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13年房產有新政策嗎
新出國五條,
1、各來地要加大樓市自宏觀調控的力度。立即研究制定貫徹落實「國十條」文件的實施細則。房價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城市,要在一定時間內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嚴格實行問責制。
2、完善差別化的住房信貸政策。各商業銀行暫停發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房貸款。對貸款購買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調整到30%及以上;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嚴格執行首付比例不低於5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1.1倍的規定。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消費性貸款管理,禁止用於購買住房。
3、調整住房交易環節的契稅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加快推進房產稅改革試點工作,並逐步擴大到全國。
4、切實增加住房有效供給。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認真落實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抓緊制定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中長期貸款政策。
5、加大住房交易市場檢查力度,依法查處經紀機構炒買炒賣、哄抬房價、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行為。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閑置、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拖延開竣工、捂盤惜售等違法違規行為,要暫停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和新購置土地。
② 綳緊調控這根弦 完善政策工具箱 房地產座談會釋放什麼信號
據新華社報道,12月3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召開座談會上強調,堅定不移落實房地產長效機制,謀劃好「十四五」時期住房工作,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有效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
這是繼7月24日房地產座談會後,第二次房地產相關工作座談會;兩次同時提到「時刻綳緊房地產市場調控這根弦」。業內人士認為,此次會議對既有的調控政策給予肯定,但也有新的信號釋放,其中不斷完善的政策工具箱,則是房地產嚴格調控的政策導向。
肯定前期調控效果,嚴控的大方向不變
據新華社報道,12月3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召開座談會上再次強調,要牢牢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不把房地產作為短期刺激經濟的手段,時刻綳緊房地產市場調控這根弦,從實際出發不斷完善政策工具箱,推動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其中,「時刻綳緊房地產市場調控這根弦」已是今年第二次提及。據新華社此前報道,7月24日主持召開房地產工作座談會上曾提出,要堅持問題導向,高度重視當前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刻綳緊房地產調控這根弦,堅定不移推進落實好長效機制。要實施好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制度,穩住存量、嚴控增量,防止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
而彼時,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南京、杭州、沈陽、成都、寧波、長沙等10個城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參加座談會。
此後,房企融資的監管持續加強。8月20日,央行、住建部召開座談會,形成了重點房地產企業資金監測和融資管理規則。「三道紅線」的監管新規由此在業界流傳。
對於12月3日房地產相關工作座談會上高層的發聲,建誠晟業聯合創始人苑承建解讀稱,與之前的表述精神類似,再次強調「三穩」目標、夯實城市主體責任,加強房地產金融調控,堅持「房住不炒」定位、不把房地產作為短期刺激經濟手段等調控主基調。可以看出,中央對前期市場調控效果給予了肯定,而且要繼續堅持深入,政策大方向不會改變。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也認為,高層此次表態是對既有的調控政策和房地產市場發展給予了肯定,後續也將延續。總結起來包括:在房地產定位方面,將繼續堅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在房地產和宏觀經濟的關系方面,繼續強調不把房地產作為短期刺激經濟的手段;在房地產調控方面,提出了要完善政策工具箱,這也再次印證房地產市場嚴管的政策導向。
保障性租賃住房成為著力點,落實力度將加大
此次會議強調,要加強「十四五」時期住房發展頂層設計,研究好住房市場和住房保障兩個體系,更好發揮規劃的導向作用;完善相關法規和政策,加強日常監管,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對於租賃住房,在11月公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提到,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給,完善土地出讓收入分配機制,探索支持利用集體建設用地按照規劃建設租賃住房,完善長租房政策,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
對此,嚴躍進認為,「十四五」期間房地產市場有很多新的特點,比如住房市場和住房保障的雙體系建立,這有助於真正切合不同群體的住房需求,尤其是租賃市場的發展將成為一個很重要的內容。
值得關注的,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著力點,完善基礎性制度和支持政策,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要處理好基本保障和非基本保障的關系,盡力而為、量力而行,著力解決困難群體和新市民住房問題。
從表述的內容來看,嚴躍進認為,過去有「政策性租賃住房」的表述,而現在是「保障性租賃住房」,這使得租賃住房的定位更加清晰。這也是提高了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地位,對於租賃住房市場具有積極的作用。
苑承建則解讀稱,目前租房(特別是長租公寓)領域暴雷頻發。此次座談會強調處理好基本保障與非基本保障、政府與市場,以及中央與地方等多層次關系,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落實城市主體責任。預計未來一段時間,在土地多渠道供應、集體用地建設租賃用房、租賃價格和租金託管等相關領域的政策落實力度還會加大。
據不完全統計,2020年下半年以來,已有深圳、杭州、武漢、成都、重慶、西安等多地發布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新規。
堅持不搞「一刀切」,房價異動城市或面臨收緊
在此次座談會上還提出,要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既強化政府保障作用,也要積極運用市場化手段;要處理好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堅持不搞「一刀切」,鼓勵和指導城市政府因地制宜,完善住房保障方式,落實好城市主體責任。
對此,苑承建進一步分析表示,此次再度強調城市主體責任,結合下半年以來杭州、成都、寧波、西安等城市政策環境收緊來看,今後各地因城施策力度或將進一步加大,短期內熱點城市因房價、地價波動導致政策收緊的情況還會進一步出現。同時,在房地產金融調控取得成效之後,供需兩端監管仍將進一步加強。
多位業內人士認為,每次高層的表態,都並非穴來風,年底個別地方出現的「萬人搶房」「眾籌打新」等現象再次引起監管部門的警覺。又比如,今年8月16日,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發表文章指出,房地產泡沫是威脅金融安全的最大「灰犀牛」。而在11月30日,郭樹清在文章中再次提及,房地產是現階段我國金融風險方面最大的「灰犀牛」。
對於未來調控政策走向,苑承建分析稱,房地產市場政策環境短期內仍將維持調控力度不變,熱點城市繼續針對性收緊。而中長期將貫徹落實「十四五」時期住房工作規劃。「房住不炒」「因城施策」仍是總體精神,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是總體目標,房價平穩是政策的出發點。
③ 北京租房政策是什麼
