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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住房補貼怎麼才能取

發布時間:2020-12-07 08:47:45

① 重慶巫山縣兩江新區的補助金

渝北府發【2008】號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園區(風景區、新城)管委會: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精神,結合渝北區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征地補償安置標准區域分類

根據渝北區(不含北部新區)各鎮街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全區征地補償安置標准區域類別調整為兩類。

一類地區:龍溪街道、龍塔街道、龍山街道、回興街道、雙鳳橋街道、雙龍湖街道、悅來街道、木耳鎮、古路鎮、玉峰山鎮。

二類地區:大灣鎮、茨竹鎮、興隆鎮、統景鎮、龍興鎮、洛磧鎮、石船鎮、大盛鎮。

二、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補償。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被徵收土地面積計算,一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16000元;二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15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28000元。

土地補償費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征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其餘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該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餘部分支付給個人,用於安排其生產、生活。

土地補償費80%部分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之和尚不能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金需要的,其差額部分由征地單位補足,直到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要。

三、青苗補償

青苗補償標准按《渝北區徵收土地青苗補償標准》(見附表1)執行。

四、構(附)著物補償

征地范圍內,鎮街、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集體土地上的構(附)著物採取據實清理補償方式;村民小組集體土地(含宅基地)上的構(附)著物可採取據實清理或綜合定額補償方式,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統一選擇其中一種。

(一)據實清理補償。按照相關文件規定進行清理登記,並分別按《渝北區徵收土地零星栽種樹木花草補償標准》(見附表2)和《渝北區徵收土地構築物補償標准》(見附表3)計算補償。

(二)綜合定額補償

1.村民小組集體所屬構(附)著物綜合定額補償,根據批准徵收的土地面積,按照2200元/畝的標准計算補償。補償費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撥付給村民小組,由其按規定分配和管理使用。

2.個人在被徵收集體土地上的構(附)著物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地村民小組人均土地面積為依據,結合地區類別,根據被徵收土地面積,按《渝北區徵收土地構(附)著物綜合定額補償標准》(見附表4)計算補償。補償費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支付給村民小組,由村民小組按規定進行補償。

3.個人在征地范圍內的生活附屬設施按照每戶2000元的標准補償。

五、房屋補償

(一)房屋補償的標准按《渝北區徵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准》(見附表5)執行。

(二)征地農轉非人員房屋未被拆遷且未納入住房安置對象的,征地單位根據該農轉非人員持有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宅基地面積,按照16000元/畝的標准向被征地村民小組一次性支付佔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

六、住房安置

(一)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為30平方米。1個自然間的安置標准為建築面積15平方米。

(二)住房安置可採取統建優惠購房安置、貨幣安置的方式,由住房安置對象以戶為單位申請選擇其中一種。

(三)積極推行住房貨幣安置方式。住房貨幣安置款等於住房貨幣安置合同履行時被徵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住房貨幣安置價格乘以應安置建築面積。

(四)安置房的建安造價、綜合造價、普通商品房價格及住房貨幣安置價格由區建設、房管、物價、國土部門共同核定公布。

(五)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不實行自建住房安置。

七、征地農轉非人數的確定方法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徵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時,被征地農戶的承包耕地被徵收後,其剩餘的耕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人平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征地農戶可以戶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戶剩餘耕地面積達到人平0.5畝以上為止。被征地農戶未申請農轉非,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條件的,應調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因住房被徵收並拆除的,被拆除戶可申請以戶為單位全部農轉非。

八、建立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進被征地人員實現就業

各鎮街、區勞動保障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子女就讀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可參照《中共重慶市委關於加快庫區產業發展著力解決移民就業促進庫區繁榮穩定的決定》(渝委發〔2006〕18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就讀資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2008年1月1日後征地的,不再實行儲蓄式養老保險辦法。

(三)建立生活困難救助制度

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由民政部門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九、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征地辦、各園區(風景區、新城)管委會和區級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協助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就業培訓,建立健全就業服務及社會保障體系。

