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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0-12-04 09:33:59

① 重慶市徵收相關法律法規條例

為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關於《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現公開徵求《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希望廣大市民和相關單位積極獻言獻策並於2017年2月24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直接在本網站留言;
(二)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三)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重慶市兩江新區星光大道96號土星商務中心B2幢,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城鄉建設法制處(郵編:401121)並請在信封上註明「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附件:1.《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
2.關於《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1月25日
(聯系人:黃園,)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及時合理、公平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人力社保、民政、市政、公安、教育、衛生計生、工商、食葯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房屋徵收事務機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徵收工作經費,不得在房屋徵收補償費用中列支。
第六條從事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依法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
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統籌資金、房源,合理制定本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年度計劃,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徵收程序,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意見;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意見;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的意見並附具擬徵收范圍紅線圖;專項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專項規劃的意見;
(二)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意見;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經審查後,對房屋徵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報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查確定房屋徵收項目和徵收范圍。
第十一條徵收項目及徵收范圍確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徵收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當增加的費用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經鑒定的危房解危改造除外);
(二)改變土地房屋用途,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者設定其他權利;
(三)以徵收范圍內的房屋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申請辦理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的設立或者變更登記;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徵收項目、徵收范圍及前款所列事項在徵收范圍內公布,並書面通知教育、城鄉規劃、公安、市政、工商、食品葯品監管、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暫停辦理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暫停期滿,未下達徵收決定的,通知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被徵收房屋的用途、建築面積等信息,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准;房屋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第十三條未經登記建築按照下列規定認定及處理:
(一)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管等相關部門對調查結果進行認定;
(三)對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違法建築不予補償,由相關部門依法拆除;臨時建築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自行拆除,經認定為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可結合剩餘期限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組織召集被徵收人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多數決定、隨機選定應當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主管部門可以公布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的二級以上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徵收人選擇。各區縣(自治縣)不得擅自設定評估機構參與的准入條件。
第十五條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受委託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提供被徵收房屋及產權調換房屋情況等資料,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被徵收人應當提供或者協助收集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資料。
由於被徵收人的原因不能實地查勘被徵收房屋內部狀況的,經房屋徵收部門、房地產評估機構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可以參照同類建築中與被徵收房屋位置相鄰、戶型結構相似、面積大小相近的房屋進行評估,並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被徵收人提供虛假資料或者不協助實地查勘而造成評估失實的,造成損失的自行承擔,並返還不當得利。
第十六條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房地產評估機構依據相關規定對徵收范圍內的房屋價值和擬產權調換房屋價值進行預評估,為制訂徵收補償方案提供參考依據。預評估報告不得代替房屋徵收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論證後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徵收范圍、簽約期限、徵收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徵收補償方式、評估機構提供的預評單價和產權調換房屋情況、徵收個人住房保障、補助及獎勵辦法等內容。
第十八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予以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徵收房屋的,過半數被徵收人在徵求意見期限內對徵收補償方案提出異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九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的實際,劃定相應片區,由房屋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行預徵收。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制定預徵收補償方案,與該地段房屋所有權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簽約率達到100%後,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下達徵收決定,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正式生效。
第二十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徵收補償費用和產權調換房屋。
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使用。
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為產權明晰、質量合格的現房或者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
徵收決定作出之前,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部門暫停辦理產權調換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和其他權利設定,直至該項目實施完畢。
第二十二條主城區內被徵收人戶數在100戶以上或者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作出徵收決定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徵收補償方案、方案論證意見、資金和房源情況等相關資料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關規劃和計劃、房屋調查登記、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被徵收人戶數在100戶以上或者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五條徵收決定公告後,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應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向被徵收人公示3日,並安排負責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估價人員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對被徵收人反映確屬有誤的部分,估價人員應當現場予以記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三章徵收補償

