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太原市房屋拆遷法具體的內容是什麼了
不是《太原市房屋拆遷法》原名叫《太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2年8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太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修訂案)》已經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施行。
1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促進城市改造,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和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屋拆遷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2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管理的單位應當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規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安置資金證明。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方可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許可證核準的差遣范圍,不得超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范圍。
第七條拆遷方案應當包括:
(一)拆遷范圍、方式、時間;
(二)拆遷范圍內房屋的基本情況;
(三)各種補償費用概算;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標准和地點;
(五)臨時過渡方式;
(六)周轉房准備情況。
第八條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發布拆遷公告,公布拆遷人、拆遷范圍、建設項目、拆遷過渡方式、拆遷期限等。
拆遷人應當及時將公布內容告之被拆遷人。
第九條拆遷范圍確定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四)分列房屋戶名。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拆遷申請,拆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年。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訂立拆遷合同、安置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書要載明補償金額、付款方式、搬遷期限;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要載明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三條拆遷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在拆遷前應當做好房屋狀況記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裁決。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書面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六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予以公告。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嫁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搬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拆遷人應當在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門帳戶,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三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協議》,明確資金的使用、審批程序及違反協議的法律責任等。
第十九條拆遷人在完成房屋拆除後15日內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及有關檔案資料。
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繳回原發證機關並辦理注銷登記。屬於公有房屋的,房屋產權人應當將房屋租賃證統一收回並注銷登記。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3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以實行貨幣補償為主,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用途以市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為准;未標注用途的,以產權檔案記錄為准;未記錄用途的,以規劃部門的認定為准。
第二十三條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建築面積等因素,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評估應當由相應等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拆遷人應當將評估報告送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估價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為准。
第二十五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被告知評估結果之日起5日內,委託其他房地產評估機構重新評估。評估結果在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原評估結果有效,評估費用由委託方支付;評估結果超過誤差范圍的,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後作出裁決,費用由過失的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提供安置用房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拆遷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或者單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享有優先購房的權利,承租人向產權人支付購房款後,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人可易地安置承租人,易地安置應當在規劃市區內,且住房面積不低於原住房面積;享受社會最低生活保障的承租人,無力自行解決住房的,給予妥善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房改住房時,被拆遷人購買全部產權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不購買全部產權的,可以按產權比例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給予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拆除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予以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在安置前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拆遷人按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拆遷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實施拆遷:
(一)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三十三條新建的安置用房應當做到設施完善,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准,並經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採取過渡安置的,安置房屋為多層建築的,過渡期限為2年;屬高層建築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年。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按時騰退周轉房。
