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鄭州市公租房查詢系統
1 詳情可登錄鄭州市住房保障官方網站 進行查詢。選房地點:鄭州市住房保障辦事服務大廳(地鐵1號線碧沙崗站C出口),鄭州市保障性住房辦公室
2 10月下旬,鄭州推出1500套經適房
10月20日到24日,鄭州市經適房資格證號在22363~24337號段的市民,可從1500套剩餘房源中選房。
昨日,鄭州市保障性住房辦公室官網發出最新消息,10月份鄭州市經適房選房時間已經作出安排,為期一周。
今年8月,鄭州市經適房常態化輪候開始,10個項目、4985套房源接受市民挑選,資格證號段截至22362號。但是,由於部分低收入家庭難以承受經適房價格,對位置、戶型或面積不太滿意等原因,放棄選房。
現在,原4985套房源中剩餘的1500套房源將再次推出,按照輪候次序,本次供應針對22363~24337號段的市民。
『貳』 鄭州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所需步驟
公租房一般是不能使用公積金的。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版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權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叄』 鄭州市租房取市公積金需要什麼材料
承租產權人為個人的房屋:
1.提供地稅部門開具的稅收通用完稅證原件;
2.房屋租賃內登記備案憑容證原件或復印件;
3.出租協議
3.產權證復印件(若為合同房,提供購房合同或商品房買賣合同摘要復印件);
4.身份證、公積金聯名卡(《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
提供租賃協議和住房管理部門出具的房租專用收據;
『肆』 鄭州市暫住證怎麼辦理只有租房協議可以么
鄭州市暫住證辦理,去所在居住區域的派出所辦理就行。如果買房子,暫住證現在不行。必須有13個月以上個稅,和社保都行。另外鄭州市戶型也行。租房協議不行。
『伍』 鄭州市公租房申請條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同時具備以下申請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規定標准;
3.家庭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新就業職工需同時具備以下申請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人社部門規范的合同文本)並繳納社會保險;
3.月收入符合規定標准;
4.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來鄭務工人員需同時具備以下申請條件
1.持有鄭州市居住證1年以上;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人社部門規范的合同文本)並繳納社會保險;
3.月收入符合規定標准;
4.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住單位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來鄭務工人員等供應的政策性租賃住房。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現行政策提醒
(一)我市公租房採取屬地化、常態化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可隨時到戶籍所在地社區或單位所在轄區住房保障部門咨詢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公租房資格申請審批有嚴格規范的認定程序,保障資格實施動態審核,對不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取消保障資格。
(三)通過提交虛假材料等方式騙取公租房資格的,一經查實,將取消保障資格,並記入住房保障誠信檔案,5年之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
(四)公租房房源分配堅持「方案公開、房源公開、對象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的原則,不存在提前安排房源情況。
(五)目前我市公租房只租不售,沒有出台租售並舉的相關政策。
『陸』 鄭州市公租房✅怎麼申請
申請流程:
1、確定自己符合條件,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
受理:戶籍所在社區或居住地社區為申請人申請材料的受理單位,對符合法定資格要求的,社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資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2、相關部門審核材料,然後公示名單;
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申請人申請材料的初審單位,通過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及戶籍進行核查、核實,並就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經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送區民政部門。
3、名單公示之後,就是等分房了;
4、按順序通知選房,各區有區別,有些區選房前復審,有些區是簽合同之前復審;
復審:區民政部門作為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審查的復審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月收入及婚姻情況出具復審意見,對符合規定的將有關資料送區住房保障部門,不符合規定的退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說明理由。
5、在所提供的公租房的范圍內進行選房,確定自己需要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
6、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即可入住。
鄭州市公租房申請需要的材料有: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供的材料:
《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住房情況證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2、新就業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供的資料:
《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本人和配偶及父母的身份證件、學歷證明、戶口簿;與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3、來鄭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供的資料:
《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申請人員身份證件、戶口簿(戶籍證明)、學歷證明、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和申請人員的收入證明;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等;
(6)鄭州市住房建設廳租房合同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公租房使用的基本原則:
1、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准、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2、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3、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示範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4、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
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柒』 鄭州市申請廉租房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謝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庭就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第一,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准;第二,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面積標准;第三,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第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第五,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准。
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領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情況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核定表》按統一格式印製,見樣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
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要為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離退休人員憑退休金領取證計算收入,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領取證計算收入),並在《核定表》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蓋章。
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法,對其住房、收入進行核定,並簽署意見、蓋章。
第十一條 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復印件,所需復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
(三)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四)按要求填寫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
(五)低保和優撫家庭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或優撫證明;
(六)原住房拆遷的家庭須提供拆遷補償協議;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時提交以下相應材料:重殘家庭須提供殘聯出具的重殘證明;有患大病成員家庭須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大病診斷書;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險房屋鑒定書。
『捌』 求問鄭州市公租房申請需要的全部材料有哪些