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和屬民政安置對象的安置工作。

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村居民的戶籍資料,做好戶籍審核、審批、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辦理農轉非戶籍登記。

農業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征地相關稅費的收取、劃轉和管理工作。

審計、監察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實施及征地統籌費徵收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信訪部門具體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穩定工作。

規劃、建設、房管部門協助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安置相關工作。

教育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子女)入學就讀工作。

林業部門具體負責對征佔用林地的審查報批和珍稀名貴樹木的界定工作。

十、本實施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准。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的征地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

十一、本實施意見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區國土分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民政局、區公安分局、區農業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區信訪辦、區規劃分局、區建委、區房管局、區教委、區林業局、區物價局等部門負責解釋。附表:1.渝北區徵收土地青苗補償標准

2.渝北區徵收土地零星栽種樹木花草補償標准

3.渝北區徵收土地構築物補償標准

4.渝北區徵收土地構(附)著物綜合定額補償標准

5.渝北區徵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准附表1:

渝北區徵收土地青苗補償標准

單位:元/畝

作物類別標准

一類地區二類地區

蔬菜類

(含經濟作物類)

1430―1760

1320―1650

糧食類

1100―1430

990―13201.經政府劃定的糧食制種地上的農作物可按照糧食類補償標准上浮30%計算。

2.專用魚池按水面積計算補償(含魚苗損失),其補償標准參照蔬菜類標准執行。

3.蔬菜類系指政府批準的專業蔬菜社,包括多種經營作物。

② 重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可以抵扣部分房貸

重慶市「購房財政補助」詳細內容為:

一,從購買住房並支付按揭本息的內首月起連續容12個月,為一個補助年度;

二,在補助年度內,以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40%為限,高於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額度給予補助;低於按揭本息的,按個人所得稅40%的額度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住房總價的30%。

重慶市「購房財政補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一,從2008年12月1日(以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為准)起,

二,在重慶市10城區購房;

三,首次購買住房(含改善型購房);

四,以按揭方式支付款項;

五,在重慶市10城區繳納了個人所得稅。

10城區分別為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北部新區。

③ 2014年重慶買房有政策減免契稅補貼嗎

以前有,《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契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規定,我市農村居民以及「農轉城」人員購買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免徵契稅的優惠政策從2014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

根據《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契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渝財稅[2010]83號)規定:對個人購買單套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稅按1%徵收。對擁有重慶市戶籍的農村居民,在重慶市城鎮首次購買一套建築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免徵契稅的優惠政策從2014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重慶市地方稅務局2014年第7號公告)。如購買的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能享受契稅優惠政策(減征契稅)。你在辦理此稅務事項需提供以下資料交給開發商,由開放商代為辦理退稅: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房地產轉移合同復印件

