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住房建設 > 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

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

發布時間:2020-12-04 03:43:12

Ⅰ 房地產的新「國八條」具體內容是什麼啊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
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文件)印發後,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的變化,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為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地方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嚴格執行國發10號文件及其相關配套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地要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設力度;繼續完善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繼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實好年內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的目標任務。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
2011年,全國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1000萬套。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中央將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確保完成計劃任務。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圍。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要研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持有、經營,或由政府回購。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
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
四、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應,認真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價高的城市要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
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准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罰款。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原則上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
已採取住房限購措施的城市,凡與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調整完善相關實施細則,並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尚未採取住房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購實施細則。其他城市也要根據本地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出台住房限購措施。
七、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於新建住房價格出現過快上漲勢頭、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後期使用監管不力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省級及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對未如期確定並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要視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等問題,也要納入約談和問責范圍。
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參照上述規定,建立健全對轄區內城市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新聞媒體要對各地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經驗加大宣傳力度,深入解讀政策措施,引導居民從國情出發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製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Ⅱ 北京國五條細則的細則全文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近年來,本市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取得了積極成效。為進一步鞏固調控成果,堅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承擔穩定房價工作的責任
(一)高度重視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堅持房地產市場調控、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既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保障首都人民群眾住有所居的需要,也是本市實現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當前,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仍處於關鍵時期,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毫不動搖,常抓不懈。
(二)認真落實房價控制目標。繼續嚴格執行各項調控政策和措施,保持房地產市場總體平穩。2013年本市房價控制目標是: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價格與2012年價格相比保持穩定,進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價格,逐步將其納入限價房序列管理。
(三)建立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稅務、公安、民政、財政、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聯動,認真落實好本部門承擔的房地產調控工作任務。各區縣政府要認真落實各項調控措施,切實做好房價穩定工作,確保轄區內新建商品住房價格與全市房價控制目標總體一致。
二、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
(四)繼續嚴格執行住房限購措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8號)等文件要求,繼續嚴格落實住房限購措施。自本通知下發次日起,本市戶籍成年單身人士在本市未擁有住房的,限購1套住房;對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五)嚴格購房資格審核,加大執法查處力度。本市成立專門的購房資格審核機構,統籌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稅務、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門,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加強購房資格聯網審核。嚴肅查處限購措施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暫停網上簽約,責令限期整改,並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企業要與購房人解除合同。對不如實申報、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家庭,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家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且5年內不得在本市購買住房。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繼續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各商業銀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繼續落實好對首套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政策,繼續暫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發放;進一步強化購房人貸款資格審核,嚴格按規定調查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借款人徵信記錄,嚴禁向不符合信貸政策的借款人違規發放貸款。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基礎上,根據本市房價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進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