17號下午,北京市住建委、市發改委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快發展和規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再次出台租房新政,規定租住公租房可落戶。
(五)保障承租人合法穩定居住
1.出租人在租賃期間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式驅逐承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進入出租住房。
2.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出售出租住房的,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並不得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出租住房在租賃期間因買賣、繼承、贈與等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4.租賃期間屆滿,出租人不再繼續出租住房的,應當提前1個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繼續出租的,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原承租人存在重大違約行為的除外。
1.承租人應當遵守有關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由於承租人不當使用行為導致的相應責任由承租人承擔。
2.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合租,合同明確約定可以轉租、合租的除外。承租人根據合同約定轉租、合租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轉租。
租賃當事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住房租賃監管平台予以記錄並披露,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四、 加強市場主體監管,提升住房租賃服務水平
(一) 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行為
1.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實名服務。房地產經紀機構為當事人提供租賃經紀服務的,應當核對當事人身份證件、出租住房的權屬證明,實地查看住房並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告知當事人有關事項,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屋狀況說明書和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由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簽署。
2.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為不符合出租條件的住房提供租賃經紀服務。
3.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根據提供的住房租賃經紀服務內容和服務標准等合理收取費用。收費前,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收費清單,列明收費事項、收費標准、收費金額以及其他與收費有關的事項,收費清單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4.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協助住房租賃當事人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
(二) 促進住房租賃企業規范發展
1.住房租賃企業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包括「住房租賃經營」,並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將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等信息報送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日內辦理相應變更備案。
2.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承擔出租人責任,建立完善的住房租賃管理流程、服務標准等,確保出租住房符合出租條件並適宜居住。
3.住房租賃企業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前,應當查驗承租人身份證件,並如實記載相關信息。
4.住房租賃企業以及公共租賃住房和集體建設用地上租賃住房的經營主體,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租賃合同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變更。
網路交易平台、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等應當對獲取的租賃當事人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要求和約定使用相關信息。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網路交易平台的動態核查,發現網路交易平台不符合相關條件、在住房租賃服務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按規定終止其與住房租賃監管平台的系統鏈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本市國有土地上依法建設的住房,以及在集體建設用地上符合城鄉規劃建設的租賃住房的租賃,按照本通知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直管公房的租賃,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④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范城鄉建設市場,強化城鄉規劃管理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這個問題無非就是以下幾點:
關於第一個問題是:
1、強化對城鄉建設市場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2、組織一次廣泛深入的宣教活動。
3、開展一場聲勢浩大的專項整治活動。
4、建立健全城鄉建設市場管理的長效機制。
關於第二個問題是:
一是邀請資質高、能力強的編制單位、專家參與規劃編制及評審工作。
二是積極完善規劃審查制度,充分發揮市城鄉規劃建設領導小組的作用,依法加強規劃管理,完善管理機制,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
三是實行規劃公示制度。落實規劃公示制度,加大公眾參與力度,推行「陽光規劃」,增強規劃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群眾對規劃的知曉率;
四是嚴把「一書三證」發放關。所有建設項目均要符合城鎮規劃,否則一律不予發放,
五是加大城鎮建設規劃管理的執法力度。對亂搭、亂建、無證建設、占壓規劃紅線等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六是加強城鄉規劃宣傳教育。採取廣播電視宣傳、會議培訓、標語宣傳、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城鄉規劃法》學習宣傳活動,同時,實行項目規劃審批前對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負責人進行規劃知識告知和談話制度,提高廣大幹部、企業法人和群眾的規劃自律意識。
⑤ 市場監督管理局和住房建設局哪個好
住房建設局好,市場監督管理局任務重風險大。有可能新人下基層。
⑥ 求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要求,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住房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一)加強商品住房預售行為監管。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企業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對外銷售,不得採取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的方式預售商品住房,不得進行虛假交易。
