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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住房交易中心

發布時間:2020-12-07 12:39:13

㈠ 房屋徵收與房屋拆遷有何不同

1、土地徵收:《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並依法對被徵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給予補償的活動。

土地徵收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

2、房屋拆遷:《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規定,城市房屋拆遷是指為了實施城市規劃、舊城區改造,運用國家強制力,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對原房屋權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出租人、承租人、轉租人等)給予補償、安置的活動。

房屋拆遷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溫州市住房交易中心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三次修改。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㈡ 溫州經濟適用房申請的條件(文件或具體規定)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溫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號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統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區房改辦負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房管、建設、價格、統計、民政、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六條 市房改辦應當會同市房管、建設、發改、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發改、建設、房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房管、房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並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集中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供地計劃。

政府可以從商品住宅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收購,扣除土地出讓金後,按規定程序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對象。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開發商品房。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市房改辦負責立項申報。

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報經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指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招投標等方式擇優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並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信譽。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開發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住房使用說明書》,並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戶型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小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6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8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90平方米。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以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第三章 申請、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市區城鎮戶口(含符合市區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無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當年人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統計部門確定的數據為准)。

年滿35周歲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 下列住房建築面積全部計入申請者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范圍:

(一)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

(四)通過贈與、繼承、析產、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向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並提供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三)住房狀況證明;

(四)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社區或者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請人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在社區或者單位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社區或者單位將申請人提供的書面證明材料、《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和評議、公示結果上報房改辦。

(二)房改辦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經濟收入、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房改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房改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准,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無投訴舉報或者有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實的,核准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章 銷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等部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核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在面積控制標准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購買;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過部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部門參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價格予以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超過面積控制標准部分的差價款收入應當上繳財政。

第二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後滿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滿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過戶手續時,出賣方應當向政府交納交易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門收取,上交同級財政。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將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故意刁難或者拒絕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手續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於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採取編造、偽造住房情況證明及隱瞞家庭收入情況,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取消其購買資格,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的差價款,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收益擅自上市轉讓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其補交收益,並可處以0.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㈢ 溫州二手房交易稅問題

溫州二手房交易稅費主要有:

  1. 契稅。符合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版以上、單套權建築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礎上上浮16.7%)、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等三個條件的,視為普通住宅,徵收房屋成交價的1.5%的契稅。反之則按3%。

  2. 印花稅。買賣雙方各繳納房價款的0.05%。

  3. 營業稅。購買時間在兩年內的房屋需繳納的營業稅為:成交價×5%;兩年後普通住宅不徵收營業稅,高檔住宅徵收買賣差價5%的營業稅。

  4. 城建稅。營業稅的7%

  5. 教育費附加稅。營業稅的3%

  6. 個人所得稅。普通住宅2年之內:{售房收入-購房總額-( 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稅+印花稅)}×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購房總額-印花稅)×20%。出售公房:5年之內,(售房收入-經濟房價款-土地出讓金-合理費用)×20%,其中經濟房價款=建築面積×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1560元/平方米×1%×建築面積。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㈣ 新溫州人廉租房申請的條件

你想說的是經濟適用房吧?條件如下..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統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區房改辦負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房管、建設、價格、統計、民政、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六條 市房改辦應當會同市房管、建設、發改、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發改、建設、房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房管、房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並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集中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供地計劃。

政府可以從商品住宅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收購,扣除土地出讓金後,按規定程序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對象。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開發商品房。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市房改辦負責立項申報。

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報經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指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招投標等方式擇優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並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信譽。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開發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住房使用說明書》,並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戶型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小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6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8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90平方米。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以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第三章 申請、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市區城鎮戶口(含符合市區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無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當年人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統計部門確定的數據為准)。

年滿35周歲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 下列住房建築面積全部計入申請者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范圍:

(一)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

(四)通過贈與、繼承、析產、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向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並提供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三)住房狀況證明;

(四)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社區或者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請人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在社區或者單位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社區或者單位將申請人提供的書面證明材料、《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和評議、公示結果上報房改辦。

(二)房改辦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經濟收入、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房改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房改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准,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無投訴舉報或者有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實的,核准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章 銷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等部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核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在面積控制標准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購買;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過部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部門參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價格予以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超過面積控制標准部分的差價款收入應當上繳財政。

第二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後滿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滿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過戶手續時,出賣方應當向政府交納交易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門收取,上交同級財政。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將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故意刁難或者拒絕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手續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於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採取編造、偽造住房情況證明及隱瞞家庭收入情況,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取消其購買資格,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的差價款,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收益擅自上市轉讓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其補交收益,並可處以0.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㈤ 溫州市龍灣區辦理房產證過戶地址在哪裡

溫州市房產局龍灣分局永強房管所

地址:溫州市房產局龍灣分局永強房管所在永中鎮第一小學附近(東方向82米左右)。

二手房過戶流程主要有以下四步:

一、買賣雙方無貸款:買賣雙方約定一個合同簽訂日期;一般合同簽訂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買房將首付款支付給賣方;並約定一個房產進交易中心的時間。進交易中心的當天,買房支付賣方除尾款以外所有的房款。20個工作日後,領取新的房產證;憑新的房產證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水電煤等過戶,最後在交房時,下家將尾款結清給賣方。

