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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城鄉和住房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0-12-05 11:20:31

『壹』 房屋登記管理條例詳細版

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可以在某些場合對我們自己或是身邊的人起到保護作用,畢竟現在方方面面的瑣事似乎都會牽扯到未來的萬一,而提前做好萬無一失的准備對大部分人而言還是極其重要的。今天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房屋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希望大家通過對以下相關篇幅內容的學習能夠在實際碰到房屋登記等等類似場景時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登記行為,依法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房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及特定空間。

本細則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房屋權力的取得、轉移、變更、抵押、滅失和終止,應當辦理登記。

第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屋登記的指導、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房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設置的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五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登記機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房屋登記簿及有關的登記文本、表格;房屋登記簿、房屋檔案及有關證書、文本、表格填寫與管理應當採用統一標准。

第六條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記機關管理。

《房屋登記辦法》實施前已經登記的房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利用已登記的房屋檔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記簿。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簿記載內容有錯誤或者有異議的,可以提請更正。

第七條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經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專業培訓,取得房屋登記上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八條共有人因下落不明無法共同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通過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確定房屋代管人或者繼承人,由代管人或者繼承人與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

第九條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應當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申請房屋登記,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和監護人有效身份的證明。

被監護人的房屋申請轉移或者抵押登記,監護人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轉移、抵押房屋目的是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的相關信息在登記簿中進行附記。

第十一條境外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委託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證或者認證。

房屋登記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有資格的或者公正部門認可的翻譯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申請人提供的登記材料中有港、澳、台和外國機構或者其他的境外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的,應當按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二條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代理人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託書。

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登記房屋坐落和委託權利范圍。

申請人申請處分登記的,其授權委託書應當辦理公證。

第十三條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時,代理人除提交授權委託書和委託人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受託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申請人的申請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經申請人簽字後,隨申請材料一並存檔。

申請人對房屋登記事項詢問內容的真實性和詢問結果負責。

申請人拒絕接受登記機構詢問或者拒絕簽字確認詢問結果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申請人不配合,導致無法完成查看的,工作人員應當記載,並可以據此不予受理房屋登記。

申請房屋登記的證明文件與實地查看情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受理登記。

第十六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應當出具受理書面憑證。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撤回登記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共同申請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提出撤回登記申請;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依據撤回申請的授權委託提出撤回登記申請。

申請人撤回登記申請,已交的登記費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對房屋登記事項公告的,公告應張貼於申請登記房屋所在地的顯著位置或者刊登在房屋所在地公開發行的主要報紙,也可以在登記機構的網站等公開媒介進行公告。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登記公告,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公地點公告欄上公告。

公告期限,應當根據不同的房屋登記種類確定,一般應為公告之日起10至30日。具體期限由設區市、縣(市)確定。

第十八條在公告期間,利害關系人認為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異議登記。

第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公告內容及相關資料存檔,並將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事實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第二十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在政府網站和房屋登記機構方便申請人了解的場所公示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登記程序。

第二十一條對共有房屋的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向共有人每人發一本權屬

以上我們詳細介紹了二十一條與房屋登記相關的管理條例,它們從各個方面給出了房屋登記時可能碰到的情況,並且做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與合法合理的措施,可以說是提前做好幫助與保障了。了解一定內容的房屋登記管理條例可以幫助我們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己以及家人的相關利益權益,因此學習房屋登記管理條例對我們而言是極其重要的。

『貳』 綿陽市廉租房的申請程序和條件是什麼

您好!現就您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籍,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7680元、家庭人均資產凈值低於7萬元;
(三)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
2.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二、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取《廣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請: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並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受理申請;
(三)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完成對申請人的戶籍、收入、住房、資產等申報情況的調查和初審。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調查核實後將申請人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資產、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同時組織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
(四)復核: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民政局完成復核並按本辦法規定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評分(評分標准按本辦法附件2執行);評分後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房改辦住建辦;區民政局應同時將申請資料報市民政局備案;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市民政局將經復核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現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情況、受理單位及擬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國土房管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市房改辦住建辦提出異議,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批准申請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並予以公告,按批準的保障方式進入輪候。
三、如果您准備的資料齊全,住房保障部門將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

