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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的上級管理部門

發布時間:2020-12-06 02:37:22

Ⅰ 上海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找什麼部門

動作很快啊

區(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是本區(縣)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

Ⅱ 在我國公租房由哪個部門管理

公共租賃來房:是對住房困難人自群的過渡性的解決方案,旨在為不屬於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難的人員,提供住房幫助。公共租賃房不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等。公共租賃房有規劃合理、配套完善等優點,但在實際使用中也存在戶籍、租金等問題。公租房申請材料
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將進一步完善申請受理渠道、審核准入程序和租金定價機制。
1、本人手寫申請書(黑色水性筆書寫,簽名按手印)
2、申請人+共同申請人(除申請人之外的家庭成員或合租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正反兩面);
3、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婚姻證明;
5、收入證明;
6、房產證明。

Ⅲ 什麼是公租房租用公租房的條件是什麼公租房由哪個部門管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回、專門面向答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符合下面的條件即可去申請。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Ⅳ 住建部關於公租房管理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

Ⅳ 公租房在哪個部門申請

公租房是向各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申請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時,應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照《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鄭州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

(三)月收入證明;

(四)婚姻狀況證明;

(五)住房情況證明;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審核無異議的家庭,由市房管部門發放《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順序號由信息系統在區房管部門復審後自動生成。

第二十四條新就業職工和來鄭務工人員申請租賃政府產權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向單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參照《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鄭州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員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學歷證明、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

(三)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和申請人員的收入證明;

(四)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對審核無異議的人員,由申請單位根據被批準的人員名單,重新編制組合租賃方案後,報區房管部門實施輪候。

(5)公共租賃住房的上級管理部門擴展閱讀:

《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3人(含)以下家庭原則上只能租賃4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書面材料。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及時報區房管部門進行復核登記並安排退出。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職工和來鄭務工人員發生變動時,申請單位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區房管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Ⅵ 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的監督管理

(一)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抓落實的責任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制和工作機構,落實人員和經費,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順利實施。
(二)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租後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嚴格准入審批,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的監督管理,做到配租過程公開透明、配租結果公平公正。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四)各地可根據本意見,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各地已經出台的政策性租賃住房、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經濟租賃住房、農民工公寓(集體宿舍)等政策,統一按本意見規定進行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Ⅶ 公共租賃住房的一些法律問題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如何確定?

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可以根據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實容行租金減免。對於社會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按照適當低於市場租金的標准收取租金。同時,地方政府或用工單位可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保障對象予以適當補貼。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Ⅷ 公租房的公用部分歸誰使用

公共租賃來住房租金如何確定?源

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根據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實行租金減免。對於社會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按照適當低於市場租金的標准收取租金。同時,地方政府或用工單位可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保障對象予以適當補貼。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Ⅸ 公租房投訴找哪個單位

去當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投訴。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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