鄭州市公租復房申請制需要的材料有: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供的材料 (1)《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證明; (4)婚姻狀況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 (6)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2、新就業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供的資料 (1)《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本人和配偶及父母的身份證件、學歷證明、戶口簿; (3)與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證明; (4)婚姻狀況證明; (5)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3、來鄭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供的資料 (1)《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員身份證件、戶口簿(戶籍證明)、學歷證明、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 (3)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和申請人員的收入證明; (4)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玖』 鄭州市2017年廉租房的法律法規
鄭州市廉租住房保障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廉租住房保障法》(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第162號令)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穩定住房價格的若干意見》(鄭政〔2007〕24號),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本市市區(不含上街區)范圍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監督管理。第三條本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市區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公室實施。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各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以及街道事處、鄉(鎮)政府實施。發展改革、建設、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統計、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物價、稅務、金融管理、土地儲備及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第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住房建設規劃。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明確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目標和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二章保障方式及標准第六條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減為輔。(一)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規定的標准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二)實物配租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三)公房租金核減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參照租賃住房補貼標准,向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在住房保障面積標准范圍內的租金進行補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只能享有一種保障方式。第七條租賃住房補貼保障面積及補貼標准,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民政和物價等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狀況、市場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2008年租賃住房補貼保障面積為20平方米/人,補貼標准為5元/人·月·平方米。第八條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按照住房保障面積、補貼標准、家庭人口和補貼系數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計算公式見附件1。第九條實物配租保障面積原則上不超過50平方米/戶。第十條實物配租租金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原則上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25%執行。第三章保障資金第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採取多種渠道籌措。主要包括:(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余額;(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三)行政、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5%;(四)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時補繳的政府收益;(五)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六)上級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設、收(回)購及租賃住房補貼等專項資金;(七)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租金收入;(八)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第十二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帳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回)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開支。第十三條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和管理等,不足部分在市、區財政一般預算中安排。第十四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根據不同的來源渠道,實行市、區廉租住房專戶管理。第十五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法。市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審計。第四章建設管理第十六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和就業便利,做到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就近避遠、方便生活。第十七條新建廉租住房,應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建廉租住房採取在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第十八條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和相對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項目,應當根據投資主體,分別由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空間布局、套型結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者回購等意見,並在用地規劃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第十九條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由市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空間布局、套型結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者回購等意見,並在用地規劃、土地出讓前置條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第二十條配套建設過渡性廉租住房的城中村和舊城改造項目,應當由市廉租保障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空間布局以及套型結構等意見,並在用地規劃、土地出讓前置條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收(回)購的廉租住房由市廉租具體管理;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收(回)購的廉租住房由區廉租具體管理。在城中村和舊城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過渡性廉租住房由區人民政府統一管理,租用期限和租金標准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新建廉租住房,回購價格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費用計算;政府收購其他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收購價格按照市場價確定。第二十三條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在滿足實物配租工作需要後,多餘房屋作為可租賃住房以一定租金標准向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出租,租金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管、財政和民政部門根據我市住房市場租金標准、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仍有多餘房屋的,作為周轉住房向外來務工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出租。第二十四條廉租住房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市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范圍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減半徵收。廉租住房建設、收(回)購和租賃,按照《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文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集中建設廉租住房項目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新建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當進行簡單裝修,具備基本居住條件。