『叄』 求[四川省綿陽市農村房屋拆遷補助標准]的政策急

這種吃回扣是正常的,因為農村土地是集體的,這叫上交完國家,留夠集體的,最後才是個人的,全國是一樣的,
不一樣的是看你能從這裡面爭取到多少,這個是沒有標準的,因人而議。
國家的補償是很高的,尤其是像修路這種的事情,你最好快點找人活動一下,不要在這上面查政策問題了,沒有用。

『肆』 綿陽市房屋賠償標准

徵收土復地的土地補償費制和安置補助費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8]73號文和綿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綿陽市市轄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綿府發[2009]34號)規定的標准執行,青苗及附著物補償標准按綿陽市人民政府[2008]105號文規定的標准執行。目前擬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執行標准為1870元/畝(川國土資發[2009]54號)。計算公式如下:土地補償費=耕地面積×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0 安置補助費=耕地面積×前三年平均年產值×6(人均耕地1畝以上)徵收非耕地減半計算。

『伍』 四川綿陽土地和房屋徵用的賠償標准 跪求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科創區、經開區、農科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綿陽市統一徵用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定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綿陽市統一徵用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市、縣人民政府徵用集體土地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的合法權益,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綿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綿陽市行政轄區內徵用集體所有土地及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統一徵用、補償、安置工作在市、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計劃、規劃、勞動保障、民政、公安、信訪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統征、補償、安置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支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統征、補償、安置工作,提供本轄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情況,負責協助落實被征地拆遷戶新宅基地劃定和安置被征地人員等工作。
第二章 統一征地
第四條 本辦法的統一征地是指市、縣人民政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報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徵用的集體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補償後,將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行政行為。
第五條 綿陽城市規劃區(含各類開發園區)的土地徵用工作,由綿陽市土地統征儲備辦公室具體承辦。各縣(市)統一征地工作,由各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統征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 統一征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七條 統一征地採取分批次征地和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征地兩種方式。
統一徵用的土地納入市、縣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庫管理。
分批次統一徵用土地,征地資金從土地儲備資金中支付。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征地費用,由建設單位在國家撥付的資金中支付。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協商征地事宜。
第九條 依法批准徵用的土地,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一)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告征地方案。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執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統征機構調查結果為准。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報經市、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五)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依法進行拆遷
補償後,應當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延誤或阻撓。
第十條 徵用的土地經依法補償、安置後,被征地的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強制搬遷,並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一條 徵用土地應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徵用耕地(糧地、菜地,下同)的年產值,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一)、(二)項規定的標准計算。
第十三條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綿陽市征地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01]57號文)執行。
徵用成片果園、茶園、桑園、苗圃的土地,按耕地年產值的1

『陸』 跪求 綿陽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綿陽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適應城市開發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經省政府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范圍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確定的機場、各類開發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保護區、城市水源保護區、重要交通電力設施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本規定所稱建設,是指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人防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管線、對外交通設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整治江河、改變地形地貌等活動。

第四條綿陽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綿陽市城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舊城改造規劃及各類專業規劃;研究確定城市風格特色,審定城區主要街景規劃,重要建築設計方案,城市綠地和城市雕塑實施方案;協調解決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問題;審定規劃管理的技術規定。

綿陽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專家組負責對綿陽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舊城改造規劃、各類專業規劃、城市風格特色、重要建築方案等進行技術論證,並提出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規劃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派出機構,負責管轄區或鄉(鎮)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涪城、遊仙區政府、各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的控告。

第二章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七條城市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編制分區規劃和專業規劃。

第八條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的組織編制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駐市單位提供編制過程所必需的基礎資料。

第九條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分區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所確定的技術要求組織編制。

專業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條位於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位於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非建制鎮、村莊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位於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部隊、鐵路、黨政機關、開發區等用地性質特殊、用地規模3公頃以上,應當單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設計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規劃設計資格。

設計單位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與設計,均必須到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並經市規劃部門進行資格驗證。否則,對其規劃設計成果不予認可。

第十三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使用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地形圖,具備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以及自然、資源、歷史、現狀、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等基礎資料。

第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城市測繪與城市勘察工作的單位,必須到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並進行資格驗證。否則,對其測繪與勘察成果不予認可。

第十五條城市規劃編制的深度與內容要求,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其技術規定。

第三章城市規劃的審批

第十六條綿陽城市規劃報批前須經市規劃委員會專家組論證,市規劃委員會審查。

第十七條綿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十八條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批前,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鑒定,並通過各種有效途徑,認真集中和採納各方面的正確意見。