(二)嚴肅查處捂盤惜售等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加大對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已經取得預售許可,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對外公開銷售或未將全部准售房源對外公開銷售,以及故意採取畸高價格銷售或通過簽訂虛假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等方式人為製造房源緊張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加強房地產銷售代理和房地產經紀監管。實行代理銷售商品住房的,應當委託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將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准在顯著位置公示;額外提供的延伸服務項目,需事先向當事人說明,並在委託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分解收費項目和強制收取代書費、銀行按揭服務費等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採取內部認購、僱人排隊等手段製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
(四)加強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管理。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積極推行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訂和備案制度。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應對商品住房質量性能,物業會所、車位等設施歸屬,交付使用條件及其違約責任做出明確約定,並將《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作為合同附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在合同訂立前向購房人明示。
(五)健全房地產信息公開機制。各地要加強和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及時准確地向社會公布市場信息。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預售信息、可售樓盤及房源信息、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預售許可情況、商品住房預售方案、開發建設單位資質、代理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情況等信息,在銷售現場清晰明示。
(六)鼓勵推行商品住房現售試點。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商品住房現售管理辦法,鼓勵和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現售商品住房。實行現售的商品住房,應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現售條件;在商品住房現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符合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二、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
(七)嚴格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管理。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和工程形象進度要求,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於棟,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住房供應不足的地區,要建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綠色通道,提高行政辦事效率,支持具備預售條件的商品住房項目盡快辦理預售許可。
(八)強化商品住房預售方案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住房預售方案銷售商品住房。預售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進度安排、預售房屋套數、面積預測及分攤情況、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的具體范圍、預售價格及變動幅度、預售資金監管落實情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標和節能措施等。預售方案中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
(九)完善預售資金監管機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尚未建立監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區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商品住房預售資金要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由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於商品住房項目工程建設;預售資金可按建設進度進行核撥,但必須留有足夠的資金保證建設工程竣工交付。
(十)嚴格預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認購後不得擅自更改購房者姓名。各地要規范商品住房預訂行為,對可售房源預訂次數做出限制規定。購房人預訂商品住房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預售合同的,預訂應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應當公開銷售。已簽訂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並網上備案、經雙方協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雙方應遞交申請並說明理由,所退房源應當公開銷售。
三、加強預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質量管理
(十一)明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各地要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建設標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應包括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並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區住宅分戶熱計量裝置安裝符合設計要求、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已落實、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已明確、前期物業管理已落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上述相關證明資料。
(十二)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確保商品住房項目單體工程質量、節能環保性能、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有條件的地方可借鑒上海、山東等地經驗,通過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加強商品住房竣工驗收管理,積極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制度。北方地區要加強商品住房分戶熱計量裝置安裝的驗收管理。
(十三)落實預售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商品住房質量承擔首要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按各自職責承擔相應責任。預售商品住房存在質量問題的,購房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責任並賠償相應損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責任後,有權向造成質量問題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追責。
