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看待釘子戶有沒有相關法律
你是說拆遷戶到期不搬嗎?可能他有具體困難,法律法規沒有對這個問題的規定。
2. 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是怎麼制定的
根據《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棚戶區改造補償標准如下:1、第六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分配政策。2、第七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戶數等兩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並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1)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戶數兩項因素權重分別為30%、70%,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情況,財政部可以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適時調整兩項因素權重。(2)徵收(收購)面積和戶數,以徵收(收購)人與被徵收(收購)人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為依據。徵收(收購)面積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築面積。(3)徵收(收購)戶數包括實物安置住房戶數(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和貨幣補償戶數,均為永久安置住房戶數,不包括臨時安置住房戶數。(4)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作為中央財政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調節系數。3、第八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計算公式如下:(1)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補助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2)上述過程+(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年度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總規模。(3)公式中,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面積,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面積。(4)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戶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戶數。(5)上述有關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和戶數的完成情況,以是否簽訂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為准。
3. 農村增減掛鉤房屋拆遷補償標准有有關文件嗎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3)縣級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怎麼樣擴展閱讀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4. 拆遷房動遷後,自由地有補償嗎
1. 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決定進行動拆遷?
答:目前,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市、級人民政府在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徵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其主要情形有:為了國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設施等相關的公共事業建設、安居房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以及舊區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為公共利益需要而進行的建設項目。因此,關於房屋徵收要遵守以下三個原則:一是政府主導,即建設項目的組織與實施,以及房屋徵收的實施都是由政府組織;二是房屋徵收公共利益優先;三是禁止為經濟利益集團、個人利益進行拆遷。
2 什麼是「二輪征詢」?
答:第一次征詢主要徵求居民改造意願,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達到規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計劃。第二次征詢主要徵求居民對改造方案的意見,與居民簽訂附生效條件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一定期限內,居民簽約戶數超過規定比例的,協議正式生效並履行,並啟動改造工作。
3. 如何理解「數磚頭+托底保障」?
答:「數磚頭+套型保底」,是上海舊區改造一種新機制,如果「數磚頭」也不能解決居民的住房困難,就要進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說起碼要給居民確定一個居住面積底線。這在以前的動遷政策里是沒有的。所謂「套型保底」,指針對舊改地塊的房屋普遍不獨立成套的現狀,按照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則,以被拆除房屋為基本單位,套型面積補貼標准一般不超過建築面積15平方米(具體由動遷新政試點區人民政府確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滿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遷居民的居住現狀和生活水平。
4. 結果公開如何理解?
答:結果公開應當包括:(1)各種依據公開,包括拆除房屋的權證、建築面積、評估價格、居住困難認定等。(2)操作過程公開,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權屬、人口調查,建築面積、居住困難的認定,拆遷評估、簽約、裁決等各環節。(3)簽約內容公開,包括貨幣補償總額、安置房源(套數、地址、面積、價格)及其他補償費用。
5. 居住房屋的價值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答:依據《關於進一步推進本市舊區改造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以及《關於調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試點工作的意見》內容,居住房屋的價值補償為:
1、公房:評估價格×80%+套型面積補貼+價格補貼
2、私房:評估價格×100%+套型面積補貼+價格補貼
評估價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評估單價×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低於評估均價的,按評估均價計算。
套型面積補貼=評估均價×補貼面積。
價格補貼=評估均價×補貼系數×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
6. 居住困難戶的貨幣補貼如何計算?
答:居住困難戶的貨幣補貼計算公式:異地配套商品房單價×(應安置對象×22平方米/人-補償安置後的房屋拆算面積)
異地配套商品房單價以市屬配套商品房平均單價為基準,由各試點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被拆遷戶的應安置對象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參照本市住房保障相關管理辦法明確的申請條件和審核辦法進行認定,並將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對象在拆遷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5日,有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和公布。
補償安置後的房屋拆算面積=被拆除居住房屋價值補償款÷異地配套商品房單價。
居住困難戶增加的貨幣補貼可與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價值補償款合並購買拆遷人提供的異地配套商品房。
享受居住困難戶貨幣補貼後,該戶視作已享受住房保障。拆遷人應將相關情況報所在區住房保障機構備案。
7. 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是誰?
