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洛陽城市建設設計院怎麼樣待遇如何最近接到他們的面試通知但對這個單位還不是很了解.
樓主還在城建院工作么,這個單位怎麼樣?想問幾個問題:
1.洛陽城建院分幾個部門,各個部門效益怎麼樣?哪個部門效益最好、員工最多?
2.院里的平均工資大概有多少,新人工作兩三年之後的收入水平。
3.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基數是多少?
4.新員工是否提供宿舍?
❷ 洛陽市城建勘察設計院是啥性質的單位
洛陽抄城市建設勘察設計襲院有限公司最初成立於1984年,原屬於洛陽市住建委二級機構,於2009年進行了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成立了具有獨立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並於2012年3月遷至洛陽市洛龍科技園區,佔地面積7畝,建築面積4000㎡,年產值6000萬元,注冊資金2172萬元,現有各類技術人員136人,其中工程師43人,高級工程師21人,各類國家注冊人員40餘人。持有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市政行業道路、給水、排水專業設計甲級資質,橋梁、環衛、建築專業乙級設計資質,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資質,測繪、城市規劃編制、工程咨詢、造價咨詢乙級資質,通過了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
❸ 洛陽市政府取消暖氣、燃氣初裝費,百姓開通燃氣具體怎麼算
26日,本網刊發了洛陽市政府關於停徵暖氣(熱力)初裝費、燃氣初裝費,改按建築面積向建設單位和建設個人徵收每平方米120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簡稱城市配套費)的消息後,引起了不少市民的關注。特別是簽完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尚未交工的准業主,紛紛打電話咨詢:新老徵收辦法該如何過渡?
27日上午,洛陽市發改委經營性收費管理科負責人就此做了詳細解答。
這位負責人表示,洛陽市政府下發的通知中指出,新的徵收管理辦法於12月1日起實施。也就是說,如果按規定需要繳城市配套費的建設單位和建設個人,在12月1日之前向熱力公司、燃氣公司申請入網並簽訂協議,那麼暖氣(熱力)初裝費、燃氣初裝費仍按此前制定的標准執行,即:暖氣初裝費每平方米38元(僅包括從氣源廠至住宅小區熱交換站,從熱交換站到各戶的費用根據市場價格另計),燃氣初裝費每戶3320元,由房地產開發商代收;在12月1日後簽訂入網協議的,上述費用停徵,由建設單位和建設個人直接向市財政部門(或經市政府批准委託代征的有關部門)繳納城市配套費,購買商品房的市民不需繳納。
此外,有部分居民現在家中未使用燃氣,12月1日之後如果想開通燃氣,又該如何繳費?
對此,這位負責人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居民可以持房產證,以房產證上登記的住房建築面積為依據,以每平方米20元的標准,向燃氣公司繳納燃氣管網建設費。如果住房建築面積不大於166平方米,繳納的燃氣管網建設費就會低於此前的燃氣初裝費。(記者 李松戰)
❹ 洛陽城建成有多少年了
隋大業元年(公元605年),隋煬帝在洛陽建東都,下令開鑿大運河,至此形成了以洛陽為中心,向東北、東南輻射總長達2000多公里的南北水運網。
這時候有洛陽城的 洛陽也是在這時候進入到一個高速發展的時代
❺ 洛陽市住建委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綜合協調城鄉規劃、城鄉建設與管理和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二)負責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征地、施工等項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負責擬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辦法;負責銷售對象資格的認定;負責出售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會同物價部門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廉租房租金價格進行核准和管理;負責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資格的核准。
(三)負責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制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城鎮體系規劃。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負責全市建設管理執法監察,研究制訂全市建設行業的有關政策和地方性法規,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城市建設年度計劃的編制和城市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及統計,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城市建設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報批和費用收取、管理使用及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制訂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法規;負責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綜合管理工程監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建築市場;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建築裝飾裝修的行業管理和市場准入;制訂工程質量及安全標准,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及施工安全;組織大中型建設項目和各類工程項目的開工審批及重點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和後評價工作。
(六)負責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築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出省出國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規范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質量。擬訂勘察設計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市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工程竣工價款結算備案。
(八)綜合管理全市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設計規范和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組織全市工程標准設計的審定、編制和推廣。管理建築、安裝、市政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外事工作,指導、協調企業開拓外省、市及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的開發與建設,開展對外工程承包、房地產和勞務合作業務,管理全市建築、安裝、市政行業的勞務工作。