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大連是動遷方面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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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業經2006年9月15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夏德仁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政府決定對《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大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市內區)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向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宣傳解釋並現場公示有關政策規定及拆遷事項。
三、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行政裁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天。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
四、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條第三款: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五、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市內區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低於規定的拆遷住宅房屋最低貨幣補償標準的,按最低貨幣補償標准補償;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高於規定的拆遷住宅房屋最低貨幣補償標準的,按市場評估價格補償。
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戶原住房建築面積不足規定的拆遷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補貼標準的,拆遷人應按增加的建築面積給予貨幣補貼。
市內區拆遷住宅房屋最低貨幣補償標准、拆遷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補貼標准,由大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制定、調整並公布施行。
六、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作為第三十二條並修改為:拆除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建成的臨時建築,屬於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戶口、別處確無住房的,拆遷人應按拆遷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補貼標准中房屋四類區補貼標准給予妥善安置,使用人需按房價的50%承擔安置費用。使用人要求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按拆遷住宅房屋最低貨幣補償標准中房屋四類區補償標準的50%支付給使用人。
七、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拆遷原屬集體土地現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附屬物經評估作價後,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八、第三十六條修改為:被拆遷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及附屬物的價格評估,應當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選定並委託一傢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共同選定委託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隨機抽取或抽簽確定。
前款規定的價格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九、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拆遷屬於落實私房政策帶戶返還的私有租賃房屋,應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100%支付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對房屋承租人規定的標准執行。
十、第四十條第(二)項中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戶每月300元修改為每戶每月600元。
十一、第四十一條修改為:被拆遷人因房屋拆遷發生的電話(含網路)遷移費、有線電視遷移費以及對有償取得燃氣設施費用的補償,由拆遷人承擔。
十二、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實施行政處罰,由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未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地區,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
十三、第五十六條修改為:拒絕、阻礙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附件:《大連市城市房屋類區劃分標准》,按照《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大連市市內四區房屋類區劃分標准及相關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通知》(大政辦發〔2003〕64號)規定,調整為《大連市市內區房屋類區劃分標准》。根據城市經濟發展變化情況,由大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適時對《大連市市內區房屋類區劃分標准》進行修訂並公布施行。
十五、對文中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本決定施行前已公告拆遷的,按當時的規定執行。
《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1年11月2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發布,根據2007年2月2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大連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大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市內區)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人民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有利於完善城市綜合功能和調整產業結構,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有利於促進城市生態環境的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房屋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負責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期限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拆遷規模確定。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 城市房屋拆遷,可實行下列兩種方式:
(一)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人可實行自行拆遷;
(二)不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人應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一條 承擔拆遷任務的單位(以下稱房屋拆遷單位),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取得拆遷資格,領取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否則不得承擔房屋拆遷任務。
房屋拆除施工作業管理,按建築施工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房屋拆遷業務的人員應當經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專業培訓和考核,能熟練掌握與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業務知識。
第十三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房屋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房屋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拆遷人或被委託的房屋拆遷單位,須嚴格遵守房屋拆遷有關規定,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做好下列各項工作:
(一)向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
(二)向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宣傳解釋並現場公示有關政策規定及拆遷事項;
(三)核實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關系等有關證件;
(四)與被拆遷人共同選定並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市場價格評估。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拆遷期限內,以書面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人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承租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構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九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行政裁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天。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時,須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損壞房屋各種設施,違者須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搬遷時,其所在單位應按出勤給予公假兩天。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時,公安、教育、郵政、電信、建設、水務、工商、廣電等部門和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戶口遷移、子女轉托轉學、信件投遞、電話及有線電視遷移、停止供水供電供煤氣、工商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變更和注銷登記或者歇業手續。
第二十四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外國駐連辦事機構的房屋,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有特殊風格和有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並訂立轉讓合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建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金融機構相互制約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制度,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凈值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三十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的類區、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額。