(七)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繼續推進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根據市場情況適時提高定價過高、預計增值額過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加強預征和清算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對個人轉讓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信息系統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照個人轉讓住房所得的20%計征;不能核實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徵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
(八)穩定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統籌考慮本市人口、資源、環境因素,保持適度土地供應規模,2013年本市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為1650公頃。繼續完善土地出讓方式,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增加自住型、改善型住房的土地供應。土地出讓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提出商品住房項目的住房建設套數、套型建築面積、設施條件、開竣工時間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並納入出讓合同。
(九)完善土地市場監管。繼續實行供應計劃地塊公布機制,合理安排土地開發供應節奏和時序,穩定市場預期。加快存量土地儲備開發力度,盡快形成實際用地供應。對已供應的土地,督促盡快開工建設,加大閑置土地清理、公示、處置力度,密切跟蹤土地供應後開發建設進度,強化房地產用地供應和開發利用的全過程監管。
(十)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提高辦事效率,嚴格落實開竣工申報制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建設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對中小套型住房套數達到項目開發建設總套數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前提下優先支持其開發貸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十一)進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落實2013年建設籌集各類保障性住房16萬套,竣工7萬套的任務。二季度前完成項目供地、規劃等手續,落實財政資金,三季度確保項目開工建設。加快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完成「三區三片」棚戶區安置房建設,推進新增五片棚戶區改造。開展非成片棚戶區和危舊房改造,繼續實施1000萬平方米老舊小區抗震節能綜合整治和簡易住宅樓改造工程,做好城鄉結合部地區重點村回遷安置房建設工作。
(十二)加強建設分配管理。強化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統籌管理,嚴把規劃設計關、施工質量關、建築材料關和竣工驗收關,落實工程質量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加大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確保與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統一保障性住房申請,完善保障家庭的經濟及住房狀況審核機制,嚴肅查處擅自改變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健全退出機制,確保公平分配。2013年年底前,各區縣要將符合條件、有穩定就業的來京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加強保障性住房小區運營管理,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切實解決入住家庭後顧之憂。
五、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
(十三)嚴格商品房預售管理。從工程投資和形象進度、交付時限等方面提高商品房預售許可門檻,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制定並發布。繼續完善和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確保預售款優先用於工程建設。
(十四)加強商品房銷售價格引導。繼續總結完善本市價格引導經驗,對報價明顯高於項目前期成交價格和周邊在售項目價格且不接受指導的商品房項目,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書或暫不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商品房項目在銷售中,要繼續嚴格執行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實際銷售價格不得高於申報價格。
六、強化市場監管和預期引導
(十五)加強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搭建本市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全面整合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規劃、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掌握的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歸集、管理和對外發布制度,實現對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動監管。
(十六)嚴厲打擊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閑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和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市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聯動,加大查處力度。國土部門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對其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券監管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銀行業監管部門禁止其通過信託計劃融資,稅務部門對其強化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審核和稽查。
(十七)加強房地產經紀活動監管。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人員應依法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受委託對外發布真實的房源和價格信息,不得搶占房源信息、哄抬房價和租金等。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等進行價格欺詐。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等部門要聯合開展房屋中介市場專項治理工作,加大市場監管力度,依法嚴肅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十八)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關注房地產市場變化,加強市場監測和研究分析,全面、客觀、及時發布房地產市場相關信息,主動解讀市場走勢、調控政策措施及廣大居民關注的熱點問題,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加強輿情監測和應對,對誤導市場、誤報誤讀的不實信息和言論,要及時予以糾正和澄清;問題嚴重的,應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七、加快推進長效機制建設
