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給員工住房補貼怎麼寫通知,公司住房補貼通知
1997年,我剛剛參加工作,與父親同在一個機關工作,只是單位不同。1998年,父親單位有安居房,單位稱按政策應分三部分,其中,由我父母單位各出一部分款,然後自己再出一部分,因我母親單位不予出款,後經協商由我的單位出了房款的1/3。房主為我父親,現在單位做住房補貼,單位稱因98年我單位給我出過資,我就不能算是無房老職工。請問,單位的說法正確嗎?謝謝!
❷ 南京住房補貼標准
2008年申請住房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市教育局財務處《關於做好2008年度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單位)住房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2008年度住房補貼發放對象為本單位中,已購房(購買房改政策性住房除外)的在職老職工(註:老職工是指 1998 年 11 月 30 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不達標的職工)。
2、申請住房補貼的人員,需認真填寫《南京市職工住房情況表》、《南京市職工購房(工齡)補貼申請表》(一式四份,表格可以在教育信息網相關網頁上下載,網址:http://nje.cn/zfbt/)中相關內容,並按要求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3、10月10日前,請將填寫好《南京市職工住房情況表》(下稱《情況表》)和《南京市職工購房(工齡)補貼申請表》交汪波處審核,並提交以下資料:
⑴本人和配偶的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⑵已有住房的產權證或租約(原件、復印件);
⑶退休證(原件、復印件);
⑷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
⑸購房的在職老職工還需提供經過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鑒證登記的房屋買賣契約或合同以及有關完稅憑證(原件、復印件);
⑹其他認為必要的資料。
4、單位將根據《情況表》、《南京市職工購房(工齡)補貼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審核,核定住房補貼額,並將職工的工齡、已享受實物分房情況、享受補貼面積、補貼額等情況予以公示 10天以上;公示屆滿無異議的,由單位填寫《南京市單位職工購房(工齡)補貼審批表》和《南京市單位職工購房(工齡)補貼清冊》,並按要求簽字、蓋章,報市教育局、市房改辦復審。
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經市房改辦審核,對不符合申領條件或資料不全的人員,退回給單位進行處理;
12月下旬,市教育局根據市房改辦審核後的人員名單和申領金額向市財政局申請住房補貼專項資金;
2009年1月底前市教育局將財政專項資金撥付給我單位,我單位連同自己應負擔部分,將住房補貼發放給申請人員。
未詳事宜,請到汪波處咨詢,或登錄教育信息網相關網頁查詢(網址:http://nje.cn/zfbt/)。
2008年9月18日
附:發放標准、住房面積的認定方式、職工職級的認定方式
發放標准:住房補貼由購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組成(以下均簡稱住房補貼)。老職工中的無房戶按規定面積標准全額計發住房補貼;住房面積未達標準的,購房時按規定面積標准與原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發住房補貼。
⑴購房補貼額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購房補貼面積之積。購房補貼面積按職工住房面積標准與以夫婦任何一方名義承租或購買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門管理和單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集資建房、安居房)面積的差額計算。現行幹部和職工的標准為:
一般幹部、初級專業技術(助理級與員級)人員、高級工及以下職工為 75平方米
科級幹部、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及技師為 90平方米
處級幹部、高級專業技術(正高、副高)人員為 110平方米
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補貼標准按市政府屆時公布的標准執行,現為 720元/平方米。如遇標准調整,調整辦法按照市政府屆時的相關規定執行。
⑵工齡補貼額為職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工齡補貼(現為 8.16元/年·平方米)、工齡、住房補貼面積三項之積。工齡指職工1992年6月30日以前的工齡。
⑶住房面積有關計算公式如下:
①住房補貼=購房補貼 +工齡補貼
②購房補貼=補貼標准× [住房面積標准-以夫婦任何一方名義承租或購買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門管理和單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集資建房、安居房)面積]
③工齡補貼= 8.16元/(年·平方米)×工齡×[住房面積標准-以夫婦任何一方名義承租或購買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門管理和單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集資建房、安居房)面積]
住房面積的認定方式:
⑴以夫婦任何一方名義承租或購買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門管理和單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集資建房、安居房)均計為雙方的住房面積。
⑵職工同意將分配給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購買的,仍認定其職工夫婦的住房面積,不計為子女的住房面積;其中住房面積超標准部分未按規定支付超標准款的,計為其子女的住房面積(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寧委辦發 [2002]82號文規定,不符合過戶條件的除外)。
⑶職工離異前購買的公有住房,離異後不論歸誰所有,也不論是否再婚,仍計為離異各方的住房面積。再婚後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並計算(含已購公房)。
⑷ 2002年12月31日前,公有住房經產權單位同意調換的,以調換後的房屋計算其住房面積;擅自調換住房的,以調換前的原住房計算其住房面積。
⑸單位為回原籍的退休職工建房的,所建房屋計為其住房面積;給予安家補助費的,安家補助費應當從住房補貼款中扣除。
⑹軍隊幹部 1999年(含)以前轉業的,其夫婦在軍隊或地方的住房應當計為其住房面積。退出軍隊住房或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軍隊住房後住房仍未達標的,實行差額補貼。