答:拆遷私房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協議,被拆遷人以房地產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確定,若只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則以國有土地使用者所載明的使用人確定。產權人已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由繼承人簽約。
拆遷公房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協議,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房屋承租人為准。承租人已故的,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滬房地資〖2001〗673號)規定,由繼續承租該房屋的同住人簽約;同住人有多人的,應協商確定簽約代表;協商不成的,由公房產權人指定確認。
8. 如何理解房屋使用權人?
答:房屋使用人,是指實際佔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9. 何謂動遷配套商品房?
答:配套商品房,又俗稱「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准,供應本市重大工程、重點舊區改造等建設項目被拆遷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10. 配套商品房的開發建設標準是怎樣的?
答:首先,配套房應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開發建設。其次,配套房的建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規劃設計:(1)符合規劃部門確定的容積率、建築密度等規劃指標;(2)住宅以建築面積70平方米左右2室1廳為主要房型,適當配置建築面積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廳或者2室戶,少量配置建築面積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廳。高層住宅房型設計的面積可適當放寬;(3)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住宅建設的技術規范、標准。另外,市有關部門在審批市屬配套房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征詢市房地資源局的意見;區縣有關部門在審批區縣屬配套房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時,應當征詢區縣房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11. 配套商品房在拆遷過程中應遵循怎樣的供應標准?
答:配套房應當優先供應給以重大工程為主的城市建設動遷基地中的困難家庭,並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請、審核條件、開具供應單、簽訂配套房預(銷)售合同的程序辦理。配套房的具體供應對象和供應程序,由區縣政府規定並公布。
12. 配套商品房的質量是否有保證?
答:配套房的買受人有權取得《上海市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說明書》。
13. 配套商品房如何辦理房地產登記?
答:配套房的購房人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房地產登記。房地產登記機構在房地產權證的附記欄內注記「配套商品房」字樣。
14. 拆遷補償款的可分割范圍?
答:私房共有人一般情況下分割房屋價值部分(貨幣補償款);承租人與同住人可對拆遷補償安置款的部分予以分割,但要區分不同情況,房屋使用權人應由產權人安置,如果拆遷補償款中按協議屬於使用權人所有的才有權分割。
15. 房屋拆遷補償款之外的其他補償費,應按什麼原則處理?
答:其他補償款是指拆遷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時,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之規定,以及上海有關拆遷單位的實際操作,被拆遷人除了得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外,拆遷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還可以得到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搬遷獎勵費以及一次性補償費。拆遷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還可以獲得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等。
上述費用中,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應歸確因拆遷而搬家、設備遷移和臨時過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獎勵費和一次性補償費,一般應當由拆遷時在被拆遷房屋內實際居住的人之間予以分割。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應歸設備所有人。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歸遭受實際損失的經營人。
16. 代管房產拆遷過程中,應如何操作?
答:凡經批准拆除的代管房產, 區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應會同房管局或管理單位先審核產籍產權、房屋建築面積, 原使用情況作好記載,拆除單位按拆遷辦法的規定予以安置、補償。拆除代管房的補償價款一律交由代管單位(房管部門或管理單位)保管。
17. 如何正確理解「違章建築」?
答:依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52條,拆除違章建築的不予補償。因此拆遷實務中產生不少的相關糾紛。依據國務院2011年出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18. 拆遷當事人在房屋拆遷裁決作出後又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安置補償協議的效力如何?
答:房屋拆遷裁決是在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房管為保證房屋拆遷順利進行,因一方當事人申請而作出的行政處理。而民事主體之間,對自己的民事權益依法享有處分權,拆遷雙方在裁決後再就安置補償達成一致意見,是雙方對其民事權利的再處分,不違反民事意思自治原則,且法律亦無禁止性規定。因此,如果房屋拆遷裁決作出以後,拆遷當事人又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19. 房屋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選擇貨幣化安置並與拆遷人達成協議,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起訴要求房地局作出房屋拆遷裁決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上海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公房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裁決。即只有在拆遷雙方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房地局才能夠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裁決。已經達成拆遷協議的,房地局不能再作裁決。
拆遷人與私房所有人簽訂貨幣化安置協議後,被拆房屋的其他使用人要求房地局裁決的,因其和拆遷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拆遷安置補償權利義務關系,其起訴要求房地局履行對自己與拆遷人的拆遷安置補償糾紛裁決法定職責的,應駁回訴訟請求。
拆遷人與部分共有產人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後,其他共有人要求房地局裁決的,因房地局無權否定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效力,協議有效情況下,其再作裁決亦無法律依據,故應當判決駁回其他共有人要求房地局裁決的訴訟請求。其他共有產人與拆遷人及部分共有產人之間的拆遷補償安置糾紛,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拆遷人與公房承租人簽訂貨幣化安置協議後,其他同住人因拆遷而產生的安置款分割爭議,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出租私房或公房為協商議定租金標准,產權人或公房承租人與拆遷人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承租人因未獲補償而要求房地局裁決的,因其與拆遷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安置補償權利義務關系,其起訴要求房地局裁決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但是在實踐中,如果公房承租人與拆遷人之間,不能達成拆遷安置協議,其他同住人在遲遲得不到安置的情況下,可以以拆遷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民事訴訟,法院將公房承租人(被拆遷人)列為第三人進行民事訴訟。
20. 當事人因拆遷補償安置問題達不成協議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答:當事人因拆遷補償安置問題達不成協議,應當先向有關機關申請裁決。未經過裁決而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1. 被拆遷人為境外居民的,應如何就拆遷安置房(款)辦理公證?
