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抽逃注冊資金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股東增資擴股不實或抽逃增資擴股資金如何承擔責任的專請示答復
屬
2006年9月12日 [2005]執他字第32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報[2006]3號、4號、20號報告收悉。經研究並徵求我院有關庭室意見,現答復如下:
由於贛州市章貢區農村信用合作聯合社(以下簡稱贛州農信社)、贛州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贛州商行)與昆侖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昆侖證券)的債權債務關系發生在西寧特殊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鋼集團)和青海省企業技術創新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青海創投)對昆侖證券增資擴股之前,因此贛州市中級人民(以下簡稱贛州中院)直接追加西鋼集團和青海創投為被執行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糾正。
此外,在我院[2005]497號明傳通知對涉昆侖證券案件實行「三暫緩」的情況下,如果只對贛州農信社和贛州商行與西鋼集團和青海創投案強制執行,將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故贛州中院執行西鋼集團和青海創投違反了我院上述明傳通知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