4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以欺詐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助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九條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妨礙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市房地產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房屋租賃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三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市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28日太原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的《太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Ⅱ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廢止後應該參考什麼
菏澤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以加強管理,維護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市,縣房屋拆遷,拆遷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菏澤市房屋管理局(掛菏澤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的品牌)是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的監督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房屋拆遷管理物業管理部門,縣人民政府縣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實施檢查的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工作,指導,監督和管理;(二)受理拆遷申請,測試及相關文件,審查拆遷計劃和拆遷程序,拆遷許可證的發放;(c)審查單位的房屋拆遷單位,培訓,評估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的資格;(d)審查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資格; (五)監管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六)房屋拆遷公告(七)負責分配的關閉通知的事項,推遲拆遷和延長的期間,暫停審批;(8)接收處理涉及房屋拆遷信的問題,訪問;(9)受理裁決的應用程序,依法執政的房屋拆遷糾紛;(10),調查和懲治非法的,非法的行為,在房屋拆遷(1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文件
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履行的其他職責以外的??第二段,第三,四位。
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應該是據報道,「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術語依法設立的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託拆遷時,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的單位。...... / a>
長遠的房屋拆遷單位,三個或三個以上建築資質的單位。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拆遷工作的領導。計劃,規劃,土地,建設,市財政,公安,安全監管,商品價格上漲,工業和商業,教育,民政,文物,電力,通信,廣播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行政村和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方式,以確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規定。
第五城鎮住房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提高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快老城區的改造,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條拆遷人必須在拆遷補償,安置,拆遷的方式,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完成搬遷。
/>的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拆遷與被拆遷承租人。
拆遷單位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
拆遷的合法擁有者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拆遷承租人在租賃許可證和拆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拆遷管理 BR />第七條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單位的拆遷,實施拆遷。
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一)拆遷申請;(二)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四)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文件;(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項目) (六)委託的拆遷計劃,拆遷計劃,拆遷的紅線,房屋及規劃地安置房屋計劃的總體布局;(七)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金融機構發行的存款證明書(8)拆遷協議;(九)其他有關材料報送。
市政基礎設施,如公共建設項目需要拆遷的施工單位應持有市,縣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申請房屋拆遷允許
9拆遷人應當按照4.2元的標准,每平方米建築樓面面積?房屋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支付的拆遷管理費。
自己的拆遷拆遷,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也可以委託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拆拆第11條的委託,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被委託的房屋拆遷單位,房屋拆遷委託合同訂立的一個。之日起,拆遷人應當報告之日起15日內訂立合同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委託拆遷的房屋拆遷單位支付拆遷拆遷房屋建築施工面積?18元每平方米,拆遷。
公共建設項目拆遷服務費,不低於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拆遷服務費的標准服務費標準的基礎上的房屋拆遷單位委託的拆遷協商。
第十二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之內的15日推遲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應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之日起收到延期拆遷申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三條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是完整的,並存儲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
發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金融機構證明的,由三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可以抵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產權調換的房屋,現房,期房,根據項目的進展圖像工程建設監理機構接受補償費和安置分期支付的資金成本。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14日拆遷范圍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通知相關部門的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房地產,土地部門申請房屋,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換,禮物,出租,抵押,生產過程的分析。但的有效判斷的人民的法院或仲裁裁決的除外;(B)的規劃,建設和真正的房地產行業的新的住房,改建,擴建和改造的批准程序;(三)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事項。
前款規定的,暫停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拆遷必須報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延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設置在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拆遷范圍,拆遷期限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公布。
