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導則規定保障房建設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總體框架住房保障的制度設計應該圍繞四個基本問題構建框架:一是為誰供給即保障對象問題;二是由誰供給即保障責任問題;三是供給什麼即保障方式問題;四是供給水平即保障標准問題。
二、適用范圍(
第二、第四十四條)
1、在區域范圍上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其他
鎮和獨立工礦區、國有農場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參照執行。
2、在保障提供上本《辦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三、基本原則(第三條)
1、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規模安排和區域布局,應當適應產城一體的城鎮化發展需要,與經濟發展和公共服務相統籌,與產業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態功能相協調。
2、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府主導主要體現在法制建設、制度設計、規劃編制、標准制訂、公共投入、運營監管和政策支持上。創新住房保障供給模式,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的格局,實現供應主體和供應方式多元化,不斷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第2頁 /(共2頁)
一、明確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堅持立足國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2007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8年底前,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要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五)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准。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和保障面積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當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採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
小戶型
租賃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也可以考慮相對集中建設。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
(八)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
公積金
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等方式給予支持。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九)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范圍。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准。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安排建設一定規模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價較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十一)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十二)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准、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餘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計劃,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棚戶區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十四)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對可整治的舊住宅區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十五)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十六)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三是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各地要切實保證供應。要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四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五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十七)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以及舊住宅區整治,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要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十八)健全工作機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緊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於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制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並向社會公布。要按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年度計劃,確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項資金落實到位;確保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落實到位,並合理確定區位布局。要規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並於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會公布;要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完善輪候制度,特別是強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復核工作,健全退出機制。要嚴肅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和有關責任人員,確保各項政策得以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十九)落實工作責任。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負總責,要對所屬城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加強監督指導。有關工作情況,納入對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責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相應的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
會所
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研究提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工作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抓緊完善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貳』 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內容
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標要求,為進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資金使用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
按照現行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實行「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均已下達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有關地區)。同時,今年中央財政已追加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重點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地區要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盡快分配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場。各市、縣或師、團場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來源渠道,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將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與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以及市、縣或師、團場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統籌安排,盡快落實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條件的家庭,確保不因資金不落實、不到位而影響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
二、允許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從2010年起,各地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從土地出讓凈收益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11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許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後,作為建設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從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四、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效率