(十九)加強基礎性工作。按照全國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繼續推進本市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和基礎信息。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房地產市場管理長效機制的要求,立足本市實際,進一步探索完善符合首都特點的基本住房制度,完善差別化、多層次的住房需求調節機制,建立科學穩定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實現住房保障對象應保盡保、自住型和改善型需求得到有效滿足,切實解決人民群眾住房問題,促進首都房地產市場保持平穩健康發展。

Ⅲ 天津開發區保障性住房各類稅費減免優惠

天津市濱海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天津市濱海新區(下稱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配租、配售(銷售)和管理,構建和完善新區多層次、多渠道、科學普惠的住房保障體系,強化政府住房保障職能,切實解決新區中低收入家庭和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關於印發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38號)、《關於印發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39號)和《關於印發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40號)等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濱海新區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監督等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租金標准和銷售價格,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藍白領公寓。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特定對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租房補貼、實物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核減三種方式相結合。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限價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新區限價商品住房分為面向社會住房困難家庭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和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 藍白領公寓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房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 解決新區居民的住房困難是新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相關管委會承擔相應責任。 應當優先解決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低收入家庭和來新區就業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類人員住房困難,對其中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實行應保盡保,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其他住房困難家庭予以適度保障。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分配、統一管理。 保障性住房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嚴格的准入與退出機制。 第六條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新區保障性住房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委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據本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研究擬定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新區住房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供給和需求的分析,作為編制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政府統籌、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組織建設,也可以通過回收、回購、收購、接受捐贈等途徑籌集。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戶型、面積、價格、交付期限及供給對象等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新區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確保優先供應。 第十條 保障性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就醫、就學等配套設施的要求。每項保障性住房建設中應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設堅持小戶型、統一裝修、經濟實用、節能省地的原則,滿足住戶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建設、戶型、面積等標准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確定,報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四)保障性住房售房款; (五)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款; (六)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購保障性住房; (二)收購其他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維護和管理; (四)償付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本息。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及支出,國家和我市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申請與分配 第十四條 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難標准、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家庭收入標准以及具體的住房保障方式,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新區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會公布。 在新區工作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類人員可申請承租藍白領公寓;也可申請購買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 第十五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內有房產轉讓行為的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其他家庭成員也可以共同申請。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積應當合並計算。 申請家庭包括新區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達到規定年齡的單身居民。 