制定並落實建設行業科技和建築節能專項規劃、計劃,落實產業技術政策;推動建設行業的技術進步工作,管理城市建設科學技術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九)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化建設節能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負責全市建築行業材料管理,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監督建築材料產品質量;負責新型牆體材料、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推廣,負責沙石白灰、預拌混凝土和建築節能產品材料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對城市區的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市政道路(橋梁)、排水措施管理,負責市容監察工作;負責全市市政設施養護監管和作業市場培育工作;負責城市區環衛基礎設施及附屬設施建設、更新、改造、維護的監督管理和作業市場培育工作;負責全市道路、排水、環衛等市政、環衛設施專項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城市防汛工作;負責建立、完善全市城市精細化管理標准體系、考評考核評價體系、獎懲保障體系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道路排水設施方面的行政許可審批、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和道路排水設施管理執法隊伍的業務培訓和執法行為的規范等行業管理;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改造項目的前期工作和竣工驗收;指導各縣(市、區)城市道路(橋梁)、排水、環衛、市容的行業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房產業的管理;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房產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並擬定房產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負責制定全市房產業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確認城市區房產權屬、房產產權登記,辦理房產發證、產權變更、鑒證、抵押,測繪各類房產平面圖,統一管理城市區房產產籍檔案。負責房產市場的統一規劃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區房產轉讓、租賃、按揭、抵押、拍賣及商品房預(銷)售管理;會同物價部門對房產市場價格實施監控。負責全市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統一組織實施直管公房改造;負責直管公房改造的計劃、規劃和房產權籍的管理。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和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城市區物業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指導和監督各縣(市)物業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負責城市區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鑒定。負責對縣(市)房產管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貫徹實施和宣傳解釋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舊城開發改造、城中村開發改造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城市建設拆遷管理,審核拆遷安置計劃,核發拆遷許可證,監督管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負責舊城開發改造、城中村開發改造的政策制定、計劃實施、工作協調。調解、裁決拆遷補償安置糾紛。負責城市建設拆遷檔案管理。對城市建設拆遷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要建設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拆遷單位進行資質管理。查處違反拆遷管理法規的行為。對城市區舊城開發改造和城中村開發改造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對各縣(市)、吉利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進行指導和培訓。
(十三)負責對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監督。
(十四)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處置本部門、本系統的突發公共事件。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❻ 洛陽市建設局局長級別
正縣處級別
1、洛陽古稱京洛、雒陽、斟鄩、洛州、河南府,位於河南西部、黃河中內游,因地處洛河容之陽而得名,是國務院首批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也是中部地區重要的工業城市。是河南省下屬的地級市,屬於正廳級別編制,
2、所以洛陽市建設局是正縣處級別,局長是正縣處級,相當於洛陽市下屬的區長、縣長級別。
❼ 《洛陽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洛陽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暫行技術規定
(1998年3月27日洛陽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築工程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實施,提高城市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河南省<城市規范法>實施辦法》、《洛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和有關規范、規定,結合洛陽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應於洛陽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築工程。各縣(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築工程可參照本規定執行。臨時建設、歷史遺留私有房屋改建、農村個人建房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系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室外裝飾裝修。
第四條 編制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應符合本規定。
第五條 本規定所定標准,為建築規劃管理的最低標准,各項建築工程,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根據城市規劃有關規定創造良好的環境質量。
第二章 建築間距
第六條 建築間距系指兩幢相鄰建築主體外牆面之間的最小距離,在計算坡屋面建築間距時,應視坡屋面坡度大小而定。
第七條 多層及多層以下居住建築間距。
一、 平行布置時的間距,不得小於表1的規定。
表1
間距方位
區位 0°≤a<30° 30°≤a<45° 45°≤a<60° a≥60°
瀍河、老城歷史遺留私房密集區 1.0h 0.8h 0.9h 0.95h
其它建成市區 1.1h 0.9h 1.0h 1.05h
城市新建區和
開發區 1.3h 1.1h 1.2h 1.25h
註:⑴a為建築朝向與正南(正北)方向的夾角。
⑵h為南側建(構)築物的遮擋高度。
二、 垂直布置的間距
南北向的間距,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8倍,並不得小於8米。
東西向的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6倍,並不得小於8米。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山牆寬度大於15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間距
1、 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小於或等於30°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要求執行。
2、 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30°、小於或等於60°時,其最窄處間距在老城、瀍河舊區改造范圍不小於南側或較高建築高度的0.8倍,在其他建成區不小於0.9倍,在城市新建區和開發區不小於1.0倍。
3、 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60°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 多層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5倍,低層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不小於6米,山牆間距應同時滿足消防間距和防災安全通道要求。若在山牆開啟窗洞,則其間距應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7倍。