後的房屋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房屋拆遷的公告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很好的宣傳,解釋,被拆遷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拆遷與被拆遷的補償方式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事項
拆遷租賃房屋拆遷被拆遷,和數額的補償費,安置房屋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7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辦的房屋需要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並通過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規定的補償安置協議,拆遷或拆除承租人拒絕搬遷的,拆遷可以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依法,也可以根據搬遷期限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拆遷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先予執行。
第19條,當事人申請拆遷或拆除,拆遷與被拆遷的拆遷租客失敗,以達到的補償和安置協議的,執政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在拆遷統治人民,人民的政府處於同一水平。該獎項將被提出後30天內收到申請之日起。
各方的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服務的獎勵書籍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規定的拆遷。拆遷給予貨幣補償或安置用房,周轉空間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20條適用的獎項,由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後,在拆遷期限屆滿前的期間內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獎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方的工作單位,地址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名稱和位置的負責人;(二)申請事項和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據;(四)申請人認為需要拆遷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的的拆遷住房調查估計表,平面位置圖及相關文件,材料。
拆遷申請仲裁應提交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明及相關文件材料。
第21條拆遷或拆除租戶內未搬遷的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驅逐,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按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
強制拆除,拆遷人應當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並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受讓方應當根據第8條要求提交相關材料,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原補償安置協議的有關轉移給轉入方的權利和義務的項目,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拆遷,應當公布之日起30日內轉讓合同之日起的。
文章拆遷拆遷,租戶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採取房屋產權證,租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文件,以及向有關機關變更或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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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間房屋,拆遷人應當能夠確保應承擔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房屋拆遷,房屋拆遷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負責。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被拆遷房屋的面積?組織的房屋拆遷項目招投標或抽簽工作,以確定房屋拆遷單位。
房屋拆遷單位房屋拆遷程序,結構的現狀應該是手動,調查周圍的環境和指示,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拆除房屋。
第二十六條拆遷應當組織和保管拆遷檔案後30天內完成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移交拆遷檔案和相關手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管理。
BR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的規定。棚戶房,門樓,廁所和吊船的附屬物,不考慮區域補償,他們的更換價格結合成新補償的建築面積確定補償價格按照規定的價格。其他附屬物的拆除臨時建設期不超過批准使用的,給予適當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無償拆除規劃批准文件表明臨時建築,規劃建設的需要,應除去免費的,無償的。
在物業管理部門申報的記錄,當時的市場價格評估,時尚和有吸引力的,合並成一個新的補償;突擊裝修和其他非法的裝飾,沒有補償,拆遷房屋裝修破壞了,破壞了
第二十八條拆遷補償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具體的補償方法,除了第31條第4款的方式,第二段的第38條規定的情況下拆遷,拆遷補償可以選擇。
第29條對拆遷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拆遷價格,根據位置的房子被拆毀,朝向,建築面積,結構,成新度,容積率,地板,和其他因素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的基礎上房屋拆遷中以附件的方式評估
第三十條房屋拆遷的閑置土地,按照國家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的執行,涉及轉讓的土地,包括它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指導價格。住房等級指導價和轉讓的土地補償價格。
出讓土地補償價格=銷售土地的評估價格÷轉移把剩餘土地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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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現房一次性安置拆遷??,房屋拆遷補償價格根據第29條的規定確定,並價差。
需要過渡安置拆遷,拆遷房屋面積的拆遷期房的價格,因特殊原因,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的拆遷。
產權調換房屋驗收合格後,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財產權利,任何權利糾紛。
拆遷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屬物,沒有產權交易所,貨幣補償給被拆遷的房屋拆遷評估
第32條規定,必須實行由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由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和拆遷決定很多。抽的過程和結果要由公證人公證。
應當由拆遷大量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簽訂委託合同,委託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業務委託評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培訓和評估,按照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業務的人員從事的辦法,考核合格的房屋拆遷機構定期向公眾
第33條評估機構評估實施前,在現場調查的時候,應當通知拆遷方關注。現場調查,拆遷方應當到場,並標評估調查表。
拆遷無正當理由現場或拒絕正常的拆遷評估的影響,祈禱的規定,第29條評估機構,房屋權屬信息,你可以做正確的書面證據進行評估,評估現場的公證機構公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評估結果決定。