第十七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請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相關信息,提交下列資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表;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屬低收入家庭的,還應當提交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申請家庭應當聲明同意接受管委會房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的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銷售)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發證制度。 新區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銷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就近、排序、選房的程序進行配租、配售(銷售)。在房源不足的情況下採取搖號、輪候方法配租、配售(銷售)。 第二十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新區非農業戶籍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向相關管委會房管部門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廉租住房申請進行初審,報管委會房管部門、民政部門。管委會房管部門、民政部門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進行審核後公示,無異議的由管委會房管部門核發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購買)資格證明,錄入信息系統、建立申請家庭住房檔案,並向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非新區戶籍在新區繳納社會保險的申請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的各類人員,向所在企業、單位提出申請,所在企業、單位對申請資格初審後報管委會勞動人力資源部門,管委會勞動人力資源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由企業、單位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經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錄入信息系統、建立申請人員住房檔案。 非新區戶籍在新區繳納社會保險的申請藍白領公寓的各類人員,向所在企業、單位提出申請,所在企業、單位對申請資格進行初審後報管委會房管部門,經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由管委會房管部門核發藍白領公寓配租資格證明,錄入信息系統、建立申請人員住房檔案,並向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如實向管委會房管部門申報,並退出輪候。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輪候時予以優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包括特困家庭); (二)孤老家庭; (三)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屬於重度殘疾、重點優撫對象、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範稱號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家庭,可以予以單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確定拆遷范圍內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結果,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四章 售價與租金 第二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標准、銷售價格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新區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取得購買保障性住房資格的,未在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限內簽訂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及未按合同規定期限繳納購房款的,視為放棄本次購房資格。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無正當理由累計欠繳租金超過六個月的,按市場指導租金標准計租。 第二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額上繳新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於保障性住房的維護和管理費用以及國家和我市規定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新區保障性住房實行入住備案制度。 第二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的住戶不得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租、空置、轉借、調換、轉讓、抵押以及作為經營性用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在接到辦理入住手續通知後的兩個月內辦理交房手續並入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連續空置不得無故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條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管委會房管部門具體負責對保障性住房住戶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受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戶、住房檔案,將住戶入住情況登記造冊,及時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況,發現違反規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戶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變化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所在管委會房管部門。 保障性住房住戶有義務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管委會房管部門和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住戶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損毀、破壞、不得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配套設施。 第三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住戶應當及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 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條 按本規定取得經濟適用房不得上市轉讓,購房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原價格並考慮成新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第三十五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滿五年,購房人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個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況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重新申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上述規定應當在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申請家庭已取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後又擁有其他住房的,應當主動向管委會房管部門申報並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的保障性住房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及合同約定收回或者回購。 