(十四)強化預售商品住房質量保證機制。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時提交的預售方案,應當明確企業破產、解散等清算情況發生後的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由質量責任承擔主體提供擔保函。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必須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賠償能力。各地要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質量保證制度作為企業資質管理的重要內容。各地要鼓勵推行預售商品住房質量保證金制度,研究建立專業化維修制度。
四、健全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機制
(十五)全面開展預售商品住房項目清理。各地近期要對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逐一排查,准確掌握已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正在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和尚未開盤的商品住房數量等情況,並將清理情況向社會公開;對尚未開盤的商品住房項目,要責成房地產開發企業限期公開銷售。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要將清理結果於今年6月底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十六)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各地要通過房地產信息網路公開、設立舉報投訴電話、現場巡查等措施,加強房地產市場行為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退房率高、價格異常以及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項目,要重點核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責令限期整改,記入房地產信用檔案,並可暫停商品住房網上簽約;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從嚴查處,直至取消其開發企業資質,並將有關信息通報土地、稅收、金融、工商等相關部門,限制其參加土地購置、金融信貸等活動。
(十七)加強房地產信用管理。各地要積極拓展房地產信用檔案功能和覆蓋面,發揮信用檔案作用,將銷售行為、住房質量、交付使用、信息公開等方面內容納入房地產信用體系,信用檔案應當作為考核企業資質的依據。對違法違規銷售、存在較為嚴重的質量問題、將不符合交付條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開不及時不準確等行為,應當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公開予以曝光。
(十八)嚴格相關人員責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強對違法違規企業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對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論其在何職何崗,身居何處,都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對在預售商品住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有關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對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十九)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度。各地要強化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職能,加強房地產市場執法隊伍建設。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區)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市、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建立商品住房市場動態監管制度,加強銷售現場巡查;建設、規劃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管。各部門要加強協作、溝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況通報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合查處機制。各地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積極妥善處理矛盾糾紛,並及時公布處理結果。
其他商品房的市場監管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⑦ 《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haiditegong 你好!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你!
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高度重視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合理引導住房消費與住房開發建設,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推進住房保障工作
(一)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到 2012 年底,全市新建經濟適用住房不少於45萬平方米,新建或落實廉租房源不少於3萬平方米。
到 2010 年,完成城市低保標准兩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應保盡保」工作。 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研究和解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二)推行保障性住房政府采購制度。為進一步節約集約土地資源,盡可能地通過政策采購方式解決住房保障房源。
二、進一步優化和改善住房消費環境
(三)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借款人家庭購買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借款人家庭首套貸款購買的商品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可按相應額度申請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
當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統計部門公布上年度數據為准,台州市區2008年度人均建築面積為45平方米。 按照《台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50萬元,單方繳存的、貸款最高額度為30萬元;貸款最長期限至30年,且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購買自住住房借款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購買自住住房。
(四)實行購買商品住房契稅補貼。個人凡在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並到房屋登記機構備案登記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按所繳納的契稅地方體制分成部分給予全額補貼給購買人。購買人憑房屋所有權證及完契憑證到財政辦證窗口辦理契稅貼補手續。
(五)實行存量房交易稅收補貼。凡在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在本市范圍內買賣個人普通商品住房並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的,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買賣雙方(均為個人)繳納的稅收收入根據地方體制分成部分給予全額補貼給購買人。購買人憑房屋所有權證及完契憑證到財政辦證窗口辦理貼補手續。
(六)明確界定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對象。對一戶家庭中年滿18周歲子女購買第二套住房,比照首套住房貸款政策執行。 對於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
(七)明確界定商品住房購買時間。商品住房按備案登記後該預(銷)售合同簽訂的日期確定購房屋的時間。
(八)合並和減免相關規費。土地出讓時確需公證的,其公證費予以優惠;車位、車房和房屋同證登記發一本房屋權屬證書的,按房屋主體使用功能登記收費標准收取登記費;如單獨申請辦理發放多本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構要告知申請人,由申請人自行選擇。
