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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保障官網

發布時間:2020-12-04 07:30:13

『壹』 咨詢下浙江省直機關公務員的住房政策,有誰知道的告知下,謝謝了。

關於公務員住房補貼政策,早在2000年的時候,國家相關部門就規定了各級領導幹部及在京中央國家機關職工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科級以下60m²; 正副科級70m²;副處級80m²;正處級90m²;副司局級105m²;正司局級120m²;正部級220m²;副部級190m²。
據記者了解發現,多數省市幹部購房補貼標准與在京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標准並不一致,其中大部分標准高於北京公務員住房補貼標准,比如:廣東、海南、遼寧等。
不僅各地的公務員住房補貼政策與北京的不一致,相差較大之外,而且還出現了不同級別公務員標准倒置的現象。比如,重慶市正廳級標准僅為80 .5m²;而吉林省正廳級標准為150m²,差不多是重慶的兩倍了。江蘇、福建等11省市的市科級公務員住房補貼標准高於重慶正廳級標准。這樣的公務員購房補貼亂象真治一治了。
公務員購房補貼之每平米補貼標准
公務員住房補貼政策不僅面積標准不一,就連每平米補貼標准都不盡相同,會隨各省市的房價變化。先來看看標准不一的湖南和吉林,根據2005年印發的《湖南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發放辦法》,湖南的住房面積補貼標准為249.30元/m²,在2000年印發的《吉林省省直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細則》中,吉林的住房面積補貼標准為500元/m²。各省市都有明文規定,職工住房每平方米補貼額會由有關部門根據房價等因素進行調整。
公務員購房補貼標准不一,亂象連連。希望這次的整治能治理好這個不同標準的公務員住房補貼政策。

『貳』 浙江省建設廳政務辦理中心的辦公時間是什麼能不能辦理三類人員變更手續

能辦理三類人員變更手續,浙江省建設廳政務辦理中心的辦公時間是: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2:30-16:00 。

辦理變更流程:

1、申請申請人在浙江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申報。

2、受理,審批平台進行受理,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的全部材料。信息提取齊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3、審核,審批平台根據《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7號)的相關規定審查。根據《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7號)的相關規定審查。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出具審核通過意見;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出具審核不通過意見。

4、決定,審核通過的,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出具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上公告; 審核不通過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5、送達,申請人在浙江政務服務網自行下載列印《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2)浙江省住房保障官網擴展閱讀: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7號)規定:

第五條「安管人員」應當通過其受聘企業,向企業工商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考核機關)申請安全生產考核,並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安全生產考核不得收費。

第十一條「安管人員」變更受聘企業的,應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並通過新聘用企業到考核機關申請辦理證書變更手續。

『叄』 歷屆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

歷屆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如下:

廳長:項永丹。

副廳長:姚昭暉

巡視員:應柏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擬訂全省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省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各地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3)浙江省住房保障官網擴展閱讀:

職能職責

1、組織編制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牽頭監督指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負責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保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等相關工作。

2、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住房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

3、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資質資格管理,指導或組織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落實建築活動監管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協調城市建築工地、城鎮管理基礎設施涉及的污染防治工作。

4、負責建築、房地產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建設、管理與運行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工程建設地方標准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並監容實施,制定公共服務設施(不合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井監容實施,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肆』 浙江省農村住房面積審批條件是怎麼樣的

『伍』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是多少

8%-12%
這個比例是單位自己決定的
可以在浙江公積金中心查到
我最近也在關注這個

『陸』 浙江省公積金管理中心咨詢電話

浙江省公積金管理中心咨詢電話12329,這是全國通用的查住房公積金的咨詢電話。

『柒』 外來人在浙江省德清縣申請保障房需要什麼條件

這個問題直接去。房產保障房。管理中心去咨詢。一般情況。需要無房證明。社保證明,收入證明。

『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材料員是什麼資質(市政還是房建)

建築五大員是指造價員、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
按日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人員檢查所談及的、及業主對人員要求指定的五大員,改變了以往常說的五大員概念,變更為:項目經理(建造師)、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這是目前實際要求的五大員(及施工現場必要的五種重要人員,稱為五大員。預算員及資料員在現場的控制地位較為次要,所以在當下建築領域,已經沒有列入五大員行列,也不列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現場督查時的必要人員),這有別於傳統的五大員
建築八大員:
建築八大員指的是建築施工關鍵技術崗位八大員: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標准員、材料員、機械員、勞務員、資料員。在JGJ/T250-2011新標准重新定義施工現場專業人員的職業標准,2011年7月13日發布,2012年1月1日實施。施工員:在建築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從事施工組織策劃、施工技術與管理,以及施工進度、成本、質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的專業人員。質量員:在建築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從事施工質量策劃、過程式控制制、檢查、監督、驗收等工作的專業人員。
現在一般說八大員多一些,因為國家發展是越來越規范化,相關的證件和條文都在規范。

