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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拆遷保障住房

發布時間:2020-12-04 08:24:03

㈠ 農村住房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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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亮點
文章來源:本站 作者:本站 發布日期:2010年12月25日

亮點一:對權益保護主體予以擴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活動,保障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公共利益的實現,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現行拆遷條例規定的權益保護主體是房屋所有權人與租賃房屋承租人,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規定的權益保護主體也限於前兩者。而實踐中,無論是徵收搬遷,還是協議搬遷(也就是通俗意義上的商業開發),除了房屋的所有權人、租賃房屋的承租人的權益需要法律明確保護,房屋的共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的權益也是需要保護的。因此,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中以統領法律條款全文的方式使用了「不動產權利人」這樣一個法律概念,實現權益保護主體的擴展。
亮點二:一並解決國土與集土以及地上附著物、建築物的徵收問題
第二條第一款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集體土地及其附著物、建築物進行徵收、搬遷,對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實行徵收、搬遷,適用本法。
第九條 為了公共利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可以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上的不動產實施徵收活動,並依照本法規定對不動產權利人進行補償。
法律應當對財產進行平等對待,因此,在解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徵收以及地上不動產的徵收這一問題的同時,也有必要規制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徵收以及地上不動產的徵收。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沒有將集體土地與集體土地上不動產的徵收與搬遷問題規定進來,既無法實現財產的平等對待,也無法滿足實踐對立法發展的需要。因此,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對此進行了完善。
亮點三:一並解決國土與集土上的房屋協議搬遷問題
第二條第二款 建設單位與不動產權利人經平等、自願協商取得建設用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而需要進行搬遷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房屋協議搬遷的實質就是一個房地產的交易,是建設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交易,當然這個交易會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權。無論是國土上的房地產交易,還是集土上的房地產交易,單就房屋交易來說,均是房屋所有權人與建設單位之間一個平等協商的民事行為,並不存在差異。但是整體而言,二者之間確實存在差距,這個差距就是按照現有的土地管理法要求,農村的土地使用權不允許流轉,因此就在源頭上限制了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房屋交易協商的可能性。不過,土地管理法即將修改,因此實現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有限流轉並非不可能,此時農村房屋交易協商的可能性就會出現。
另外,隨著國家的發展,現階段的新農村建設、舊農村改造等活動量大面廣,如果立法不去予以規范,那麼很可能出現農民利益無法得到保障的結果。而實際上,目前農村拆遷無法可依也確確實實導致了大量拆遷矛盾、流血拆遷沖突的出現。因此,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在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的基礎之上,在增加國有土地上房屋協議搬遷的制度體系設計時,一並將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協議搬遷進行了制度體系設計。
亮點四:在不動產徵收應當遵循的原則中增加了比例原則
第四條第一款 不動產徵收應當遵循公平補償原則、程序正當原則。如果通過其他方式能夠實現徵收目的,不得啟動徵收程序;徵收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比例原則發源於德國,是行政法上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徵收行為是國家行政權具體實行的過程與結果,有必要遵循比例原則——當有多種方式可以實現徵收目的,不得啟動徵收程序,徵收必須作為不得已的最後選擇;在徵收過程中,當有多種措施和手段能夠達到徵收目的時,必須選擇對不動產權利人損害最小的手段。建立比例原則,既能有效防止不動產徵收過程中多征、濫征等現象的發生,有利於節約資源,也能更好地保護公民個人權益。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中沒有對行政權進行必要限制的一大體現即在於這項比例原則的缺失,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對此進行了補充設計,既完善了徵收制度的合理性,也增進了徵收搬遷法律規范與《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匹配度。
亮點五:明確征地與征房的從屬關系與例外,增加關聯徵收制度
第十一條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一並徵收土地上附著物、建築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此限:
(一)土地上附著物、建築物所有人要求遷移的;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的;
(三)土地上的農作物的種類和數量與正常種植情況不相符的部分;
(四)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
徵收行為導致被徵收土地的周圍地塊喪失原使用價值的,經不動產權利人同意的,應當一並予以徵收。
