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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住房資金管理局地址

發布時間:2020-12-08 02:11:58

㈠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上班時間

您好!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是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委員會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與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合署辦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上班時間是周一至周五的9:00到17:00,法定節假日不上班。謝謝閱讀!

㈡ 想知道: 北京市 住房公積金國管中心 在哪

北京市 住房公積金國管中心(也就是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甲10號中認大廈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是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委員會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與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合署辦公。

中心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住房資金(包括住房公積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管理的行政法規和政策,擬訂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和在京中央企業(以下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下稱售房款)、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歸集、使用管理和核算的制度辦法。

(二)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開展年度核定工作,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審批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提供住房公積金查詢、對賬和咨詢服務;按照有關規定和授權,審批降低比例繳存或緩繳住房公積金;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及其配套政策所規定的歸集執法工作。

(三)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審批發放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住房公積金支持中央國家機關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管理貸款資產,負責貸款回收。

(四)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售房款和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負責售房款和維修資金歸集管理,審批售房款使用,審核維修資金使用。發放和管理房改資金委託貸款,負責貸款回收。

(五)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和資金中心管理費用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及統計分析,負責住房資金結息工作。

(六)編制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歸集、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編制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向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報告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情況。

(七)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的風險管理及其保值和歸還。

(八)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業務檔案。

(九)對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工作進行政策宣傳、業務指導和培訓。

(十)監督和指導受委託銀行、受委託中介機構的相關委託業務。

(十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信息化建設。

(十二)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㈢ 誰知道遼寧省省直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中心的地址和電話

遼寧省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區 號: 024 郵 編: 110002
電 話: 22702780 傳 真: 22827349
地 址: 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南京北街103號

打這電話試試吧

㈣ 海城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哪

你去房產交易大廈把

㈤ 單位住房公積金是怎樣開戶的

一、單位應該到公積金住房管理核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公積金住房管理核心審核後,到受委託的銀行為本單位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單位登記應提供的材料:

1、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3、法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5、單位登記表一份加蓋公章

6、單位開戶申請表加蓋公章

7、單位經辦人授權委託書加蓋公章,並且要法人簽字或者蓋章

(5)呼市住房資金管理局地址擴展閱讀:

具體流程是:

1、單位經辦人預先填制管理核心統一印製的《單位登記表》一份,加蓋單位公章,攜帶上述相關材料到管理部辦理登記手續。

2、管理部接櫃人員審核《單位登記表》中單位信息項目填寫是否准確完整、單位名稱及代碼與所提供的資料是否一致、單位性質代碼填寫是否正確、單位證件號碼是否准確無誤、相關材料與表格填寫是否相符、相關人員是否簽字,審核《單位經辦人授權委託書》填寫是否准確完整,審核是否加蓋單位公章、材料是否齊全及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審核無誤後,管理部接櫃人員將《單位登記表》的有關信息錄入歸集系統。操作完成後,系統自動為該單位生成單位登記號。單位登記號在系統內始終只有一個,是單位在管理核心辦理各項業務的標識。

4、管理部接櫃人員列印機制《單位登記表》一份

5、機制《單位登記表》經單位經辦人核對無誤後,管理部接櫃人員蓋章退單位經辦人,並將單位登記號手工標注在單位填制的《單位登記表》右上角處。

6、持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地稅登記證,法人身份證,公章到企業所在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辦理開戶。企業持下述文件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辦理開戶手續。

㈥ 貴陽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哪

不知道你說的單位
我只知道有兩個 第一個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在毓秀路
第二 是房管局的住房管理中心 在萬東橋上

㈦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介紹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是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委員會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與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合署辦公。

㈧ 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個人交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的住房基本需求,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呼和浩特市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呼和浩特市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經濟組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央駐呼單位、內蒙古自治區駐呼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常駐本市代表機構(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實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批準的全國統一利率。第七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第八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設立呼和浩特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旗縣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業務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按照精簡、效能、屬地化原則設立若干業務經辦網點,名稱為管理部,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辦事機構,資金數額和業務較小、距離市區較遠的旗縣公積金統一由管理中心委託金融部門辦理。各管理部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負責監督、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建立和繳存情況,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工工資等相關情況,不得拒絕。 (八)承辦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繳 存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單位應當為職工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且每個職工[FS:PAGE]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三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四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六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並逐年提高;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並上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工資總額平均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額由所在單位在每月發放工資時從其工資中代扣。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工資總額平均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 5 日內將單位補貼部分和為職工代繳部分住房公積金一次性匯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單位開設的專戶內,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黨政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全額預算的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由財政預算撥付和在單位費用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參照企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為職工計息。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二條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不計入職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交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FS:PAGE]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如放棄購買、建造自住住房計劃的,必須自提取住房公積金之日起6個月內,將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存入原個人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擔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5 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職工在離休、退休前買斷、下崗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條件的或者單位撤消、解散的,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關系或撤消、解散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實行託管)。 第二十八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運做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監 督 第三十一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職工有權要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二)職工有權查詢並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職工有權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進行監督; (四)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五)職工發現所在單位未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未及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 (六)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重新復核,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住房[FS:PAGE]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挪用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或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責令限期返還本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挪用單位處以挪用金額的個人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出具虛假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對出具虛假證明者處以違法提取金額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罰款。 單位有上述行為的,除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給予處罰外,並由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當事人對資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資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三十九條 資金管理中心不履行規定職責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其糾正,並且追究領導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職工利用虛假購買房屋合同的違法手段騙取住房公積金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追究職工的有關責任;對開具虛假購買房屋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執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 60 日內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㈨ 遼寧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怎麼走

事實上沒有遼寧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這個單位。履行遼寧省公積金中心相應職責的工作單位名稱叫做遼寧省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地址:沈陽市和平區撫順路64號,省財政廳事業單位綜合樓 。詳見下圖。可以根據自己的出發位置乘坐相應的公交車或其他交通工具到達。


遼寧省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

1、負責省直、中直駐沈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具體管理措施和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2、負責省直、中直駐沈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維修基金等住房資金的管理工作;

3、負責組織省直單位住房資金的會計核算工作;

4、負責對受託銀行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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