④ 重慶市房屋拆遷,如果是要房子,是不是應該先入住新房然後再搬家如果是這樣,麻煩朋友把相關的文件發來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年3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修訂,2003年5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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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當事人是指拆遷人、被拆遷人及其房屋承租人。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建設、生態環境改善和文物古跡保護。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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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
土地、建設、規劃、公安、市政、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拆遷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房屋代辦拆遷單位的資質審查、人員培訓,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遷評估規則,監督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房屋拆遷評估行為;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查批准房屋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四)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處罰;
(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強制拆遷;
(六)對下級拆遷主管部門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予以糾正。
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拆遷管理職責是:
(一)核發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按本條例規定審查批准房屋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二)監督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房屋拆遷評估行為;
(三)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強制拆遷;
(五)處理拆遷歷史遺留問題。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後,應當持有關證明向擬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申請。
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以下稱拆遷申請人)的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土地、規劃、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發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土地、規劃、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拆遷范圍內按職責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暫停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抵押、典當、分戶、出租、改變用途、調配等手續,禁止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經鑒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暫停核發營業執照。監督售貨亭、攤位等臨時服務網點在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或遷出。
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核發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九條 因建設需要拆遷城市房屋,並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跨區、縣(自治縣、市)的建設工程,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主城區內拆除房屋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其拆遷方案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核發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程序,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拆遷申請人持建設項目立項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質量)以及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少於拆遷補償安置所需資金總額百分之七十的專項資金證明,向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國有土地儲備整治項目,拆遷申請人持土地儲備批准書、規劃紅線、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少於拆遷安置所需資金總額百分之七十的專項資金證明,向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二)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權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由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自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將拆遷人、拆遷范圍、補償安置方式、搬遷期限、拆遷騰地期限或過渡期限等內容予以公布。對不具備拆遷條件的,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遷的除外。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內實施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
因規劃調整需要改變拆遷范圍的,拆遷人須持規劃變更手續按原報批程序辦理房屋拆遷變更手續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三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委託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雙方簽訂委託合同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四條 搬遷期限為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拆遷騰地的期限為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或者停止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騰地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確需延長拆遷騰地期限的,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和安置地點及安置房質量、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應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過搬遷期限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當事人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第十八條 在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裁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絕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強制拆遷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的,強制執行費用由拆遷人負擔。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拆遷人按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者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第十九條 拆遷人轉讓建設項目,應經原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用地、規劃和房屋拆遷變更手續。
拆遷人轉讓建設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協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雙方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由批准項目轉讓的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公示項目轉讓事宜。

第二十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應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當事人佔用工作時間參加拆遷動員會和搬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公假;不能給予公假的,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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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後三個月內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拆遷檔案資料。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採用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採用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調換方式。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遷人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被拆遷人對拆遷人委託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持其另行委託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與拆遷人協商。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裁決。
房屋拆遷補償金額不得低於被拆遷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須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和相應的房地產評估資質。
房屋拆遷評估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客觀、公正、科學執業,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規執業。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名錄,建立房屋拆遷評估管理制度,制定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范,加強對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監管。

第二十八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九條 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及學校、醫院等用於公眾服務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按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還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 拆除違法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和雖無規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除非公益事業的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除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後喪失使用價值的,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除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優先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城市基礎設施,拆遷人必須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規劃執行,恢復或提高其使用功能的,不予補償。法律、行政法規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或者使用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拆遷前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五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物或者由債務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遷主城內住宅房屋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或一次性現房安置,並提供兩處以上房源供被拆遷人選擇。拆遷主城外的住宅房屋,確需過渡安置的,應經被拆遷人同意,並報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明確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由批準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政府確定的土地儲備項目的,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一次性現房安置。
新建工程為非住宅的,原住宅部分應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一次性現房安置。

第三十七條 在原拆遷范圍內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先建安置房。
拆遷安置住宅房屋應公開房號,由先行搬遷的被拆遷人在同等戶型條件下優先選擇安置的樓層和朝向。
住宅安置房必須符合國家普通民用住宅設計規范的基本要求和質量標准;未通過規劃、消防和建築質量等驗收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1部

第三十八條 被拆除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使用權,在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後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轉讓。

第四章 拆遷過渡與補助

第三十九條 被拆除住宅或非住宅使用人搬遷,拆遷人應付給搬遷補助費。
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給予提前搬遷的獎勵費。

第四十條 拆遷人不能一次解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應提供臨時周轉房或鼓勵房屋使用人自行臨時過渡。
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下的,過渡期自被拆遷人或使用人搬遷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年;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過渡期自被拆遷人或使用人搬遷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第四十一條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決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 被拆除的屬生產、經營性的非住宅房屋,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因拆遷人沒有提供臨時周轉房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按原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和過渡期限長短一次性付給經濟損失補助費,經濟損失補助費由被拆遷人和房屋使用人協商分割。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按拆除的建築面積提供了非住宅臨時周轉房的,不付給經濟損失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並必須騰退周轉房。