答: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申辦涉及繼承、財產權益處分、人身關系變更等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託書應當經其居住地的公證人(機構)公證,或者經司法部指定的機構、人員證明。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申辦前款規定的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託書應當經其居住地的公證人(機構)、我駐外使(領)館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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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拆遷時房屋面積是怎麼量的
一、一般規定
l.房屋面積計算系指外圍水平面積及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等的測算。
2.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按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層高2.20 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築。
3.房屋共有建築面積系指各產權人共同佔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積。
4.房屋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牆面水平面積計算。
5.房屋層數是指房屋的自然層數,一般按室內地坪±0米以上計算。假層、附層(夾層)、插層、閣樓(暗樓)、裝飾性塔樓,以及突出屋面的樓梯間、水箱間不計層數。
6.房屋所在層次是指本權屬單元的房屋在該幢樓房中的第幾層。地下層次以負數表示。
二、計算全部建築面積的范圍
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單層房屋內如帶有部分樓層者,符合規則一般規定的亦應計算建築面積。
多層和高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3.房屋內的技術層(管道層、附層、夾層等)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牆外圍水平面積計。
拓展資料:
拆遷流程
(一)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四)確定拆遷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分為一般情形的補償和特殊情形的補償兩類。一般情形的補償分貨幣補和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特殊情形的補償被拆遷人不能選擇,或只作貨幣補,或只作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六)裁決拆遷。
(七)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新的拆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90號令,於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公布施行。 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廢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6. 房屋拆遷建設侵權有哪些權利可以維護
你好!
你看看下列哪些條列能符合你。
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機構應當在委託范圍內承擔具體工作,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機構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程序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為改善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規定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擬定房屋徵收范圍、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並將房屋徵收范圍、徵收補償方案予以公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少於30日。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徵收人意見,對房屋徵收范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採納情況及理由、論證和聽證情況以及修改情況及時公布,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房屋徵收決定,須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徵收決定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范圍、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全體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公告房屋徵收范圍後,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四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五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六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選定。被徵收人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八條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分別計算被徵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和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的價款,結清差額。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九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徵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對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徵收范圍內未經依法登記的建築予以認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規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及時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有關補償協議的內容。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全體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五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脅迫以及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取暴力、脅迫以及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7. 我家住農村,現在要拆遷,但賠償太低,我不滿意.如果不簽字會怎麼樣
一般來說,不同意拆遷補償協議,拆遷房就不會強行拆遷,沒有辦法,只能做你工作。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六條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應當適用《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只針對「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給予公平補償。因此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不適用該條例的規定。