裝修費用納入建房成本。政府收購其他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時,應視實際需要進行基本裝修,相關費用根據房屋權屬情況,分別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支出。廉租住房的建設裝修標准見附件2。第五章申請及核准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一)具有市區常住戶口,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其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6年以上。家庭成員如有戶口遷入的,遷入必須2年以上;(二)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三)無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其他應當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第二十九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以下資料:(一)戶口簿、身份證和結婚證,未婚、離異或者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二)民政部門核發的《鄭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者其他合法的低收入證明;(三)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的證明;(四)其他證明資料。第三十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一)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領取《鄭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相關資料。(二)受理:街道事處或者鄉(鎮)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並對家庭人口、家庭資產、現居住地點和工作單位等情況進行調查,提出受理意見。審核、調查結果和受理意見應當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時限不得少於10日。公示期滿後,將申請資料和受理意見提交區民政部門。(三)初審:各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申請人的申請資料轉區廉租。各區廉租自收到申請資料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廉租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市廉租。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廉租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四)審核:市廉租自接到申請資料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將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受理單位及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情況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公示,公示時限為15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異議提出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廉租提出,市廉租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核實,申請人確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廉租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五)核准: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廉租對申請人進行登記後核發全市統一編號的廉租住房保障證明,明確保障方式、保障標准、批准時間和有效期限等內容,並在申請人居住地和市房地產管理局網站()上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第三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動態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證明有效期限為一年。保障對象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主動向區廉租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區廉租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年度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市廉租。市廉租應當在廉租住房保障證明有效期屆滿前復核完畢。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無變動的,廉租住房保障證明有效期限延續一年;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發生變動但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根據實際變動情況對廉租住房保障證明作出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收回廉租住房保障證明。廉租住房保障證明有效期限內,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向區廉租如實申報。第三十二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時,應當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房租金標准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場租金標准計租。第六章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及實物配租第三十三條租賃住房補貼由市廉租支付給保障對象。市廉租應當為保障對象在銀行個人專戶,委託銀行按月支付。第三十四條市廉租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時,應當與保障對象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補貼額度、停止發放補貼的情形等內容。第三十五條保障對象承租政府提供的可租賃住房的,應當根據房屋權屬情況分別與市或者區廉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將房屋租金按月繳至市、區廉租指定帳戶。房屋租金超出租賃住房補貼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對象自行承擔。第三十六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一)市、區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購的住房;(二)騰退的公有住房;(三)社會捐贈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第三十七條實物配租原則上用於保障對象中的烈士遺屬、嚴重殘疾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老人且無自有住房的家庭。第三十八條對符合實物配租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採取輪候方式安排實物配租。市廉租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證明所載的批准時間按先後順序實施輪候。輪候期間,市廉租應當先向保障對象按規定標准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在輪候期間,保障對象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區廉租。區廉租核實後,將核實結果報市廉租,由市廉租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第三十九條對輪候到位的保障對象,根據廉租住房權屬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由市、區廉租與其簽訂《鄭州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出具《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入住手續。第四十條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應當根據房屋權屬情況,將房屋租金按月繳至市、區廉租指定帳戶。第四十一條對公房租金核減保障對象,應當根據其租賃房屋的權屬情況,分別由市、區廉租與其簽訂公房租金核減補貼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補貼額度、停止發放補貼的情形等內容。第四十二條公房租金核減所需補貼資金根據保障對象承租的房屋產權歸屬情況,分別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支出。第七章監督管理第四十三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第四十四條市、區廉租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第四十五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一)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3個月以上的;(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第四十六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未按照合同約定騰退廉租住房的,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騰退;逾期未騰退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第四十七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騰退實物配租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第四十八條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第四十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五十條鄭東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廉租住房保障參照本法執行。各縣(市)、上街區可依據本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法。第五十一條本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7日發布的《鄭州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法》(鄭政〔2004〕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