確定。
住宅設計使用年限特別規定
國家頒布的《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規定:
3.1.5 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3.1 住宅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當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並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對其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作相應處理。重大災害(如火災、風災、地震等)對住宅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或潛在危害。遭遇重大災害後的住宅需要繼續使用時,也應進行鑒定,並做相應處理。
6.1.1 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於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6.1.4 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6 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於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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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三條危險房屋應當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確認。
經鑒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結論的處理類別,進行治理。危險房屋的處理類別分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四種類別。文物建築經鑒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搶救修繕。
經鑒定不屬危險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利害關系人又申請復鑒的,在復鑒期間不停止解危措施的進行。
第三十四條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未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前,危險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條危險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應當對房屋實施代管並進行治理:
(一)房屋權屬不明晰,無法確定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無法確定繼承人作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責任的;
(四)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確有困難無法治理危險房屋,通過書面協議委託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房屋並實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房屋,代管前應當發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於30天。但危險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發布公告期間可以同時治理。
第三十六條各區分局應當對代管、治理發生的費用以及代管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收益等情況進行證據保全。
屬於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代管、治理發生的費用應當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安全責任人不確定或者未償還有關費用的,各區分局可以從租賃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確定的,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後,各區分局應當自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後的10個工作日內解除代管並發還房屋,並將剩餘的代管收益返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
第三十七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情況危急的,各區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各區分局在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後,應當即時進行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條觀察使用、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各區分局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後,應當自治理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接收房屋。
危險房屋治理、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區分局申請臨時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險房屋,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公房租金標准計收;由各區分局代為治理,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市場租金標准計收。
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危險房屋治理期間,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關規定計收。
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臨時安置住房,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後,各區分局應當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遷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標准計收。
第四十條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無力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的,可以按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書面協議委託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並實施治理,並申請減免治理費用。
第四十一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怠於、無力進行危險房屋治理的,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補償標准依法實施收購。 第四十二條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明顯的危險房屋標志,提醒過往的行人、相鄰人注意安全;對暫不能排險解危的危險房屋,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設置在危險房屋或者其附屬物上的廣告牌、宣傳牌、招牌及供電、通訊線路等懸掛、支立物,對危險房屋治理造成妨礙時,其所有人應當及時予以拆除、遷移。上述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時拆除、遷移的,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遷移。
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有關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撓。
第四十四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各區分局對危險房屋進行原狀維修、加固搶險需要辦理各項手續的,規劃、建設、林業和園林、文化、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緊急治理的,可以在辦理有關治理手續的同時,採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險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過程中,需要立即排險解危的,可以單獨向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原狀維修、加固搶險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應當加強危險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險房屋治理和滅失情況,建立危險房屋登記、注銷制度。

