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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有住房管理系統調整

發布時間:2020-12-05 15:30:14

㈠ 《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全文哪裡有

【標 題】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內容分類】房產管理 【頒布日期】2008-9-25
【實施日期】2008-9-25
【失效日期】
【文 號】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

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委、局、集團公司,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市房產總公司,公用公房經營管理處,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實維護公有住房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4]第72號),結合實際情況,現就《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津國土房管[2007]489號)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申請變更承租人的規定補充如下:

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請過戶。

二、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內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親屬,經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同意,共同簽訂同意過戶協議書,公證後也可以申請過戶。

三、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僅有一人的,應當做過戶聲明,並進行公證。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中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申請過戶時,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應當達成一致過戶意見,並承諾保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該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對上述意見和承諾進行聲明公證(聲明書見附件)後,可以申請過戶。

還有個附件,是《公有住房承租聲明書》,你可以自己下載。

希望這個對你有幫助。

㈡ 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

鑒於你反映的情況比較復雜,為慎重起見,建議你帶齊資料當面咨詢本。不過,因你們均為兄弟姊妹,為了家庭和諧,最好協商處理。
這種情況對你爸及叔有利,他們可以申請房產局撤銷你姑單方作出的承租權變更手續。
既然你爺爺奶奶健在,他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現在對你們形勢不利。除非過戶手續違法或者和解,否則難以改變。
你姑媽與你爺爺的房屋更名是走的買賣(置換),無需公正,具體問題可與我聯系。

㈢ 天津公有住房 承租權繼承問題

你沒有過戶,現在就得均攤,如果你奶奶沒有了就過戶了或者你奶奶在的時內候就過戶了,就沒有這種容事情了。因為現在你過戶,需要你奶奶的所有子女在上面簽字,所以不言則明,這房子就是大家的,你父母有居住權,如果要拆遷大家一起分拆遷款(你父母有房的情況下),若你父母沒有房子的話,就是拆遷款買了房子,房子你父母有居住權,你父母死後,房子均分。

㈣ 新《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7月1日起實施

估計也是一步步來,他們還沒有接到通知或者是還沒有開會呢吧,等等吧,估計不會故意為難你的

㈤ 公有住房至從200O年調租後至今是否租金調整過

各地方租金高低不同,大部分租金都調整比以前高,最近我們家鄉縣城公租房去年是2.2元一平米,今年上漲50%

㈥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是法律嗎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行為,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宗教團體等所有,通過福利方式分配給職工,執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標準的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除外。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和使用權置換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包括公有住房使用權的過戶、分戶和並戶。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未依法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權有爭議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
(五)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的;
(六)申請人沒有本市城鎮戶籍的;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不得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可以申請辦理變更承租人過戶手續。
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請,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符合過戶條件人員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人民法院調解、審判過程中,需要通過回購、代理轉讓等方式確定承租權或處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回購或者代理轉讓公有住房。
第六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戶籍親屬在其死亡後繼續承租公有住房;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過戶。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請過戶。
第七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沒有符合第五條規定過戶條件人員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可以申請過戶。
第八條 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新的承租人的,產權人可以依法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九條 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戶籍的其他親屬,出具經公證的符合過戶條件人員放棄承租權、同意過戶給其他親屬的協議書,也可以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經公證的過戶聲明。
第十條 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原承租人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經公證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協議書;
(七)經公證的符合過戶條件人員同意過戶協議書(符合過戶條件人員僅有一人的,提交經公證的過戶聲明);
(八)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申請過戶的,提交兄弟姐妹關系公證書、具結書和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的公告。
第十一條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過戶,並提交經公證的代為履行承租公有住房相關義務的保證書。
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中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由該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申請過戶的,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應當承諾保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在該公有住房居住,對上述承諾聲明進行公證後,可以申請過戶。
第十二條 夫妻離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申請辦理過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訴訟離婚的,提交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協議離婚的,提交經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三條 在同一套或者同層毗鄰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同一人或者與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別承租的,可以申請辦理並戶,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承租人與配偶不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承租人與子女、父母不同戶籍的,提交親屬關系公證書。
第十四條 承租人或者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近親屬,可以申請分戶。
申請分戶不得將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居室計租面積不得小於9平方米。
第十五條 公有住房使用權分戶的,申請分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分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協議;
(五)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近親屬同意分戶的書面證明;
(六)訴訟離婚的,提交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協議離婚的,提交經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徵得配偶、同戶籍近親屬同意後,可以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經公證的配偶及同戶籍近親屬同意使用權置換協議書;
(五)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雙方簽訂的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協議書;
(六)承租人與配偶不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 承租人可以通過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回購或者代理轉讓公有住房。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公有住房置換、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等業務的,應當徵得公有住房產權人同意。
回購或者代理轉讓公有住房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四)經公證的配偶及同戶籍近親屬同意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協議書;
(五)承租人與配偶不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 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必要時應當到現場查勘。
市內六區直管公產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由市房產總公司負責核查,其他區縣直管公產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核查;單位產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由房屋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核查。
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也可以委託置換經營單位核查公有住房置換的申請材料,辦理公有住房置換手續。
經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關於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7〕489號)和《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同時廢止。

