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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03 10:24:26

❶ 南陽市有經濟適用房嗎

  1. 任何城市都有相應的經濟適用房的,旨在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

  2. 經濟適用住房內,常簡稱為經適容房,等同於國宅;指由中國政府出資扶持的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兩方面特點的社會保障住房。所謂經濟性,是指住房的價格相對同期市場價格來說是適中的,適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負擔能力。

  3. 所謂適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築標准上不能削減和降低,要達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許多國家一樣,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種出租為主的國宅政策稱為廉租房。

❷ 部隊經濟適用房繼承

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16號/1999年12月16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第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第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第二章建設方式第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第六條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第七條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第八條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第九條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第三章建設用地第十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採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劃撥和軍隊內部合理挖潛解決。第十一條申請劃撥土地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上報建設用地計劃,經總後勤部審核後,列入下一年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第十二條使用軍用土地的,建設用地應當位於售房區或者獨立的空閑營區。對適用於與軍內外單位合作建房的軍用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使用軍用土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總後勤部審批。第四章資金管理第十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所需資金,主要通過收取住房預售款、申請住房補貼和貸用住房公積金籌集,不得佔用單位經費。第十四條全軍每年用於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總額度,由總後勤部確定。需要貸用住房公積金的,在總後勤部下達的指標內,由軍區級單位軍官住房發展中心或者建設單位,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到指定的銀行貸款手續。第十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實行分賬管理,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依法接受軍隊財務、審計部門和貸款銀行的監督檢查。第五章計劃管理第十六條軍區級單位應當根據本系統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前期工作情況,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經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核後,於每年1月底前報總後勤部。第十七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當與年度預算安排的住房補貼額相適應。通過軍用土地折價沖抵住房補貼或者暫不使用住房補貼建設的項目,可以優先安排計劃。第十八條年度計劃包括下列內容:(一)建設地點、方式,用地性質、數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設的,應當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劃撥土地的意向書;(二)房屋總建築面積,總投資和年度投資,開工、竣工日期;(三)出售房屋面積、住房套數及價格,軍用土地折價及使用住房補貼額等資金平衡分析;(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和位置圖。第十九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會同財務部編制審核,經總後勤部同意,上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後,由總後勤部下達軍區級單位執行。第六章住房建設第二十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設施配套,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建設標准、規劃設計規范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和運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努力降低造價,提高質量,減少能耗。第二十一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廣泛徵求購房者意見,組織有關專業人員會審,優選設計方案。第二十二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採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施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房屋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驗收。第二十三條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兩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為主要戶型,其面積參照各職級軍隊人員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設計。第二十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內裝修,原則上實行粗裝修。二次裝修一般由建設單位統一組織。經建設單位批准,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自行裝修。第七章住房出售第二十五條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照有關規定土地出讓手續。征地建設的,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數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有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計劃的建設項目,可以通過招標委託地方房地產公司承建和出售。第二十六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對象:(一)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二)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高級士官;(三)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工齡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四)居住在公寓區,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第二十七條向軍隊單位、個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實行綜合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定,報總後勤部備案。征地建設的,按照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貸款利息、稅金等七項因素確定;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售價確定,可以不計5%的開發利潤。第二十八條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原則上實行市場價,其價格比照當地、當年同類型房屋售價確定。出售給居住在公寓區地方人員的住房,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按照綜合成本價計價。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築面積計價,建築面積的計演算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向軍隊人員出售的住房,計價面積包括:戶內面積、陽台和分攤的樓梯間面積;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計價面積依據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第三十條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售價與實際造價的差額,以及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的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已記入帳戶的住房補貼,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有關規定。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者購房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統一核算,經軍區級單位房改公室會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第三十一條軍隊單位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應當按照本法進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後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二條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的人員,應當及時退出現住用的軍產住房。第三十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必須使用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第三十四條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產權手續的,按照建設部、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售房單位集中到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所購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實行准人制度,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第八章住房管理第三十五條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其管理、維修應當與現行營房管理體制脫鉤,實行物業管理。有條件的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實施管理。第三十六條出售後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由住房產權人負責。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包括水、電、氣戶表以內的管線和自用陽台。第三十七條修養護,由住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所需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按照國家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劃分。第三十八條公共維修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其比例為經濟適用住房綜合成本價的2%,由個人交繳。第三十九條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單位應當及時將購房情況記入個人住房檔案。第九章附則第四十條軍區聯勤部、軍兵種和武警部隊後勤部可依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本法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第四十二條本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後勤部1995年頒發的《軍隊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規定》和1997年發布的《軍隊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管理暫行法》即行廢止。