『玖』 浙江省農村住房面積審批條件如何

全省不會有統一的文件。各地都不同吧。

這是台州的
第一條 為加強台州市市區兄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規范用地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列》、《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市區范圍內農村村民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的,均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和區國土資源(分)局及台州經濟開發國土資源分局是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機關。
區級國土資源(分)局設置的國土資源所負責管轄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盡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造住宅。
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嚴格限制農村村民建造單戶獨立式住宅。
規劃建設用地范圍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建設規劃局依法確定。
市區農村村民住宅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配套、統一管理。
鼓勵撤並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鎮集聚。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羨螞賀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體土地需依法徵用為國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農村村民公寓式住宅發生轉讓的應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按標定地價的10%補交出讓金。
第六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限額標准:3人以下的小戶安排一間,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4-7人的中戶安排二間,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8人以上大戶安排三間,面積不超過去12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山、荒坡的,可增加25平方米。
第七條 農村村民在物枯規劃住宅小區內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單人戶建築面積可放寬到120平方米)。
第八條 申請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戶常住在冊農業人口計算。下列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獨生子女可按2人計算;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未達到18歲的不計申請建房人口數;
(二) 家庭成員中的現役軍人和在校(包括大、中專院校)學生,可計入申請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數;
(三) 因土地徵用而農轉居的人口,按土地徵用時的約定,在該村村民建房留地中安排;
(四) 其他政策法規定可計申請建房人口的按規定計入申請建房人口數。
第九條 夫妻離婚後一方申請建房,其申請宅基地面積與離婚前宅基地面積之和,按離婚前戶限額標准執行;再婚的,按新組成家庭申請宅基地。
第十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報批程序:
(一)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表》。
(二) 村民委員會接到建房申請後,應經集體討論通過,並予以公布;公布後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在《農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將申請材料報送當地國土資源所。
(三) 國土資源所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到的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申請材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宅基地位置等進行踏勘、審查。
(四)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所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報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由區人民政府批准;台州經濟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批准機關頒發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並由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在其所在村(居)張榜公布。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農用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應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開工的,經當地國土資源所同意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不開工建設的,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嚴格按照批准文件規定的建房佔地面積、位置進行施工。超面積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處理。
第十四條 實施中心村、中心鎮建設規劃,農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體所有土地的,可按以下方法辦理:
(一) 按戶籍管理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將建房戶戶口遷至建房所在地村、鎮;
(二) 將規劃建房的集體所有土地的依法征為國有土地後,以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
(三) 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調換,由調換雙方的村辦協商提出調換方案並簽訂協議,
經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區人民政府確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允許農民帶退宅還耕指標在城鎮規劃住宅區聯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劃撥或出 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供地,每戶用地面積最高限額不超過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標准。農民進城鎮建房後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並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造住宅時,原住宅按照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規定屬拆除改造范圍的,應一次申請拆舊建新,安排一處宅基地。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佔用宅基地的同時應當收回原宅基地地使用
權。農村村民應當在住宅建成後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將原宅基地交還村
民委員會。拒不拆除舊房、退還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理部門責令限期拆
除。
第十八條 在實施村莊、集鎮和城市建設規劃時,農村村民住宅需拆遷的,拆除的建築物按
拆遷補償規定給予補償,拆除房屋後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遷農民符合建房申
請條件,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每戶限額標准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九條 符合建房條件而無力建造新房的農村村民,可經所在地國土資源(分)局同意,
使用本村內符合建設規劃的調劑的宅基地面積控制在應建房戶限額標准以內。
第二十條 回鄉落戶的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申請建造住宅用地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
原戶口所在地鎮鄉(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其宅
基地面積可按照當地村民標准執行,但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房的,原則上安排
公寓式住宅。
回鄉定居的華僑、台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積參照當地標准,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 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的標准再申請新宅基地的;
(二) 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上建築物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 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准宅基地後,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四) 子女分戶,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分戶後各戶限額標准總和的。
子女分戶且符合建房申請條件的,應當落實好老人的住房問題,不得要求老人單獨立戶申請住房用地。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圍建築圍牆,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買賣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區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
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
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可
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四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區
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被責令限期拆除房屋或違章建築的當事人必須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
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按《關
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
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
《台州市市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
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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