二、賣方有貸款未還清:買賣雙方約定一個合同簽訂日期;一般合同簽訂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買房將首付款支付給中介公司進行監管;賣方、買房和中介公司三方共同見證還清房東未付清的銀行貸款。7個工作日後,銀行貸款審結結束,雙方約定一個房產進交易中心的時間;進交易中心的當天,買房支付賣方除尾款以外所有的房款。

20個工作日後,領取新的房產證;憑新的房產證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水電煤等過戶;最後在交房時,買房將尾款結清給賣方。

三、買方貸款購房:首先對買方的貸款額度、資信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雙方達成買賣協議。買賣雙方約定一個合同簽訂日期;一般合同簽訂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買方將首付款支付給賣方;買方和貸款公司或銀行簽訂貸款協議;7個工作日貸款審核結束後,雙方約定一個房產進交易中心的時間;進交易中心20個工作日後,領取新的房產證;銀行憑新的房產證,給賣方放款;憑新的房產證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水電煤等過戶;最後在交房時,買方將尾款結清給賣方。

四、買賣雙方均有貸款:首先對買方的貸款額度、資信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雙方達成買賣協議。買賣雙方約定一個合同簽訂日期;一般合同簽訂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買方將首付款支付給中介公司進行監管;賣方、買方和中介公司三方共同見證還清賣方未付清的銀行貸款;7個工作日後,銀行貸款審結結束,買方和貸款公司或銀行簽訂貸款協議;7個工作日貸款審核結束後,買賣雙方約定一個房產進交易中心的時間;進交易中心20個工作日後,領取新的房產證;銀行憑新的房產證,給賣方放款;憑新的房產證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水電煤等過戶;最後在交房時,買方將尾款結清給賣方。

房產證辦理過戶所需時間:

材料都沒有問題的話,須到房產局,填寫一些表格和一個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額一定要和簽訂合同上面的金額一樣。材料都交給房產局之後,會有一個回執單,一定要在上面說明的日期去繳納稅金,一般需要15個工作日左右。稅金交清以後就在那裡排隊等著去拿新房產證。房產證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自登記受理後次日起)。

二手房過戶所要繳納的費用:

交易稅費共涵蓋8個稅種,主要有契稅、營業稅、印花稅、城建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各稅種的徵收比率依地域有所差異,但區別不大。

1、契稅:基準稅率3%,優惠稅率為1.5%和1%。

普通住宅徵收比率為成交價的1.5%,非普通住宅為成交價的4%。具體徵收比率:90平以下的普通住宅(首套1%、二套3%);90至140平普通住宅(首套1.5%、二套3%);別墅等非普通住宅(成交價的4%)。

2、營業稅:稅率為5.5%。

根據2010年房產新政,轉讓出售購買時間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額徵收營業稅,轉讓出售購買時間超過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轉讓出售購買時間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按照兩次交易差價徵收營業稅,轉讓出售購買時間超過5年的普通住宅免徵營業稅。

3、印花稅

第一種是比例稅率,適用於房地產產權轉移書據,稅率為0.05%,同時適用於房屋租賃合同,稅率為1%,房產購銷合同,稅率為0.03%;

第二種是定額稅率,適用於房地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稅率為每件5元。

4、個人所得稅:稅率為交易總額1%或兩次交易差的20%,由賣方承擔。

徵收條件以家庭為單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繳納個人房轉讓所得稅。在這里有兩個條件①家庭唯一住宅②購買時間超過5年。如果兩個條件同時滿足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任何一個條件不滿足都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註:如果是家庭唯一住宅但是購買時間不足5年則需要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先繳納,若在一年以內能夠重新購買房產並取得產權則可以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具體退還額度按照兩套房產交易價格較低的退還。

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此類稅種的徵收以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實際繳納營業稅稅額的7%、3%、1%分別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注意:資金監管對二手房賣家和買家都有好處,它由獨立的第三方(資金監管機構/銀行)出面,保障雙方利益,避免二手房買賣糾紛,從而起到降低二手房交易風險的作用。

㈥ 溫州二手房交易稅費最新的

溫州二手房交易稅費主要有:

  1. 契稅。符合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礎上上浮16.7%)、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等三個條件的,視為普通住宅,徵收房屋成交價的1.5%的契稅。反之則按3%。

  2. 印花稅。買賣雙方各繳納房價款的0.05%。

  3. 營業稅。購買時間在兩年內的房屋需繳納的營業稅為:成交價×5%;兩年後普通住宅不徵收營業稅,高檔住宅徵收買賣差價5%的營業稅。

  4. 城建稅。營業稅的7%

  5. 教育費附加稅。營業稅的3%

  6. 個人所得稅。普通住宅2年之內:{售房收入-購房總額-( 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稅+印花稅)}×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購房總額-印花稅)×20%。出售公房:5年之內,(售房收入-經濟房價款-土地出讓金-合理費用)×20%,其中經濟房價款=建築面積×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1560元/平方米×1%×建築面積。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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