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株洲申請廉租房的條件
(一)具有株洲市(區)戶籍,家庭成員中至少1人戶籍持有年限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條件,並在市(區)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標准;
(三)沒有購買房改房或享受過其他政府購房優惠政策。
本條第一款(一)、(二)項條件實行動態管理,市房產局和市民政局征詢有關部門意見後,綜合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登記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難情況,確定保障范圍,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3月份向社會公布執行。
符合上述條件且年滿30歲以上的未婚人員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申請廉租住房。
實物配租優先分配保障對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遺屬、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等先進人物、嚴重殘疾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70周歲以上老人且無自有住房的家庭。
申請廉租住房以家庭為單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
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領取申請株洲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相關表格;
(二)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並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
(三)初審受理:街道辦事處(即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街道辦事處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戶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初審意見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應配合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初審合格後,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本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復審。
(四)復審和審批:區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難情況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復審意見並將有關資料報送市房產局,市房產局自收到復審資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批。
(五)公示: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將經審批符合租住資格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收入等情況分別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社區同時公示。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況有異議的,向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批准申請人取得租住資格後報市房產局,市房產局在網站進行公告,同時向申請人發出《株洲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
(六)抽簽:取得《株洲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的申請人通過抽取順序號確定先後順序,再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號。對行動不便且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歲以上的老人盡可能安排三層以下房屋。
(七)輪候:對已抽取順序號而未能抽到房號的申請人,可保留其順序號作輪候順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時,首先安排其按輪候順序抽取房號。
(八)辦理租房手續:申請人抽簽確定房號後,在7個工作日內到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簽訂《株洲市城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同自動棄權。自動棄權的,一年後才能重新申請廉租住房。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資料:
(一)書面申請表及申請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及其他收入)。
申請家庭工資總收入的核定辦法:
1.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加蓋單位公章。
2.申請家庭成員屬靈活就業人員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受理、對其自報情況進行審核並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應配合調查核實。
3.屬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證》或救助證明。
(三)現住房證明:
1.申請人及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的房產證明資料(由市房產局檔案管理部門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戶口有贍養關系的租住、借住關系),提供租賃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戶主與借用人的借用關系證明;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以上規定材料涉及各類證件或合同等的,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實行輪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對象在輪候期間,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後,將核實結果報市房產局,由市房產局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
保障對象因樓層、戶型等原因而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由後續家庭依次遞補。放棄選房的保障對象,其保障方式由實物配租方式轉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方式,住房保障部門在一年內不予接受申請和安排配租。
請對照上述要求,看是否滿足
B. 廉租房保障辦法有哪些有誰清楚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 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第七條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確定。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第八條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內的租金。 第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採取多種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二) 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第十條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第十一條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第十二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二)騰退的公有住房;(三)社會捐贈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第十三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第十四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第十五條廉租住房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於廉租住房的資金。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四)市
C. 湖南株洲市水竹湖廉租房與公租房有什麼不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來租金補貼或實物源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的規定,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D. 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0號)
●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申請須同時具備四條件
(一)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
(二)上年人均月收入低於800元(含);
(三)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在9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廉租住房、經濟租賃房(含實物配租和租房補貼)、經濟適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E.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的介紹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F. 株洲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株政辦發〔2009〕13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廉租住房保障回辦法》的通知
各縣答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G. 株洲廉租房到那裡去申請手機上可以嗎
(一)具有株洲市(區)戶籍,家庭成員中至少1人戶籍持有年限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條件,並在市(區)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標准;
(三)沒有購買房改房或享受過其他政府購房優惠政策。
本條第一款(一)、(二)項條件實行動態管理,市房產局和市民政局征詢有關部門意見後,綜合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登記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難情況,確定保障范圍,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3月份向社會公布執行。
符合上述條件且年滿30歲以上的未婚人員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申請廉租住房。
實物配租優先分配保障對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遺屬、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等先進人物、嚴重殘疾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70周歲以上老人且無自有住房的家庭。
申請廉租住房以家庭為單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
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領取申請株洲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相關表格;
(二)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並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
(三)初審受理:街道辦事處(即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街道辦事處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戶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初審意見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應配合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初審合格後,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本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復審。
(四)復審和審批:區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難情況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復審意見並將有關資料報送市房產局,市房產局自收到復審資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批。
(五)公示: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將經審批符合租住資格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收入等情況分別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社區同時公示。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況有異議的,向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批准申請人取得租住資格後報市房產局,市房產局在網站進行公告,同時向申請人發出《株洲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
(六)抽簽:取得《株洲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的申請人通過抽取順序號確定先後順序,再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號。對行動不便且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歲以上的老人盡可能安排三層以下房屋。
(七)輪候:對已抽取順序號而未能抽到房號的申請人,可保留其順序號作輪候順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時,首先安排其按輪候順序抽取房號。
(八)辦理租房手續:申請人抽簽確定房號後,在7個工作日內到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簽訂《株洲市城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同自動棄權。自動棄權的,一年後才能重新申請廉租住房。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資料:
(一)書面申請表及申請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及其他收入)。
申請家庭工資總收入的核定辦法:
1.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加蓋單位公章。
2.申請家庭成員屬靈活就業人員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受理、對其自報情況進行審核並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應配合調查核實。
3.屬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證》或救助證明。
(三)現住房證明:
1.申請人及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的房產證明資料(由市房產局檔案管理部門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戶口有贍養關系的租住、借住關系),提供租賃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戶主與借用人的借用關系證明;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以上規定材料涉及各類證件或合同等的,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實行輪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對象在輪候期間,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後,將核實結果報市房產局,由市房產局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
保障對象因樓層、戶型等原因而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由後續家庭依次遞補。放棄選房的保障對象,其保障方式由實物配租方式轉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方式,住房保障部門在一年內不予接受申請和安排配租。
請對照上述要求,看是否滿足
H. 有車是否可以享受株洲市廉租房
符合下面的條件即可去申請。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版公共租賃住房,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I. 株洲市的廉租房分部在哪些地方『
可以關注當地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官方網站獲取最新消息。
廉租房申請流程:
一、提出申請: 由廉租房申請人(戶主)持上述文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廉租房申請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領取填寫《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況核定表》,相關單位蓋章。
2、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5日內),並對申請家庭入戶調查,進行評議。
3、街道組織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單位初審公示(10日),街道鄉鎮提初審意見、配售方案(2個工作日)。
4、區縣復審申請資料、確定配售方案(5個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2個工作日)。
6、符合條件,進行搖號配租配售。
7、搖中,進行配租廉租房;未搖中,繼續輪候或取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