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哪怕它只在一個人的賬戶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軍人住房補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❷ 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能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❸ 軍人轉業費為什麼屬於 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的轉業費是不是
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軍人由於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 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1、軍人傷亡保險金等財產的分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軍人離婚與其復員轉業並不一定同步進行,此時軍人的配偶只享有對復員費、轉業費的期待權,將來一旦軍人復員後轉業,其原配偶可以請求分割復員費、轉業費。
3、軍人所獲住房補貼的分配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
。《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正確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弄清軍隊住房補貼的性質。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很顯然,既然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補貼是以貨幣形式給予軍人的經濟補償,就應當和工資等收入屬同等性質,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應當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住房資金包括住房補貼等項目,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有的人就把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的規定理解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軍隊做出這樣的規定,是考慮到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的住房。但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軍隊不需要進行規范,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范。所以,軍人的住房補貼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❹ 住房補貼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針對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根據該規定,住房公積金應屬於婚姻共同財產
❺ 住房補貼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雖然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理》第五條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住房公積金在性質上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其歸職工個人所有。對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理》第三條明確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正是由於住房公積金具有工資的性質,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只要雙方沒有明確約定該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的,該公積金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由於住房補貼也具有工資性,故夫妻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住房補貼,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認定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以下兩點:①這里所說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夫妻一方結婚前或者離婚後所得的住房公積金,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歸一方所有。②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點一般不會有爭議。同時還應當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就應當取得,但由於某種原因直到夫妻雙方離婚後才實際取得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離婚時對該部分共同財產沒有分割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取得該財產的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
❻ 中華人名共和國,婚姻法,第92條轉業軍人的住房補貼在沒有購房之前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2、妻子為家庭付出較多,在離婚時能舉證證明的,法院可以採信並有可能會予以適當照顧。
❼ 軍人的轉業費中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按理說軍人的轉業費領取時未婚,結婚後這筆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結婚時沒特別說明,這錢無形中就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因為它不像房產那樣不變的。如果轉業費用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它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是特定人使用的,離婚時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❽ 我老公婚前取得的十萬住房補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的話能進行財產分割嗎
問:我老公婚前取得的十萬住房補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的話能進回行財產分割嗎答?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第一、財產分割協議。雙方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形成書面協議,辦理離婚登記後生效,離婚協議無需公證;第二、協議離婚後辦理房產過戶,攜帶離婚協議及離婚證等證件到房管部門辦理;第三、分割比例。分割的比例和方式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訴訟解決。最終是否能按出資比例分割,要看房產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