第四十四條 因拆遷人的責任使自行過渡的被拆遷人的過渡期延長的,從逾期之日起,拆遷人應當按原標準的百分之一百加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房的被拆遷人,從逾期之日起,拆遷人應當按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加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未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有拆遷補償安置任務的建設項目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辦理用地、規劃變更手續的,其用地、規劃變更手續無效。

第四十六條 房屋拆遷評估機構違反規定開展房屋拆遷評估業務的,依法取消其房屋拆遷評估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評估資質或評估人員資格。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不按規定報送拆遷檔案資料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將未通過規劃、消防和建築質量等驗收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或將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

第五十一條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無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住宅是指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下達之日前,房屋所有權人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均有非住宅用途記載內容的房屋。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涉及的費額標准、安置補助標准等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參照本條例執行。
三峽庫區城鎮移民的房屋拆遷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生效前已發布拆遷公告的工程,按原條例的規定執行。 遷管理條例(2003年修正)

⑤ 請問重慶主城區舊危房改造拆遷補償現行政策有那些房屋安置、舊房裝修補償、安置清水房有無裝修補貼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號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2月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包敘定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1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單位或個人因建設需要拆遷城市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必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報並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房屋拆遷。

一個建設項目需要進行城市房屋拆遷的,應當整體報批,不得化整為零。

第三條 《拆遷條例》第十條所稱具有相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是指持有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拆遷資格證書》的代辦拆遷單位和自辦拆遷單位。拆遷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收到拆遷人的凍結申請並提供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預辦通知書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發出房屋拆遷凍結通知書。

第五條 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證件:

(一)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准書;

(三)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四)金融機構出具的用於拆遷補償、安置的專項存儲資金證明或其他拆遷安置資信證明。

第六條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房屋用途、面積、權屬等);

(二)拆遷實施方式、補償和安置形式;

(三)拆遷補償費、安置費、補助費的預算方案;

(四)一次性現房安置和臨時安置周轉房的實施方案;

(五)拆遷時間和回遷安置時間。

第七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

因規劃調整需要改變拆遷范圍的,拆遷人應在改變的范圍內實施拆遷前,持規劃變更手續到原批准拆遷的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變更手續。

第八條主城區范圍內拆遷補償安置等費額標准按附件l-5規定的標准執行。其中,附件1-3所列費額標准,可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按上下浮動20%、六類以下地區向下浮動50%的范圍,制定具體執行標准,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地區,必須執行附件4的規定;其他的拆遷補償安置等費額標准,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參照附件l-3和附件5的規定,制定具體執行標准,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拆遷主城區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安置或一次性現房安置方式。確需過渡安置的,應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

安置對象選擇現房安置的,其人均現房安置居住面積不得少於8平方米。

安置對象選擇現房安置的,拆遷人應提供兩處以上的房源供安置對象選擇。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由拆遷人報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要求辦理公證的,其公證費由雙方共同負擔。

第十條被拆除房屋中不能自行拆除的裝飾物,可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處理,也可由拆遷人委託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評估後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在房屋拆遷凍結通知書下達之日前,具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工商營業執照並按經營門面使用的,按非住宅房屋補償安置。

未經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補償安置。

第十二條拆除擁有部分所有權的公有住宅房屋以實物安置方式安置的,應按房改政策規定轉換成完全所有權後,方可按拆除完全所有權房屋的補償安置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拆遷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其貨幣安置款計算公式為:

貨幣安置款額=〔拆遷范圍內同類地段商品房平均售價-(新房建築安裝工程造價-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

公式中:拆遷范圍同類地段商品房平均售價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審查補償安置方案時核定;新房建築安裝工程造價-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拆遷安置對象應支付的新舊房屋結構差價,分別按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製定的具體執行標准計算。

第十四條共有房屋所有權人選擇貨幣方式補償安置的,應當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議,並按所有權比例分割貨幣補償安置款。

