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部隊房屋清退工作分工
你好,樂意為你解答: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結合目前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志願兵、士官,下同)住房保障改革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建立住房保障新制度
(一)指導思想。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原則上與軍隊在職幹部執行統一政策;國家、軍隊、個人合理負擔;實行住房補貼、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穩妥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管理社會化。
(二)住房保障方式。已安置住房的,購買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四、五批安置計劃並開工建設的,購買或租住已開工建設的住房;住房尚未開工建設和未列入安置計劃的,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為主,可以購買或租住符合出售條件的現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購、自
建住房,維修私房或購買配偶所在單位的住房)。
(三)住房保障方式的確定。已列入安置計劃,其住房已建成或已開工建設的,住房保障方式不再改變。住房尚未開工建設和未列入安置計劃的,其住房保障方式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離退休幹部所在單位核實,軍隊大單位幹部、營房部門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核確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建房用地已落實的第四、五批離退休幹部,其建房地點不再改變。
二、實行住房補貼和貨幣補差
(四)補貼對象。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離退休幹部,在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市場價格購買住房或自理住房時,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租住已安置住房的,不能申請住房補貼。
(五)補貼方式。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下達離退休命令的,其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一次算清記帳;之後下達離退休命令的,其住房補貼分段計算,1999年(含)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一次算清記帳,2000年以後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按月計算,記入個人住
房資金帳戶。
(六)住房補貼標准。由基本補貼和地區補貼兩部分構成。1999年,月基本補貼標准為月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的40.94%,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軍(工)齡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每年8元;在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高於每建築平方米2300元的城市購買住房的,另給予相
應的地區補貼。離退休幹部安置地根據民政部、總政治部下達的安置計劃確定。地區補貼標准與軍隊在職幹部地區補貼標准相一致。
(七)住房補貼額計算。一次算清的基本補貼額為:1999年12月份的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40.94%×1999年12月(含)之前的軍(工)齡月數+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30日前的軍(工)齡年數×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離退休幹部的月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按照1999年12月份計發的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計算。基本離休費包括離休時基本離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1個月基本工資)和離休後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基本離休費。退休費包括退休時退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1個
月基本工資)和退休後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費(不含地區津貼和護教齡津貼)。
1999年12月以前離休、退休幹部的軍(工)齡月數,按照批准離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時間計算。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軍(工)齡計算:1992年6月30日前離退休的幹部,已下達離退休命令的計算到當月止,沒有下達離退休命令的計算到實際離退休之月止:1992年7月1日以後離退休的計算到1992年6月止。
個人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按中央軍委〔1999〕19號文件規定的相應職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執行。
(八)補貼發放原則。根據安置計劃和國家安排的年度住房補貼資金及房源情況,實行先退先補的原則,優先照顧邊遠艱苦地區和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幹部。
(九)購房未達標的貨幣補差。已購買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參加集資建房和已安置住房、住房已開工建設的離退休幹部,不予退房。其中,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末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給予貨幣補差,具體辦法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另行制定。
三、現有住房的出售與出租
(十)現有住房的界定。本辦法所稱現有住房,是指已安置的住房及第四、五批已建成和已開工建設的離退休幹部標准房。第四、五批已開工建設的住房及附屬用房,由承建單位按原方式建成。
(十一)現有住房的出售。2000年1月1日以後出售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由住房管理單位根據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30號文件規定組織實施。
(十二)現有住房的出租。離退休幹部繼續租住現有住房的,住房租金改革和租金使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出售現有住房收入,住房管理單位留存30%作為公共維修基金,其餘部分專戶存儲,嚴禁挪用。具體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四、新建住房的建設與出售
(十四)新建住房的界定。本辦法所稱新建住房,是指已列入第四、五批建房計劃尚未開工建設和第五批以後需建設的離退休幹部住房。
(十五)新建住房的建設。離退休幹部住房,原則上應相對集中建設。戶型、面積應考慮離退休幹部的經濟承受能力,參照同職級軍官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設計。
軍隊承建的,由軍隊幹部部門和基建營房部門編制建設規劃,基建營房部門組織實施。有條件的,經軍隊大單位幹部、營房部門批准,也可參加所在部隊或地方組織的住房建設;地方政府承建的第四、五批新建住房,由安置地民政部門編制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六)計劃管理。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計劃是國家住宅建設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組成部分,繼續按原規定程序編制下達。