第十九條城市規劃區內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城市規劃區內非建制鎮和村莊規劃,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駐市各行業單位編制的專業規劃,必須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評審,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綜合協調。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的重大變更,應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二條城市規劃經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涉及國家機密的規劃文件、圖紙、資料,按國家保密法辦理。

第四章城市開發建設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城市開發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基礎設施先行的原則,符合城市經濟發展的要求,統籌兼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二十四條城市開發建設必須重視環境保護。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不得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二十五條城市開發建設必須注重節約土地,充分合理地使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

第二十六條城市開發建設必須保護具有歷史紀念意義以及具有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傳統街區、建築物、構築物及遺址、遺跡。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前款規定的傳統街區、建築物、構築物及遺址、遺跡,並制定具體的保護規劃和規劃管理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城市開發建設必須符合相應地區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建築間距等有關技術規定。

第二十八條城市規劃確定保留或者預留的道路、廣場、綠地、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學校和其他公共場所用地,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控制,不得進行與規劃要求不相符合的開發建設。

機場凈空區、無線電收發訊通道地區、軍事控制區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控制。

高壓供電走廊、城市地下管線埋設地段,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控制。

第二十九條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合理利用、調整布局、統一規劃,成片開發的原則。

第三十條城市舊區改建的街區和地段,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劃定,不得進行零星插建。

第五章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設計任務書報批時,必須附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申請用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經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按有關技術規定初步確定建設用地的位置與范圍;

(二)根據需要徵求有關部門對於定點的意見,其中特殊或重要的項目報市人民政府召集有關部門進行會審;

(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組織審核建設項目總平面圖的規劃設計;

(四)建設用地規劃設計經審定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標有規劃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和明確規劃設計條件的附件。附圖和附件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批准文件及有關證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其位置、使用性質以及其他應當確定的規劃建設要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受讓方在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前,應當到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通過行政劃撥、出讓、轉讓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再轉讓時,轉讓方應當先持有該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受讓方在遵守原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受讓方需要改變原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必須先按照規定程序報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確需對已取得使用權的土地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原定技術規定的,必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查批准後,按照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利用已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合作經營的,合作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發展的需要以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用地的實際情況,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新區臨城市規劃道路徵用土地時,必須代征相應規劃路面寬度一半的道路用地,並拆除其范圍內規劃道路中心線一側的建築物、構築物。在舊城區臨城市道路建設時,須拆除用地范圍內城 鏈接地址: http://www.myghj.cn/shownews.asp?newsid=605

『柒』 居民 普通住房 管理條例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促進經濟適用住房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城市規劃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納入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享受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供應的普通居民住房。