房屋與土地的附著與被附著關系,在現有的拆遷條例與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中一直處於被忽略的狀態。實際上,拆遷房屋也好,徵收房屋也罷,都是為了取得房屋附著的土地。對這一點的忽略,將直接導致徵收的一個應有之意——補償出現只補償或者重點補償房屋的市值,而土地的市值、溢價等得不到補償的方向定位,從而出現「越拆越窮」的現象。因此,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明確了徵收行為的對象實際上是土地,而房屋的徵收是一個附屬結果。不過,由於實踐中存在著一些征地而不征地上附著物、建築物的例外,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在明確征地與征房的從屬關系之時,也規定了幾種例外情形。
另外,實踐中還有這樣一種情況:A地塊被列入徵收范圍,臨近A地塊的B地塊卻在徵收范圍之外。A地塊徵收之後的用途,使得B地塊的原用途喪失。例如,A、B地塊原本都用做居民區,但A地塊被徵收後用於機場建設、核電廠修建,無疑B地塊的居住用途將大打折扣甚至完全喪失。這種情況下,徵收單位有義務徵得B地塊范圍內不動產權利人的同意,一並將B地塊予以徵收。基於這種考慮,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增加了關聯徵收制度。
亮點六:在徵收決定程序中要有民眾的先期參與和表決的問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認為基於公共利益需要徵收不動產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不動產權利人的代表以及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就徵收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徵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進行論證。
在徵收決定程序中要有民眾的廣泛參與,並且享有表決權,從而體現程序重心前移的原則,這種做法在國外的拆遷立法中是一種成熟的做法。並且,讓民眾參與在徵收決定程序之中,讓其充分享有知情權、異議權、表決權等,可以將矛盾消化在前期階段。現有的拆遷悲劇差不多是發生在強拆的最後階段,其主要的原因就在於拆遷戶對前期行政權的行使情況缺乏知情權等各項權利,只是被動地接受最終的行政決定結果,因此抵觸情緒一直存在,積累到強拆這一最後階段往往就會爆發。因此,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所設計的徵收程序中的第一道環節——論證,即要有不動產權利人的代表參與,以實現民眾的先期參與、表決權利。
亮點七:徵收程序裡面增加了兩級報批制度
第十三條 根據論證結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實施不動產徵收項目,且擬徵收不動產為下列情況時,應當報請國務院批准:
(一)不動產建築面積在100萬平方米以上的;
(二)基本農田;
(三)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四)其他集體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不動產建築面積低於100萬平方米的,或者(二)、(三)、(四)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最多允許2次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徵收房屋的實際核心是徵收土地,而且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中也明確了征地與征房的這一從屬關系,因此就必然涉及到《土地管理法》中的征地報批制度。所以,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結合土地管理法中的有關規定,並增加新的考慮因素,設計了徵收前置兩級報批制度。並且,在地方徵收實踐中,徵收35公頃耕地的項目,今天報10公頃,明天報5公頃等類拆分現象的情況並不少見,為防止地方政府將本應報批國務院的徵收項目拆分,而報批省級人民政府報批,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在這個報批制度中還增加了時間與次數的限制,也就是地方政府每一年最多允許兩次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報批徵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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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計劃預案應當在徵收范圍內進行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若徵收范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日。同時,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還應當將徵收計劃預案在縣級以上電視台或者報紙進行新聞公告。
公告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 在徵收計劃預案公告期間,不動產權利人對徵收計劃預案存在異議的,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申請舉行聽證會。
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以內,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應當視具體情形決定是否召開聽證會。聽證申請人所佔比例超過不動產權利人總數的10%以上的,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必須召開聽證會。
召開聽證會的,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應當徵求不動產權利人、公眾和專家對徵收預案的意見,並製作聽證筆錄。聽證會後,還應當將不動產權利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採納情況、不採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布。
第十七條 徵收計劃預案公告期間屆滿,無不動產權利人申請聽證,或者依照本法規定舉行聽證會,不動產權利人、公眾、專家對徵收計預案無重大爭議的,經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不動產徵收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舉行聽證會,不動產權利人、公眾、專家對徵收計預案有重大爭議的,由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對徵收預案重新審查調整後,舉行召開第二次聽證會,並將不動產權利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採納情況、不採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布。