第三十一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市內區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低於規定的拆遷住宅房屋最低貨幣補償標準的,按最低貨幣補償標准補償;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高於規定的拆遷住宅房屋最低貨幣補償標準的,按市場評估價格補償。
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戶原住房建築面積不足規定的拆遷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補貼標準的,拆遷人應按增加的建築面積給予貨幣補貼。
市內區拆遷住宅房屋最低貨幣補償標准、拆遷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補貼標准,由大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制定、調整並公布施行。
第三十二條 拆除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建成的臨時建築,屬於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戶口、別處確無住房的,拆遷人應按拆遷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補貼標准中房屋四類區補貼標准給予妥善安置,使用人需按房價的50%承擔安置費用。使用人要求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按拆遷住宅房屋最低貨幣補償標准中房屋四類區補償標準的50%支付給使用人。
第三十三條 住宅用房臨時改變用途的,拆遷時按照住宅用房市場評估價格標准補償。
拆遷原屬集體土地現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附屬物經評估作價後,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補貼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房屋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房屋產權調換,由拆遷人適當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及附屬物的價格評估,應當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選定並委託一傢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共同選定委託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隨機抽取或抽簽確定。
前款規定的價格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由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並已達成協議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或補償安置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八條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租賃房屋,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屬於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的20%支付給被拆遷人,80%和增加的建築面積補貼支付給房屋承租人;屬於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的30%支付給被拆遷人,7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九條 拆遷屬於落實私房政策帶戶返還的私有租賃房屋,應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100%支付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對房屋承租人規定的標准執行。
第四十條 拆遷市內區的住宅房屋,拆遷人應按下列規定給予使用人補助:
(一)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遷而遷出的,一次性支付每戶搬遷補助費800元。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為計戶單位;
(二)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在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戶每月600元;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每戶安置補助費1000元。
第四十一條 被拆遷人因房屋拆遷發生的電話(含網路)遷移費、有線電視遷移費以及對有償取得煤氣設施費用的補償,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不提供周轉房過渡安置,由拆遷人支付因搬遷發生的運輸費和設備安裝費,並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評估作價予以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含經批准住宅臨時改變用途的),對經房屋產權人同意裝修的不動產部分,拆遷人應按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裝修原值的評估價格,進行折舊後對裝修人予以補助,年折舊率為20%。
第四十三條 拆遷生產、經營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在停產、停業期間,按上年度市統計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標準的1.5倍,向被拆遷單位支付直接受到影響的在職職工的生活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一次性支付3個月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應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補助金額、補貼金額、支付方式、搬遷期限、違約責任及違約糾紛的處理方式等事項。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包括補償安置方式、補助金額、補貼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差價結算方式、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及違約糾紛的處理方式等事項。
第四十五條 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採取過渡安置的,應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安置房屋為多層建築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年;安置房屋為高層建築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年。
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周轉房。
第四十六條 因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超期在1年以內的,每月附加50%;1年以上的,每月附加100%。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戶每月200元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實施拆遷前,必須具有與其拆遷補償安置任務量相適應的資金,並足額存入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專門帳戶。
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可持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到金融機構辦理貨幣補償、補貼資金領取手續。
拆遷人應根據拆遷進度,按照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求,及時向金融機構的專門帳戶追加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人完成全部拆遷補償安置任務後,如存入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尚有餘額,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意見將餘款返還拆遷人。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八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四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章 罰 則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三條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由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未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地區,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
實施行政處罰,須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沒資金應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十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拒絕、阻礙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在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大政發〔1994〕106號《關於實施〈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規定》、大政發〔1999〕88號《大連市棚戶區及重點工程地塊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辦法》同時廢止。
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房屋拆遷的補償、補貼、補助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員會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附件:大連市市內區房屋類區劃分標准附件:
大連市市內區房屋類區劃分標准
特類區:
天津街(東至民生街、西至勝利廣場)、修竹街(北至長江路、南至天津街);普照街(北至長江路),五惠路(東至解放路、西至友好街),中山路(東至中山廣場、西至友好街);解放路(南至五惠路);隆盛巷;新盛街;進步街;友誼街;興隆街;青泥街;青泥四街;中山廣場;友好廣場;勝利廣場;榮盛街。
一類區:
指市內三個商業繁華中心及交通方便的生活居住區。
具體范圍:
1、以中山廣場為中心,東至五五路;西至英華街;南至五惠路、南山路;北至長江路,除特類區以外的范圍。
2、以人民廣場為中心,東至市場街;西至不老街;南至珠江路、五四路;北至長江路。
3、以五四廣場為中心,東至萬歲街;西至中長東五街和如意街;南至黃河路;北至長江路和興工街。
二類區:
指區域性商業、服務行業和交通條件比較方便的生活居住區,即市街區范圍以內、一類區以外的區域。
具體范圍:
北至鐵路沿線;西至中長街、蓋州街和馬欄河;南至勝利路(東至綠山巷14號);東至寺兒溝市場;甘井子百貨商店附近商業區(文體街、甘井子路、甘井子街圍合區域);西南路百貨商店附近商業區(西南路、華北路、學工街圍合區域);解放路(南至秀月街)、八一路(西至長春路與八一路交界處)沿街兩側。
三類區:
指小區性商業服務網點和一般性生活居住區。
具體范圍:
中山區、西崗區除特類區、一類區、二類區外其餘均為三類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的侯家溝、春柳、台山、黑石礁、馬欄子、周水子、金家街、椒房、金南路、新甘井子等地區。
四類區:
三類區以外的區域均屬四類區。
根據城市經濟發展變化情況,由大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適時對《大連市市內區房屋類區劃分標准》進行修訂並公布施行。
來源http://www.chinacity.org.cn/Article/18356_4.html