⑺住房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准,未領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按具有房屋測繪資質的機構測定的面積為准,或按使用面積乘以系數計算,其中高層住宅系數為 1.5;多層成套住宅為1.4;非成套住宅為1.3;平房為1.1。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記發證的,可按已登記發證的房屋面積計算。
職工職級的認定方式:
職工職級按申領住房補貼時的職級為准;退休職工按退休時的職級為准;職級有調整的,以調整後的職級為准;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由單位根據其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確定相應的行政職務所享受的住房面積標准,副高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所對應的住房面積標准須報市教育局批准(此對應關系不涉及幹部職級問題);軍隊轉業幹部的現任職級與其在軍隊的職級不一致的,以其中的高職級為准。
南京市關於發放職工住房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寧財綜〔1998〕第96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部、委、辦、局,市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發展住宅建設,把住宅業培育成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發(1998)278號)精神,對我市職工住房補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則,推進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穩步實施。
(二)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的原則,在不過多增加各方負擔條件下,實現住房由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的轉變,建立新的住房建設和分配製度。
(三)堅持機制轉換和現有住房資金轉化的原則,將住宅建設、經營、消費等環節的資金集中起來,合理使用。
二、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和標准
(一)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是本市十區范圍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編的正式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中無房職工以及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
(二)住房補貼的發放標准根據市有關部門核準的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職工工資、住房面積控制標准和職工工齡等因素計算確定。購房補貼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按職工本人應享受的購房補貼面積分別計發。
1.職工購房補貼額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該職工的購房補貼面積之積。市政府將適時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標准。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為610元。
2.購房補貼面積指該職工的職務(職稱)和級別所對應的購房補貼面積標准(見附表一)。無房職工按規定面積標准全額計發購房補貼。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購房時按規定的購房面積標准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發補貼。
3.有條件的單位可給予購房職工發放工齡補貼。職工工齡補貼額按職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負擔價、年工齡補貼率(0.6%)、1992年前的工齡和購房補貼面積四項之積計算確定。市政府將適時公布職工家庭負擔價標准。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負擔價為1180元。
三、住房補貼發放的方式和程序
(一)住房補貼採取一次性發放和逐月發放兩種方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和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實行購房時一次性發放購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的辦法。
(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購房職工全額計發;
(2)工作年限未滿25年的購房職工,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發,剩餘年限的補貼作為借支,由職工與所在單位簽訂借款協議,在今後工作年限內逐年抵扣;
(3)購房職工工作年限不滿25年調離、辭職的,借支余額在職工離開時由本人或新單位一次歸還原單位,如住房補貼資金來源於財政撥款的,還應將款項上繳財政部門。
購房補貼資金在職工購買住房時由財政部門根據職工購房協議及個人付款憑據,直接劃入售房單位。
2.逐月發放補貼方式:1998年12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實行逐月計發住房補貼。補貼額為職工月工資額(基數同繳存公積金的基數)與住房補貼率之積,市政府將適時公布住房補貼率。1998年度住房補貼率為16%(不含公積金,不再另發租金補貼)。月平均工資低於280元的按280元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1500元的,仍按1500元計算。三資企業月平均工資超過2000元的按2000元計算。按月計發的住房補貼進入個人在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開設的住房補貼個人帳戶,按公積金管理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二)購房補貼發放的程序
1.實行一次性補貼方式的發放程序:
(1)擬購房職工向單位提出申請,並填寫《南京市職工購房補貼申請表》。
(2)單位填寫《南京市職工購房補貼審批表》並簽署意見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市房改辦審核後持《南京市職工購房補貼申請表》、《南京市職工購房補貼審批表》、《南京市職工購房補貼清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3)根據批准文件由單位職工自行選擇購房,並向財政部門提供合法有效的購房協議,由財政部門核定補貼額後直接將補貼款劃入售房單位帳戶。
(4)由於住房補貼資金來源有限,近期內住房補貼的發放採取總量控制的辦法,即每年年初由各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申報年度申請住房補貼的人數和補貼金額,由財政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對各部門下達住房補貼控制指標,各部門在控制指標范圍內,再按規定的程序辦理。
