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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建設住房申請人取得

發布時間:2020-12-06 16:19:11

⑴ 農村住房建設具備哪些手續當地鎮人民政府才能發准許開工通知書呢

一般情況下有建設施工許可證就可以建房了

⑵ 東莞市大朗鎮人民政府住房規劃建設局怎麼樣

東莞市大朗鎮人民政府住房規劃建設局,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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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農村違建房到底歸哪個部門管

農村的違建由鄉鎮人抄民政府來查處。

據《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發現正在建設的鄉村違法建設後,應當立即書面責令停止建設,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可以查封施工現場。

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建設住房申請人取得擴展閱讀

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鄉村違法建設後20日內,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應當取得規劃許可而未取得規劃許可,不符合村莊規劃的,限期拆除;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已經取得規劃許可,但違反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責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鄉村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區縣城管、規劃、國土、農村工作、公安等部門協助,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和當地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的規定,鄉村違法建設的查封、限期拆除主體是鄉鎮人民政府。

⑷ 公租房申請在哪裡辦理

房管局

需要准備的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或戶口薄復印件;

3、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

4、住房情況證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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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各種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之所以將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作為解決當前住房困難問題的政策選擇,是因為公共租賃住房相較個人購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個人出租等方式所具有的比較優勢。

⑸ 關於鄉鎮民房拆除後原址重建的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⑹ 國家關於農村宅基地確權有什麼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6)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建設住房申請人取得擴展閱讀:

使用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6)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建設住房申請人取得擴展閱讀來源:網路:農村宅基地

⑺ 邵東群和村2組挨屋砌屋要哪些手續,批地要問哪些幹部與領導

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提出,農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像長沙就規定,城鎮(含城市、縣城、建制鎮)規劃范圍內的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應先期向所在地規劃部門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同時持有《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方可進行房屋建設。《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使用期限為2年,過期自動失效。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報批程序是怎樣的?

以長沙為例, 長沙規定,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建房申請,至發放《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審批時限控制在20個工作日,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具體申報宅基地程序如下:

(1)村民申請宅基地,首先應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申請者向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提交用地申請和相關材料,相關材料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村民建房的審查意見(包括是否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建房、表決結果是否在本村公示7日以上、是否符合「一戶一基」政策等)、村集體經濟組織關於申請建房村民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材料等。

(2)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實地審查申請人員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建房位置是否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隱患點,是否做到耕地佔補平衡等,並經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初審後上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核准,符合條件的發放《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

(3)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收到村民提交的《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後,上報至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經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由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核發《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

(4)房屋開工建設前,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應到實地放樣定樁。涉及切坡建設的必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承諾按要求採取防護措施。

(5)房屋竣工後30日內,村民應向所在地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申請驗收;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是否對原宅基地拆除到位;驗收合格後,村民應當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不動產登記。

⑻ 我是一名農村畢業大學生,戶口在家,人在外地打工。請問家裡不批給我房基地合法嗎

農村宅基地審批事項
一、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條件
(1)年滿20周歲以上,戶口在本村,因結婚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2)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3)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的,農村確無住房的。
(4)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新建面積限額
市人民政府2005年11號文《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1、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及鄉鎮、街道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m2;2、其它范圍的村、街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96m2。
三、新建住宅審批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且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新建住宅申報材料
1、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2、民房建設用地申請書、民房建設用地登記表(附後)
3、有村委會提供的建房申請戶的位置示意圖
4、符合建房條件第一條的,需提供建房戶的戶口簿第一頁索引復印件
5、符合建房條件第三條的,需提供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6、建房申請戶的位置上有地上附著物的,需提供村民委員會處理意見。
7、鄉、鎮人民政府以文件的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寫出建房用地請示。
五、民房建設用地申請書的填寫:
1、申請理由一欄:填寫建房條件的其中一項
2、村民代表意見一欄:需3位代表以上簽名
3、申請單位一欄:代表要填寫村主任、蓋公章
4、鄉、鎮政府審查意見一欄:要填寫「經審核符合建房條件」,並有鄉鎮領導簽字。
六、鄉、鎮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請示格式:
×××人民政府文件
×××號
關於×××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
請 示
市人民政府:
我×××鄉(鎮)×××村村民:×××,×××戶建住宅使用本村×××地×××m2,經審核符合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建房條件。
請批示
×××鄉(鎮)人民政府
××××年××月××日
七、注意事項: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超過我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時,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丈量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八、幾點說明:
1、各鄉(鎮)所報的建房申請戶材料不全,不予受理。
2、各鄉鎮所報的材料一式三份,裝訂後報市國土資源局進行審核。
3、審核後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時由市人民政府下達用地批復。
4、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住宅的,應先到市規劃部門辦理規劃用地許可證。
2005年11月9日

