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士官在轉業時,住房公積金應該怎麼個給法,是直接給轉到地方單位,還是跟轉業費一起結算。
依據《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軍人住房公積金士官轉業時直接轉地方。軍人退伍以後必須是繳存狀態才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就是正常情況下如果是退伍後,還沒有工作的情況下,你的公積金應該是封存狀態。
⑵ 你好,軍人退役後把公積金跟住房補貼劃轉到貸款銀行,因筆錢是用於還貸款本金還是本金加利息
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和利息是一起還的。所以你這筆公積金,劃到貸款銀行以後,是根據貸款合同的規定每個月從你的銀行賬戶中,劃掉你應該還的本金和利息。
⑶ 轉業費和住房補貼共能拿多少錢
又不是買斷 沒有多少錢
⑷ 轉業費有住房補貼,轉業後還可以申請領取地方經濟適用房差價補貼嗎
我認為不可以在領取地方的經濟適用房補貼,因為轉業軍人已領取了部隊發給的轉業住房補貼,到地方再領取就重復領取了。
⑸ 如何辦理士官轉業部隊發放的住房補貼退款
據個人了解,部隊士官退出現役後的住房補貼款,通常由部隊後勤保障部門分退出現役安家補助及住房補貼等項打入軍人保障卡里。結算後部隊會通知本人。
⑹ 關於轉業幹部住房補貼的問題
部隊幹部住房補貼政策是99年開始實行的,99年以前轉業到地方的不再享受這一政策。
你父親是轉業到企業的,企業職工的住房政策是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訂的,是企業行為,有一定的靈活性,只是不違背國家規定就行,不像政府機關工作有統一的規定,能否領到補貼全在企業的內部規定。
另外,你父親55退休,說明你父親在企業是職工,而不是幹部身份(幹部退休年齡是60),轉業幹部無論安置到企業還是政府部門,都應該是幹部身份,所有你父親當初應該是退伍士兵,而不是轉業幹部。
⑺ 我是一名參軍十三志願兵滿服役轉業後沒有享受住房補貼怎麼解決
可以去當地武裝部了解情況,然後再去當地政府去咨詢咨詢,因為現在國家對退伍軍人的補貼還是很好的,再者你的軍齡比較高,所以來說肯定是能夠享受到補貼的,多去退伍軍人服務中心問問,是不是把你的材料給弄丟了或者搞錯了,或許能夠給你提供幫助。
⑻ 軍官轉業享受什麼待遇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規定
一、總的原則
1.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2.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3.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機構。
4.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二、轉業安置計劃
1.全國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2.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1)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2)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3)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地方工作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3.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1)年齡超過50周歲的;
(2)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3)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4)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6)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7)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4.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轉業,另行辦理。
5.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後,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三、安置地點
1.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擇業的;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4)因戰因公致殘的。
5.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國家重點工作、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四、工作分配與就業
1.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2.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3.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4.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並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5.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6.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行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7.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8.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採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9.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10.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五、待遇
1.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3.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4.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劃,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6.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下列條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1)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7.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金。
8.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憮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9.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10.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六、培訓
1.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3.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4.自主擇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競爭能力。
5.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6.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七、住房保障
1.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及軍隊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現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逐步實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和社會會,以促進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則
與國家及軍隊房改政策銜接配套,堅持編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現負擔的原則,體現對軍隊轉業幹部的優待。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
3.住房供應保障
(1)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2)房源供應。安置地人員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源;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後的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4)租住周轉住房。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適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
(5)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春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現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7)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幹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並移交地方。
(8)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採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4.住房補貼
(1)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2)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作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 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購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3)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作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體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4)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5)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6)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八、社會保障
1.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向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障,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家屬安置
1.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2.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3.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習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4.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軍人退役費的具體內容
軍人退役費是指軍人退出現役後國家給予軍人的安家、生活、醫療等方面的費用。大體可分為經常性生活費與一次性補助費兩類。軍人退役費一般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及軍隊最高統帥機關以法規規章形式規定。規定包括項目、內容、標准和發放辦法等。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人退役費,根據軍人退役辦法的不同,大體可分為退休費、轉業費、復員費、退伍費和移交地方安置費5大項。軍人退役費的發放,有的由軍隊負責,有的由政府部門負責。管好用好退役費,對於保障退出現役人員的物質生活,減輕他們的家庭負擔,解決退出現役後的一些實際困難,具有重要意義。也是體現軍人待遇水平的重要方面。
退休費
軍人退休費是指用於軍官、文職幹部、士官退休後發給個人費用的統稱。除按退休前基本工資、地區津貼等為基數按月標准汁發的退休生活費外,還根據不同情況發給生活補貼費、安家補助費、傢具費、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等。
轉業費
轉業費是對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經批准退出現役轉業到地方工作而發給個人的各種費用的統稱。轉業費包括轉業安家補助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和轉業回鄉差旅費等。
①轉業安家補助費。按幹部轉業時的職務、等級發放。對正師職(正局級、專業技術6級)以下軍官和文職幹部,服現役11周年以下的,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超過14周年的,從第15年起,服現役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周年的標准計發。
②轉業生活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幹部連續軍齡在8-9周年的,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9周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但最高不得超過16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③連續軍齡不滿8年的幹部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幹部,轉業時只發給安家補助費,不發給生活補助費。計發轉業費的軍齡時間,從批准參軍之日起,至下達轉業命令時止。二次入伍的幹部,第一次入伍的軍齡不計發轉業費。原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得按軍齡計發轉業費。士官的轉業費,報領證,由財務部門將轉業費直接發給個人。