2.實行逐月發放補貼方式的發放程序:
(1)由各部門、各單位根據當年新分配人員的情況,向市房改辦提出申請,並領填《南京市職工住房補貼開戶審批表》和《南京市職工住房補貼繳存清冊》。
機關、事業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辦理開戶審批手續,即:市屬及市屬以上單位,區屬及區屬以下單位,分別由各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後,憑市(區)人事部門審批後的《工資變動審批表》到市(區)財政局辦理審批手續。
企業單位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銀行受理後,根據工資計劃管理許可權持《公積金、住房補貼匯(補)繳書》復印件到勞動部門備案。
各單位在上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持有關資料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方可到銀行網點辦理開戶、繳存手續。
(2)職工住房月補貼額,隨著職工住房補貼基數和住房補貼率變動逐年調整。
四、逐月發放住房補貼的繳存辦法
對1998年12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逐月發給住房補貼的單位,須按規定辦理開戶繳存手續。具體操作辦法見寧房基(1998)22號《關於職工住房補貼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五、五縣對職工住房補貼的發放辦法,可參照本通知精神自行制定。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而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
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對象范圍不同。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範圍基本上是各單位的全體在職職工,離退休職工不建立;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范圍是各單位的無房職工和住房面積未達到其職級所對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是全體職工中(符合特定條件)的一部分職工。
(2)構成不同。住房公積金是由職工個人從工資中扣繳和單位資助兩部分構成;住房補貼是由單位單方面給予職工的資助,不需職工個人從工資中作扣繳。
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某種情況下,住房公積金等同於住房補貼。企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時,既可以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也可以採取直接發放住房補貼的形式。因此,在單位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實行貨幣化時,此時在職工原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基礎上新補充的住房公積金部門實質上就是住房補貼。
(2)單位用於資助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相同。這兩種資金的來源都是首先立足於單位原有住房基金劃轉,不足部門區分單位不同性質分別由財政預算撥付或列支成本費用。
(3)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補貼資金是必須要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開立職工住房補貼賬戶,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的,與住房公積金分別核算。兩者在具體的資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稅收優惠上是相同的。職工的該兩項資金均免徵個人所得稅。
(5)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所有權歸屬上是相同的。職工個人帳戶中的住房公積金以及住房補貼均歸職工個人所有。
(6)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還包括參照機關住房分配貨幣化模式的企事業單位)的無房或未達標老職工而言,領取的住房補貼多少與職工何時建立住房公積金有關。老職工是指1998年年底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包括1998年年底前離退休的職工)。機關無房老職工的住房補貼由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兩部門組成,其中一次性補貼的計算公式是:一次性補貼額=(職工1998年月均標准工資*1999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工齡*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機關住房未達標老職工領取差額補貼,差額補貼額計算公式是:差額補貼額=(1999年度基準補貼額+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因此,從公式可見,機關老職工(住房達標者除外)無論是無房還是住房未達標,其住房公積金的建立時間,關繫到其領取的住房補貼額的多少,雖然這種影響可能並不大。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途徑,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工資及積蓄在內的資金,並通過住房貸款的支持來解決。即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是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兩個重要資金來源。
由於事關買房,以上消息僅供參考。
❸ 住房補貼怎麼計算的啊
計算標准:
1999年至2004年的職工,按當月標准工資×月住房補貼系數(0.66);2005年1月1日以後的實行定額發放: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級1400元;正司級1600元;機關工勤人員,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可達1100元。
另外,無房一次性補貼和住房未達標補貼,僅對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發放;級差補貼則指有房老職工在其現住房面積經達標、未達標、超標處理後,因職務、技術等級晉升,按晉升後的購房補貼面積標准與晉升前的差額一次性補貼。
(3)住房補貼發放工作通知擴展閱讀:
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
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大塊:一是國家下撥的建房資金;二是單位售房資金;三是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❹ 江油市住房補貼金什麼時間發