⑼ 東莞市石碣鎮人民政府住房規劃建設局怎麼樣

東莞市石碣鎮人民政府住房規劃建設局,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東莞市石碣鎮人民政府住房規劃建設局更多信息和資訊。

⑽ 連江縣鎮府農村房屋拆遷宅地補償一平方米多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5號
呼和浩特市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8月13日,2010年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今年10月生效15,2010。
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中旬2010年9月8日
第一章
為了規范和加強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安置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的各方,並在保護的光滑進步的城市建設,根據的物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的人民共和國,結合我市實際,在制定本辦法。
第二個城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根據土地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和人員安置集體宅基地徵收,適用本辦法。
由於城市建設的需要,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和保護村,村民們的生活條件。
第四呼和浩特拆遷管理辦公室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拆遷辦)集體城市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拆遷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審查和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
(三)調解拆遷糾紛,作出行政決定;
(四)調查和處理違法拆遷行為;
(五)有關拆遷的管理功能。
土地,規劃,建設,公安,地產,勞動和社會保障,城市管理,產業,貿易,土地購置和存儲,法院,檢察院等相關部門,區,鄉(鎮)人民政府的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配合,以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市轄區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集體的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在該司法管轄區,市拆遷辦將進行監督管理;宅基地徵收房屋所確定的重點項目集體補償費和安置工作,市拆遷辦組織實施,以配合人民政府管轄的市人民政府。
條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費和安置資格的,的管轄權應當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城市規劃,建設,村莊居住區移民村村民的要求。不具備條件的村民住宅小區建設,應採取回遷,搬遷等措施,以確保村民的生活條件。
拆遷管理第七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拆遷,徵用單位拆遷申請,應到市拆遷辦徵收分布拆遷許可證批准。
第八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徵收單位應當提交以下信息:
(一)房屋拆遷申請;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實行集體土地文件;
(c)土地發出的相關文件,經市土地收儲中心;
(四)拆遷計劃,補償安置方案。
第九條市拆遷辦應當拆遷許可證,房屋徵收單位,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的通知予以公布,並現場公布補償安置方案,接受群眾監督。
收藏單位應當徵收的,如房屋補償費和安置問題上進行磋商,並簽署了「房屋補償安置協議。
條徵收單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市拆遷辦應施加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做調解達成協議補償費和安置,計算機應用,市政拆遷裁決。
第11條市拆遷辦的拆遷裁決規定過期,被徵收人尚未搬遷,市人民政府批准,司法管轄權的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強行驅逐。
執行的強行驅逐和拆遷產權不明或主房,房屋徵收單位處以房屋相關事宜發表在呼和浩特市委辦公廳審核每日拆遷,徵收單位應當滿足訴訟公證機構要求的證據保全的,由區委,區政府組織實施拆遷。
集體12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和移民安置涉及軍事設施,古跡,綠樹成蔭,宗教場所,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章拆遷補償安置
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交流,具體徵收單位協商賠償被徵收13。
建築物或構築物不予補償,應無償拆除:
(一)取得建築物,構築物,擅自施工的違法建築;
(二)對違法建設二樓以上;
(三)佔用耕地違章建築;
(四)簡單的材料來建造結構,不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功能。
第十四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貨幣補償的,執行的處所分離的地面為基礎的補償。合並後的貨幣補償的被徵收房屋的價格的重置成本住房建設建築容積率徵收和房屋宅基地徵收價格由兩部分組成。
15術語「容積率是指總面積的宅基地上?宅基地面積的比例用於住房建設。
建築面積比呼和浩特市,區實施?農村住宅土地規劃和土地管理辦法(試行)「(呼叫政發[2005] 51號),」重點控制和一般的控制范圍內的建築容積率不得超過0.75,重點控制范圍,一般超出了控制建築容積率不得超過0.4「。