三、進一步優化房地產業投資發展環境
(九)加大對房地產業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確保資金安全、規范的前提下,加大房地產信貸有效投放力度。重點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經營管理和企業信譽好的開發企業發展壯大。積極拓展住房消費信貸業務,支持個人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
(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下限預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完工前的預售收入,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預計利潤率下限標准預征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季預繳、按年清算。 有地下室的商品房項目,地上可售面積和地下可售面積按差異成本法計算成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初始登記後,除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外,對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不作視同銷售。
(十一)調整房地產抵押權登記辦法。房地產項目領取《商品房預售證》,未銷售的房屋可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手續,且不影響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在建工程竣工並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後,將在建工程抵押權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十二)適度放寬商品房預售條件。在符合《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下,可適度放寬商品房預售條件。具體規定由台州市建設規劃局制訂。
(十三)放寬新出讓地塊地價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對新出讓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允許受讓人在12個月內付清出讓價款,對起價總額在3億元以上、其出讓價款支付期限最高可達18個月;允許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首付出讓價款總額的10%。
(十四)放寬建設項目開工期限。對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新出讓的經營性用地,在受讓人支付總地價款的 70%後,可辦理交地手續,相關部門憑國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先行開展各項前期准備工作並允許動工建設,待受讓人按批準的時限付清全部出讓價款後,再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十五)緩繳房屋物業維修基金和人防易地建設費等規費。房屋物業維修基金,在核准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認可時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由開發企業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向人防部門預繳總額的50%,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結清,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初始登記時須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人防易地建設費結清憑證;物業保修金按保修年限分年返還,具體規定由台州市建設規劃局制訂。
四、鼓勵推行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
(十六)鼓勵拆遷房貨幣化安置。在項目建設、征地拆遷中,鼓勵貨幣化安置,節約拆遷安置房建設用地。對原規劃用於安置房建設的土地可調整為公開出讓土地的,其出讓收入扣除規定的費用、資金後,返還各供地主體,用於拆遷安置土地的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等。
(十七)加大政府購買力度。可根據需要,在價格合理的基礎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購買中低價位的普通商品住房,以增加拆遷安置房房源。
五、進一步優化行政管理服務環境
(十八)進一步優化土地管理政策。根據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土地推出的節奏、數量、結構和價格,不斷優化土地出讓條件。
(十九)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各級政府和各職能部門要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幫助企業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要加強服務、提高效率,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
1、人防、消防、防雷工程施工圖審查,實行一站式管理聯合審批制度;工程竣工驗收,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時一並進行;質量監督統一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2、住宅小區內分戶門外配套的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通信等共有設備、設施建設均由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取建設施工單位。
3、規劃設計方案自開發企業提交之日起,提交的規劃設計方案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規劃部門須在 20 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出具規劃方案批准書;提交的規劃設計方案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規劃部門須一次性書面告知開發企業,開發企業按書面告知要求調整到位的,規劃部門須在自收到調整方案之日起2—3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出具規劃方案批准書。
4、縮短竣工驗收時限。開發項目竣工後且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在收到開發企業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規劃和消防等部門須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質量、人防、防雷等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聯合驗收。
(二十)進一步優化住房建設規劃。在滿足住房建設規劃總量規模和區域平衡的前提下,根據房地產市場實際,對通過公開出讓新獲得的商品住宅用地,可適度調整90平方米以下套型結構比例。
六、營造房地產業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十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通過政銀企座談會等方式,搭建銀企對接的互動平台,及時協調解決企業面臨的困難,為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勵銀行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指導下,增加有效的信貸投入,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的正常合理信貸需求,有效支持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二十二)建立房地產市場分析機制。各級房地產市場調控聯席會議要定期不定期地分析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及時准確地發布房地產市場動態信息,以維護房地產市場穩定。