『貳』 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1989年265號文件關於查處空閑違章房屋的規定第四項承租人遷出或己故租賃關系,
將商品房改成出租房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只是現在的租賃雙方都是達成共識內,你情我願也不會有容人去舉報,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具體的可以參考《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及當地的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可由建設管理部門查以及《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拓展資料: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范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叄』 大政令(2003)37號
大連市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辦法(2003年)
(1999年11月1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9]109號文件發布;根據年12月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支付超過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三)擬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
(四)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六)審批單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及緩繳申請;
(七)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的事項,可以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體承辦。
第七條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審核單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以及緩繳申請;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八)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存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並在合同中寫明雙方須嚴格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繳存
第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不再辦理繳存登記,但未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變更繳存銀行。
本辦法施行後新設立的單位,應自本單位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
單位只能為職工在一個受委託銀行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條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的,其單位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應在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單位職工調出的,其調出單位應在職工調出後30日內,為其辦好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封存手續。
單位與職工停止工資關系但尚未解除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停止工資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好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第十二條 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託管手續。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託管辦法》由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單位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分別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工資發放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困難緩解後,再恢復繳存比例並補繳少繳部分。
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並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適當提高。
第十六條 按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職工,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但職工所在單位仍按規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和職工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單位住房公積金帳戶內。
單位應當對住房公積金單獨建立帳簿,及時准確記載所屬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十九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國家規定列支。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納稅基數,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免繳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條 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存儲余額。
第二十一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有關單據。職工可持有關單據、證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報,經批准同意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含個人支付動遷投資款),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同一戶口內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但須徵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提取額以百元為單位。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由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三條 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可否准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提供抵押或質押擔保。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具體使用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市財政局提出,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定,報市政府批准施行。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財政,由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應實行分立帳戶、獨立核算。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具體規定,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市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受委託銀行、受委託銀行與單位、單位與職工應當定期進行對帳。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查詢制度,完善查詢系統,為職工和單位無償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九條 單位、職工對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予以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託管、變更、注銷登記。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給予下列處罰:
(一)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採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肆』 使用權房如何辦理成產權房
1、使用權轉產權就是所謂的「房改」,按照成本價再計算房屋折舊以及工齡就可以購買為個人產權。
2、計算方法為:(1560-工齡x13.5)x房本面積x(1-折舊)。工齡最多為60年,折舊為2%,最多30年。
3、單位分配的公房變為個人產權,其渠道有二:一是單位可根據資產處置規定、程序和許可權,處置給個人;二是若單位公房符合公有住房出售相關規定,可通過這種方式出售給個人,個人向單位提出申請,單位組織評估、計算、收款、報批等程序辦理。
(4)大連市住房維修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產權房是指具有國家建設部監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產權清晰的房產,包括住房和商業用房以及綜合用房。按照產權的性質不同,可分為私人產權房和公有產權房;按照產權主體不同,可分為個人獨立產權房和共有產權房。
產權房與使用權房
產權房是指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業主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並且,業主還可以將該房屋進行抵押貸款。在房地產登記機關,業主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人。業主的房屋可以自行出租、出售,也可以繼承、贈與。
使用權的房屋是指公房的承租人使用的房屋,使用權人就是承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轉讓承租權,也不得拖欠租金,也不得出租、出售房屋。
但是,國家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房屋拆遷,則業主應當合理安置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安置同樣面積的房屋承租。當然,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給予相應的貨幣補償。
一種是單位的福利房,這樣的房屋的產權是單位的,個人只有居住權,單位可以隨時收回,還有就是小產權房,多數是由舊村改造或還建的,大產權是村子裡的,個人手上只有使用權和居住權。
『伍』 在大連,交公積金滿一年後,如果辦得是工商銀行的商業貸款的話,什麼時候才能取公積金
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是可以辦理的,關鍵是看給貸款的內哪家中國銀行是否發容放公積金貸款(是否貸款委託行),如果發放公積金貸款,那就好辦了。
首先要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需要提示公積金中心你在哪家銀行貸款,申請公積金貸款用於償還給貸款的是哪家銀行),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後,就可以到給你貸款的中國銀行去辦理公積金貸款了,公積金貸款發放後,貸款委託行直接用發放的公積金貸款收回商業貸款。
『陸』 大連經濟適用房買賣的相關規定
經適房政策1、經濟適用房規定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經適房政策2、政策規定滿5年後,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後就可以合法銷售
經適房政策3、目前還未滿5年情況下,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