(7)縣級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怎麼樣擴展閱讀:
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公布並實施,同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就廢止了。
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4條、第5條確認了房屋徵收、補償的唯一合法主體是政府,且還在第27條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也即,按照新法,政府是唯一的徵收、補償主體,開發商、建設單位不再參與其中。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35條的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此種情形沿用舊規定需要滿足兩個要件:一是已經取得了房屋拆遷許可證,二是該房屋拆遷許可證是合法的。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8. 虹口舊改。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居住權的補償人均55平米套內建築面積誰有嗎被踐踏了的人民權利。。。悲哀
虹口區156街坊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
一、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國務院令第590號);
(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
(三)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堅持留改拆並舉深化城市有機更新進一步改善市民群眾居住條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7﹞86號);
(五)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意見(滬府辦發﹝2012﹞24號,經滬府辦發﹝2017﹞17號延期至2019年3月31日);
(六)關於批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訂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2﹞73號,經滬府發﹝2017﹞30號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七)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滬房管規范征﹝2012﹞9號,經滬建法規﹝2016﹞664號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
(八)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二、房屋徵收的目的
由政府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鄉規劃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基礎設施落後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三、房屋徵收的范圍
東至梧州路,南至周家嘴路,西至沙涇路,北至弄地。(具體地址另行公布)。
四、徵收補償主體及計戶標准
(一)徵收主體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
(二)徵收部門
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三)被徵收人
指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四)公有房屋承租人
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准、與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個人和單位。
(五)計戶標准
以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計戶,按戶進行補償。
本方案中所指的戶,均指按上述計戶標准認定的戶。
(六)貨幣單位
本方案中的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
五、被徵收房屋類型和建築面積認定
(一)房屋類型的認定
以公房管理資料記載的房屋類型為准。
(二)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
1、公有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如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是居住面積的,按下表所列的換算系數換算成建築面積:
房屋
類型
公寓
獨立
住宅
(花園住宅)
新里
住宅
新工房(成套、
有電梯)
新工房
(成套
無電梯
新工房
(不成套
無電梯)
「兩萬戶」
新工房
舊里
住宅
簡屋
換算
系數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
租用公房憑證中已有記載、用於居住並已計算收取租金的閣樓,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的1/2及上款規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築面積;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及上款規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築面積。僅承租一個居住部位且為閣樓,如閣樓最高處的高度低於1.2米(含)的,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的1/2及上款規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築面積。其他情形的閣樓,不計算建築面積。
換算建築面積的基數為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獨用居住部位的面積(使用面積)。廚房(灶間)、備餐室、廁浴室、壁櫥、箱子間、走道、曬台、陽台、天井、樓梯間等部位的面積不得作為換算建築面積的基數,但單獨調配作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2、私有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
對於已經登記的居住房屋,其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為准;房地產權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地產登記簿為准。對於未經登記的居住房屋,以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實際建築面積小於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准。相關批准文件未記載建築面積,或者雖無批准文件但有相關材料證明在1981年以前已經建造並用於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屋調查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築面積為准。
(三)非居住房屋界定及建築面積的認定
1、非居住房屋的界定