第二十六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獎勵和相關費額標準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七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取得備案證明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評估機構依法獨立、客觀、公正開展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預徵收評估活動。
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或者重大差錯評估報告、採取虛假宣傳拉票賄票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徵收評估業務或者違規轉讓受託徵收評估業務的,按規定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評估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應當向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提交被徵收范圍內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三十條被徵收人或者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書面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原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書面向市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對鑒定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徵收評估復核結果進行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三十二條徵收評估費用由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承擔,評估費用應當根據徵收項目規模、服務內容確定,原則上不超過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千分之五。
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但鑒定結論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鑒定收費按照政府指導價執行。
第三十三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產權調換且改建地段具備條件的,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將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戶數、戶型納入建設項目規劃條件。
第三十四條產權調換房屋轉移登記實行並案辦理,按照相關規定減免相關契稅和規費,其中不補價差的免徵契稅,補價差的以所補差價為計稅依據,按規定適用稅率徵收契稅。
對被徵收個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取得貨幣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對被徵收個人因徵收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的,購置價款未超過補償款總額的部分免徵契稅。
對被徵收企業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取得徵收補償款的,按照相關規定減免土地增值稅等稅費。
第三十五條被徵收住宅建築面積公攤系數在15%以下的,按15%的公攤系數計算應補償的住宅建築面積,被徵收住房建築面積公攤系數在15%以上的,按實際公攤系數計算房屋面積予以補償。
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產權調換房屋公攤系數超過15%的,其超過部分所對應的公攤面積由徵收人承擔購房費用;產權調換房屋公攤系數在15%以內,所對應的公攤面積由被徵收人承擔購房費用。
第三十六條徵收范圍內的個人住宅,經審查公示,以產權戶為單位,在徵收項目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通知發布之日前家庭實際居住且在他處無住宅的,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實施補足後,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徵收住房建築面積不足30平方米,按建築面積30平方米給予補償;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築面積45平方米給予補償。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七條徵收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產權單位完善補償協議,產權單位應當督促公房承租人按期搬遷。
徵收直管公房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優先承租;實行貨幣補償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與產權單位完善補償協議,產權單位給予公房承租人補償。
徵收自管公房,產權單位應當書面明確被徵收房屋的處置意見,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按處置意見完善補償協議。
第三十八條徵收非住宅的,經被徵收人申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產權調換房源實際情況統籌考慮,提供非住宅或者住宅房源供被徵收人選擇,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符合產業園區政策情況的,鼓勵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進入產業園區安置,並享受產業園區范圍內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徵收非住宅的,對因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給予補償。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房屋評估價值的6%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選擇產權調換的,每月按房屋評估價值的5‰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停產停業期限按協議約定計算。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過渡期限延長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評估價值的5‰加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在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前,被徵收房屋用於生產製造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准可以適當提高,提高額度原則不得超過規定補償額的50%。
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坐落與工商、稅務登記的證明一致,暫停辦理通知公布前連續合法經營,並能夠提供2年以上納稅記錄的,停產停業損失可以結合實際用途按本條規定給予補償。
第四十條徵收補償涉及企業的設施設備,搬遷後不喪失使用價值的,其搬遷補助費按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10-20%計算;搬遷後喪失使用價值的,參照評估凈值補償,其設施設備由被徵收人自行拆除處置。
對設施設備進行補償的,企業應當提供與現場設施設備品牌、編號等情況吻合的憑據;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憑據不符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四十一條徵收范圍內,以產權戶為單位,建築面積總和與土地使用權面積比值小於1的,對土地使用權面積大於建築面積總和部分,應當根據土地供應方式、土地性質、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進行評估並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在房屋徵收公告和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由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應當明確以下內容: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第四十三條徵收補償協議訂立後,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協議約定及時履行補償義務。未履行補償義務的,被徵收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徵收人應當及時履行搬遷義務;有實際使用人的,被徵收人應當督促實際使用人按期搬遷。被徵收人、實際使用人超過搬遷期限未履行搬遷義務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四十四條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後,被徵收人應當將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權屬證明一並交回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及時移交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法辦理權屬登記。
被徵收房屋被依法強制執行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通知不動產登記部門,由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法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五條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實際使用人和所有權人不一致的,應當告知實際使用人搬遷期限等事項。
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出催告通知。被徵收人在催告通知送達10日後仍未履行義務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被徵收居民遷出原地後的義務教育入學,徵收之時可一次性選擇6年內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原招生辦法入學,或者在遷入產權調換房屋的戶籍所在地教育部門劃片招生的就近學校入學。
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衛生計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因徵收而遷出原地居民的公共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有關部門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項目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
(二)違反公示、公告、徵求意見、聽證、評估等房屋徵收法定程序的;
(三)違規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被徵收人在暫停辦理通知公布後採取新建、擴建、改建房屋,違規改變用途和遷入設施設備,或者採取偽造變造不動產登記資料、設施設備銘牌等方式騙取徵收補償費用的,依法追繳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所涉及的有關名詞解釋:
(一)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授權管理單位依法直接管理的國有房屋;
(二)自管公房:是指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投資建設自行管理的房屋;
(三)公房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准與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系的房屋使用人。
第五十一條徵收補償決定、分戶評估報告、催告通知等徵收法律文書應依照有關規定轉交或送達當事人。被送達人拒絕簽收的,由無利害關系第三人到現場見證,採用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現場張貼法律文書,即視為轉交或送達。
第五十二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授權的收購單位,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收購的,其補償價格的形成應當參照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拆遷許可的拆遷項目和依法下達徵收決定並公告的徵收項目,按原規定辦理。
附件2

② 重慶公租房申請條件和需要的表格,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可登錄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網站申請,並於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將紙質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申請點申請。

根據《重慶市公共租賃房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將有穩定工作界定為:1、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務合同,且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2、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3、在主城區退休的人員,4、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社會保險是勞動者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其保障對象是全體勞動者,市政府《關於貫徹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暫行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提高社會保險費征繳率的通知》規定了各類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均要繳納社會保險,因此繳納社會保險是衡量具有穩定工作和租金支付能力的重要指標。這也將推進我們社會保障制度的進程。