(十七)優惠政策。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繼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國辦發〔1991〕9號文件關於免收市政設施、商業網點、中小學配套以及人防、綠化等費用,並不得向其集資和攤派其它費用的規定,同時享受國家、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其它有關優惠政策。
(十八)新建住房出售。新建住房只售不租,由住房建設單位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樓層、朝向等調節系數執行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軍隊住房補貼制度建立前尚未安置的離退休幹部遺孀購買住房,可按房改成本價計價,按有關規定給予軍人職業折扣、軍(工)齡折扣。集中統
建的住房,優先向規劃安置在該點的離退休幹部出售,適當照顧邊遠艱苦地區和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幹部。
離退休幹部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
自建、自購的住房,產權歸己。
(十九)附屬用房。附屬用房與離退休幹部住房一起規劃建設,具體建設比例另行制定。附屬用房建設經費已下達的,應保證專款專用。
(二十)公共維修基金。新建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的提留和管理,依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五、經費來源與管理
(二十一)經費來源。離退休幹部住房補貼和附屬用房建設經費,由民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申請,財政部按照列入安置計劃的離退休幹部人數的住房補貼標准核定,專項安排。
(二十二)經費的管理。對中央財政安排的離退休幹部住房保障和附屬用房建設經費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現行的離退休幹部建房計劃、財務管理辦法及時下達給住房建設單位。
新建住房所需經費,主要從中央財政安排的住房補貼資金中安排。離退休幹部購房時,其住房補貼由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單位在購房款中抵扣或直接撥付給售房單位。
第四、五批離退休幹部購買新建住房的住房補貼主要從中央財政安排的建房經費中轉化。
批准自理住房的,與原單位簽訂退房協議後,可先領取不超過50%的住房補貼,在退出原住用的公房後,再領取剩餘部分。
(二十三)住房公積金。離退休幹部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移交政府前按連隊規定執行;移交後按照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民安發〔1993〕9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十四)提租補貼。離退休幹部住房租金改革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提租補貼經費移交前由軍隊負責解決,移交後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
六、軍建住房的移交和管理
(二十五)住房移交。現有住房移交,按民政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99〕政干字第27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利用軍用土地建設與營區分不開的住房、與在職幹部住房一起規劃建設的住房、購買的軍隊現住房,暫由原住房管理單位管理,國家下達的住房管理費用按標准撥付給部隊住房管理單位。
集中建房的所(點)移交安置管理單位。
(二十六)住房管理。離退休幹部住房生活設施配套,能形成獨立院落的所(點),有條件的,實行物業管理,可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管理;購、租住房並存的所(點),實行有償服務,逐步向物業管理過渡;與在職幹部交叉居住的,按部隊單位的住房管理規定執行。
住房管理由住房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七、附則
(二十七)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以往離退休幹部安置建房的有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貳』 軍隊經濟適用房算不算軍隊自用的房產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對象:
(一)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
(二)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高級士官;
(三)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工齡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
(四)居住在公寓區,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
1、向軍隊單位、個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實行綜合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定,報總後勤部備案。征地建設的,按照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貸款利息、稅金等七項因素確定;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售價確定,可以不計5%的開發利潤。
2、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原則上實行市場價,其價格比照當地、當年同類型房屋售價確定。出售給居住在公寓區地方人員的住房,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按照綜合成本價計價。
3、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築面積計價,建築面積的計算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向軍隊人員出售的住房,計價面積包括:戶內面積、陽台和分攤的樓梯間面積;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計價面積依據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
『叄』 如何出售軍隊經濟適用房
軍產不能進行買賣交易
『肆』 軍隊職工經濟適用房有哪些政策
國家為了軍人利益著想,推出了軍隊經濟適用房,部隊經濟適用房是部隊單位建造的出售給軍人的住宅,享有國家的一系列優惠減免政策:
一、部隊經濟適用房的出售對象:
(一)根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或是退休幹部;
(二)有配偶在當地是有城鎮戶口或者軍人的,而本人是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沒有保障的公寓房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及高級士官;
(三)配偶是在當地有著城鎮戶口或是為軍人的,而本人工齡已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
(四)自己是居住在公寓區的,且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
二、部隊經濟適用房的買賣
若是購買了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只要付清了全部的購房款之後就可以擁有其全部的產權。而產權手續的辦理需要按照建設部還有總後勤部的相關的規定,由其售房單位集中到地方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去辦理。
如果所購經濟適用房想要上市交易也是可以的,是實行准人的制度,只要補交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是所含的土地收益以及要按照國家跟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來交納有關稅費之後,那麼其餘收入將歸個人所有。並且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在進行交易還有辦理了過戶手續之後就可以上市了。
三、部隊經濟適用房的政策是怎樣的?