五、 多層點式居住建築東(西)側有居室窗戶的,其與相鄰居住建築東西向的間距按東西朝向平行布置控制。
六、 低層居住建築與北側多層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小於9米;低層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得小於6米。
第八條 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的居住用地內的低層獨立式住宅間距不得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5倍。
第九條 多層及多層以下居住建築下部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間距計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高度。
第十條 高層居住建築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築的間距:
一、 平行布置的間距
1、 南北向布置南側高層不超過60米時,間距不小於南側高層建築高度的0.8倍,並不得小於25米。當南側高層建築高度超過60米時,高度每增加3米,間距增加1米。
2、 若北側為高層,南側為多、低層居住建築時,其間距按多、低層居住建築間距控制,但不得小於9米。
3、 當南側為單幢高層且與北側居住建築平面有錯位,在建築朝向方向重疊面寬度小於或等於6米時,間距可按本條⑴規定執行,但不得小於13米。
4、 東西向布置時,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於20米。較高建築高度超過60米時,高度每增加4米,間距增加1米。
5、 當高層居住建築為板式建築時,其間距按第七條一有關規定執行。
二、 垂直布置的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於13米。較高建築的高度超過60米時,高度每增加3米,間距增加1米。
三、 山牆間距不小於13米。
四、 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其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6倍或南側建築高度的0.9倍,且不得小於13米。
第十一條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托兒所、幼兒園和學校教學樓在相鄰建築北側或東西側時,與其間距應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築間距的1.2倍,並須同時滿足各專業規范要求,所增間距由本條所列非居住建築退讓。
第十二條 非居住建築(第十一條所列非居住建築除外)主要朝向的間距,可較同型布置方式時居住建築間距減少10%,並須同時滿足各專業規范要求。
第十三條 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間距
一、 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南側或東西側(第十一條所列非居住建築除外)的,其間距按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控制。
二、 第十一條所列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北側或東西側,其間距按第十一條控制。
三、 非居住建築(第十一條所列非居住建築除外)位於居住建築北側的,其間距按第十二條控制。
四、 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按第七條四、第十條三控制。
第十四條 當相鄰建築所處場地有地形高差,地形為陽坡時,其建築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減去地形相對高差;其餘坡度方向和布置方式的建築間距均應將地形相對高差加入處於較高位置的建築物的高度,按前述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五條 建築間距除符合本章規定外,應同時符合消防、抗震、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和建築保護等方面的要求,並應符合第三章有關規定。
第三章 建築退讓
第十六條 建築退讓系指建築物後退地界、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渠、綠帶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
第十七條 沿地界的建築物,其離界距離按表2所列標准控制,如離界距離小於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執行。
界外是公共綠地的,各類建築的最小離界距離按非居住建築的離界距離控制。
地下建築物的離界距離,不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7倍,且不得小於3米,並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要求。
老城、瀍河歷史遺留私房密集區退離距離可酌情減小,但不得小於表中相應指標的0.9倍及最小距離。
表2 建築退讓地界距離控制指標表
層數及 建築
離界距離 類別
建築朝向 文、教、衛建築 居住建築與其他非居住建築
建築物高度倍數 最小距離(米) 建築物高度倍數 最小距離(米)
主要朝向 低層 0.75 6 0.65 5
多層 0.75 10 0.65 9
高層 0.4 18 0.35 15
側面或次要朝向 低層 0.4 3.5 0.35 3
多層 0.4 6 0.3 5
高層 0.20 10 0.20 9
第一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其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按表3所列標准控制。
1、 建築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按建築物臨道路一側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線與道路紅線的距離控制。
2、 高層建築裙房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按不小於主體建築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的2/3進行控制。
3、 除滿足上述規定外,同時還應符合第四章有關規定。
表3 建築退讓道路紅線最小距離控制指標表
退距離 道路寬度
(米) (米)
建築高度 城市幹道
L≥40 城市次幹道
40>L≥25 城市支路
25>L≥12
多、低層建築
H<24米 7 6 5
高層建築主體
45米>H≥24米 15 12 10
高層建築主體
60米>H≥45米 20 15 12
高層建築主體
99米>H≥60米 30 25 18
建築高度大於99米的建築,應相應加大退讓距離,具體標准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條 城市道路交叉口處有展寬車道的,道路規劃紅線位置相應外移。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築物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應不小於表3指標的1.2倍。
第三條 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築物,其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應滿足停車、回車、綠化和人流集散的要求,具體標准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但不得小於25米。
第四條 地界的圍牆、後退道路紅線應不小於0.5米,大門後退道路紅線不得小於3米。
建築物的基礎、台階、陽台、雨蓬、挑檐、散水等均不得佔用建築物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
地下建築物和地下附屬設施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按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沿道路規劃紅線兩側有綠化帶設置要求的,建築物退讓距離從綠線計起。
第六條 歷史街區和傳統街道兩側的建築工程,在滿足消防、交通、管線鋪設要求的前提下,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建築物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可適當縮小。
第七條 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公路規劃紅線兩側應劃定隔離帶,其寬度規定如下:
一、 國道、城市快速路兩側各50米。
二、 省道兩側各20米。
三、 縣以下公路兩側各10米。