不動產權利人、公眾、專家對調整後的收計預案仍有重大爭議的,由不動產徵收搬遷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請上級人民政府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由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動產徵收決定。經審查不同意,由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徵收的決定。
公共利益的不確定性導致公共利益的認定是世界性難題,列舉法雖有優點,但難以窮盡,因此,在列舉的同時,建立程序性的鑒別機制,是立法的必要選擇。在公共利益的鑒別要素中,被徵收人的合法利益的保障應作為主要的直接因素來對待,所以,徵收預案作為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應有被徵收人的廣泛參與並享有表決權。在這個方面,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做出了努力,設計了徵收計劃預案制度、兩次聽證制度,要求徵收部門製作規范的徵收計劃預案,並在限定時期內進行張貼公告與新聞公告,而公告期間允許不動產權利人異議、申請聽證,賦予徵收對應的不動產權利人充分的知情權與異議權,以這種動態設計為公共利益栓上了一個安全閥。
亮點九:允許不動產權利人對徵收決定進行權利救濟
第十九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不動產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徵收決定書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除重大公共利益與緊急情形外,復議、訴訟期間應停止不動產徵收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條 徵收決定作出後,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未按徵收決定的內容實施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權利。」法律規范旨在為其調整的某一領域的社會關系中的主體分配權利與義務,拆遷法、徵收法都以保護被拆遷人、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為宗旨,為其設定了知情權、獲得合理補償安置等權利,且設定得比較完善。但是,我們應當假定這些權利有被侵犯的可能。而且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權利救濟的渠道不通暢,救濟乏力的情形較為嚴重。因此,在設定這些權利的同時,更應重視公民獲取權利救濟的程序權利。在某種意義上來講,權利救濟大於權利。基於這項原理,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為不動產權利人設計了針對徵收決定的權利救濟渠道,允許其在一定期間內復議、訴訟,而且復議、訴訟期間以停止執行徵收決定為原則,以重大公共利益與緊急情形為例外,這樣就能避免實踐中,權利人去告但是房屋已經被拆了甚至新的房子都已經蓋起來的尷尬局面。
亮點十:建立多元化的補償方式以及不動產權利人的選擇權
第二十三條 徵收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以及貨幣與房屋產權調換結合的方式三種基本補償方式,不動產權利人有權進行選擇。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在不降低不動產權利人當前生活水平,並保障其長遠生計的原則下,積極探索作價入股、安排就業、社會保障等多種方式,但不得限制不動產權利人的基本補償方式的選擇權。
落實徵收中公平補償原則的具體原則是,一,是被徵收人的當前生活水平不降低,二是長遠生計有保障。此兩項具體的原則是落實民生的根本性原則,在國務院及國土資源部的文件中早有體現,但實際執行中並不理想,其重要原因在於:一,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作為允許被徵收人自由選擇的成熟的補償方式,雖易操作,但未免單一,難以實現上述原則。二,各地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單一的補償方式難以滿足被徵收人的多樣化的投資受益需求、安排就業需求,加入保險的需求等等,而這些需求也是落實上述兩原則的基本保證。事實上,各地已在補償方式上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並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經驗。如能在立法中對這些成功的經驗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加以固定,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方法。這樣做,既能實現公平的補償原則,又能使各地結合具體情況作出適合各地的規定。
亮點十一:違法建築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分政府與民眾的過錯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徵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築,依照政府過錯比例進行補償。
本法所稱違法建築,主要依據我國規劃法律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並具體區分以下幾種情形:
(一)因城市建設規劃變更使得房屋不符合規劃的,不屬於違法建築;
(二)因為歷史原因未通過合法程序取得權屬證書,但沒有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范的,可以補辦手續,不做違法建築處理。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范的,直接按照違法建築處理。
違法建築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不能給予補償,這是立法的原則,也符合法律邏輯。國務院的現行條例與草案在這個問題上都採取的一刀切的做法,只要是違法建築就一律不予補償。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認為,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房屋,比如一些無證房屋、自建房屋,雖然無證,構成違法建築的要件,但不能一律不予補償。因為造成這個情況的原因無非兩個方面:一者是老百姓的過錯,他們不懂法而為或者基於現實的需要而為,當然也不排除知法違法;二者則是因為政府的過錯,他們對違法建築持默許的態度,或者知道違法建築後長時期不作為。在政府有過錯或政府與民眾均有過錯的情況,政府應承擔因其過錯所給民眾造成的損失。因此,對於違法建築的補償應當考慮這個過錯責任。如此操作,會消彌不動產權利人在補償方面的對立情緒,也符合公平原則。
亮點十二:克服評估機構的行政性壟斷,還原評估機構的獨立、客觀、公正
第三十條第二款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不動產權利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不得限制不動產權利人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范圍。