Ⅳ 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的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造或者登記的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構築物和配套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法律法規對配套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市政市容、衛生、氣象、農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房屋建築使用安全責任由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承擔。
所有權人對房屋建築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個人管理,受託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備房屋建築安全管理員。安全管理員應當具備房屋建築結構和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的專業知識。
第五條房屋建築使用人應當安全使用房屋建築,及時向所有權人、受託管理人報告發現的安全問題,配合開展對房屋建築的檢查維護、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安全問題治理等活動。
第六條房屋建築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明示房屋建築的性能指標、使用維護保養要求,並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房屋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七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或者受託管理人應當對房屋建築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危及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問題時,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有權對危害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檔案。
第八條禁止下列影響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三)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築;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佔用、堵塞、封閉房屋建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障礙物;
(七)損壞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設備;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九條區分所有權的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屬於房屋建築的共有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活動需要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須經全體所有權人共同決定後,方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根據房屋建築的類型、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時間等情況,按照規定定期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建築進行安全評估。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告知的義務。
第十一條房屋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一)出現開裂、變形等結構損傷的;
(二)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
(四)未按照規定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五)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建築安全的;
(六)毗鄰的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
(七)經安全評估發現房屋建築存在安全隱患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的。
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房屋建築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委託進行抗震鑒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達不到現行抗震設防類別、烈度的;
(三)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抗震鑒定的。
出具抗震鑒定報告依據的房屋建築現狀檢查檢測數據,應當由依法取得計量認證的單位提供。
第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從事房屋建築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設立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證書及具備建設工程結構檢查能力的證明文件;
(二)經過計量檢定的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技術負責人的土建類高級技術職稱證書,鑒定負責人的土建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證書;
(四)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上述內容發生變更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建築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和技術標准進行評估與鑒定,及時、准確、真實地向委託人出具房屋建築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同時報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後24小時內書面通知委託人,同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房屋建築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鑒定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對出具的報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建築安全鑒定報告涉及結構體系計算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注冊結構工程師出具計算書,涉及結構實體檢測的,應當由經過相應計量認證的單位出具檢測數據。
本市採用統一的房屋建築安全鑒定報告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並免費提供。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不得偽造、變造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委託人及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建築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申請重新鑒定,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重新鑒定。
第十八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建築採取修繕、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險的安全治理措施並承擔相應的治理費用。
第十九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築:
(一)鑒定為觀察使用的,應當按照鑒定報告註明的觀察使用時限使用;
(二)鑒定為處理使用的,使用人應當按照鑒定報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險部位,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解危技術措施方案,並按照設計單位確定的後續使用年限使用;
(三)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規定搬出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責令使用人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並妥善安置。
第二十條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臨時安置住房。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後,使用人應當搬出臨時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條低收入家庭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有困難,或者在危險房屋治理期間支付臨時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對房屋建築進行應急搶險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應對突發事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危險房屋的修繕工程,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審批手續;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搶修。
第二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建築使用安全信息通報和信息共享制度,實現對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綜合治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載並公布備案和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房屋建築安全信息檔案,記載房屋建築安全的相關信息。發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記載並予以公布:
(一)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二)應當進行安全鑒定未鑒定的;
(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應當告知受讓人查詢房屋建築使用安全信息檔案。
第二十五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房屋建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及時治理的,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商場、圖書館、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以及客運車站候車廳、機場候機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每2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對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進行巡查,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應當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證照依法查驗經營場所時,應當核實房屋建築的相關情況,對以危險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自行管理的單位或者受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未配備安全管理員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檔案並如實記錄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築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計入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二)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三)未及時將危險房屋鑒定結論通知委託人導致責任人未及時履責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生產經營單位以其為經營場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
第三十三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監管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明的,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建築所有權人責任由實際佔有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農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發布,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實施〈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Ⅵ 高層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些什麼具體內容

普通住宅樓部分的安全管理制度,再加上高層住宅特有的部分,比如封閉樓梯間,防排煙設施,消防電梯等~

Ⅶ 什麼是房屋建築安全管理員求詳解

根據《北京市抄房屋建築安全管襲理員管理辦法(試行)》(京建法〔2012〕21號)的要求,自2012年10月1日起,北京市每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或自管房項目應當至少配備一名房屋建築結構安全員和一名設備設施管理員對所轄房屋建築進行安全管理
房屋建築安全管理員是指具備房屋建築結構或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考試合格,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房屋建築安全管理人員。房屋建築安全管理員按專業分為房屋建築結構安全管理員和房屋建築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員。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安全管理員的考試、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滿期前三個月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房屋建築安全員取得《考試合格證書》後三年內未從事房屋建築安全管理工作的,不予延期。本市房屋建築安全管理員每年須繼續教育,不少於16學時。
為配合《辦法》的實施並幫助有關從業人員備考,中國貿促會建設分會物業服務委員會指定中企華培教育機構舉辦 「房屋建築安全管理員考前培訓班」您如果想了解更多關於房屋建築管理員的信息,可以打010-52756852 咨詢一下蘇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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