(1)原始設計為非居住房屋,延續至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仍作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與公有房屋出租人簽訂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的,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3)房地產權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為單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質明確記載為居住或者實際用作職工或者職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經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改為非居住用途的,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5)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未經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改為非居住用途,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的,認定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後,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6)市、區勞動部門核發的《非正規就業許可證》,以及市、區民政部門或街道核發的《社區服務證》的持證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2、私有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
有房地產權證的房屋,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築面積為准。
經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關申請和批准文件中有營業面積記載的,以相關文件記載的營業面積為准。
經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關申請和批准文件中無營業面積記載但明確房屋經營部位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屋調查機構對相關文件明確的實際經營部位進行現場丈量後認定其經營面積。
經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關申請和批准文件中無營業面積記載並未標明經營部位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屋調查機構進行現場丈量,原則上按房屋底層實際經營部位認定非居住經營面積。
3、公有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
簽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的,以合同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
原始設計為公有居住房屋,經房屋管理部門批准改為非居住用途或部分改為非居住用途的,以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非居住建築面積為准。記載的非居住建築面積未按房屋類型換算系數標准換算的,按房屋類型換算系數標准換算。
說明:本方案所稱的建築面積,除有特別規定外,均指按本條辦法認定的建築面積。
六、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一)居住房屋徵收補償方式、對象和補償標准
徵收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本款下列公式計算被徵收居住房屋價值補償款後,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與房屋徵收部門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補償金額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徵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後,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對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以下補償:
1、私有居住房屋
對被徵收人的價值補償款為:評估價格×100%+價格補貼。
2、公有居住房屋
對被徵收人的價值補償款為:評估價格×20%;
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價值補償款為:評估價格×80%+價格補貼。
本地塊被徵收居住房屋屬於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積補貼。經區人民政府決定,每證補貼面積為15㎡建築面積。
【註解】:
評估價格=被徵收居住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徵收居住房屋建築面積(如被徵收居住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低於評估均價的,按評估均價計算。評估均價標准,由評估公司將地塊內所有被徵收居住房屋的評估總價除以被徵收居住房屋的總建築面積後得出,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地塊內公布。被徵收居住房屋評估價經復核、鑒定後有變動的,評估均價不受其影響)。
價格補貼=評估均價×補貼系數×被徵收居住房屋建築面積
套型面積補貼=評估均價×補貼面積
本地塊價格補貼系數為30%;評估均價另行公告。
(二)非居住房屋徵收補償方式、對象和補償標准
徵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對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以下補償:
1、市場評估價格
(1)私有非居住房屋
對被徵收人的市場評估價格為:被徵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100%。
(2)公有非居住房屋
對被徵收人的市場評估價格為:被徵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20%;
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市場評估價格為:被徵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80%。
2、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因徵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按以下公式進行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徵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10%×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
七、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的殘值補償
按規定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的部分,給予殘值補償,但經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不予認定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給予殘值補償:
(一)以下情形的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經公示後,以居住房屋評估單價乘以殘值補償面積給予殘值補償(沒有居住建築面積的,以本地塊居住房屋評估均價乘以殘值補償面積給予殘值補償):
1、房地產權證中有記載但不計入建築面積的部位,實際用於居住的閣樓、獨用曬台搭建、獨用天井搭建等;
2、租用公房憑證中有記載但不記載為獨用租賃部位,實際用於居住的閣樓、獨用曬台搭建、獨用天井搭建等;
3、未記入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但經房屋管理部門批准,實際用於居住的閣樓、獨用曬台搭建、獨用天井搭建等。
上述情形有面積記載的以記載的面積作為殘值補償面積,沒有記載的以實際丈量結果作為殘值補償面積。上述情形中涉及的閣樓,按照高度分別計算殘值補償面積:高度在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實際丈量結果作為殘值補償面積;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實際丈量結果的1/2作為殘值補償面積;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計算殘值補償面積。
(二)其餘不予認定建築面積,按實測面積乘以600元/㎡給予殘值補償。
說明:對於無上述情形,或有上述情形但按上述規定計算殘值補償金額低於40,000元的,給予每證40,000元的補償。