復員費
復員費是對軍官、文職幹部經批准退出現役作復員安置時而發給個人的各種費用的統稱。它包括安家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醫葯生活補助費等。
①復員費:凡自願復員的幹部,按軍齡長短計發:軍齡不滿l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15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2.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2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20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對判過刑批准復員的,按上述標准每滿1年各減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軍齡不滿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1/2計發。
②安家補助費:按軍齡長短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的幹部,軍齡在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不滿1年的按0.5個月發給);軍齡在2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不滿1年的按1個半月發給)。對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幹部,在上述標准基礎上,軍齡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③回鄉生產補助費:對復員回農村的幹部,軍齡每滿1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原工資。
④醫葯生活補助費:對患有慢性病的復員幹部,視病情輕重經軍以上機關批准,發給醫葯生活補助費。醫葯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按病情各劃分5個等級發給。
退伍費
退伍費是對義務兵服現役期滿經批准退出現役時發給個人的費用的統稱。包括退伍補助費、醫療補助費和退伍差旅費等。
①退伍補助費:按義務兵服現役年限,分服役不滿年限、或滿年限不同標准發給。退伍補助費由財務部門根據軍務部門的通知和現行標准編制領報證,由財務部門直接發給本人。
②醫療補助費:對患有嚴重慢性疾病的義務兵退出現役時,經團以上的衛生部門證明,分一、二、三等酌情發給醫療補助費。
離休幹部異地安置安家補助費
軍隊離休幹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管理;跨省、跨市、跨縣異地安置的,由接收單位管理,並由原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本人2個月原工資額的安家補助費;回農村安置的,由縣市人民武裝部管理,並由原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本人4個月原工資額的安家補助費。
計發幹部轉業費、復員費的基數
計發轉業費、復員費的基數是:軍官、文職幹部職務(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及地區津貼(邊遠地區津貼,地區附加津貼和艱苦地區補助)之和。
軍隊幹部轉業,發放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標准
根據總後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軍隊師職(含技術6級和正局級)以下轉業幹部。
(1)連續軍齡不滿8年的無生活補助費。
(2)8-9周年的,發3個月生活補助費;
(3)9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增發1個月生活補助費,但累計不得超過16個月
軍隊幹部轉業,發放安家補助費的條件、標准
根據總後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軍隊師職(含技術6級和正局級)以下幹部轉業,軍齡在14周年以內的,發4個月本人月工資;從第15年起,每滿1年增發0.5個月工資。
軍隊幹部轉業發放轉業費具體規定
軍隊幹部轉業費發放具體規定是:
(1)9周年以上軍齡不滿1年的本月按周年標准發給;
(2)軍齡時間從批准參軍之曰起至下達轉業命令時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軍齡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計發生活補助費和安家補助費;
(3)轉業證件所需照片費自理;
(4)轉業被分配到邊遠地區二、三類地區的幹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屬於這類地區的,增發安家補助費,到二類地區工作的,增發8個月的本人月工資;到三類地區工作的,增發10個月的本人月工資。邊遠地區的范圍和類區劃分,按照勞動人事部[1993]第064號《關於邊遠地區范圍的通知》執行。
軍隊幹部復員,發放復員費的條件、標准
根據總後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發放幹部復員費的條件和
⑼ 軍人轉業房補怎麼算
不知道下面的內容能不一、總的原則
1.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2.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3.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機構。
4.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二、安置地點
1.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擇業的;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4)因戰因公致殘的。
5.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國家重點工作、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三、工作分配與就業
1.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2.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3.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4.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並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5.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6.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行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7.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8.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採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9.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10.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四、待遇
1.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3.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4.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劃,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6.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下列條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1)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7.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金。
8.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憮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9.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10.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五、培訓
1.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3.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4.自主擇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競爭能力。
5.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6.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六、住房保障
1.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及軍隊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現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逐步實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和社會會,以促進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則
與國家及軍隊房改政策銜接配套,堅持編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現負擔的原則,體現對軍隊轉業幹部的優待。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
3.住房供應保障
(1)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2)房源供應。安置地人員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源;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後的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4)租住周轉住房。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適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租住。 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
(5)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春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現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7)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幹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並移交地方。
(8)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採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4.住房補貼
(1)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2)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作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 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購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3)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作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體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4)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5)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6)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 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七、社會保障
1.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向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障,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家屬安置
1.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2.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3.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習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4.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能幫上你得忙,我也是名軍人
⑽ 轉業軍人未分福利房也沒得住房補貼如何維權
部隊現在沒有福利分房了,只有經濟適用房,原則上只有團以上幹部才能購買。
軍隊幹部的住房補貼分為兩種,一種是公積金,需要自己交一部分,國家不一部分;另一種是住房補貼,由國家按你的級別發放;這兩筆錢平時是拿不出來的,只有轉業或退休時,並且沒有在部隊購買經濟適用房才能取出(注意:一般要轉業後一年才能領取),轉業之後由地方接收單位繼續發放。
你可以向原單位了解一下,搞清楚問題出在哪個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