第八條 沿河道、渠道規劃藍線(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長期保留的河道規劃線)兩側,或沿河道規劃藍線外綠化控制帶外側的建築物,其退讓河道、渠道規劃藍線或綠化控制帶外邊線的距離除有關的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於7米。
第九條 沿鐵路兩側的建築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鐵路干線兩側的建築工程與相鄰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30米;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的建築工程與相鄰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5米;鐵路兩側的圍牆與相鄰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0米,圍牆高度不得大於3米。鐵路兩側建築工程、圍牆與鐵路路基坡腳的距離不得小於5米。
二、 鐵路兩側的高層建築、高大構築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相鄰軌道中心線的距離須經鐵路主管部門審核後確定。
三、 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新建建築物、構築物。
一、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規定如下:
1、 城市非建成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范圍為:
1—10千伏 距外側導線 5米
35—110千伏 距外側導線 10米
154—330千伏 距外側導線 15米
550千伏 距外側導線 20米
2、 市區和城鎮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寬度,可略小於上述規定,具體標准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電力管理部門確定。
二、 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為電纜溝外側不小於0.75米的區域。
第十一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的貨運裝卸泊位應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設置。其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參照第十八條低、多層建築退讓道路規劃紅線指標執行,規模較大的,可在此標准基礎上適當提高。
第十二條 建築退讓除符合本規定外,應同時符合消防、防汛、交通、景觀、文物保護、環保等方面的要求。
第一章 建築高度
第十三條 建築高度系指建築室外地面以上主體建築的高度。
第十四條 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飛機場、氣象台、電台等設施周圍的建築工程,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第十五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和保護性建築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築工程,其控制高度應符合保護性建築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並應按規劃要求編制城市設計和建築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下列建築的地上層數限定:
1、 無電梯的住宅 不得超過六層
2、 中學教學樓 不得超過五層
3、 小學教學樓 不得超過四層
4、 托兒所、幼兒園 不得超過三層
第十七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建築工程的控制高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沿路一般建築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與建築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 沿路高層組合建築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層組合建築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總面積;
L——建築基底沿道路規劃紅線的長度;
W——道路規劃紅線寬度;
S——沿路建築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
第十八條 建築物臨接兩條以上(含兩條)道路的,按較寬的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
建築物臨接或其面前道路臨接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綠化控制帶的,在計算控制高度時,可將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綠化控制帶的二分之一寬度計為道路規劃紅線寬度。
第十九條 建築物高度除必須符合本章規定外,應同時符合日照、建築間距、消防、抗震、文物及歷史名城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洛陽市土地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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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物業費、取暖費以小區公布為准;
2、保障戶應充分了解小區位置、戶型及相關情況,選房後放棄所選房屋的,三年內不予配租;
3、零星房源根據騰退、分配情況不斷更新,請保障戶每周四上午工作時間電話咨詢或網站查詢房源情況;
4.公租房只租不售,房源信息面對社會公開,每周四零星房分配,全程申請手續不收費,請向房管部門咨詢政策,勿信中介傳言。
❾ 急求,洛陽市第76號文件及內容,或者副本
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洛陽市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的通知
洛政辦〔2009〕7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洛陽市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二日
洛陽市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規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進程,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區范圍內,使用集體土地並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農民聚居村落或街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置房是指按照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標准,經區人民政府認定的用於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組)辦公用房、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四條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標:通過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區成為規劃合理、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居住條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礎設施齊全的現代化城市社區。
第五條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針:政府主導、區級負責、市場運作、群眾自願、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積極推進、注重實效。
第六條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村(組)自行組織改造,或由村(組)聯合房地產開發企業共同實施改造,也可引進開發企業實施改造。市政府鼓勵區、鄉、村(組)在保證村(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積極探索新的改造方式。