江油市房改和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申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職工住房貨幣補貼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切實做好我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職工住房貨幣補貼申報、審核、發放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貨幣補貼發放范圍及對象
貨幣補貼發放范圍:江油市黨政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
貨幣補貼發放對象:
1999年1月1日在冊的離退休和199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離退休,且夫婦雙方均未參加過房改購房(含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安居房、鄉鎮機關、學校、醫院成套住房),以及雖參加了上述優惠購房,但住房面積未達到控制標準的幹部職工。
二、申請、申報、審核辦理程序
(一)申請。補貼對象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對申請人各年度工資標准、職稱、職務、工齡、參加工作至退休期間(包括調入本單位之前)享受優惠購房等情況進行核實。
(二)申報。補貼對象所在單位對上述情況核實、匯總、公示無異議後,將相關資料報市委組織部和市人事部門對其98年12月31日前職務、職稱、參加工作時間、離退休時間及98年至退休月平均工資進行審核界定,事業單位還須報市財政對其供給體制審核認可。
(三)審核。待組織部和市人事部門審核後,由各單位統一將補貼對象的紙質和電子文檔報市房改和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經審核確認後在補貼對象所在單位公示一周(法定節假日除外),經公示無異議,確定為發放對象。
(四)發放程序。公示無異議後,補貼對象所在單位按公示金額出具收據,並帶上單位賬號、賬戶名稱、開戶銀行、經辦人身份證等資料到市住建局財務室辦理資金劃撥手續,再由所在單位發放給補貼對象。
三、提交資料
(一)《江油市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及已故職工住房補貼申報審批表》、申請書、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
(二)申請人職稱證書、任職文件(歷次任職文件)、退休文件;
(三)申請人及配偶已參加優惠購房但未達標需提供房產證復印件(審原件);
四、面積控制標准
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關於清理糾正黨政機關幹部違反規定建房住房等問題的實施辦法》(川委辦[1996]58號)及相關政策規定,地廳級幹部(含高級職稱)110—125平方米;縣(處)級幹部(含中級職稱、技師)90—105平方米;科級幹部(含高級技術工人)80—95平方米;一般幹部(含初級職稱和中級及以下技術工人)70—85平方米。已享受優惠售房的職工達到對應的面積控制標准下限,即視為住夠面積控制標准,不再發放貨幣補貼。未享受優惠售房的幹部職工,按對應的面積控制標准上限計算貨幣補貼。
五、申報時間
2016年3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照申報單位提交資料的先後順序和財政撥款情況開展審核和發放工作。
四、工作要求
做好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職工房改住房貨幣補貼工作,是堅持以人為本和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按照通知要求,積極組織退休幹部進行申報。嚴格把關、認真審核,杜絕弄虛作假,騙取補貼情況發生。
聯系人:劉珂君 聯系電話:3503393
特此通知
附件:江油市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及已故職工住房補貼申報審批表
江油市房改和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3月24日
❺ 給員工住房補貼怎麼寫通知,公司住房補貼通知
這種補貼沒有具體的國家標准,可以說是公司給予員工的福利,既然是福利當然是可上下調整的。所謂的標准也只是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來定。
❻ 錫林郭勒盟行署關於實行直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的通知
住房補貼,點擊看詳細住房補貼
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非住房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工人要求的標准,發放現金補貼。購房補貼發放
的原則是: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工資的平均價格地方政府具體確定,職工應享受的住房面積和其它因素。
有針對性的支付工人的住房補貼。目前,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已經實施,參照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實施。
房屋改革政策已經購買了工人的面積規定不享受住房補貼住房的標准;公屋住戶職工租賃住房後自動退出,住房補貼可以享受。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當地政府規定實行住房補貼和職工住房面積標准規定的標准。住房補貼
員工:支付給職工等於每的產品建設和住房補貼員工平方米面積的住房補貼面積補貼。補貼區域無房職工,由產品定義的住房補貼面積。補貼區域無房職工,根據住房補貼標准計算的面積。每個職工住房補貼負擔由工作人員的單位。住房補貼應在住房公積金制度職工工齡之前予以考慮。
住房補貼資金主要有三個模塊:一個國家的住房資金分配;第二是單位房子的資金;三是多渠道籌集資金,為單位。
住房補貼基本形式:三種形式的一次性住房補貼,每月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補貼。
(1)一次性補貼,主要用於老職工無房,在購買一次性支付工人。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他們獲得基本的補貼差異各級幹部職工和地區的一般標准,由於窮人的住房補貼形成,一次性付款購買的時間。
(3)每月補貼,主要針對新員工,在住房補貼的年齡按月計發。
❼ 一方所在單位已享受住房補貼,另一方還能享受嗎
似乎可以享受住房補貼,建議你自己仔細看看如下北京市的住房補貼政策相關文件:
《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及有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略)
北京市行政機關和與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發放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2004〕京房改辦字第258號
(注意這條:職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號文印發後因與有房職工結婚而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各有關單位:
為了更好地落實《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及有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以下簡稱078號文),保證住房補貼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就行政機關和與財政有人員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發放中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補貼發放對象為在職、在編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
二、下列工資計入基本工資:
1、公安幹警警銜津貼;
2、中小學教師、護士工資標准提高10%的部分。
三、試用期(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執行初期工資)的無房職工,以試用期(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執行初期工資)工資標准作為計發住房補貼的基數,其中學徒期、熟練期計發住房補貼的工資為臨時工資與獎金或津貼參考額之和。
四、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明確享受待遇的人員,按明確的待遇確定其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其中屬於無房的,按其現執行的基本工資計發住房補貼。
五、事業單位同時具有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職工,或同時具有行政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和工人技術等級的職工,按其現執行基本工資的職務(或崗位)確定其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其中屬於無房的,按其現執行的基本工資計發住房補貼。
六、無房職工讀研究生(含碩士、博士)期間計算連續工齡的,其讀研究生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其上學前一個月的基本工資計發。職工上學前不在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比照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的基本工資確定。
七、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按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當年與參加工作當年之差確定(如職工1990年參加工作,1995年建立住房公積金,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1995-1990=5年);1993年以前已按標准價優惠辦法購房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按職工第一次購房當年與參加工作當年之差確定。
八、事業單位1998年12月31日前已離退休的無房老職工,且屬於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其1998年月均基本工資按440元計算。
九、
職工離婚的,離婚前夫婦雙方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職工婚姻狀況有二次以上變化的,按第一次離婚前夫婦雙方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積,職工以後在婚姻變化過程中與有房職工結婚,有房職工已按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職工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職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號文印發後因與有房職工結婚而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買的住房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十、職工及其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納供暖費等原因現承租人或購買人轉為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下的,核定為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積,不核定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積。
十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夫婦雙方去世後,同住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租賃變更手續成為承租人的,核定為變更後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積。
十二、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其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或停發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後,可按規定申領住房補貼。
十三、職工私有住房拆遷後實行公有住房安置的,不論安置的公有住房是按規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准承租還是以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含標准價優惠)購買,均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十四、按照城市房屋拆遷、危改政策,對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的使用人或標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實行貨幣補償的,按計算貨幣補償金額的建築面積核定職工住房面積。
十五、職工及其配偶按高於當年房改成本價購買安居房(康居房)的,按078號文第(五)條第2款規定核定面積。
十六、職工按《北京市新建住宅補貼出售試行辦法》(京政發[1984]139號)以三分之一價款購買的公有住房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十七、地下室按建築面積的50%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半地下室按建築面積的70%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十八、職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購)價承租或購建住房的,按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京外當地商品住宅平均價格與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價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積,具體計算公式為:職工住房面積=京外當地商品住宅平均價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價格×京外當地住房核定面積。