第十五條公有房屋使用人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必須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並簽訂貨幣安置款分配合同。

對公有住宅房屋按貨幣安置方式安置的,公房使用人應當按照購買公有房屋政策規定的成本價標准向所有權人支付貨幣安置款。對公有非住宅房屋貨幣安置款的分配,由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被拆除公有房屋使用人轉讓安置權的,必須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後,方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公有房屋使用人按規定交納了超面積安置費的,自1999年5月1日起,其超面積安置部分在租賃期內免交租金,但房屋維修時應按比例承擔維修費用。

第十八條《拆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所稱實際償還建築面積是指所還房套內建築面積與公攤建築面積之和。其中,公攤建築面積的計算與劃分,按國家和本市制定的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執行。

對原為單獨經營的非住宅,現用大廳式、櫃台式、擱欄式房屋安置的,實際安置的凈使用面積不得少於被拆除房屋的凈使用面積,由此增加的建築面積按政府規定的綜合造價結算。

第十九條按照《拆遷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拆遷安置對象按綜合造價交納了超面積安置費的即取得超面積安置部分的完全所有權;拆遷安置對象按建安造價交納了超面積安置費的,應當按安置時房屋綜合造價補差後,方可按完全所有權辦理。

第二十條因拆遷人的責任使自行過渡的拆遷安置對象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對拆遷安置對象按月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逾期半年以內的增加30%,逾期半年到1年以內的增加60%,逾期1年以上的增加100%。

第二十一條《拆遷條例》中的有關名詞解釋:

(一)居住面積是指房屋除廚房、廁所、陽台、過道以外的室內有效面積;

(二)舊房是指用於安置的房屋已使用5年以上或沒有單獨廚房、廁所配套設施的房屋;

(三)房屋高價位地區是指房屋所處地段土地等級高於安置房屋所在地段土地級別差在一個級差以上的地區。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附件中的費額標准需要調整變動時,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生效前已實施拆遷的工程,按原規定執行。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⑥ 重慶市首套房退個稅的補助對象和辦理流程是什麼樣的

1、補助對象

2008年12月1日起(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為准),在重慶市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北部新區、兩江新區繳納個人所得稅、並在上述區域以按揭方式購買屬其唯一住房的購房產權人。產權人是指申請享受補助住房的所有產權人(以產權證記載為准),該住房所有產權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條件該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補助。

2、補助方式和計算

財政補助採取按補助年度計算,即,從產權人購買住房後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連續12個月止為一個補助年度,以後的補助年度以此連續類推。在補助年度內,以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40%為限,高於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額度給予補助;低於的,按個人所得稅40%的額度給予補助。總累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住房總價的30%。

3、辦理條件

產權人在一個補助年度結束後3個月之內,向其個人所得稅繳納入庫區的區財政局申報辦理,超期年度不再受理。

4、申請材料

1.個人首套按揭購房財政補助申報表(格式附後,空白表可向區財政局索取)。產權人應本著誠信守法的原則,填列有關事項,說明相關情況,確保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合法。
2.身份證復印件(區財政局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3.購房所在區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出具的首次購房證明。
4.購房合同(區財政局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5.產權人與銀行的購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區財政局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6.按揭銀行認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證明。
7.住房產權證復印件(區財政局審核、留存復印件)。
8.區地方稅務局認定的且能確定其納稅入庫所在地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

5、

渝中區財政局:63802108重慶市渝中區和平路星河大廈1樓)

江北區財政局:67108338
沙坪壩區財政局:65368354
九龍坡區財政局:68031844
大渡口區財政局:68173307
南岸區財政局:62948853
北碚區財政局:68317683
渝北區財政局:67375028渝北區空港新城春華大道順義路36號 023-67802456)

巴南區財政局:66224779
北部新區財政局:67465687(原北部新區現在已改為兩江新區)