八、居住困難戶的優先保障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確定後,對按規定條件和計算標准折算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於購買產權調換房屋。
徵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在折算居住困難戶的保障補貼時,應將居住部分的貨幣補償款和非居住部分的貨幣補償款合並計算。
折算公式為:被徵收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
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徵收房屋補償金額。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規定條件的居住困難戶,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本地塊的折算單價為19,000元/㎡。
居住困難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向區住房保障機構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簽署同意接受住房狀況核查且將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區住房保障機構按照《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規定進行核查、認定和公示。
區住房保障中心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住房面積核定規定以及居住困難戶折算公式,對居住困難戶進行認定,並將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居住困難戶及其人數在徵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中心在15日內進行核查和公布。
對沒有可比性的特殊居住困難戶,由被徵收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會同第三方公信人士、居民代表等組成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並將結果在徵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5日。
居住困難戶的房屋徵收補償所得包括保障補貼,按照《細則》規定,屬於被徵收人所有,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九、用於產權調換的房源及購買辦法
產權調換房源及購買辦法見《虹口區156街坊產權調換房屋選購辦法》。
十、簽約搬遷補貼辦法(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為企事業單位的除外)
(一)臨時安置費補貼
1、選擇購買的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被徵收戶、公有房屋承租戶自行過渡。自辦理被徵收房屋交房手續之日起至房屋徵收部門通知產權調換房屋交房日止(按月統計),按被徵收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給予每月80元/㎡的臨時安置費補貼,每月補貼低於4,000元/證的,按4,000元/證計。如因故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房屋的,在原有基礎上增發臨時安置費,凡超過期限3個月以內(含)的,增發50%;超過期限3個月以上的,增發100%。
2、凡在簽約期內或簽約期結束後一個月內簽約並搬遷的,給予3個月臨時安置費補貼,計算標准同上。
(二)居住房屋各類補貼
1、居住房屋裝潢補貼
被徵收居住房屋按500元/㎡建築面積給予裝潢補貼。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裝潢補貼需經評估確定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相關裝潢費用的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其裝潢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貼。
經評估的,以評估結果進行補貼,不再按500元/㎡建築面積的標准進行補貼。
2、居住房屋搬遷費
以被徵收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為基準,補貼15元/㎡;低於700元/證的,按700元/證計。
3、居住房屋家用設施移裝費
電話、熱水器、空調、有線電視、寬頻、家用(獨用)電表和煤氣等家用設施移裝費按2,000元/證計。
4、均衡實物安置補貼
徵收居住房屋的,對選擇全貨幣補償的被徵收戶、公有房屋承租戶,按17,000元/㎡×被徵收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的標准給予均衡實物安置補貼。不足580,000元/證的,按580,000元/證計。
(三)非居住房屋其他補償及自購房補貼
1、非居住房屋其他補償
對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內的裝飾裝修、設備搬遷和安裝以及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等,按照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給予2,500元/㎡的補償,低於100,000元/證的,按100,000元/證計。
2、非居住房屋自購房補貼
被徵收房屋為居非兼用房屋(指既有居住部位,又有非居住部位)的,給予非居住房屋自購房補貼150,000元/證,同時按照非居住部位建築面積,給予10,000元/㎡的補貼。
被徵收房屋全部為非居住房屋的,底層部位給予28,000元/㎡的補貼;其餘部位給予18,000元/㎡的補貼。
十一、簽約搬遷獎勵辦法(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為企事業單位的除外)
簽約期內本地塊簽約率達到85%、補償協議生效的,對在簽約期內簽約並在規定時間搬遷的被徵收戶、公有房屋承租戶給予以下獎勵:
(一)居住房屋獎勵標准
1、居住房屋簽約面積獎
以被徵收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為基準,獎勵1,000元/㎡。
2、簽約比例獎
簽約期內簽約率達到85%的,對在簽約期內簽約的獎勵120,000元/證。
簽約期內簽約率達到90%的,對在簽約期內簽約的再增加獎勵20,000元/證。
簽約期內,簽約率達到90%以後,簽約率每增加1%,對在簽約期內簽約的再增加獎勵6,000元/證。
簽約期內,簽約率達到95%以後,簽約率每增加1%,對在簽約期內簽約的再增加獎勵10,000元/證。
說明:
(1)簽約期結束後,在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前簽約的,不享受上述簽約比例獎,僅給予獎勵60,000元/證。
(2)簽約後未在簽約期結束後60天內搬遷交房的,不享受上述簽約比例獎,僅給予獎勵60,000元/證。
3、按期搬遷獎
對在簽約期內簽約並在規定時間搬遷的,獎勵20,000元/證。另免費為簽約的被徵收戶、公有房屋承租戶提供搬場車一次。
4、早簽早搬加獎
對在簽約期開始之日起第一個月內簽約並在規定時間搬遷的,獎勵90,000元/證;第二個月簽約並在規定時間搬遷的,獎勵70,000元/證。
說明:上述搬遷獎勵在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並辦理被徵收房屋移交手續後按本方案規定結算。
5、特殊面積簽約搬遷獎
不成套公房中,在租賃憑證上有記載且繳納租金的獨用灶間、獨用衛生間,對簽約並在規定時間搬遷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居住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記載的面積給予獎勵;沒有記載面積的,以居住房屋評估單價乘以實際丈量結果給予獎勵。被徵收房屋無居住建築面積的,以本地塊居住房屋評估均價作為評估單價給予獎勵。
說明:特殊面積簽約搬遷獎與殘值補償條款中規定的40,000元/證不兼得。
6、居住房屋簽約搬遷證照獎
在2001年11月1日以後,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正常經營並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但未經房屋管理部門批准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簽約期內簽約並在規定時間搬遷的,給予150,000元/證獎勵。
7、促簽促搬獎