(二十三)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加快台州市「透明購房網」建設,須在2009年1月1日前正式開通運行。加強房地產市場價格秩序管理,嚴肅查處開發企業虛假廣告等行為。對提供虛假信息、惡意炒作、誤導消費的行為將予以嚴肅處理。加強房地產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切實保障房地產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十四)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加強對我市城市建設、城市發展和房地產發展前景的宣傳,客觀、公正地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同時加強對法律法規以及購房和購房投資風險等知識的宣傳,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
七、本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⑧ 2017年房產新政策對房產中介有何影響
來看看上海的,起碼這些規定將房產中介行業的銷售行為進行了規范。
進一步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預銷售管理
自2016年10月8日起,全市新建商品住房銷售方案備案實行市、區兩級審核(包括預售許可和現房銷售備案),對上市房源定價不合理的,堅決予以調整。加強在售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銷售價格監測監管,不得擅自提價。shqianyy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商品住房銷售管理規定,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公示經備案的銷售方案等內容,實行一房一價、明碼標價制度,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上網銷售。
嚴格執行限購、限貸等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對有意規避限購、限貸等相關規定的行為,強化監管措施,加大管控力度。
嚴厲查處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持續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加大整治力度,重點查處捂盤惜售、炒作房價、虛假廣告、誘騙消費者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
物價管理部門會同住建等部門加強對商品住房預銷售價格的監督檢查,依法嚴格查處各類價格違規行為。
全面實行存量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
在已試點基礎上,制定存量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全面實行二手住房交易資金監管。規范房地產企業經營行為,嚴禁從事首付貸、過橋貸、違規房抵貸及自我融資、自我擔保、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
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
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測、分析和研判,定期發布統一、規范的房地產市場信息。正確解讀房地產市場監管措施和調控政策,及時澄清不實消息,穩定市場預期,引導理性消費。對編造謠言、散布不實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加大查處力度,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⑨ 房產管理局主要是做什麼的
房管局的主要工作:
1、負責全市單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審批。
2、對全市單位自版管房進行政策指導、權監督、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
3、負責全市城鎮建設安置動遷管理。
4、負責全市城鎮公有住房確權發證,辦理產權產籍變更手續。
5、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9)住房市場管理的政策擴展閱讀:
房管局過戶工作注意事項:
一、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
二、出售的房屋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
三、預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四、出售的房屋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五、房屋已抵押,抵押權人未書面同意轉讓的;
六、2017年4月13日以後新購買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未滿三年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管局
⑩ 重磅解讀!成都房產新政免增值稅調至5年
來了來了,他帶著新政走來了!
今天,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
新政 /全文
各區(市)縣政府,市級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實現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目標,繼續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土地市場調控
(一)增加住宅用地供應,優化供應結構,住宅用地佔經營性用地的比重不低於60%,供需緊張區域不低於70%,優先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
(二)建立房價地價聯動機制,有效調控土地價格,引導市場主體理性拿地。
(三)全面清理已供未開發的土地情況並向社會公布,加大已供未開發土地的促建力度,嚴格落實閑置土地處置規定,堅決打擊捂地、捂盤行為。
二、落實金融審慎管理
(四)繼續執行好差別化信貸政策,嚴格審查購房首付資金來源,嚴防消費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等違規挪用於購房。
三、支持合理自住需求
(五)大力實施租賃補貼擴面提標,將公交、環衛、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行業人員納入保障范圍,保障住有所居,實現應保盡保。
(六)進一步培育和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發展,通過新建、改建、盤活存量等方式切實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租購並舉解決新市民居住問題。
(七)加快推進城市有機更新,加大老舊小區改造力度,提升居住品質。
四、完善住房調控政策
(八)嚴格執行住房限購政策,加強購房資格審核,嚴厲打擊弄虛作假行為。
(九)提高公證搖號中棚改、無房居民家庭優先的比例,棚改優先最低比例由10%提高到20%,無房居民家庭優先最低比例由棚改優先後剩餘房源的50%提高到60%。
(十)加強熱點樓盤銷售方案審核,合理確定房源和認購人數比例,優先保障無房居民家庭購房需求。
(十一)發揮稅收調節作用,個人住房轉讓增值稅征免年限由2年調整到5年。
五、加強市場監管監測
(十二)持續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整頓工作,對涉嫌存在捂盤惜售、價外加價、虛假廣告、捏造和散布不實言論、哄抬房價、違規挪用各類信貸資金進入房地產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各類貸款主體,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十三)完善房地產市場監測評價體系,強化部門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進一步提高監測評價的科學性和准確性。
六、強化輿論宣傳引導
(十四)建立常態化信息發布機制,准確解讀市場走勢和政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穩定市場預期。
(十五)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發布信息的約束管控,規范房地產領域自媒體,嚴厲打擊各種炒作行為。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權威 /解讀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我市始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房地產調控精神,持續強化因城施策能力,房地產市場總體保持平穩。但隨著成都城市綜合競爭力、吸引力不斷增強,新增服務人口明顯增多,居民購房需求日益增加,今年以來,部分區域出現供需緊張狀態。
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房地產工作部署要求,進一步落實城市主體責任,有效防範房地產市場風險,努力確保完成「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調控目標,繼續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通知》主要內容有哪些?