按照現行規定,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在優先滿足發放租賃補貼的前提下,可用於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為了進一步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效率,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一步明確本地區年度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任務。2010年各地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任務數,為當年省級人民政府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確認的新增廉租住房套數,扣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下達新建廉租住房套數之後的套數。2010年中央財政補助相關地區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具體任務數詳見附件。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將2010年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數分解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場,並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按期完成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從2011年開始,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分配下達有關地區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時,不僅要考慮該地區當年租賃補貼任務完成情況,還要考慮該地區當年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完成情況。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將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用於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五、利用貸款貼息引導社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充分調動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投資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降低社會資金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融資成本,各地可以採取貼息方式,支持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從商業銀行融資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包括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均可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幅度、年限等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六、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項「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支出」科目。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地方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租金收入及時足額繳庫,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預算執行進度
各地要按照簽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責任書,積極開展各項工作,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審批,盡快開工建設並形成實物工作量,根據工作進度及時撥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要在核實底數的基礎上,盡快將租賃補貼資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時,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預算執行進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完成率,確保當年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如期完成。對於超計劃完成當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地區,中央在分配下達下一年度相關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時,將給予適當的資金傾斜和獎勵。各地要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擠占和挪作他用。
附件:2010年中央財政補助相關地區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
『叄』 如何申請廉租房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3)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不得申請條件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范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四十五條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
(五)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准裝修現有住房的;
(八)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肆』 出台《徐州廉租住房保障新辦法》
12月18日徐州市傳來消息,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徐州市正式出台了《徐州廉租住房保障新辦法》,新《辦法》的出台對保障方式與標准、保障對象和條件、保障資金、房屋來源、申請核准及監管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誰可以申請廉租房 據了解,具有市區城鎮常住戶口滿5年;人均月收入低於600元(含600元);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具有市區城鎮常住戶口滿5年;連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持有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一年以上;無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實行輪候制度,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優先解決市區低保無房家庭。 廉租房保障方式 徐州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實施。其中,貨幣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租金減免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規定給予租金核減。每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只能享受一種住房保障方式。 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 按照規定,市區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和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確定。 對低保和特困職工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元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元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額的計算方法是:租賃住房補貼額(元)=面積補貼標准(元/平方米)×(15平方米×家庭人口—家庭實際住房建築面積)。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一人戶按2人補,2人及3人戶按實補,4人及4人以上戶按4人補(幾人戶以家庭為單位計算)。 採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原租住公有住房的,進行實物配租後,原租住的公有住房無償收回。不能交出住房的,原則上不予實物配租,可採取貨幣補貼方式。 廉租房不得轉租轉借 《辦法》規定徐州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並根據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享受實物配租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年市區規定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標準的;因家庭人數減少或者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住房困難面積標準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及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 《辦法》規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伍』 什麼是計提廉租住房資金
財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64號)第六條規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於下列渠道:(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余額;(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5號)就廉租住房資金使用管理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
「二、為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從2010年起,各地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從土地出讓凈收益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11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許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後,作為建設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從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陸』 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珠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珠海市委副書記、市長鍾世堅主持召開七屆4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會議原則通過了《珠海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草案)》。鍾世堅強調,要高度重視住房保障工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合作,保證《珠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貫徹落實。 珠海市於2005年就在全省率先實行了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廉租住房制度,三年來珠海市享受住房補貼的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分別有416戶、645戶和605戶,為住房困難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累計發放了399萬元的住房補貼。幾年來,市公產房管理中心共安排了650套公房用於安置低收入住房困難戶,前不久,市政府又將55套廉租房交付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居住。七屆4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再次對廉租住房有關問題進行了研究,決定由市建設局牽頭起草制訂廉租房管理辦法。《珠海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草案)》以國家有關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內先進城市的做法,並結合了珠海市的實際,提出了珠海市廉租住房保障標准和范圍,完善了退出機制,力求以動態的管理方式,做到應保盡保。 在昨天的會議上,鍾世堅指出,要高度重視住房保障工作,提高解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困難重要性的認識。這是重要的民生問題,是關繫到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問題。要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從政策方面對今後進一步做好珠海市的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從而使2008年底珠海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的目標得以實現。 鍾世堅要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珠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貫徹落實。他特別強調,《珠海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草案)》還要在六個方面進一步明確:明確准入條件,要做到操作性強;明確面積及房租標准;明確申報路徑;明確收取租金的方法;明確核准程序;明確分配方式。一定要切實解決好珠海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困難,讓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滿意,讓廣大人民群眾滿意。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何寧卡,副市長陳洪輝、鄧群芳、金展揚出席了會議。
『柒』 廉租住房保障收入和支出做賬做在什麼科目
財政部關於修訂《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綜[2008]48號
第三章 撥付與使用