對於復員轉業人員、已故軍人子女以及是從軍隊調出的正式職工等的地方人員,如果在地方是的確無其他住房的,那麼在部隊房源充足且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就可以按照規定來購買軍隊的住房的。
(一)如果是現住位於售房區的,經過批准可以購買是現住房的,而其售房的辦法按照總後勤部的通知及軍區的聯勤部通知來執行的。若現的住房不在售房區的,那麼經過經批准可以按照規定來購買軍隊或是地方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但是必須退出現有的住房。
(二)購買了地方經濟適用住房的,是要按照地方的有關規定來執行。
(三)對於支持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問題。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部分組成,是享受了國家跟當地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有關優惠政策的。而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是由建設的單位按國家與軍隊的有關規定,向地方的人民政府申請劃撥或者軍隊內部合理來解決的。
各級的人民政府要切實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大力支持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對於申請了行政劃撥土地的要給予一定支持。而對按照政策跟法律法規,應當減免的費稅則應予減免。對於軍隊的分散單位、異地安置轉業與離退休的軍隊人員需購買地方政府所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各級人民政府也要積極支持並給予優先安排。
以上幾點便是軍隊職工經濟適用房的出售對象和相關政策,但同時,我國國民對於軍隊職工經濟適用房的爭議也是挺大的,一般軍隊職工經濟適用房是有規定面積的,而且買賣轉讓比較麻煩,引起的糾紛也相對多,想要購買的朋友還是謹慎考慮。
『伍』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有什麼規定
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主要向符合購房條件的離休、退休幹部,接近服現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職幹部、高級士官,工齡滿15年的軍隊職工出售,優先出售給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和無房或住房未達到標准面積的軍隊人員。在公寓區居住、確無其他住房的非編人員,經批准也可購買。征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為彌補經費不足,允許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屋的總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一般不得外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利用軍用土地折款和批准外售的房屋所得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的住房補貼,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陸』 軍隊現有住房出售如何計價
考慮到軍隊售房工作比地方滯後,許多人沒有享受到房改政策的實惠,部分幹部的配偶沒有工作或領不到住房補貼,尤其是有的老幹部配偶已去世,還有遺屬等特殊情況,近期,軍隊現有住房出售,實行兩種計價辦法:要求享受住房補貼的,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價買房;要求按原有售房辦法(房改成本價)計價買房的,不享受住房補貼,但可享受優惠折扣。用哪種計價辦法買房,由個人自主選擇。
『柒』 部隊經濟適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嗎如果可以,政策性規定經過紀年可上市,還要補交什麼費用嗎
根據<軍隊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此類房產出售是有比較多的限制條件的,至於深圳具體如何操作,這要咨詢相關的房管部門.
附:
第七章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條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征地建設的,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數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
有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計劃的建設項目,可以通過招標委託地方房地產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對象:
(一)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
(二)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高級士官;
(三)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工齡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
(四)居住在公寓區,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向軍隊單位、個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實行綜合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定,報總後勤部備案。征地建設的,按照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貸款利息、稅金等七項因素確定;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售價確定,可以不計5%的開發利潤。
第二十八條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原則上實行市場價,其價格比照當地、當年同類型房屋售價確定。出售給居住在公寓區地方人員的住房,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按照綜合成本價計價。
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築面積計價,建築面積的計算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向軍隊人員出售的住房,計價面積包括:戶內面積、陽台和分攤的樓梯間面積;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計價面積依據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售價與實際造價的差額,以及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的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已記入帳戶的住房補貼,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有關規定辦理。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者購房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統一核算,經軍區級單位房改辦公室會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軍隊單位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後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的人員,應當及時退出現住用的軍產住房。
第三十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必須使用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
第三十四條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產權手續的辦理,按照建設部、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售房單位集中到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所購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實行准人制度,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
『捌』 部隊的房子個人可以買賣嗎
房子不能賣。你只來有使用權,源而沒有產權。
根據《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軍產房是國家軍事機關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所有人是軍事機關%2C該房屋一般不能成為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而且理論上存在被徵用的可能,軍人對軍產房一般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而不能上市交易。您的房子是部隊分的,所以房產權在軍事機關那裡而並非個人財產。所以像類似於軍產房、校產房這樣,房屋產權一般是機關或單位所有,個人是不能交易上市的。資料來源:《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
『玖』 部隊分的房子能否出售
房子不能賣。你只有使用權,而沒有產權。
根據《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回定:軍產答房是國家軍事機關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所有人是軍事機關%2C該房屋一般不能成為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而且理論上存在被徵用的可能,軍人對軍產房一般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而不能上市交易。您的房子是部隊分的,所以房產權在軍事機關那裡而並非個人財產。所以像類似於軍產房、校產房這樣,房屋產權一般是機關或單位所有,個人是不能交易上市的。資料來源:《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