第三十七條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主動申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滿需繼續承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管委會房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期滿未再申請或者經審核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房屋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收回。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時或者在輪候期間,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及其變化的,取消其輪候資格。 第三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取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保障性住房除購房按揭抵押外不得進行商業性抵押,違反規定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一條 出租、空置、轉借、調換、經營、轉讓保障性住房,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用途,損毀、破壞和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的,收回房屋。 保障性住房承租戶在接到辦理入住手續通知後兩個月內未辦理手續並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資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無故連續空置超過六個月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二條 不按期繳納租金的,責令補繳,並加收每逾期一日應繳金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逾期十個月以上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三條 按照本規定,取消申請輪候資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請家庭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條 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應當收回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准繳納租金,並可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仍拒不退出的,交由相關部門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 第四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按新區人民政府規定申請廉租住房租房補貼。 已領取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的家庭,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在購買保障性住房後停止發放租房補貼。 第四十八條 具有新區非農業常住戶口,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租金核減政策。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依據國家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施行。 附件:濱海新區保障性住房保障標准和申請條件 附件 濱海新區保障性住房保障標准和申請條件 一、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保障標准 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普通精裝修,配備櫥衛等必要設備,具備基本生活功能。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標准採取政府指導價。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條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 (二)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標准 1.租房補貼標准和租房補貼面積標准。租房補貼標准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28元,租房補貼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12平方米。 2.月租房補貼額的計算。家庭應補貼面積小於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計算。每戶家庭最低月租房補貼額為:410元。 (三)廉租住房申請條件 1.具有新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於800元(含); 3.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低於9平方米(含)。(四)廉租住房退出 出現下列不符合承租條件情形的,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收回房屋。 1.家庭住房或收入已超過規定標準的; 2.擁有其他房屋的; 3.申請家庭成員戶籍均已遷出新區的; 4.出現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的。 二、經濟適用住房 (一)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普通精裝修。 (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三)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 1.具有新區非農業常住戶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之前的5年內沒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2.家庭上年收入低於新區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單位從業人員人均勞動報酬2倍的; 3.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9平方米(含); 4.拆遷實行貨幣補償安置,原則上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費中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低於25萬元,他處住房合計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積30平方米以下。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每戶只允許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四)經濟適用住房退出 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轉讓,但可向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原成交價格並考慮成新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不得再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因特殊情況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重新申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限價商品住房 (一)限價商品住房保障標准 限價商品住房分為面向社會住房困難家庭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和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面向社會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兩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兩居室住房套數的比例不低於70%;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套數比例不低於90%,套型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套數比例最高不超過10%。 (二)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 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土地整理成本、建築安裝成本、配套成本、項目管理費用和利潤等因素基礎上測定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原則上比測定銷售價格前3個月內周邊或同地區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低20%左右。 (三)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 1.面向社會住房困難家庭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 (1)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申請限價商品住房之前的5年內沒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2)家庭人口原則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過25歲、女超過23歲的未婚人員及離異(離異時間2年以上)、喪偶人員也可作為單人戶申請; (3)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 (4)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於3萬元; (5)在計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時,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實際人口數的1.5倍計算。 2.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 (1)在濱海新區工作,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類人員; (2)工作地20公里范圍內無住房; (3)為鼓勵各類人員長期在新區工作居住,限制炒房。新區實行限價商品住房購房、辦證分離制度,在新區繳納社會保險3年(含)以上或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區,年齡25周歲以上的購房人方可辦理房地產權證。 (四)限價商品住房退出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滿五年,購房人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個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家庭不得再次申請限價商品住房。因特殊情況退出限價商品住房的,重新申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藍白領公寓 (一)藍白領公寓保障標准 1.藍領公寓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房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來新區就業的各類技術工人,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藍領公寓人均建築面積6平方米左右。 2.白領公寓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房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來新區就業的各類管理和科技人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白領公寓人均使用面積不高於25平方米。 (二)藍白領公寓申請條件 在新區就業繳納社會保險的無住房人員均可在企業所屬管委會申請承租藍白領公寓。 (三)退出 出現下列不符合承租條件情形的,所屬管委會管理單位收回房屋。 1.擁有其他房屋的; 2.申請人不在新區就業的; 3.出現不符合承租藍白領公寓的其他情形的。

Ⅳ 廉租房管理

關於廉租住房小區後續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
廉租住房小區的後續管理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廉租住房建設深受低收入家庭的歡迎和擁護。截止目前,(**單位)管理著**個保障性住房小區中的***套廉租住房(其中:****小區***套、****小區***套、****小區***套),住戶均屬於**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隨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深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數量也逐年增加,如何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廉租住房後續管理工作,怎樣管好這些廉租住房和廉租家庭,讓這些住上新房的群眾過得舒適,把好事辦好,是(**單位)在當前和今後工作中都值得探索和急需解決的新問題。
近年來,(**單位)採取建章立制和優質服務並舉的方法,加強對廉租住房和廉租家庭的管理,收到良好效果,一是設立管理服務站,選派工作人員進駐小區配合物業管理;二是嚴格准入退出機制,對小區人員入住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對溜狗戶、開私家車、私自轉租、出借、改變使用用途等違規承租行為嚴肅查處;三是租金收繳根據承租住戶經濟實際水平採取全年一次性或分階段收取方式進行。
但同時,實際管理操作中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改進工作方法,完善管理措施,現歸納總結幾點意見匯報如下:
一、 應當建立和完善保障對象檔案。
對住房保障對象按照收入水平、家庭困難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等情況進行分類區分,大致分為4種情況:低保特殊困難家庭、低保家庭、非低保特殊困難家庭、非低保家庭。其中特殊困難家庭是指:家庭為孤(孤身1人,無子女,無依靠)、老(年齡在60歲周歲以上)、病(患有重大疾病,經二級以上醫院證明,喪失勞動能力)、殘(一至二級傷殘且持有二代殘疾人證,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應對這部分人員的入住情況重點關注,生活上給予照顧。
實行一戶一檔,建立電子檔案及實物配租台賬,登記和掌握廉租住房在實物、區位、權益等方面的基本狀況,做到帳實相符、帳表相符、帳卡相符,便於及時核查。傾聽廉租住戶的訴求,確保該廉租住房符合正常居住條件。
入住異動狀況、回訪記錄、核查結果載入檔案。
二、應當注重加強保障對象的入戶教育。
通過板報宣傳欄、張貼公告、入住咨詢解答等形式多樣的宣傳引導工作,規范承租戶的生活行為與方式。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統一簽訂合同,向每位承租戶發放《廉租住房使用說明與注意事項》與《承租戶須知》,為承租家庭入住後實施規范化管理打好基礎。
三、 應當完善廉租住房租金收繳的措施。
在原有的收繳形式基礎上,增加對住房保證金金額的收取,並納入項目經費的專項管理,強化交費時限的約束力,嚴格執行滯納金、違約金等經濟懲罰措施,減少因延遲交租或惡意欠租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
以方便群眾為宗旨,可以與小區就近的銀行網點聯系協商,實行「一卡通」式便捷性服務交費。
對廉租住房小區的商業店面,由於受市場因素影響較大,存在增值的可能性,可以繼續面向社會以公開招租、競價拍租方式獲得收益的最大化。這部分租金收入應納入項目經費的專項管理,作為今後廉租住房的維修費、管理費等運營成本的項目支出。
四、應當全面實施廉租住房合同管理,嚴格規范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機制。
根據詳實的承租戶資料,採取定期、不定期、月訪、季度訪、半年一核、一年一審、接受舉報等方法,實行全程動態跟蹤管理方式,登記每戶的經濟收入、人口、住房變動情況,調查核實每位承租戶是否仍然符合居住廉租條件。對於騙取住房、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私自轉租、轉讓、出借、調換、改變使用用途等違規承租行為,一經查實,直接解除租賃合同關系,取消其住房承租資格。
但實際操作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違規承租住戶故意隱瞞超標收入及住房狀況,查實違規後,在處理時拒不騰退,甚至態度野蠻抗拒清退,給正常工作造成很大的阻力。
單靠(**單位)的部門力度根本無法獨立解決此類問題,這就需要建立起協管機制,與街道辦事處、民政、公安、稅務、銀行、公積金等部門信息共享,建立居民經濟狀況核查系統,掌握保障家庭的存款賬戶、股市賬戶、納稅記錄、房產紀錄、公積金繳納、購車等情況,從而了解保障家庭實際情況,提供核查報告。
應當運用法律手段規避不必要矛盾糾紛和法律風險,與住戶所在地的街辦居委會、物業管理公司三方合作,共同送達限期騰退住房通知書進行告知,並在(**單位)聘請的常年法律顧問的協助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住房的騰退,有效保障廉租住房小區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實現。
五、發揮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建立「廉租住房維修資金」制度,並實現物業管理的統一性和規范化。
