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唯一住房能強制執行嗎
唯一住房能強制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為此,某些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賣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因此,已經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即便是被執行人只有一處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且根據今年5月5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復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1)維一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執行主體
有強制執行權的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稅務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貳』 怎樣開唯一住房證明
1.對需復要開具家庭唯一住房證制明的購房人,應到所購房屋所在地區的房產登記機構開具家庭唯一住房證明。其中,有些應在購房人領取房屋產權證前開具;對於實行先到契稅所繳納契稅再到房產部門辦理登記,應在繳納契稅前開具。對購房人申請開具家庭唯一住房證明的,應提供本次購買房屋辦理房產登記的收件收據購房人及相關證件。
2.對需要開具家庭唯一住房證明的購房人,在繳納契稅前,應該先到市服務契稅徵收窗口領取並填寫《住房情況查詢申請表》,然後到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房產交易所進行個人房產登記信息查詢,房產交易所將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的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並出具《個人房產登記信息查詢證明》
拓展資料:
辦理唯一住房證明所需資料:
個人居民身份證。
戶口本。
已婚的:結婚證;離婚的:離婚證和未再婚證明。
本次購買房屋辦理房產登記的收據。
『叄』 廉租房和公租房有什麼區別,例如什麼樣的人能申請廉租房或公租房,租金各是多少。
廉租房是針對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北京市需要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730元才能申請,最多回每人將會得到400元每月答的租房補貼,也就是兩口人的低收入家庭租一個1000元的房子,最多能享受800元的租房補貼,多出200元部分自己付。補貼由國家直接付給房東。
公租房暫時是針對已經申請下來廉租房、經適房、限價房的家庭,廉租房戶是直接扣完補貼付剩下的就行了。經限房戶是在還沒有配售的期間,可以暫時租住公租房,每平米月租金低於周邊商品房。由於限制了面積,比如小型是在35平米左右,大大戶型在65左右,所以房租較低。
詳情可以上http://www.bjjs.gov.cn,選擇住房保障看看相關政策,條件等。
『肆』 唯一住房一般不會執行是什麼意思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如果被執行人的住房屬於「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則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4)維一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查封規定》中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與人們常說的「唯一住房」有較大區別,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具體分析。
「唯一住房」是指中國公民在境內合法擁有用於自身居住的房屋只有一套的情況。
判斷「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則需綜合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1)被執行房屋的間數、面積、位置、價格等基本情況。
(2)被執行房屋的實際居住情況。
(3)被執行人的社會生存能力。
(4)其他因素。在判斷是否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時,除了考量房屋的因素、被執行人的因素外,有時還需要考量被執行人所撫養家屬的情況、被執行人戶籍與房產是否一致等其他因素。
在民事執行中,此種「必需」被限定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范圍內,一旦超出需求,人民法院就可能考慮到案件實際情況予以執行。
最高法院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銀行人士表示,這個《規定》出台意味著法院可以接收銀行申請,拍賣被執行人這唯一一套住房。《規定》同時給了6個月的寬限期,但寬限期屆滿後,法院可以做出強制遷出裁定。《規定》也明確規定,對於被執行人自己沒辦法找到房子住的,銀行也應為其提供臨時住房。臨時住房應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確定。
『伍』 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子,月供可以用每月公積金交嗎
可以去公積金中心提取公積金用於還款。
提取條件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提取流程
(一)由公積金中心核準的提取
除外市戶口職工離職、職工離退休兩種提取類型外,其他類型的提取均需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才可到銀行辦理提取手續,辦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關證件,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審核蓋章。
2、持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審核蓋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單》、住房公積金專用存摺或公積金聯名卡和有效身份證等到相關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網點辦理提取。
(二)委託銀行審核的提取
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和離、退休職工提取已全部委託建設銀行審核,申請人提交單位出具的辭職證明(非本市戶口職工離職)、離退休證、身份證等可直接到本市相關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網點辦理提取。
(三)公積金委託提取還貸業務(即按月自動劃扣)
辦理了本市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請辦理公積金委託提取住房業務。此業務必須本人持相關資料到公積金中心或辦事處審批辦理,不可委託他人代辦。
貸款銀行為除建設銀行以外其他銀行的申請人,必須先到單位開戶的相關銀行網點辦理公積金聯名卡,並與公積金賬戶關聯(激活)後,方可辦理此業務。
(5)維一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購房公積金提取流程
1、一手房提取:
(1)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公積金提取,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主買房人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
2、二手房提取:
(1)房產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2)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住公積金提取,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主買房人的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
3、職工因購買公有住宅樓房首次公積金提取:
(1)單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購房協議或者購房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收據的原件及復印件;
『陸』 《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財綜[2009]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監察廳(局)、審計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中心支行:
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印發後,各地區認真落實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規定,大力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個別地區土地出讓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有的地區土地出讓收支未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有的地區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在非稅收入匯繳專戶滯留時間過長,未按規定及時繳入地方國庫;有的地區存在拖欠土地出讓收入問題,未能做到應收盡收;有的地區越權減免緩繳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造成土地出讓收入流失;還有的地區未按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等。針對上述問題,按照財政資金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結合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現就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不折不扣地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
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動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加強土地調控、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要舉措,地方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從維護中央政策統一性以及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嚴格執行國辦發〔2006〕100號和財綜〔2006〕68號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實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規定,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支出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對本地區各市縣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情況進行認真排查,對於未按規定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市縣,要督促其限期整改並落實到位,確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政策在本地區得到貫徹執行。
二、加強徵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徵收和繳入地方國庫
保障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是落實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基礎。除國務院有明確規定以外,任何地區和部門均不得減免緩繳或者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各負其責,加強土地出讓收入征管,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