❸ 桂林建有經濟適用房嗎怎樣的條件才能申請呢

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住房供應體系,不斷滿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交易管理,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04]2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納入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政府提供相關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以微利價格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章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管理機構
第三條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房委會」)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的指導和協調工作,決策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組織、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本辦法的實施,研究擬定本辦法的配套政策和規定;
(二) 會同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規委等部門,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場需求以及建設用地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三)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協調政府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本辦法,搞好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
(四) 會同市建規委對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擇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資信的開發企業參與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的招投標。
(五) 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實施和管理,組織落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開發單位,並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標書。
(六) 督促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按國家建設標准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七) 監督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定落實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對工程質量實行全程跟蹤監督,凡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質量標準的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八) 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象的資格進行審查,並發放准購證。
(九) 組織有關部門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綜合驗收,並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統計報表。
(十) 根據房委會的要求,做好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協調工作,承辦房委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交城市建設配套費。
第六條 在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過程中,經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按最低收費標准減半徵收。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可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優先發放。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確定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項目,經房委會研究報政府審批後,納入我市經濟發展計劃。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以銷定建」的原則。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年度計劃,在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中,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數量不少於本市城區市民實際消耗商品房建設用地的20%,並在我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價。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開發企業,憑市房改辦出具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標書》,分別到市發改委、國土資源局、建規委、環保局等部門辦理工程項目報建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各單位利用原有土地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的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機關、企事業單位及軍隊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屬地化管理,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凡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的劃撥用地,必須全部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嚴禁轉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規劃設計按照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不符合規劃和規范要求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規劃設計方案。規劃設計方案由市房改辦會同市建規委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採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建築面積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內,小套建築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室內裝修採取初裝修的形式。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企業必須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中標單位不得轉包。要嚴格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保證工程質量。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建設單位應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要按照小區規劃設計的要求與各種配套設施同步進行,凡配套設施達不到規劃設計要求的,該項目不得通過驗收。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驗收制度。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建成後,要嚴格按照國家建設部制定的《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發企業,必須定期向市房改辦報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度情況和相關統計報表。

第六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其中利潤不得超過3%。
(一) 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徵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勘察、規劃及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二) 稅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三) 利潤
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負擔卡制度。中標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憑市房改辦出具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標書》和《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事業性收費負擔卡》,到相關部門辦理該項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手續。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按規定填寫負擔卡,拒絕填寫或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有權拒交,並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房改辦,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2503號文)的規定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凡不具備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工之前確定銷售價格的,開發單位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核算開發成本並向市物價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定價申請,並按有關規定提供定價申請材料,定價申請材料應包括:規劃定點、土地價格、相關工程合同、有關工程(概)預算書、收費負擔卡等相關證明文件,市物價主管部門應會同市房改辦對開發單位的定價申請進
行審定,確定銷售(預售)價格,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確定公布的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擅自提價銷售。

第七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公示制度(桂林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公示和審批辦法另行制定)。申請人購房時必須到市房改辦登記,如實填寫《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戶調查審批表》,由購房人及配偶所在單位核准蓋章(沒有單位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核准蓋章)。市房改辦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購房對象的購房資格進行初審後,報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審批領導小組審查,經審查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在新聞媒體公示,10日內無異議的申購對象,由市房改辦根據我市每年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量,按規定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象,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常住城鎮的中低收入家庭無房戶(含按勞動部門規定與當地機關企事業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來務工人員);
(二)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而被拆遷住房的低收入無房家庭戶;
(三)現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戶。
第二十九條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工資收入低於當年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倍以下的家庭戶。
第三十條 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對象購房時,應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控制職住宅標準的通知》(桂政辦[1995]39號)的規定,確定的本人級別,職稱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積標准合理選購住房,控制面積標准之內(未達標戶購買時按兩套房合並計算)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購房面積超過規定控制面積標準的,超面積部份按同類商品房的市場評估價格補交超標面積差價款。差價款由市房改辦負責收取,並存入專用帳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經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批准,專項用於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征地周轉資金和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有關的管理費用支出。

第八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一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第九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登記
第三十二條 購房者持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與購買人簽訂的購房合同、《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和有關材料到市房產管理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上要加註「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對其中超過規定面積購買部分在產權證中註明,再上市時,該部分不再補交有關稅費。市房改辦憑《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材料給予辦理《個人住房檔案》。購房者憑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證》或憑房屋座落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材料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要加註「劃撥土地」字樣。