㈦ 天津申請核減公有住房租金需要什麼東西

申請核減公有住房租金的家庭應當由承租人作為申請人。申請人需持相關要件原件和版復印件,到權公有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後,公有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在享受人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扉頁背面加蓋「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減專用章」,註明月應收租金、月核減租金和月實收租金,將其住房納入廉租住房管理
承租人在每月15日前提出申請,並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的,自申請當月起核減租金;每月16日後提出申請,並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的,自申請次月起核減租金。

㈧ 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問題。求天津律師解答。詳細者有高加分!!!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發布日期:2007-6-3
執行日期:2007-7-1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行為,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過戶申請人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過戶,並提交經公證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義務的保證書。
沒有符合過戶條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三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沒有符合第二條規定過戶條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提交具結書後可以申請過戶。
第四條 夫妻離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應當按照法院判決書或者離婚協議書辦理。
申請辦理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過戶申請書;
(四)訴訟離婚的,提交法院判決書或者法院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協議離婚的,提交經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五條 在同一套或者同層毗鄰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與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別承租的,可以申請辦理並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並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並戶申請書;
(四)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承租人與子女、父母不是同戶籍的,提交子女、父母關系公證書。
第六條 承租人或者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可以申請分戶,但不得將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
夫妻離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權分戶的,應當按照法院判決書、法院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書辦理。
公有住房使用權分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分戶申請書;
(四)分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證明;
(五)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同意分戶的書面證明;
(六)訴訟離婚分戶的,提交法院判決書或者法院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七)協議離婚分戶的,提交經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七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為改善居住條件,已購買其他住房,需要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在徵得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後,可以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
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置換申請書;
(四)配偶及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置換的書面證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與承租人同戶籍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的子女、父母兩年內(以發票日期為准)購買其他住房的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購買商品房的,提供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契稅發票;購買二手私產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發票;購買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和置換手續費發票;
(六)置換雙方簽訂的公有住房置換協議書;
(七)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不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承租人可以通過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經營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形式變更承租人。中介機構未徵得公有住房產權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換業務。
公有住房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申請書;
(四)配偶及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書面證明;
(五)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核查申請人提交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證明、材料。
市內六區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產總公司負責核查,其他區縣直管公有住房由住房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核查。單位自管產住房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核查。
經營管理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證明、材料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委託置換經營單位負責核查公有住房置換的證明、材料,辦理公有住房置換手續。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沒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
(二)變更承租人後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
(五)有使用糾紛或者租賃糾紛的;
(六)沒有本市城鎮戶籍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2004年6月29日發布的《關於印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號)同時廢止。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七年六月三日

㈨ 天津市辦理房改購房,《公有住房價值評估審批表》《公有住房買賣協議》等,這些表格去哪裡領取

公有住房上市的買賣交易,還需注意,並不是所有的公房都有資格上市交易,同時其上市交易手續和流程也與普通商品房不同。 購房人在購買售後公房時,應當做到以下兩點: 1、了解售後公房的產權狀況。由於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產權信息具有公信力,購房人應當以該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作為唯一的依據。 2、了解售後公房的同住人情況。購房者如果了解到售後公房還有其他沒有登記為產權人的同住人,應當盡量督促出賣人與該居住人溝通,並形成書面的承諾書,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不可出售公房的范圍: 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政府規定的控制標准,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准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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