在本地塊集中選房前,設促簽促搬獎期(具體起始時間另行公告)。凡在促簽促搬獎期內簽訂全貨幣補償協議且不再對協議進行調整變更的,按8,000元/㎡×被徵收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的標准給予促簽促搬獎;不足320,000元/證的,按320,000元/證計。促簽促搬獎期結束後簽訂全貨幣補償協議的,不再享受促簽促搬獎。
說明:達到協議生效比例後,如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促簽促搬獎將扣除。
8、簽約搬遷計息獎
簽約期內簽約並在規定時間搬遷的,以上徵收補償、補貼、獎勵款項均以銀行同期半年期貸款年利率的標准計息(具體以區人民政府公告為准);簽約期第一天簽約的計息天數為100天,簽約期第二天簽約的計息天數為99天,簽約期第三天簽約的計息天數為98天,依次類推至簽約期最後一天。簽約期結束後不再享受簽約搬遷計息獎。
9、戶口遷移獎
被徵收房屋內戶口全部遷移後,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在選購的產權調換房屋全部交房後六個月內,憑身份證明、戶口遷移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徵收事務所領取戶口遷移獎10,000元/證,逾期不再辦理。
(二)非居住房屋獎勵標准
1、非居住房屋簽約面積獎
以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為基準,獎勵5,000元/㎡。
2、非居住房屋簽約證照獎
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內辦理了營業執照並繼續有效的,給予每證獎勵100,000元。
3、簽約比例獎
同居住房屋獎勵標准。有居住部位的不再享受。
4、按期搬遷獎
同居住房屋獎勵標准。有居住部位的不再享受。
5、早簽早搬加獎
同居住房屋獎勵標准。有居住部位的不再享受。
6、促簽促搬獎
非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促簽促搬獎期內簽訂全貨幣補償協議且不再對協議進行調整變更的,按320,000元/證給予促簽促搬獎。有居住部位的不再享受。
7、簽約搬遷計息獎
同居住房屋獎勵標准。
(三)居非兼用房屋獎勵標准
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按照居住建築面積和非居住建築面積分別計算各項獎勵,按證計算的獎勵不重復計算。
說明: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或司法強制執行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本條(一)至(三)項獎勵。
十二、其他事項
(一)關於房屋徵收評估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除本市對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協商、投票或搖號等方式確定。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的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二)關於補償協議簽訂主體、簽約期限、生效條件、履約約定等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按照本補償方案簽訂補償協議。
1、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
(1)私有房屋由其產權人作為補償協議簽訂主體;產權人死亡的,由該私有房屋的繼承人作為補償協議簽訂主體,繼承人有多人的,可以協商委託確定簽約代表。
(2)公有房屋由其承租人作為補償協議簽訂主體。公有居住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或者死亡的,補償協議的簽訂主體按以下方法確定:
①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的,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協商變更承租人,變更後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為補償協議簽訂主體。
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續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自行協商確定承租人,確定後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為補償協議簽訂主體。
③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各當事人之間仍未協商一致的,由徵收范圍內的第三方公信評議機構組織協商。協商一致的主體作為補償協議簽約主體;協商不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據協商結果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相關規定書面確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確定後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為補償協議簽訂主體。
(3)補償協議簽訂主體確定後,應由簽訂主體本人簽訂補償協議;確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簽訂的,可以委託他人簽訂,但必須提供委託和被委託雙方簽名蓋章的書面委託書或辦理公證的委託文書。
(4)當事人提交虛假證明材料或委託書,導致補償錯誤造成損失的,有關當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2、補償協議的簽約期限
本地塊簽約期限:2個月(具體起始時間另行公告)。
3、補償協議的生效條件
簽約期限內,本地塊簽約戶數達到本地塊總戶數的85%時,補償協議生效。簽約期限內,本地塊簽約戶數未達到本地塊總戶數的85%的,本地塊房屋徵收決定終止執行。原則上五年之內不再安排舊區改造徵收工作。
4、補償協議的履行
補償協議簽訂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
被徵收戶、公有房屋承租戶未按期搬遷,經房屋徵收部門書面通知催告仍不履行搬遷義務的,房屋徵收部門也可以解除已簽訂的補償協議,補償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終止。
(三)達不成補償協議的處理辦法
1、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補償決定的司法強制執行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或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維持補償決定的,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關於搬遷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或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並負責將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遷出。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未遷出的,視同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遷。
(五)關於費用的結算與發放
補償協議生效後,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搬離被徵收房屋後應自行繳清水、電、煤、房租等相關費用,並及時辦理被徵收房屋移交手續。
房屋徵收部門按補償協議約定的時限進行結算(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房款一並結算)並支付補償款。
(六)徵收實施單位
本地塊徵收實施單位為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徵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
(七)企事業單位非居住房屋的徵收補償
本地塊房屋徵收范圍內,產權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為單位的工廠、辦公樓、商鋪、公共設施等非居住房屋的徵收補償標准見《虹口區156街坊企事業單位非居住房屋徵收補償辦法》。
(八)附件
1、《虹口區156街坊產權調換房屋選購辦法》。
2、《虹口區156街坊企事業單位非居住房屋徵收補償辦法》。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