收入限制的標准。
細則對辦法中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千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千元的收入限制標准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一是月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養老金等,其他勞動所得及財政性收入,不包括五險一金,就是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二是兩人收入不高於3千元,超過兩人的人均月收入不超過1500元,這個進一步增加了公租房保障對象的覆蓋面。

申請材料:針對不同類別的申請人提供的類別材料,細則進行了規范。主城區戶籍的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非主城區戶籍的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已婚人員提供結婚證,簽訂勞動合同的提供勞動合同。靈活就業人員由現居住的所在居委會出具就業和居住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稅收繳納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社會保險的繳費證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證明。

《重慶市公共租賃房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若有其他疑問,請撥打公租房咨詢電話63651390

③ 重慶市舊城改造開發商的最低住房保障45平米根據什麼依據做出的

這都跟城市有關系的。在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規定。所以說在重慶大城市裡面它就只能最低在45個平米, 在農村就不一樣了。所以這件事他們說。在的地方不一樣。

④ 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及如何辦理

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及如何辦理:
(一)申請對象條件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規定,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為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對象。
1、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准;
2、家庭住房人均現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面積標准;
3、家庭成員取得我市非農業戶口且在本市實際居住;
4、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5、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准。
(二)申報地點和所需材料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2、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3、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
4、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5、當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⑤ 重慶廉租房怎麼申請

一、重慶市廉租房申請條件

1、有穩定工作:

(1)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2)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3)在主城區退休的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2、收入限制標準是指: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超過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1500元。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主城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3、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主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主城區未轉讓住房。

4、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戶籍人口數。

住房建築面積按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築面積合並計算;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

5、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區擁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二、重慶市廉租房申請流程

1、提交申請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2)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3)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

(4)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5)當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2、審核

(1)初審

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於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並提出初審意見。

(2)復審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會同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共同對申請家庭的戶口、人口、住房情況、家庭收入等情況進行復審,並於收到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審意見。

3、公示

(1)初審公示

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在申請人居住地范圍內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一並報送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對初審不符合規定保障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初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訴。

(2)復審公示

對復審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區縣(自治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申請人居住地范圍內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對經審核不符合規定保障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廉租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4、輪候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輪候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5、建檔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5)重慶市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一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未實行實物配租和領取租金補貼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在主城區工作,由住房保障機構接受申請。申請主城區外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3、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4、住房情況證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⑥ 重慶開縣保障性住房如何申請

申請保障性房條件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購買保障房的條件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⑦ 重慶市保障性住房怎麼申請

規范城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寧夏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辦法》,結合我區實際,於近日制定出台了更加規范、操作性強、適用於全區范圍內的《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辦法》。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的方式。該方式規定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實行屬地管理,由各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實施。

嚴格准入條件

《辦法》明確,具有所在地城鎮戶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規定低收入標准線以下的,家庭成員為1人,且患有智障、精神等疾病或年齡超過75周歲生活不能自理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有房產轉讓行為的,已領取拆遷公有住房安置補償金未退還的,已租賃單位公房尚未退出的,其他有關規定不得申請的,不得申請廉租住房。

規范申請核准程序

申請廉租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街道、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由街道、居委會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審,並在社區內公示10日後,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住房保障部門,由住房保障部門就住房狀況提出審核意見,並轉民政部門進行家庭收入審核。經審核,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規定的條件,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

實行輪候分配製度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申請實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登記,依據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難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確定輪候排序批次,選房配租,並將分配結果分別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街道和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市、縣 (市)住房保障部門與選定廉租住房的申請人簽訂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即無房的,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孤寡老人或家庭有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軍烈屬、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的,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成員主要勞動力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區域內的,在輪候分房時優先安排。

實行減免租金政策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租金標准由各地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即傷殘等級在1-6級的,長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承租人的贍養人、撫(扶)養人死亡或者正在監獄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家庭發生災難性事故或者成員突發危重病的,可以免收或減收租金,具體標准由各市縣自行確定。

建立退出管理機制

承租廉租住房後,承租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家庭收入或資產已超過當地住房保障規定標准,擁有其他住房,家庭成員戶籍均已遷出所在地城市,承租人連續6個月以上未居住已承租的廉租房,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承租人連續6個月未繳納租金,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廉租住房,出現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由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租住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對既不按市場價繳納租金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辦法》要求,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取消其保障資格,責令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房租,5年以內不得申請廉租住房;情節惡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⑧ 在手機上怎麼查詢重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1、手機網路
2、手機網路地圖

⑨ 怎麼申請公租房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二、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四、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9)重慶市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特徵:

一、保障性。

住房權是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一致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

二、政策支持性。

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

三、租賃性。

這是公共租賃住房的核心特徵,也是公共租賃住房與經濟適用房的最大區別。

四、專業性。

這是公共租賃住房與個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區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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