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障性住房繳入的房款可以退還嗎
可以,可向建設局申請,註明不得不退的原因。
❷ 兒子可以退出保障性商品房自己買嗎
公租房是保障性房屋,原則是上只能租住不能買賣的。而且從目前《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來看,是不能夠買賣的。並且其中對於租住的要求也非常嚴格。初次承租期不超過3年;需繼續承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的3個月前,向經營單位申請續租。經審核符合屆時承租條件的可以續租,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1年。租賃合同期屆滿,承租家庭須退出。
❸ 公租房補貼如何退出
1、公租房不住了隨時都可以退回。退租流程:到公租房小區的物管中心提出退房申請,在終止之日騰退住房,並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租房押金還要在辦完退租手續一個月後才退。
2、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
❹ 經濟適用房不想要了,能退嗎
1、經濟適用住房是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主要針對中低收入家庭。
2、經濟適用房的取得是依法提出申請,經過資格審查之後做出是否予以批准購買的決定,所以經濟適用房並不具有強制性,如果不想要了,是可以撤銷經濟適用房購買申請的。
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❺ 公租房搖號後如何退租
公租房不住了隨時都可以退回。退租流程:到公租房小區的物管中心提出退房申請,在終止之日騰退住房,並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租房押金還要在辦完退租手續一個月後才退。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❻ 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的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八條 申請家庭現有住房屬於政府優惠政策住房的,應當在社會保障性住房交房後六十日內退出其原有的政府優惠政策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回收或者回購。
第三十九條 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不滿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滿五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按原購房價格與屆時相應地段社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格的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及社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格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以優先回購。
前兩款規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時間從不動產登記簿上權屬登記之日起計算。
上述規定應當在社會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申請家庭已取得社會保障性住房後又擁有其它住房的,應當主動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報並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退出的社會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收或者回購。
第四十一條 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主動申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收回社會保障性住房。
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滿需繼續承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並按規定實行租金補助。
租賃合同期滿未再申請或者經審核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收回。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時或者在輪候期間,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及其變化的,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其輪候資格。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資產)和住房條件騙取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轉租、轉借、調換、經營、轉讓社會保障性住房,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用途,損毀、破壞和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並對相關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社會保障性住房承租戶在接到辦理入住手續通知後二個月內未辦理手續並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資格;承租的社會保障性住房無故連續空置超過六個月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期繳納租金的,責令補交,並加收每逾期一日應繳金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六條 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取消申請輪候資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請家庭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或者原政府優惠政策住房而未退出的,自應當收回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准繳交租金,並可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仍拒不退出的,按應交市場租金的一倍處以罰款,並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根據本條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職能部門職責分工確定。
第四十九條 申請人對有關部門的審核結論、分配結果以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
第五十一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申請廉租住房貨幣補貼。
已領取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可以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在取得社會保障性住房後停止發放貨幣補貼。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❼ 保障性住房被抓到出租會不會退押金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障性住房只能由申請人居住,是不允許出租的。如果你被主管部門查到,可能會取消你住房資格,押金應該退還的。
❽ 什麼是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機制
就是說符合條件的,可以入住保障房
如果以前符合,但是現在不符合條件的,就要讓出保障房的,
❾ 公租房怎麼強制性退房
公租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保障性住房如何退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❿ 經濟適用房如何退房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版有本權市城鎮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准(見附錄);
(三)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經濟適用房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
2. 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 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 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 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