廉租住房是一種稀缺的公共資源,當家庭收入超過最低收入標准又拒絕退出的,可發揮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執行市場租金標准,合理配置保障性住房資源。
應當建立「廉租住房維修資金」制度,從每套廉租住房的月租金或年租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以15% - 20%為宜)的維修費用,專項用於整個經濟壽命期內房屋維護,這對於廉租住房的保值增值以及「以租養房」政策的良性循環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強化小區物業的監督管理,有利的規范小區的物業管理行為,實現保障性住房小區在物業管理上統一性、規范化操作,最好成立自己的物業管理專門隊伍。還可以設立專職的維修隊,解決處理小區住房的日常報修、維護、修繕等業務。目前,由於市場上的物業管理公司良莠不齊、內部管理混亂,造成只顧前期物業就急於後期退出、或只管收取物業管理費而不管事、推諉拖拉,致使小區臟、亂、差的狀況嚴重,****小區就曾有類似情況的出現,現暫由(**單位)整改接管。今後,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統一,有利於為小區住戶創造宜居環境,便於各項管理工作的規范開展。
六、應當完善小區管理服務站的職能作用,發揮好小區住戶的群眾力量。
應當在每一個廉租住房小區,按項目標准化建設設立管理服務站。要撥付專項的經費支出,切實解決這些管理服務站軟硬體配備(如辦公設備、通訊、交通工具等)、管理人員勞動報酬等實際需要開支的問題。
針對小區衛生環境不盡人意,車輛、設施偷盜現象屢有發生,承租戶成分復雜、難於管理的問題,應聯系轄區居委會、治安警務室、物業公司等機構,協調聯動,齊抓共管、群防群治。並且以點帶面,組建小區住戶志願者服務隊伍或居民理事維持會,建立維權維穩服務站、健康醫療服務站、扶貧幫困服務站、文化服務站、再就業服務站、黨員活動站、書報閱覽室等服務機構,在住房的維修與管理、小區環境、計劃生育、小區治安、鄰里關系等綜合治理上,積極管理小區與幫扶困難承租戶,建設和諧社區。
七、借鑒他山之石,雕琢我山之玉,促進自身發展。
廉租住房的後續管理是一項系統而又復雜的工作。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統一認識,認真貫徹落實**發[2012]**號文件「*******」。
(**單位)不能局限於坐井觀天、閉門造車,應放開眼界,走出去、學進來,應當積極向在廉租住房後續管理方面做的有特色、有成效的其他縣市(區)單位考察學習,借鑒他們的廉租住房管理的成功經驗,發展摸索、整理總結出自己的一套行而有效管理模式。
而且還應加強職工的隊伍建設,通過有專業性的業務知識培訓,促進房地產專業技術人員的隊伍培養,為廉租住房的後續管理工作奠定人才基礎。
以上意見,當否?懇請予以批評指正。
] 撰稿人: GXFC @ 徐斌

Ⅳ 廉租住房管理

關於廉租住房小區後續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
廉租住房小區的後續管理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廉租住房建設深受低收入家庭的歡迎和擁護。截止目前,(**單位)管理著**個保障性住房小區中的***套廉租住房(其中:****小區***套、****小區***套、****小區***套),住戶均屬於**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隨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深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數量也逐年增加,如何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廉租住房後續管理工作,怎樣管好這些廉租住房和廉租家庭,讓這些住上新房的群眾過得舒適,把好事辦好,是(**單位)在當前和今後工作中都值得探索和急需解決的新問題。
近年來,(**單位)採取建章立制和優質服務並舉的方法,加強對廉租住房和廉租家庭的管理,收到良好效果,一是設立管理服務站,選派工作人員進駐小區配合物業管理;二是嚴格准入退出機制,對小區人員入住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對溜狗戶、開私家車、私自轉租、出借、改變使用用途等違規承租行為嚴肅查處;三是租金收繳根據承租住戶經濟實際水平採取全年一次性或分階段收取方式進行。
但同時,實際管理操作中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改進工作方法,完善管理措施,現歸納總結幾點意見匯報如下:
一、 應當建立和完善保障對象檔案。
對住房保障對象按照收入水平、家庭困難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等情況進行分類區分,大致分為4種情況:低保特殊困難家庭、低保家庭、非低保特殊困難家庭、非低保家庭。其中特殊困難家庭是指:家庭為孤(孤身1人,無子女,無依靠)、老(年齡在60歲周歲以上)、病(患有重大疾病,經二級以上醫院證明,喪失勞動能力)、殘(一至二級傷殘且持有二代殘疾人證,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應對這部分人員的入住情況重點關注,生活上給予照顧。
實行一戶一檔,建立電子檔案及實物配租台賬,登記和掌握廉租住房在實物、區位、權益等方面的基本狀況,做到帳實相符、帳表相符、帳卡相符,便於及時核查。傾聽廉租住戶的訴求,確保該廉租住房符合正常居住條件。
入住異動狀況、回訪記錄、核查結果載入檔案。
二、應當注重加強保障對象的入戶教育。
通過板報宣傳欄、張貼公告、入住咨詢解答等形式多樣的宣傳引導工作,規范承租戶的生活行為與方式。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統一簽訂合同,向每位承租戶發放《廉租住房使用說明與注意事項》與《承租戶須知》,為承租家庭入住後實施規范化管理打好基礎。
三、 應當完善廉租住房租金收繳的措施。
在原有的收繳形式基礎上,增加對住房保證金金額的收取,並納入項目經費的專項管理,強化交費時限的約束力,嚴格執行滯納金、違約金等經濟懲罰措施,減少因延遲交租或惡意欠租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
以方便群眾為宗旨,可以與小區就近的銀行網點聯系協商,實行「一卡通」式便捷性服務交費。
對廉租住房小區的商業店面,由於受市場因素影響較大,存在增值的可能性,可以繼續面向社會以公開招租、競價拍租方式獲得收益的最大化。這部分租金收入應納入項目經費的專項管理,作為今後廉租住房的維修費、管理費等運營成本的項目支出。
四、應當全面實施廉租住房合同管理,嚴格規范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機制。
根據詳實的承租戶資料,採取定期、不定期、月訪、季度訪、半年一核、一年一審、接受舉報等方法,實行全程動態跟蹤管理方式,登記每戶的經濟收入、人口、住房變動情況,調查核實每位承租戶是否仍然符合居住廉租條件。對於騙取住房、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私自轉租、轉讓、出借、調換、改變使用用途等違規承租行為,一經查實,直接解除租賃合同關系,取消其住房承租資格。
但實際操作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違規承租住戶故意隱瞞超標收入及住房狀況,查實違規後,在處理時拒不騰退,甚至態度野蠻抗拒清退,給正常工作造成很大的阻力。
單靠(**單位)的部門力度根本無法獨立解決此類問題,這就需要建立起協管機制,與街道辦事處、民政、公安、稅務、銀行、公積金等部門信息共享,建立居民經濟狀況核查系統,掌握保障家庭的存款賬戶、股市賬戶、納稅記錄、房產紀錄、公積金繳納、購車等情況,從而了解保障家庭實際情況,提供核查報告。
應當運用法律手段規避不必要矛盾糾紛和法律風險,與住戶所在地的街辦居委會、物業管理公司三方合作,共同送達限期騰退住房通知書進行告知,並在(**單位)聘請的常年法律顧問的協助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住房的騰退,有效保障廉租住房小區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實現。
五、發揮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建立「廉租住房維修資金」制度,並實現物業管理的統一性和規范化。
廉租住房是一種稀缺的公共資源,當家庭收入超過最低收入標准又拒絕退出的,可發揮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執行市場租金標准,合理配置保障性住房資源。
應當建立「廉租住房維修資金」制度,從每套廉租住房的月租金或年租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以15% - 20%為宜)的維修費用,專項用於整個經濟壽命期內房屋維護,這對於廉租住房的保值增值以及「以租養房」政策的良性循環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強化小區物業的監督管理,有利的規范小區的物業管理行為,實現保障性住房小區在物業管理上統一性、規范化操作,最好成立自己的物業管理專門隊伍。還可以設立專職的維修隊,解決處理小區住房的日常報修、維護、修繕等業務。目前,由於市場上的物業管理公司良莠不齊、內部管理混亂,造成只顧前期物業就急於後期退出、或只管收取物業管理費而不管事、推諉拖拉,致使小區臟、亂、差的狀況嚴重,****小區就曾有類似情況的出現,現暫由(**單位)整改接管。今後,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統一,有利於為小區住戶創造宜居環境,便於各項管理工作的規范開展。