第十條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財政困難地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狀況,按照統一計算公式,計算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並於每年4月30日之前一次統一下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第十一條 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數額後,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於每年5月31日前一次下達已經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並將下達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收到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後,應當與其他各項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起,按照規定用於市、縣或師、團場廉租住房保障開支。
第十二條 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及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應當對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若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安排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時,填列《2009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08類「社會保障和就業」19款「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捌』 廉租房如何公示
廉租房依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需要公示細節部分如下:
第十七條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第十九條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廉租房申請流程如下:
一、准備申請廉租房的相關文件,我們在申請廉租房時要提供以下文件: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家庭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或《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4、房屋尚未拆遷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區拆遷辦開具的房屋拆遷證明。
5、房屋已拆遷的,需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6、配租申請人有其他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二、提出廉租房的申請:
由廉租房申請人(戶主)持上述申請文件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廉租房申請。
三、申請廉租房的後期流程:
1、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
2、經過初審、公示、復核程序確定申請人的申請資格。
3、進入選房環節(由於現階段廉租房源的數量不足可能需要按實際困難程度順序選房。)
4、繳存拆遷補償安置費、公布配租結果。
5、簽約、入住。
『玖』 廉租房政府出百分之幾十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廉租房政府出資多少沒有具體規定,但可以參考下面:
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 ]24 號) 規定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為:一是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 % ,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在財政部關於印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 ]64 號) 文中細化為八項資金來源渠道,把各級財政預算補助分為四項,增加了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其他資金。分析以上資金來源我們可知有如下特點:一是各級財政直接撥款買單;二是各級財政間接買單,如土地出讓凈收益和公積金增值這一塊;三是提到的社會捐贈和其它資金這一塊目前還起不到什麼真正的作用,僅一種提法而已;四是作為融資主要機構的金融銀行機構沒有參與發揮作用;五是企業沒有參與這方面的融資建設;六是社會民眾沒有參與這項福利融資事業。以上歸根到底是目前廉租房建設政府在挑大樑,資金從大體上說是政府負擔的,從長期的戰略眼光來看存在著很大的缺點。
一是其主要資金由政府各級財政支付,在短期內也許政府可以承受壓力,但在長時期內隨著廉保對象的增加就給政府帶來很大的包袱。
二是土地收益金不低於10 %用於廉租房建設,但實際上此項工作至目前為止仍有部分城市未將此比例用於廉租房建設,更何況廉租房供地本來就是以行政劃撥的形式供地,這本身就包括了各級政府無償供地用於廉租房建設的巨大貢獻,因此再要拿出不低於10 %的土地收益金的確在一定程度上為難了各級政府,再說土地收益本身就是各級政府財政收入的支柱,土地資源也不可能長期開發利用,因此也不是長久之計。
三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其一是在提取風險准備金支付管理費後余額非常有限;其二是受金融市場影響很大,不確定因素很多,可能有時沒有多少余額;其三是一些地方特別是縣一級在徵收和管理公積金方面缺乏力度,自身的工作尚未開展好,更不用說如何為廉租房建設起作用了;四是提供的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資金到目前都沒有發揮什麼作用,這主要是缺乏一種具體的捐贈或其它資金歸集的機制,以致流於形式沒有實質的意義。
『拾』 廉租住房的房源指哪些
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電 建設部等九部門日前聯合發布《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對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中群眾和地方政府普遍關心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為解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足問題,辦法提出五條資金來源渠道:一是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二是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比例不得低於10%;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同時,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辦法規定,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對廉租住房建設將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降低其建設成本。
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規定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將於12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4年起實施至今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華社北京11月27日電 為促進我國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建設部、發改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和統計局等九部門近日聯合發布《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對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中群眾和地方政府普遍關心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辦法將於12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4年起實施至今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重點
低收入住房困難
全國近千萬戶
辦法明確,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即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據建設部測算,目前全國仍有人均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近1000萬戶,占城鎮家庭總戶數的5.5%。
截至2007年10月底,全國656個城市基本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同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明確由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
方式
貨幣補貼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自定
辦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同時提出,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對群眾關心的保障標准和額度,辦法規定: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確定。具體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該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租金標准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內的租金。
渠道
至少10%土地出讓凈收益作保障金
據了解,2007年全國計劃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超過2006年之前廉租住房資金總額。但要將廉租住房覆蓋面進一步擴大,每年的資金需求量很大。
為解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足問題,辦法提出了五條資金來源渠道:一是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二是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比例不得低於10%;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同時,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多渠道增加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也是當務之急。辦法提出,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騰退的公有住房,社會捐贈的住房和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用地方面,辦法明確規定,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對廉租住房建設將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降低其建設成本。
對新建廉租住房,辦法提出,其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並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對廉租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明確規定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落實
公示後公開登記結果
為保障公平、保證廉租住房真正落實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辦法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將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不符合條件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廉租住房保障將實行輪候制。但對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將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而實物配租將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辦法規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如果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