我國的評估機構大部分是從原來的房屋管理部門脫鉤而來,但實際上很難做到真正地脫離,有著利益上的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不可能從根本上做到獨立性,從而也就難以做到客觀、公正。而實踐中,評估機構在很大程度上是拆遷方的附庸,以拆遷方的意志為轉移,以至出現對同一處房屋所進行的評估會出現三、四個評估結果。因此,新法應當以具體規定入手,克服這種先天的行政性壟斷,還原評估機構的獨立、客觀與公正。在這方面,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在草案的基礎之上,允許在全國范圍內異地委託評估公司進行評估。
亮點十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須共同補償房屋價值與土地價值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的對象包括房屋和與建設用地兩部分。
房屋的補償價格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實際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建設標准等因素確定。
建設用地的補償價格根據取得方式、區位價、土地溢價、開發程度等因素確定。
無論是徵收搬遷,還是協議搬遷,都無可避免涉及到一個補償的問題。按照現有的條例草案,這個補償只涉及到房屋的價值補償,對於土地價值的補償則是一個極為不明確甚至是缺失的部分。實際上,徵收搬遷這個活動會造成土地規劃的變更或者調整。有時候,規劃變更後的價格與原規劃用途的價格懸殊,相差在幾倍甚至十幾倍的情形也是存在的。可以說,因規劃調整而取得的土地升值利益與不動產權利人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在徵收搬遷與協議搬遷活動中,應當對不動產權利人進行房屋價值與土地價值的雙向補償。而且,很多不動產權利人面對徵收搬遷或是協議搬遷的時候會有地比房大的問題,這種情況下,房屋價值與土地價值的共同補償更是尤為必要。因此,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應當共同補償房屋價值與土地價值,並且分別對房屋價值、土地價值的評估列明了估價因素。
亮點十四:徵收集體土地實行區片綜合地價以確定基本補償標准
第三十三條 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徵收集體土地實行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基本補償標准。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有利於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同地同價、協調平衡、公開聽證的原則制定,並每兩年調整一次。
徵收耕地的,補償價格包括區片綜合地價、青苗的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與未利用地的,補償價格包括區片綜合地價。
徵收建設用地的,應當以周邊國有土地為參照,堅持同地同價、同房同價的原則,適用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結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徵收范圍內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價格與房屋補償價格進行評估確定。
依照本條第二、三、四款的規定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顯然較低,不足以保護農民的利益,農民對此意見很大,這也是造成農民與各地地方政府發生沖突的根本性原因。有些地方實行了區片綜合補償價對農民進行補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區片綜合補償雖然不是市場價,但在一定程度上或很大程度上去接近市場價。因為在制定區片綜合補償價時,已經滲透了同地同價的理念,並考慮多重因素,進行了協調平衡。是地方政府與農民利益妥協的產物,符合當前的補償實際,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有利於緩和當前的征地引發的矛盾沖突。
亮點十五:平等保護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徵收租賃房屋,房屋上的租賃關系終止。不動產徵收搬遷管理部門與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協商處理補償事宜,並簽訂補償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徵收人賠償因被徵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給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或負責安排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到同等條件的房屋。
第六十條 搬遷租賃房屋的,如果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房屋所有權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建設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補償協議。
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由建設單位、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三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償協議。
現有的拆遷條例規定房屋拆遷並不是房屋租賃關系終止的理由,這就使得從房屋承租人只受房屋租賃合同的約束。實踐中,拆遷方只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其所持理由恰恰是房屋承租人可通過租賃合同主張自己的權益。但事實上,房屋承租人在通過合同主張自己在拆遷活動中的權益時,難以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導致權益受損。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在徵收搬遷部分,認定徵收作為不可抗力能夠終止掉租賃合同;在協議搬遷部分,認定租賃合同並不終止。在這種區分的基礎之上,分別要求對房屋承租人補償因拆遷所蒙受的損失、使租賃權繼續得到實現。
亮點十六:強制搬遷程序應體現人性化的程序處理
第四十六條 強制搬遷的,應預先作出強制搬遷前協商通知書,聽取不動產權利人拒絕搬遷的理由。這一協商期間不得少於15日。期間屆滿不動產權利人仍然不能自行搬遷的,再正式作出強制搬遷書面通知,強制搬遷通知應提前至少15日送達不動產權利人。
強制搬遷是徵收搬遷的最後一道關口,其行使必然使得司法權與私權之間的對立上升到極致,從而就會使得一種天然的矛盾產生。為了將這種矛盾降低到最小化,盛廷版《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在強制搬遷方面設計了兩道程序,其一是不低於15天的強制搬遷協商,在此期間積極聽取被強制搬遷人的意見,聽取他們的困難,並盡量幫助其解決困難;其二,前一人性化的程序仍然未能使不動產權利人自行搬遷時,再啟動強制搬遷程序,並至少提前15天通知不動產權利人。如此操作,既能做到強制搬遷前的人性化處理,也能在強制搬遷到期日時落實強制搬遷,維護法律文書的絕對權威。