自行改造的村(組)應成立集體性質或村民入股性質的開發公司具體負責操作。
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體規劃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體改造,也可以分步實施改造。
第七條 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各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區范圍內城中村改造的組織實施。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房管、公安、民政、勞動與社會保障、教育、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人防、公用事業、文物、電力、通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 城中村改造應按照統一政策、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依法保護村(組)及村民的合法權益,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及投資者的利益。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九條 市規劃部門應根據《城鄉規劃法》,會同市國土資源、建設、房管等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編制全市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指導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據。
第十條 需改造的城中村應將該村的全部土地納入村莊整體改造的統一規劃。在實施整村改造時,確因改造需要,城中村周邊與城中村交叉地塊可一並納入城中村改造范圍,並享受相應政策。
第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規劃的編制,應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
第十二條 城中村改造應在規劃的指導下合理確定安置開發比。安置開發比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市場情況及相關政策變化情況確定並公布。本辦法所稱安置開發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築面積與配套開發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之比。
第十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城中村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要求,組織編制城中村改造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規劃部門審核,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實施城中村改造的依據。
第十四條 城中村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與開發建設項目相結合,充分聽取村民意見,按照國家有關規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
第十五條 城中村改造項目的開發建設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辦理後續的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六條 城中村改造用地納入全市用地計劃。除城市規劃涉及的市政公用設施及市級以上重大公益建設項目外,城中村現有土地應全部用於城中村改造,不再審批與城中村開發改造無關的項目。
第十七條 城中村改造范圍內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安置房建設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也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
第十八條 擬改造城中村的全部土地不能滿足改造需要,或經文物部門認定在安置開發比范圍內的部分土地依法不允許作為安置和商業開發用地時,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調劑轄區內其它地塊供改造使用。超出規定安置開發比以外的土地,納入市人民政府統一收購儲備。
第四章 建設和拆遷安置
第十九條 城中村改造主體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有拆遷資質的拆遷單位拆遷。
第二十條 實施拆遷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照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正式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一條 城中村房屋拆遷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安置兩種安置方式,被拆遷人可以自主進行選擇。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對二層以下(含第二層)的合法建築,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選擇實物安置的,對二層以下(含第二層)的合法建築中的有效面積,等面積予以安置。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選擇實物安置時,若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給予補差安置,補差的面積按安置房成本價結算。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選擇實物安置時,戶安置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面積按安置房成本價結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積,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結算。
第二十五條 城中村改造中被拆遷人的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參照洛陽市國有土地房屋拆遷的有關標准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未經依法批准,沒有取得合法手續私自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按照違章建築處理,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非城中村村民或在本村已有宅基地的村民購買村集體或個人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城中村改造中不得享受城中村村民安置政策。具體安置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八條 對村(組)合法的辦公用房、集體經濟用房和其他集體用房進行拆遷,應等面積給予安置。
第二十九條 城中村改造中要根據實際情況建設一定面積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用於解決困難居民的住房問題。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 經市舊城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後,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由市財政在10個工作日內以等額資金撥付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專項用於被拆遷村民的補償安置及公共、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2. 安置房建設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參照經濟適用房政策執行;文物鑽探費、考古發掘費按人工成本費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房屋初次交易費、房屋土地權屬初次登記費等其它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等各類政府性基金,一律免繳。