兩江新區財政局; 67573759(兩江新區政務中心:星光大道1號星光大廈B座)

重慶市財政局:67575656、67575431


⑦ 誰知道(重慶市房屋坼遷管理條理)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當事人是指拆遷人、被拆遷人及其房屋承租人: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建設、生態環境改善和文物古跡保護。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
土地、建設、規劃、公安、市政、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拆遷管理職責是:
(一)負責對房屋代辦拆遷單位的資質審查、人員培訓,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遷評估規則,監督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房屋拆遷評估行為;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查批准房屋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四)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處罰;
(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強制拆遷;
(六)對下級拆遷主管部門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予以糾正。
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主要拆遷管理職責是:
(一)核發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按本條例規定審查批准房屋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二)監督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房屋拆遷評估行為;
(三)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強制拆遷;
(五)處理拆遷歷史遺留問題。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後,應當持有關證明向擬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申請。
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以下稱拆遷申請人)的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土地、規劃、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發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土地、規劃、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拆遷范圍內按職責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暫停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抵押、典當、分戶、出租、改變用途、調配等手續,禁止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經鑒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暫停核發營業執照。監督售貨亭、攤位等臨時服務網點在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或遷出。
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核發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九條 因建設需要拆遷城市房屋的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工程、跨區、縣(自治縣、市)的建設工程以及主城區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程序,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拆遷申請人持建設項目立項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質量)以及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少於補償安置所需資金總額百分之七十的專項資金證明,向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日內按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權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由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將拆遷人、拆遷范圍、補償安置方式、搬遷期限、拆遷騰地期限或過渡期限等內容予以公布。對不具備拆遷條件的,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未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遷的除外。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內實施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
因規劃調整需要改變拆遷范圍的,拆遷人須持規劃變更手續按原報批程序辦理房屋拆遷變更手續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三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委託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雙方簽訂委託合同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四條 搬遷期限為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2個月內,拆遷騰地的期限為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或者停止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騰地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確需延長拆遷騰地期限的,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和安置地點及安置房質量、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應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過搬遷期限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當事人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 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第十八條 在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裁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絕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強制拆遷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的,強制執行費用由拆遷人負擔。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拆遷人按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者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第十九條 拆遷人轉讓建設項目,應經原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用地、規劃和房屋拆遷變更手續。
拆遷人轉讓建設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協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雙方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由批准項目轉讓的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公示項目轉讓事宜。
第二十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有權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應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當事人佔用工作時間參加拆遷動員會和搬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公假;不能給予公假的,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後3個月內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送拆遷檔案資料。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採用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採用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調換方式。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遷人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被拆遷人對拆遷人委託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持其另行委託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與拆遷人協商。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裁決。
房屋拆遷補償金額不得低於被拆遷房屋同地段同用途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的70%。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須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和相應的房地產評估資質。
房屋拆遷評估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客觀、公正、科學執業,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規執業。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名錄,建立房屋拆遷評估管理制度,制定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范,加強對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監管。
第二十八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九條 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及學校、醫院等用於公眾服務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按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還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 拆除違法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和雖無規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除非公益事業的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除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能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除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城市基礎設施,拆遷人必須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規劃執行,恢復或提高其使用功能的,不予補償。法律、行政法規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或者使用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拆遷前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五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遷主城內住宅房屋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或一次性現房安置,並提供兩處以上房源供被拆遷人選擇。拆遷主城外的住宅房屋,確需過渡安置的,應徵求被拆遷人的意見,報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由批準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政府確定的土地儲備項目的,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一次性現房安置。
新建工程為非住宅的,原住宅部分應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一次性現房安置。
第三十七條 在原拆遷范圍內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先建安置房。
拆遷安置住宅房屋應公開房號,由先行搬遷的被拆遷人在同等戶型條件下優先選擇安置的樓層和朝向。住宅安置房必須符合國家普通民用住宅設計規范的基本要求和質量標准;未通過規劃、消防和建築質量等驗收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 被拆除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使用權,在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後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轉讓。