第三十四條拆遷當事人有異議的,的評估結果,原評估機構復雜的估計,書面申請之日起的3天之內收到的評估報告,評估機構應在3天內申請問題復雜的估計結論。評估機構在復雜的估計調整復雜的估計結果,它應該是調整的評估報告,由申請人和拆遷當事人發出復雜的估計,並說明調整的原因。
申請重新估計,復雜的估計費用申請人。復雜的估計結果為最終評估結果。
第三十五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實施拆遷,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與房屋有關的事項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六條拆遷房屋產權,債務糾紛的,由當事人解決。僅適用於在拆遷范圍內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由拆遷補償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程序,可以先刪除;直到爭議解決的方式補償。
第37條拆遷公共福利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當在按照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八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與被拆遷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重新安置或拆遷的房子被拆遷承租人,拆遷拆遷補償。
拆遷與被拆遷的租戶未能達成一項協議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房屋產權調換。交易所房屋租賃的承租人的房子被拆遷,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九條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拆遷,以滿足下列條件的,其的住房營業場所業務位置。房屋拆遷補償指導價格為參考,以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指導價格和沿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使用的列標有「業務」(2)領取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納稅記錄;(三)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企業在一個地方,說:和配合的時間。
不一樣的,上述條件非住宅房屋,住宅房屋補償。
第40條被拆遷的房屋,由抵押權人和抵押權人的貨幣補償,抵押人,抵押人的抵押貸款或債務的重新建立或當事方,雙方已商定的中介給予補償。
的按揭房屋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和抵押權人重新簽訂抵押貸款協議,如果雙方未能就商定的抵押貸款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權人的拆遷期限由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按照第36條的規定實施拆遷的方式。
第41條拆遷拆卸或拆卸承租人應當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遷津貼標準的3.5元每平方米的總樓面面積?被拆遷房屋的。
第四十二條房屋拆遷實行獎勵制度。
應分發給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規定的房屋拆遷公告和拆遷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拆遷,拆遷房屋建築面積20元每平方米的標准獎勵費?。 BR />
第四十三條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支付拆遷或拆除租戶拆遷租客個月的臨時搬遷安置房,拆遷或拆除。
臨時安置費用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支付?2元每平方米每月。
第44條實施產權交易所過渡安置,搬遷和拆遷協議應明確過渡期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在過渡期內,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宿拆遷或拆除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用,拆遷擺動,不支付臨時安置費用。
第45條拆遷將被允許延長過渡期限的,使用Swing應當及時遷出擺動。
由於拆遷的責任延長過渡期,拆卸或拆卸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宿,不到一年的月份逾期每月提供額外的50%的臨時安置費用,逾期一年以上,每月發出的臨時安置費用的100%。拆拆擺動的過渡,從逾期一個月應當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費用,逾期超過一年,每月發出的臨時安置費用的100%。實行產權調換的營業場所,應自逾期一個月內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標准每戶每月20元平方米,支付拆遷延長經營虧損費用。
第四十六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拆遷和補貼支付非倉儲,生產和加工標准。住宅房屋津貼支付50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營業用房補貼標准支付90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停產停業拆遷與被拆遷的租戶各佔50%的比例分配補貼。倉儲,生產,加工的非住宅房屋,拆遷或拆除租客必須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房屋用途一致。
第47條拆除或拆遷安置居民內完成搬遷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享受臨時安置費用,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獎勵費,搬遷期間,不享受獎勵費,強制拆遷,不享受臨時安置費用,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和獎勵費。/>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4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罰款;超過20美元到50美元以下每平方米。
第49條拆遷違反本辦法規定,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由房屋拆遷「第35條的規定,應當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的不低於3%的罰款。
第50條的規定,下列行為之一的,拆遷違反根據第36條的規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罰款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低於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沒有確定的范圍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委託
(b)不須搬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擴大未經批準的拆遷期限。
第51條房屋拆遷單位委託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拆遷業務,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國務院,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7條的規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拆遷服務費25%以上的不低於50%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拒絕,阻礙執行
Ⅲ 大紅本房產證和小紅本房產證區別
1.大紅本是商品房,小紅本是經濟適用房,房改房,公房。大紅本是私產,小紅本沒有房屋的100%的產權,在居住上沒區別。
2.大紅本是正規的房產證,顏色大紅,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產權證附記檔頁下方加蓋 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產權監理處公章,表明購房者所購得的房屋在開發建設時有合法的土地審批手續,有合理的國家規劃部門批准通過的規劃許可證。
3.小紅本比正規的房產證小,顏色為暗紅,不是國家統一頒發的,許多是城中村改造項目,沒有百分之百的產權,只有集體單位發的居住證。
4.小紅本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1998年以前,由太原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各區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證,如果是100%產權,檔案齊全,而且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限制轉讓的情況時,可以上市交易,同時可換成大紅本。
5.另一種是各區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證,按照規定在集體組織成員之間可以轉讓,但不能自由上市交易、不能抵押貸款。