㈡ 農民安置小區建設被更名為保障性住房建設,對農民拆遷戶有什麼影響

農村拆遷屬於征地拆遷,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農民拆遷安置房常見有兩種性質的房屋:
一是在集體土地上由村裡統一規劃建房,安置時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人口分配住房面積。這種房屋屬於小產權房,只供農業人口解決居住問題,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宅基地性質,在當前的法律規定下不允許上市交易,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否通過流轉交易的改革目前處於探討階段。
二是由於城市建設規模的擴大,一些城市的近郊鄉村變為城中村,征地拆遷後農民成了失地農民,農業人口將轉為城鎮戶口,這種情況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劃拔土地建房,這種房屋性質是不完全產權的房屋,5年內不準上市交易,5年後交易時需補繳土地出讓金。
當然其它情形的安置房,如商品房條件好的農民也可以自已用補償資金自行購買。

㈢ 房屋拆遷25平方可以申請政府保障性住房嗎

保障性住房主要分類

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政府指導價出售給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這類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預期的支付能力,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經濟適用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雙重特點。

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築標准。

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機構擁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賃給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廉租住房沒有產權,是非產權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給城鎮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價瘋漲、經濟適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難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能成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

公共租賃房

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其目的是解決家
庭收入高於享受廉租房標准而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這個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爐的「租賃型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以租代售,可以
說是將經濟適用房變成「擴大版的廉租房」。

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地拆遷房屋的農戶。

兩限商品房

即「限套型、限房價「的商品住房。為降低房價,解決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
例、限定銷售價格的基礎上,以競地價、競房價的方式,招標確定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由中標單位按照約定標准建設,按照約定價位面向符合條件的居民銷售的
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兩限房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保障性住房」。

安居商品房

指實施國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設的住房(屬於經濟適用房的一類)。是黨和國家安排貸款和地方自知自籌資金建設的面向廣大中低收家庭,特別是對4平方米以下特困戶提供的銷售價格低於成本、由政府補貼的非盈利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1.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2.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本條例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3.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4.未租賃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條例第1條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自有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准,且符合本條例第2條第一款除第(四)項規定以外條件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貨幣補貼按月發放,補貼金額按照戶籍人口數計算。

5.租賃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因經濟原因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租金。

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6.本章規定的收入線標准、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貨幣補貼標准,由市主管部門會同人居環境、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每
年根據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保障性住房申請材料