3. 安置房建設中涉及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電信、廣電等綜合管網的開口費、初裝費等非維護性和非使用性經營服務收費,且屬於市級許可權范圍內設定的,一律免繳;市、區政府有關部門管轄單位收取的其他經營服務性費用,原則上按標準的30%繳納。
第三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規定的安置開發比以內配套開發商品房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 經市舊城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後,土地出讓金扣除上解省3%部分、10%廉租住房保障金、農業發展資金、2%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等相關費用後,由市財政在10個工作日內以等額資金撥付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專項用於彌補被拆遷村民的補償安置不足部分及公共、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2. 商品房建設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參照經濟適用房的政策執行;文物鑽探費、考古發掘費按人工成本費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房屋初次交易費、房屋土地權屬初次登記費等其他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標準的30%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等各類政府性基金按規定繳納。
3. 商品房建設中涉及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電信、廣電等綜合管網的開口費、初裝費等非維護性和非使用性經營服務收費,且屬於市級許可權范圍內設定的,按標準的30%繳納;屬於經營服務性費用,要給予一定的優惠。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在城中村開發改造中形成的財政收入應列入當年財政預算,除提取城中村改造獎勵資金外,余額全部撥付城中村改造所在區人民政府,用於城中村改造區域被拆遷村民的補償安置保障和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
第六章 村民利益保障
第三十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實施改造的城中村群眾在拆遷過渡安置期間的就學、困難群眾的生活等相關問題。
第三十四條 城中村村民轉為城市居民後,統一納入城市就業管理范圍。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業崗位,要優先安排原村村民。城中村改制後,符合條件的未就業原城中村村民,可享受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就業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城中村村民就業、創業扶持基金,資金可從上級撥付給區人民政府的土地收益和本轄區內城中村改造形成的財政收入中提取。
第三十六條 城中村改制後,原城中村村民要逐步納入城市醫療、就學、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第三十七條 城中村改制後,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原村民,應及時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尚未改制的城中村中的困難群眾,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參照城市居民標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章 組織領導
第三十八條 市舊城開發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政策制定。
市舊城開發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舊改辦)負責城中村改造項目審批以及協調、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各城市區人民政府應成立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八章城中村改造的審批程序
第四十條 改造條件成熟的城中村,應向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逐級申請進行城中村改造。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市人民政府統一要求,組織對該村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認定,擬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經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形成決議,在村(組)予以公示,由區人民政府向市舊改辦呈報,經市舊改辦組織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項目審批工作,實行「一站式」辦公,建立項目審批綠色通道,提高辦事效率。其「一站式」辦公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城中村改造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由市舊城開發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或區人民政府按照許可權,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解決。
第四十三條 實行城中村改造安置保證金制度。凡實施改造的城中村,在改造拆遷前,開發建設企業應向所在區人民政府交納該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費用5-10%的安置保證金,待被拆遷村民安置到位後,安置保證金退回。
第四十四條 實行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資金監管制度。各區人民政府對參與城中村改造的開發建設企業所需投入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要實行全額監管,其管理辦法參照洛陽市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於前期已介入城中村改造但未競得前期參與的城中村土地使用權的企業,或在城中村開發改造過程中非正常退出的企業,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與開發建設企業在介入城中村改造前共同協商解決辦法並以協議形式約定。
第四十六條 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採取開辟專欄、專題、專訪等形式,進一步加大城中村改造宣傳力度,創造濃厚的輿論氛圍,以取得全市上下更加廣泛的支持。
第四十七條 建立城中村改造激勵約束機制。城中村改造工作應列入市、區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目標管理,嚴格進行考核。市舊改辦要制定城中村改造規劃,確定分年度改造的城中村名錄,實行城中村改造名錄登記備案制。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獎勵資金,用於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獎勵。對城中村改造工作推進快、效果好的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對未取得合法手續在城中村集體所有土地上擅自開工建設的,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和城中村所在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村(組)應當予以制止並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發建設企業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拆遷人圍攻、漫罵、毆打工作人員,無理阻擾拆遷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市城郊村改造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以往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