第十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之日起,在三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原購買人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實施細則》執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十一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要嚴格執行《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第33號),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
第三十五條 開發單位應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前期物業管理,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企業要按照物業管理的法規和規定與業主委員會簽訂有關合同,加強售後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開發單位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並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市房產管理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和管理,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及服務。物業管理收費標准和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擅自提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物價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不按照市房改辦發放的《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要求,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售房對象的,依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對提供虛假情況的申請人,經查實,即取消其購房資格;對開具虛假證明的單位要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行賄受賄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市屬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❹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有什麼規定

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主要向符合購房條件的離休、退休幹部,接近服現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職幹部、高級士官,工齡滿15年的軍隊職工出售,優先出售給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和無房或住房未達到標准面積的軍隊人員。在公寓區居住、確無其他住房的非編人員,經批准也可購買。征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為彌補經費不足,允許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屋的總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一般不得外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利用軍用土地折款和批准外售的房屋所得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的住房補貼,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❺ 軍隊人員的公寓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標准有何不同

您好,公寓住房保障軍隊人員在職期間住用,產權歸公,個人租住,統一管理。其回建設標准為答:營職以下54平方米,團職72平方米,師職92平方米。離退休幹部按照原有安置辦法規劃建設、分配租住的住房亦按以上標准掌握。經濟適用住房只售不租,產權歸已,維修自理。其建房面積按購房原補貼建築面積標准掌握,即:正師職120平方米,副師職105平方米,正團職90平方米,副團職80平方米,營職70平方米。個人自願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或商品房的,其面積標准不受此限。

❻ 軍隊經濟適用房如何出售

在公寓區居住、確無其他住房的非編人員,經批准也可購買。征地建設的,為彌補經費不足,允許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屋的總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一般不得外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利用軍用土地折款和批准外售的房屋所得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的住房補貼,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先由其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後確定購房順序。購房人員在購買經濟適用房後,應退出原住用的軍產公寓住房。軍隊單位統一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只能出售給本單位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職工,不得轉售或用於經營。購買軍隊經濟適用房並享受住房補貼的軍隊人員,可以用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的住房補貼抵扣應付的購房款。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出售價(綜合成本價)與實際建房造價的差額,可作為軍用土地折款,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賃收益及其他有償服務收入,也應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統建單位統一組織核算,經軍區級房改辦公室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已抵扣的住房補貼,應及時從個人賬戶中沖銷。 凡是按規定以綜合成本價或市場價購買的軍隊經濟適用房,房屋所有權歸購房者個人所有。按建設部、總後勤部《關於軍隊房改售房權屬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1997]18號)的有關規定,到駐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所購住房可依法進入市場,實行准入制度,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並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

❼ 部隊經濟適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嗎如果可以,政策性規定經過紀年可上市,還要補交什麼費用嗎

根據<軍隊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此類房產出售是有比較多的限制條件的,至於深圳具體如何操作,這要咨詢相關的房管部門.
附:
第七章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條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征地建設的,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數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
有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計劃的建設項目,可以通過招標委託地方房地產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對象:
(一)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
(二)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高級士官;
(三)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工齡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
(四)居住在公寓區,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向軍隊單位、個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實行綜合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定,報總後勤部備案。征地建設的,按照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貸款利息、稅金等七項因素確定;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售價確定,可以不計5%的開發利潤。
第二十八條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原則上實行市場價,其價格比照當地、當年同類型房屋售價確定。出售給居住在公寓區地方人員的住房,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按照綜合成本價計價。
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築面積計價,建築面積的計算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向軍隊人員出售的住房,計價面積包括:戶內面積、陽台和分攤的樓梯間面積;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計價面積依據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售價與實際造價的差額,以及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的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已記入帳戶的住房補貼,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有關規定辦理。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者購房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統一核算,經軍區級單位房改辦公室會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軍隊單位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後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的人員,應當及時退出現住用的軍產住房。
第三十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必須使用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
第三十四條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產權手續的辦理,按照建設部、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售房單位集中到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所購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實行准人制度,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

❽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並嚴格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 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七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其租金標准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規定享受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准。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的處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六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九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一條 向職工或社員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狀況、居民收入、房價等情況,確定是否發展集資、合作建房以及建設規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價格、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❾ 甘肅省經濟適用房當地政府有補貼嗎

可以申請政府補貼。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行為。促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和國家有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標准。
3、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4、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即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和已經獲得貨幣補貼的家庭均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獲得貨幣補貼。
5、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1994年由建設部、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指出,經濟適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准建設的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物業的管理費。
200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布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對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開發建設、價格確定、交易管理、集資和合作建房、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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