商品房在中國興起於80年代,它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Ⅳ 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的單位簡介
局機關現有行政編制55名,在職職工平均年齡40歲,其中大專以上學歷的49名。共有內設機構16個,其中職能處室11個,分別是: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房屋管理處、住宅開發處、拆遷安置處、物業管理處、房改處、資金管理處、房地產市場處、計劃統計處和人事教育處。另有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掛牌房地局,太原市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掛牌在我局房屋管理處,太原市安居工程辦公室、太原市危(舊)房改造辦公室、太原市解困住宅辦公室掛牌在我局住宅開發處,太原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掛牌在我局拆遷安置處;局機關設置黨群組織3個,分別是:局機關黨委、工會、團委;另設有紀檢監察室,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處。
局系統共有職工3046人,其中離退休人員 1036人。共有局屬企事業單位19個,分別是:房產經營公司、太原市住宅開發修建公司、太原市房地產開發公司、太原市房地產材料供應公司、非住宅房產管理處、房地產產權產籍監理處、太原市房地產交易所、太原市安居房發展中心、太原市經濟適用房發展中心、太原市解困住宅合作社、太原市房屋拆遷中心、房地產監察大隊、房改住房評審事務所、住宅設計室、太原市住宅置業擔保公司、住宅管道維修所、局勞動服務公司、房地產物業管理中心、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等。另外,住宅開發修建公司和房產經營公司下設8個房管所,負責各自管區內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按照市委的安排,房地局設立黨組,現有直屬黨組織43個,其中黨組1個,黨委3個,黨總支2個,黨支部37個,共有黨員636人。
房地大廈是為建立太原市房地產交易有形市場,市政府和我局投資7000多萬元,共同建造的具有房地產綜合服務功能的辦公大樓。佔地1500平方米,建築面積13000平方米,集交易、查檔、確權辦證、法律、中介、金融服務、辦公為一體,是目前我市居民辦理售房、購房、換房、租房等業務的中心。
太原市房地局成立50多年來,經歷了計劃經濟體制下低租金、福利型的住房制度和分配模式,和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住房公積金、租金改革、租賃保證金、公房出售、上市交易等住宅商品化兩個階段,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廣大幹部職工立足本職、團結奮斗、開拓進取,在舊城改造、直管公房管理維修、產權產籍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管理、法制建設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做了不懈的努力和大量的工作,為我市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促進經濟增長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Ⅳ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內設機構
按省、市編制部門的批復,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設 9 個職能處室(正科級建制)、下設 3 個分中心、 10 個分理處,同時還有 3 個副縣級的分中心, 9 個內設處室和 10 個分理處。
分中心
根據中心法人授權,負責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使用和個人委託貸款的審批、發放及不良貸款清理等具體管理,與中心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協助中心開展執法、監督等工作。
稽查隊
負責中心住房公積金業務執法、監督;負責中心相關法律事務;負責受理中心所屬業務范圍的信訪等工作。
辦公室
組織協調中心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印鑒、保密等工作;承擔對外接待、中心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處理等工作。
人事教育處
負責中心機構編制、人事勞資、醫療衛生、離退休職工管理和職稱評定工作;負責職工的績效考核、獎懲工作;負責中層幹部選拔、考核、任免等管理工作,負責黨政領導幹部有關事項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業務知識、專業技術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等工作。
計劃統計處
負責擬訂政策性住房資金歸集、使用計劃;編制目標責任指標;負責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資金的統計並對業務指標等統計數據進行分析;承辦管委會辦公室日常事務等工作。
歸集管理處
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相關政策研究和擬訂,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制度、管理辦法的修訂和完善;負責各分中心、分理處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受託承辦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繳、使用和核准、報批等工作。
貸款管理處
負責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研究和擬訂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制度、管理辦法的修訂和完善;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的審核和審貸委員會審議項目的提交,負責貸款項目備案和貸款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各分中心、分理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審核、發放、回收、逾期清收及抵押物、質押物管理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協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負責歷史逾期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清收等工作。
公積金財會處
負責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擬定有關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實施細則;負責各分中心、分理處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按規定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報告,向管委會提供各種核算數據和方案;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分析,執行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負責住房公積金年度結息的核實;負責與配套銀行簽訂歸集和委託貸款協議;負責按照管委會決策落實對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住房資金財會處
負責售房款、集資款、維修基金和住房專項補貼等其他政策性住房資金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負責其增值收益的分配和管理;擬定有關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實施細則;負責編制其他政策性住房資金的預算、決算,編制財務報表等工作。
信息技術處
負責信息化建設、運行和安全維護管理;負責擬定信息化建設規劃;負責信息化建設具體組織實施;負責擬定信息化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及監督;負責中心門戶網站的維護和更新;負責信息化培訓;負責與建設部監管系統聯網;負責與相關業務合作單位系統聯網等工作。
事務管理部
負責中心房產及其物業管理;負責中心安全、保衛、消防等後勤服務;負責中心車輛的交通安全、年檢及駕駛員的年審;負責中心車輛的調配、使用和維護、保養等工作。
政策研究室
負責組織政策性住房金融相關的課題研究,提出本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協調、參與有關重大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政策性文件、法規的起草、修訂、審查、解釋、報批及出台等工作;負責起草重要報告、文秘稿件及行政工作計劃和總結;負責新聞宣傳、編制工作簡報、動態和大事記。
分理處
根據中心法人授權,負責確定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使用和個人委託貸款的審批、發放及不良貸款的清理;負責分理處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檔案管理和信訪;協助中心開展執法、監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