申請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需提供的材料:①家庭成員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復印件;②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持有總工會
核發的《本市市區特困居民證》原件、復印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鑒證的《房屋租賃合同》;租住公房的由單位出具住房情況證明原件、
復印件;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應出具房屋產權證的原件、復印件;④社區受理申報材料對原件驗證,並在上報的復印件上蓋章確認;⑤申請
對象為孤、老、病、殘、急需救助等情況的應同時提供疾病診斷材料、殘疾證等有關證明。

申請市區廉租住房租賃補貼需提供的材料:①夫婦雙方身份證、家庭成員戶口簿原件、復印件;②租房的由出租方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門鑒證的《房屋租賃合
同》原件;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應出具房屋產權證原件、復印件;③低保家庭須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
證》原件、復印件,特困家庭須持有總工會核發的《本市市區特困居民證》原件、復印件;④《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表》。

申請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需提供的材料:①家庭成員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復印件;②低保、特困家庭出具《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復印件或
《本市市區特困居民證》原件、復印件;③租住公房的由單位出具住房情況證明或直管公房租賃證原件、復印件。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應出
具房屋產權證的原件、復印件;④城市拆遷家庭提供拆遷協議原件、復印件。

申請市區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供材料:《本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正在徵求意見,待修改後並報政府審定後出台。《本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對申請市區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供材料作了明確的規定。

申請市區中低價位商品房需提供的材料:①市區中低價位商品房房源具體房號通知函件或批復意見復印件;②填寫齊全的本市區中低價位商品房准購審批表;③本市
房屋拆遷協議書(產權調換)原件;④申購人(被拆遷人)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拆遷人或拆遷實施單位蓋章);⑤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㈣ 已經有了保障性住房的無房戶,村裡拆遷還能得到補償嗎

已經有了保障性住房的無房戶,村裡拆遷應該是不能得到補償
學業有成
步步高升

㈤ 農村住房拆遷賠償標准

為了發展農村,徵用部分土地是在所難免的,一旦涉及到征地拆遷,那麼合內理的補償容則是農民最關心的問題。國家為了保障拆遷過程中農民的權益,也對拆除補償標准作了明確規定,從2018年開始將實施新的房屋拆遷補征地拆遷標准。具體標准如下:1、農村草房補償1900元/平米;2、磚瓦房補償2400元/平米;3、磚砼結構房屋補償2800元/平米;4、二層及及以上樓房補償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屬物等給予等價的補償。異地安置每戶給予2萬元的補償。宅基地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地上附屬物以及青苗費。土地補償和安置費將最多為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附屬物給予等價補償,青苗費按照農作物種類來定價。對於耕地徵用,補償種類如上。土地補償費用為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到10倍。最後,對於被征地拆遷的農民,將會被納入到養老保障體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遷農民的未來養老問題。

㈥ 我的戶口在農村,老公在城市有申請保障性住房,農村拆遷我可以領到補償款嗎

你可以領拆遷補償款,只要你戶口在農村,房產證是你的名字,與你老公的保障性住房無關。

㈦ 拆遷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嗎

保障性住房,是與商品性住房(簡稱商品房)相對應的一個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與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還很不完善,為此,我國已經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兩者有本質上的區別,性質就不一樣,保障性住房只要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之後就可以上市買賣的,但是安置房的就不可以,安置房一般性都是集體土地,就是你沒有這房子的處置權

㈧ 保障性住房跟安置房有什麼區別

㈨ 拆遷分配的保障住房有沒有公攤面積沒

拆遷分配來的保障住房有公自攤面積。

產權證上標明的建築面積已經包含了公攤面積在內。
房產證上的面積包括房屋室內的建築面積和各戶分攤的公共面積。根據《房產測量規范》,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
1、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電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
2、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為牆體面積水面投影面積的一半。

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築空間:
1、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等,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2、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3、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

㈩ 農村統一拆遷後分的安置房上面統一寫著保障性住房,有什麼區別嗎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後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是專門針對中低收入家庭建設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特殊住房,目前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這種類型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商品房。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停止福利性住房分配以來,隨著經濟發展和房改的深化,我國房地產市場快速成長,住房建設快速發展,城鎮居民的住房條件明顯改善,特別是近幾年來保障性住房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快。按照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國情的住房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導合理消費,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形成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住房供需格局,向著實現廣大群眾住有所居的目標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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