十九、軍隊轉業幹部退出原軍產房並已在軍隊領取住房補貼的(包括轉業安置費發給個人的),按078號文第(十七)條規定計算的職工住房補貼總額與職工已在軍隊領取住房補貼總額(包括基本補貼、地區補貼和發給個人的轉業安置費)的差額計發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屬於無房職工並已在軍隊領取按月住房補貼的,從到地方單位工作起薪之月開始,按本市月住房補貼標准繼續發放按月補貼。
二十、職工填寫《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核表》,其配偶無工作單位的,由職工本人在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一欄內說明情況,不需要到街道辦事處蓋章。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由職工本人承擔責任。
二十一、企業離休幹部住房面積的核定和住房補貼計算等按本通知行政機關離休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離休幹部住房補貼資金仍按078號文第(二十三)條規定和市委組織部等七部門《關於落實我市企業單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離休幹部住房補貼問題的通知》(京組通[2003]64號)執行。
二十二、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為准。由此引起本通知下發前已計發住房補貼職工的住房補貼額有差異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計發。
❽ 關於話補和交通補貼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准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通知》對職工福利費進行了明確界定,並明確規定按月按標准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1、中央和國家機關: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2、地方不得高於中央補貼標準的130%
3、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不得高於中央補貼標準的150%。
單位對個人發放的交通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文規定:
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❾ 鞍鋼退休職工住房補貼何時發放
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標准:
關於給予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有關文件依據
一、國資廳發分配[2006]3號文件,不但沒有禁止發放住房補貼,而且要求參照所在地政府機關公務員標准執行,取消住房補貼是違背政策規定的
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中央企業嚴格執行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廳發分配[2006]3號)文件中對於住房補貼有明確的要求:參照所在地政府機關公務員標准,並結合本企業職工住房的實際情況和企業經濟承受能力確定。
2、《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 [1994]43號)文件中第三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不論隸屬關系,都應執行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對房改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規定。
二、國務院規定房改政策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省份的不同,存在差異是正常的,不能做為不發的理由
1、《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調整職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計提基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字【1999】56號)第四條規定:按照房改屬地管理的原則,駐濟以外的省屬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有關政策,中央駐濟單位參照本通知執行。
第五條、調整職工住房補貼,是省委省政府為加大住房貨幣分配力度,進一步增加職工住房消費能力,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而採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的計提發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對廣大職工的關懷落到實處。
2、《山東省財政廳關於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住房補貼的通知》(魯財綜字[2000]7號)文件中也要求: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住房補貼,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積極做好計提和發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對老同志的關懷落到實處。中央駐濟單位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3、《山東省財政廳關於提高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比例的通知》(魯財綜[2001]74號)文件明確指出,考慮到今後離退休老同志住房維護方面開支明顯加大的新情況,為使他們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響,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從今年10月1日起,將駐濟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比例,由現在的10%提高到35%,與在職人員一致起來。計發住房補貼的月工資基數仍按魯財綜字[2007]7號和魯財綜字[2000]30號文件規定執行。
文件還要求:駐濟以外省直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發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屬地原則,一律執行駐地住房補貼政策和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