《通知》堅定不移地推進落實好房地產長效管理調控機制,借鑒其他城市經驗,結合我市當前實際,綜合運用土地、金融、稅收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圍繞加強土地市場調控、落實金融審慎管理、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完善住房調控政策、加強市場監管監測、強化輿論宣傳引導等六方面提出了針對性措施。
三、《通知》在加強土地市場調控有哪些具體措施?
一是適當增加全市商品住宅類用地供應,切實保障各類住房建設用地需求。年度商品住宅類用地供應原則上不低於年度經營性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總量的60%,供需緊張區域不低於70%,優先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
二是進一步深化房價地價聯動長效機制,結合市場運行情況,科學合理確定商品住宅類用地供應價格,適時採取靈活的拍賣競價措施,引導開發企業理性競價。
三是結合全市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情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盤活存量,加大已供未開發商品住宅用地促建力度,以項目促建增加市場商品住宅有效增量。對涉及土地閑置的,堅決依法查處。
四、《通知》在落實金融審慎管理有哪些具體要求?
一是繼續執行好差別化信貸政策,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機炒房行為,保持金融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
二是金融部門嚴格審查購房首付資金來源,嚴防消費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等違規挪用於購房,對各種資金違規進入樓市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切實防範金融風險。
五、《通知》在支持合理自住需求方面有哪些舉措?
一是大力實施租賃補貼擴面提標,根據保障對象需求實際,進一步擴大保障覆蓋面,放寬環衛、公交、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准入條件,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計發標准隨市場租金水平動態調整機制,全面提高補貼發放標准,積極引導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房申領補貼解決居住困難,滿足保障對象多樣化居住需求。
二是我市作為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試點城市,將進一步培育和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發展,通過新建、改建、盤活存量等方式切實增加租賃住房供應,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租購並舉解決新市民居住問題。
三是我市將堅持以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為導向,加快推進城市有機更新,加大老舊小區改造力度,進一步完善老舊小區的配套設施,美化居住環境,提升居住品質。
六、《通知》在稅收方面有什麼調整?
為貫徹落實「房住不炒」要求,進一步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我市借鑒其他城市經驗,將個人住房轉讓增值稅征免年限由2年調整到5年。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5年的起算時點以個人購買住房取得的不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按「孰先」原則確定。
個人住房轉讓合同網簽時間在《通知》印發之日前(含《通知》印發之日,下同)的,增值稅征免年限按原政策執行;個人住房轉讓合同網簽時間在《通知》印發之日後的,按新政策執行。
《通知》印發之日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但未及時完成合同網簽,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已在《通知》印發之日前完成合同網簽,其增值稅繳納仍按之前政策執行:
1.通知印發之日前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並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具備合同網簽條件,但因客觀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網簽的,能提供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
2.對於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法律文書確認個人住房轉讓的,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發之日前的。
七、《通知》對無房居民家庭購房有哪些傾斜?
為切實解決無房居民家庭的居住問題,《通知》進一步提高了公證搖號中向無房居民家庭提供房源比例,無房居民家庭優先最低比例由棚改優先後剩餘房源的50%提高到60%。此外,在熱點樓盤銷售中,優先保障無房居民家庭購房需求。
無房居民家庭的認定標准為:
(一)購買的商品住房位於我市住房限購區域的,登記購房人須符合我市住房限購政策。
(二)登記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名下均無自有產權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來無住房轉讓記錄。
(三)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離異(喪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達到法定婚齡未婚居民;購房登記時離異已滿兩年的單身居民;喪偶單身居民等。
八、為什麼要加強對熱點樓盤銷售的管理?
當前,我市個別樓盤社會關注度高、預計購房人數較多,容易出現搶購現象,不利於我市房價和市場預期的穩定。為此,《通知》提出加強熱點樓盤銷售方案審核,合理確定房源和認購人數比例,嚴控認購人數,優先保障無房居民家庭購房需求。
九、近期如何開展市場秩序整頓工作?
市級有關部門將持續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整頓工作,集中整治涉嫌存在捂盤惜售、價外加價、虛假廣告、捏造和散布不實言論、惡意哄抬房價、違規挪用各類信貸資金進入房地產市場等各種市場亂象,對相關責任主體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本文來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網 成都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