徵收16房屋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的產權證,賠償按照指定的區域,按照相關標準的重置成本,成本。合法的房屋產權證建築面積小於容積率1.1,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第17條(一),(二)賠償。第17條
被徵收房屋沒有一個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書的,按照下列規定:
(a)實際建築樓面面積之比小於0.75,建築面積?補償,實際補償在按照相關的標准,按400元/平方米之間的面積補償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小於0.75區域的一部分嗎?建築面積的比例從0.75到1.1,然後通過補償300元/平方米;
(B)之間的實際的建築容積率0.75-1.1,按照相關的標准補償剩餘的實際面積由400元/ m 2補償低於1.1的一部分的實際面積小於0.75 300元/平方米補償;
(三)建設面積比超過1.1,按照相關標准在0.75到1.1之間的部分補償,補償的面積在400元/平方米,更低於0.75 200超過1.1元/平方米進行補償。
徵收18宅基地的補償標准,補償標准按照類型來確定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乘以規定的證明。沒有證明的宅基地的使用,應確定,型補償標準的宅基地的面積乘以實際測量。市轄區
人民政府宅基地的位置,環境,交通和其他因素的類補償標准作出適當的調整。
徵用的房子19更換價格每平方米的建築成本和宅基地面積的晶元部門和宅基地徵收土地類型補償標准,由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及時調整。房
第二十條集體宅基地徵收辦公樓,商業大廈,工廠,加工廠的生產經營宗旨登記管理中所述的評估,以補償。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房屋使用,拆卸的目的,根據原批准補償。
第21條被徵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宅基地面積小於或等於204米2,按照0.75總樓面面積與建築面積的比例確定?產權調換的,其餘的的房屋建築面積20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宅基地面積大於204米2,產權調換的,按照的宅基地204米2,以確定的面積?建築容積率0.75;宅基地大於204米2部分,其餘地區的住房建設?按照貨幣補償辦法「第17條確立的標准。
前款的規定實施產權調換的,不再進行補償,宅基地。回村住宅小區,雙方都沒有尋找的差異,負擔得起的住房和房地產,雙方彼此的差異,視情況。
第22條的村民轉讓宅基地或庭院,沒有任何法律手續,以彌補買方在購買,建造,修理費用。他們的宅基地不予補償。
私自買賣宅基地的村民也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23條應徵收的征費,以支付搬遷補助費。
實行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間,被判處自行安排住宿,收集應支付過渡費;強加徵收單位擺動,不支付過渡費。批准延長過渡期,安排自己的住所被徵收,徵收單位應分布逾期一個月,雙轉型成本。
第24條規定,積極配合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徵收房屋單位應當予以獎勵。
土地補償費,集體土地「第25條,和村民委員會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城市的有關規定,通過收集單位單獨談判。

第四章附則第二十六條市拆遷辦應徵收的集體宅基地房屋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現場的監督和檢查,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27條在城市拆遷辦管理人員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應嚴格按照法律,文明,執法職責。
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不調查的)野蠻拆遷和其他違規行為查處不力;
(二)疏忽職守,濫用職權,賄賂;
(三)與當事人串通故意對對方的利益。的區域爭議
第28條表示的實際測量和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確認的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九條證明徵收宅基地和法律的所有權外殼材料:
(一)召開城鎮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
(二)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 1982年,區人民政府建設年舉行的證明;住房建
(三)1983年1月1日至1991年,擁有農村房屋准建(許可)審批的城市或城市建設(建築)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實;
(四)1991年9月1日至2001年建成的房子,拿著區人民政府批準的,由市或者區國土部門的土地使用證明和市,區城市建設(建築)部門批準的村鎮房屋准建(許可)證;
(五)建成後,2001年5月1日舉行的住房,由市政府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土地部門批準的土地使用證明。 />(三),(四),(五)涉及的村鎮房屋建築年份難以辨認,由區人民政府建設年度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5日生效。 。市其他集體宅基地徵收房屋補償和安置的方式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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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建設住房申請人取得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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