(一)嚴格土地出讓收入徵收管理。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中,必須明確土地出讓價款、租金和劃撥土地價款的總額、繳付時間和繳付方式;對於經依法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在土地出讓或租賃合同中明確應補繳的土地價款,繳款人應及時按合同有關規定繳款。對於未按規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單位或個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證。
(二)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入庫。土地出讓收入原則上採取就地直接繳庫方式,商業銀行應當把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劃轉地方國庫。市縣財政部門已將土地出讓收入收繳至非稅收入匯繳專戶的,要嚴格執行10個工作日劃轉地方國庫的規定,不得超時滯留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對於不按規定將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劃轉地方國庫的,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予以糾正,並在全省范圍內通報批評。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加強對商業銀行代收土地出讓收入業務的檢查監督與管理。
(三)規范土地出讓收入分期繳納行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依法約定的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繳土地價款(租金)應當一次全部繳清,不得分期繳納。
(四)嚴格執行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執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讓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嚴格按照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條款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對於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繳。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時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外,要嚴格按規定加收違約金。對於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合同約定動工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拖欠土地出讓收入期間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有關拖欠和違約信息要計入其誠信檔案,可以通過提高競買保證金或違約金等方式,限制其參加土地招拍掛活動。對於2009年審計調查發現的個別地方越權減免緩繳或者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的現象,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監察、審計等部門要依法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並限期補繳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
(五)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土地出讓(租賃)成交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及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中填報。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溝通協調,或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土地有形市場等方式及時了解土地出讓情況及土地出讓收入相關信息。省級財政部門要商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土地出讓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機制,確保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掌握收繳信息。
三、完善預算編制,嚴格按照規定合理安排各項土地出讓支出
根據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工作的要求,自2010年起,各級財政部門要向同級人大報告政府性基金收支情況。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是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嚴格按照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的通知》(財綜〔2008〕74號)的規定,共同做好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
市縣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時,要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和資金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年度用地規模和土地供應規模,並按規定程序納入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和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應當與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相銜接,實施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應當與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相銜接。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時,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要嚴格按照規定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用於補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根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核撥所需資金;要加強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執行管理,對於未列入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的各類項目,包括土地徵收項目,一律不得通過土地出讓收入安排支出。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的指導,督促市縣做好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同時,要在市縣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的基礎上,匯總編制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預算,並於當年12月31日前連同預算編制說明一並報送財政部匯總。財政部門要將經人大批準的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抄送同級地方國庫部門。
四、加強統計工作,提高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編報質量和編報水平
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是反映土地市場運行情況和土地出讓收支政策執行情況的重要途徑,是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也是查找問題、強化日常管理的工作平台。地方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高度重視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工作,認真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建立國有土地收支統計報表體系的通知》(財綜〔2007〕29號)的有關規定。
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本部門內部指定具體負責統計報表的機構和人員,落實報表填報責任。同時,要加強內部協調與溝通,指定相關機構及時向本部門牽頭匯總機構提供土地出讓收支報表相關數據。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分別做好報表數據審核工作,保障數據准確性,共同做好統計報表填報工作。市縣財政部門要及時匯總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報表,按時報送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省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建立統計督查機制,督促市縣相關部門及時報送土地收支報表,並及時審核匯總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按時報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
五、強化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責任追究制度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結合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強化對市縣落實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的嚴肅性,對於違反規定拖欠土地出讓收入,未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未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未按規定及時繳入地方國庫,越權減免緩繳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行為,要嚴格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以及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令第15號)的規定進行處罰,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地方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認真貫徹本通知,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相關政策落到實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於2010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監察部 審計署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柒』 曲江保障性住房小區去年發生一起燃氣爆炸事件,我是當時受害者,可以求助市民熱線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嗎
毫無疑問是可以的啊,這個還猶豫什麼?
『捌』 什麼是公租房 公租房可以購買嗎
不可以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8)維一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確定。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