『捌』 綿陽市關於農村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的賠償標准

綿陽市市轄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程序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十五條 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市人民政府審查公布,並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標准執行。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方法:
(一)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徵收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1、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2、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徵收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標准執行。
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標准減半計算。
第十七條 經依法批准徵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執行。青苗補償按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糧地和蔬菜地按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5%計算。
第十八條 因徵收集體土地需要搬遷企業的,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建(構)築物的補償標准,按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涉及企業拆遷的搬遷損失、停業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氣設施遷改費用等,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實施後,因不可預見因素,對超出本辦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需依據所有權人的實際損失另行增加補償費用的,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提出補償建議,經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審核,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與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補充協議》並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後執行,納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未經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亂搭亂建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搶栽(插)、搶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林業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雜叢。
第二十一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在自《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一)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二)城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下列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1、土地補償費首先統籌用於被徵收土地應安置人員參加社會保障,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2、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徵收土地應安置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年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標准可按不低於8000元執行;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其安置補助費首先用於繳納參加社會保障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剩餘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全額支付給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四)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農業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用於土地被徵收後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村(居)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徵收土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
第四章人員安置
第二十二條 徵收土地應當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面積計算。計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的總人口基數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公告發布日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常住農業人口為准。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下列人員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依法應當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口;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法定婚姻遷入人員;
(五)合法收養子女及已接受處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勞改勞教人員;
(七)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可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應當安置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的時間年齡為准。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雖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已經死亡或因婚姻、就業等原因已經將戶口遷出的人員;
(二)已因征地享受過貨幣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員;
(三)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四)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在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按下列原則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願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納入城鎮就業范圍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不足部分及其餘社會保障資金,按城鎮批(次)實施土地徵收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徵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條 在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地產權證或有效證明材料的被搬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員為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對象(以下簡稱「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八條 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住房安置採取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和貨幣化安置三種方式。其中:在涪城區城郊鄉、石塘鎮、青義鎮、新皂鎮、龍門鎮,遊仙區遊仙鎮、遊仙經濟試驗區、石馬鎮、小梘溝鎮,綿陽高新技術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永興鎮、磨家鎮、河邊鎮,綿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南街道辦事處、塘汛鎮,綿陽科教創業園區和綿陽農科區所屬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具體范圍以市規劃局確定的統規統建房范圍為准)內的村、社一律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前述鄉、鎮(或園區)在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外的村、社及市轄涪城區、遊仙區所屬其他鄉(鎮)可實行統規聯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 (有條件的地方,應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方式)。
第二十九條 統規統建安置。即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統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原則下,按以下辦法提供給住房安置戶所有:
(一)統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築面積,下同)標准等面積以房還房;原房屋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標准還房安置;原主房扣除還房面積剩餘部分及其它地上附著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確定的相應標准進行補償。
(二)統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價另行購買不超過20平方米(獨生子女可再多購買不超過10平方米,均可與30平方米合並進行套、戶型設計)住房。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三)統建房安置的,按每個安置人員2平方米標准,無償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營用房,房屋產權屬於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統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於被安置人員的生活費用及統建房安置戶物業管理費用支出。
(四)社區辦公用房按有關規定提供。
(五)統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國有土地,比照經濟適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劃撥方式供給。統建房用地的徵收土地成本和以房還房部分、無償提供的經營用房及社區辦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計入相應批(次)報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統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設局上一年公布的綜合造價標准執行。
第三十條 統規聯建安置。即由市(區)規劃、建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按相關規定,依法劃定宅基地,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後,由拆遷戶在安置地聯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選址定點和建設施工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節約成本、便於管理」的原則進行。
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的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原則由征地單位和新建房屋的拆遷戶共同承擔。由征地單位按統規聯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數5000元/人標准在支付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時一並撥付給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列入徵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在支付拆遷戶的房屋拆遷補償資金中扣收或向拆遷戶直接收取。
第三十一條 異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費用,計入相應建設項目用地征地成本。
第三十二條 貨幣化住房安置。被拆遷戶的地上青苗及附著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進行補償外,並按拆遷安置人員3.2萬元/人的標准,以貨幣方式一次性支付購房補貼,由拆遷戶自行購買住房,不再享受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安置和劃分宅基地政策。
第三十三條 在征地拆遷范圍內,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統建住房安置對象,可以貨幣化方式安置:
(一)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員;
(二)戶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遷范圍內且在城鎮有住房或享受過住房優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擁有宅基地或已經享受過住房安置、貨幣安置的人員。
(三)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作為統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員。

『玖』 綿陽市綿府函[2017]文件關於拆遷補償,包含房屋賠償是多少貨幣安置是多少跟統建安置標准

市長你好: 關於我們村賠償問題之前已經反映過(編 號:200900002098 ) 而政府答復為何跟下面這位回復不一致呢?你們這樣讓人民怎麼能相信我們的政府? 希望你們能盡快給我們答復。謝謝! 標題:關於綿陽市遊仙區石馬鎮翠屏村拆遷安置補償的問題 編號:200900003116 提交時間:2009-7-16 14:10:19 允許公開 事發地:四川省綿陽市遊仙區石馬鎮 內容: 你好:關於綿陽市遊仙區石馬鎮翠屏村拆遷安置補償的問題 1耕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2房屋賠償標準是多少? 3安置補償標準是多少? 回復: 你反映的問題已按有關規定於2009年7月17日轉送至遊仙區信訪和群眾工作局處理,請等待轉送單位的辦理結果。同時感謝你對網上信訪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你反映的問題已按有關規定於2009年7月20日轉送至石馬鎮處理,請等待轉送單位的辦理結果。同時感謝你對網上信訪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1、石馬鎮拆遷補償標准:耕地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6-10倍計算,其他耕地計算方式減半徵收,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2、現在房屋撤遷補償標准執行的是綿陽市人民政府綿府函【2008】105號文件.統建房安置,房屋補償標准(小青瓦390元/m2,二層樓房 440元/m2,三層樓房470元/m2) 3、石馬鎮拆遷安置補償標准:耕地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4-6倍,其他耕地計算方式減半徵收,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20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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