第四章 拆遷過渡與補助
第三十九條 被拆除住宅或非住宅使用人搬遷,拆遷人應付給搬遷補助費。 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給予提前搬遷的獎勵費。
第四十條 拆遷人不能一次解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應提供臨時周轉房或鼓勵房屋使用人自行臨時過渡。
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下的,過渡期自被拆遷人或使用人搬遷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年;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過渡期自被拆遷人或使用人搬遷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第四十一條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決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 被拆除的屬生產、經營性的非住宅房屋,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因拆遷人沒有提供臨時周轉房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按原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和過渡期限長短一次性付給經濟損失補助費,經濟損失補助費由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協商分割。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按拆除的建築面積提供了非住宅臨時周轉房的,不付給經濟損失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並必須騰退周轉房。
第四十四條 因拆遷人的責任使自行過渡的被拆遷人超過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日起應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房的被拆遷人,從逾期之日起應按超期增加比例部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未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所有拆遷安置任務的建設項目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辦理用地、規劃變更的,起用地規劃變更手續無效。
第四十六條 房屋拆遷評估機構違反規定開展房屋拆遷評估業務的,依法取消其房屋拆遷評估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評估資質或評估人員資格。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不按規定報送拆遷檔案資料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將未通過規劃、消防和建築質量等驗收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或將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無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住宅是指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下達之日前,房屋所有權人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均有非住宅用途記載內容的房屋。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涉及的費額標准、安置補助標准等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參照本條例執行。 三峽庫區城鎮移民的房屋拆遷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 2002年12 月1 日起施行。
本條例生效前已發布拆遷公告的工程,按原條例的規定執行。

⑧ 關於重慶市住房補貼的問題

應該可以享受住房貨幣化補貼,《重慶市住房貨幣化分配實施方案》2005年10月正式頒布實施,從2004年7月日起執行,之前有個99年的試行方案,我單位就是04年開始按試行方案執行的。
由於資金問題,一些單位可能還沒有啟動該項工作,不過我看到許多單位都在實施中呢。
另外的2個有關文件是《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5]93)、《重慶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實施細則》渝住改辦發[2005]182號
注意幾點:(1)05年的92、93號文件規定經濟適用房(建築面積)要計算實物分房面積;(2)實物分房面積按家庭(指夫妻雙方合計)享受的建築面積計算;(3)貨幣化安置也是要計算面積的,如單位出錢購買商品房安置,不過許多單位可能會隱瞞貨幣化安置的,這個不容易監督的。
我從2004年開始做這個工作,已經發放了1個多億的住房補貼了,我單位可享受補貼職工近萬人。
如果你和你愛人均無房(公有住房),按重慶市標准,正副科級的住房補貼達標建築面積為48.88平方米,你無房,是全額補貼,分三部分:
(1)1999年7月以前的工齡的補貼
48.88平米*3.5元/月.平米*9907前的工作月數;
(2)99年7月-2004年7月5年60個月
48.88平米*6.8元/月.平米*60月;
(3)2004年7月至你單位實施時間的補貼
48.88平米*3.5元/月.平米*0407至補貼時間的工作月數;
單位啟動住房補貼以後,就像公積金一樣在職按月補貼,每月存入市資金中心專戶,可以在重慶市公積金中心查詢,支取辦法同公積金

⑨ 重慶市水文水資源勘測局是個什麼級別的單位這單位參公人員待遇怎樣有車補和住房補貼嗎

正處級別事業單位
1、重慶市水文水資源勘測局是重慶市水利局(專正廳級別編制)直屬屬的事業單位;
2、屬於正縣處級別編制,與渝北區水利局、普通鄉鎮、街道辦事處級別相同。
3、至於職工待遇,應該是和其他國有事業單位的職工待遇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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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重慶市住房補貼怎麼才能取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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