六、應當完善小區管理服務站的職能作用,發揮好小區住戶的群眾力量。
應當在每一個廉租住房小區,按項目標准化建設設立管理服務站。要撥付專項的經費支出,切實解決這些管理服務站軟硬體配備(如辦公設備、通訊、交通工具等)、管理人員勞動報酬等實際需要開支的問題。
針對小區衛生環境不盡人意,車輛、設施偷盜現象屢有發生,承租戶成分復雜、難於管理的問題,應聯系轄區居委會、治安警務室、物業公司等機構,協調聯動,齊抓共管、群防群治。並且以點帶面,組建小區住戶志願者服務隊伍或居民理事維持會,建立維權維穩服務站、健康醫療服務站、扶貧幫困服務站、文化服務站、再就業服務站、黨員活動站、書報閱覽室等服務機構,在住房的維修與管理、小區環境、計劃生育、小區治安、鄰里關系等綜合治理上,積極管理小區與幫扶困難承租戶,建設和諧社區。
七、借鑒他山之石,雕琢我山之玉,促進自身發展。
廉租住房的後續管理是一項系統而又復雜的工作。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統一認識,認真貫徹落實**發[2012]**號文件「*******」。
(**單位)不能局限於坐井觀天、閉門造車,應放開眼界,走出去、學進來,應當積極向在廉租住房後續管理方面做的有特色、有成效的其他縣市(區)單位考察學習,借鑒他們的廉租住房管理的成功經驗,發展摸索、整理總結出自己的一套行而有效管理模式。
而且還應加強職工的隊伍建設,通過有專業性的業務知識培訓,促進房地產專業技術人員的隊伍培養,為廉租住房的後續管理工作奠定人才基礎。
以上意見,當否?懇請予以批評指正。
] 撰稿人: @ xubin

Ⅵ 今年,我國採取的房地產調控政策有哪些具體一些。謝謝

2010年4月17日 國務院為了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發布《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簡稱「新國十條」,具體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四)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 (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 (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調整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解讀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2011年 國八條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
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文件)印發後,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的變化,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為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地方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嚴格執行國發10號文件及其相關配套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地要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設力度;繼續完善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繼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實好年內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的目標任務。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
2011年,全國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1000萬套。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中央將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確保完成計劃任務。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圍。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要研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持有、經營,或由政府回購。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
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
四、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應,認真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價高的城市要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
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准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罰款。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原則上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
已採取住房限購措施的城市,凡與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調整完善相關實施細則,並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尚未採取住房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購實施細則。其他城市也要根據本地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出台住房限購措施。
七、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於新建住房價格出現過快上漲勢頭、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後期使用監管不力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省級及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對未如期確定並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要視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等問題,也要納入約談和問責范圍。
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參照上述規定,建立健全對轄區內城市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新聞媒體要對各地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經驗加大宣傳力度,深入解讀政策措施,引導居民從國情出發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製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閱讀全文

與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司社保賬戶變更說明 瀏覽:719
威遠縣嚴陵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797
鄂州住房公積金帳號 瀏覽:250
江都區建設局與引江棚戶區 瀏覽:717
揚州住房公積金比例 瀏覽:516
無業買社保還需要買公積金嗎 瀏覽:403
退伍軍人住房補貼新政策 瀏覽:385
工資5000深圳交社保後最後拿到多少 瀏覽:373
管城區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招聘 瀏覽:777
杭州濱江住房公積金 瀏覽:856
社保繳費基數有試用期工資嗎 瀏覽:377
建築工程城市規劃專業 瀏覽:656
現代設計建築設計 瀏覽:9
2014年天津社保繳納基數是多少 瀏覽:758
社保交基數高 瀏覽: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還多少 瀏覽:732
北京社保卡辦理點 瀏覽:827
黃陂前川衛生院生化分析儀中標公告 瀏覽:677
安徽和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瀏覽:455
社保卡上沒有錄入繳費信息嗎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